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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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建管[2014]10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14
【实施日期】2014.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4〕10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的从业管理,规范监理人员现场行为,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监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