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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

第1条

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系统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的正当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投资者妥善管理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管理指引。

严格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坚持为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条实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不能替代投资者自身的投资判断,也不能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内在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和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对投资者的妥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管理;

(4)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征、商业规则等。,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参与投资者设定准入条件。

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及其他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应根据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1)对于投资者,公司应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中的投资者,应进行产品或服务风险披露、并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披露声明;

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发出风险警示。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拒绝向其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

第十条公司应对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职责的履行提供指导、协

调、服务和监督,并指导公司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宜性管理的具体实施,规范适宜性管理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合理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财务和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进行的风险评估。在办理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

第三条公司提供私募基金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的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合格私募基金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五条下列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等养老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投资其管理的私募基金;

(四)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合同等非法人形式,大部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公司应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计算投资者总数。

但是,如果符合本条第(1)=(0+(2)、(4)项要求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则不再检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也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章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第六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1)公司要求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并制定了客户信息和风险评估问卷(以下简称风险问卷)。

(2)客户分为三种类型:正型、稳定型、保守型,通过综合评价投资者的财务和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步评估后,公司应通过通知函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步评估结果通知客户(附件2)。如果客户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

对于关键客户,公司应积极跟踪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

公司应及时更新客户重大变化信息,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水平。

(4)如果公司重新评估、调整客户的风险容忍度,则应将客户风险容忍度重新评估结果通知书(附件3)提交客户签字确认,并以书面形式保存。

(5)每两年进行一次后续客户风险评估。

当客户处理新业务时,公司应主动提醒客户重新填写风险问卷。

第七条适宜性管理(1)公司应引导客户充分了解各项业务的具体内容、业务特征、风险特征、营销卖点和适销群体。

(2)公司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和风险水平向客户推荐或销售合适的产品,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投资期限和品种满足客户的投资目标;

2、风险水平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3、客户签署风险披露声明,以确认他完全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

(3)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投资者适宜性责任的履行不能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内在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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