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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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主管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主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二级主管。
第三条公司主管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职工群众认可、注重实绩原则;
(五)个体素质优化与班子群体结构优化相结合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认同并带头弘扬公司文化,富有激情,具有强烈企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三)职业素养高,遵守法律,恪守职业规范,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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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正直,廉洁从业,作风务实,勤勉尽责,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
(五)专业管理经验丰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内外市场和行业发展情况;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主管人员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符合所任职岗位说明书的有关资格要求。
(二)一级主管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水平,二级主管原则上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
(三)新提拔的领导人员,应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原则上应具备下一岗位层级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近三年年度评价等级均为A及以上,(公司重组前的评价等级甲视同为A,优视同为AA,下同)。同等条件下,绩效评价优秀的优先提拔任用。
(四)特别优秀的人员,或因工作特殊需要,提拔任用可以适当放宽任职经历等要求的限制,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三年年度绩效评价至少有两次“A”,一次为“AA”;
2、在处理重大危机、完成重点业务领域工作任务时有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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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并表现出较好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六条以“精干高效、结构互补、群体向优”为原则,优化主管人员群体结构,提升主管人员整体功能。
第七条根据公司规模及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各厂部主管人员职数。
(一)生产厂一级主管原则上不超过三人,特殊情况下可增设一人;专业管理部门、业务部门一级主管不超过三人;职能部门一级主管不超过二人;以上人数均包含助理设置。各处、室、作业区原则上配备二级主管一人。
(二)各厂(部)长助理原则上应兼任下层级负责人。且只在下列情况下才考虑配置:
1、经确定的厂(部)长副职岗位空缺时,可配置厂(部)长助理人员协管;
2、基于后备人才培养需要,可配置厂(部)长助理人员,但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八条主管人员选拔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对各厂(部)一、二级主管实行聘任制。其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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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部)长由公司提名,人选由人力资源部考察,并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讨论决定,由公司董事长签发聘任;二级主管由各厂(部)提名、考察,人力资源部对考察结果认定,由公司分管人事领导签发聘任。
第十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名酝酿。新提拔一级主管原则上应从现任二级主管中提名,二级主管应从三级主管、主任工/高工或未设主任工/高工的厂(部)职等较高的工程师/管理师中提名,或通过民主推荐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并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级主管拟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二级主管拟聘用人员由各厂(部)组织考察;
(三)综合分析,提出任用意见;
(四)讨论决定;
(五)对新提拔主管人员,一级主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二级主管在厂部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
第十一条竞争上岗。是指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开竞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通过公司内网公布招聘职位、任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根据需要,对人选专业知识及能力素质进行测试及民-4-
主测评;
(四)根据测试、历年评价结果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一级主管拟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二级主管拟聘用人员由各厂(部)组织考察;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意见;
(七)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二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主管人员管理权限进行考察。
(一)考察主管人员拟任人选,必须依据主管人员选拔任用条件和基本资格,以及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
(二)对平级岗位交流的主管人员,组织考察原则上以年度绩效评价及日常考察为主。
(三)对新提拔及通过竞争上岗产生的考察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经提任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出考察对象的下列情况: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2、主要特长、性格特点、家庭状况和业余爱好;
3、主要缺点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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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历年评价材料;
5、通过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的考察人员,在其考察材料中应有笔试、面试、公开答辩等成绩。
(四)实行主管人员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三条一级主管选拔任用主管人员,应当按照主管人员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免或向董事长推荐,并履行有关聘任程序。二级主管选拔由各厂(部)班子集体讨论并报公司决定任免。
(一)公司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讨论决定公司一级主管任免事项,应在会前进行充分酝酿,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二)公司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讨论决定主管人员任免的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形式进行。
(三)公司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讨论决定主管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司分管人事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逐个介绍主管人员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的党政联席会(党委会)成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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