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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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一)_52002

民法学总论(一)_52002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与期限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区别 四、民法的特征 五、民法的渊源 六、民法的解释 七、民法的适用范围

形式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 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 还没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 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规范等。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 的成文民法和不成文民法。
1.经济法 2.行政法 3.婚姻法 4.商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 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等的 普通社会成员。 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 ,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 平等为本。 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 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的 意思。

BD
1.解释的必要 2.解释的种类 3.解释的方法


TOM,英国人,现住中国,于2005年10月6 日将中国所有的一套房屋租给刘某,租赁 合同规定:长期租赁,每月租金800元,一 次交纳3年租金,3年期满租金另议。2008 年10月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再议,刘某也 一直没有交租金。后Tom于2009年10月起诉 法院。

山东大学法律事务《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山东大学法律事务《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一)一、单项选择题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D )A、都是无偿的B、都是有偿的C、一般是无偿的D、一般是有偿的2、甲知其房屋南边领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与乙。

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D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B、平等互利原则C、情势变更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3、12岁的甜甜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年龄和智力均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

后来,甜甜的父亲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甜甜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 A )A、形成权B、抗辩权C、请求权D、支配权4、8岁的儿童属于(B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行为能力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高中生赵某于1990年9月2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

2008年7月赵某毕业后进入一家工厂工作。

200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 )A、赵某承担,因赵某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

B、赵某父母承担,因赵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赵某父母承担,赵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赵某承担,赵某父母适当赔偿.6、在下列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A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C、市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7、甲以个人所有的2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甲应当以(A )来承担.A、个人财产B、合伙所取得的收益C、合伙时投入的2万元D、家庭共有财产8、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D )A、房子和房子上的门窗B、桌子和凳子C、鞋和袜子D、电视机和遥控器9、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B)A、赵某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B、刘某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C、张某的狗将路人吴某咬伤D、王某做出一项重大发明10、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因去国外考察未归,便委托其兄丙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法丙(B )A、在取得委托授权时可以代理B、不能代理C、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代理D、可以代理二、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法第一章总论

民法第一章总论

民法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ﻫ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ﻫ总论部分在考试中约占20%的内容。

在去年的考题中,无论是针对专科起点的考生还是本科起点的考生,都大量考到了本章的知识点,并且符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内容,大量采用考查概念的方式来命题。

在今年的考试中会一如既往地重视概念的考查。

考生还要把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ﻫ1.民法的概念;3.民事法律关系;2.民法的基本原则;ﻫ4.民事法律事实;ﻫ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ﻫ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7.个人合伙;ﻫ8.法人的成立条件;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ﻫ12.诉讼时效。

学习本章内容也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的法条来学习。

并且本章内容会遇到一些涉及日期的计算内容,比如:期日、期间的计算问题等等。

请考生加以关注。

第一节民法概述考纲知识精讲一、民法的概念ﻫ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特点表现为: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感谢观看
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

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 (2)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6)第三章自然人 (11)第四章法人 (17)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9)第六章代理 (21)第七章失效和期间 (23)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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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总论(1-9周)

民法总论(1-9周)
已出生。即,如果其出生时尚生存,则与已出生婴儿 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其未能活着出生,则视 为胎儿自母体怀孕时起从未有过民事权利能力。 例:罗马法、瑞士民法典、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 视为既已出生。”(《台湾民法典》第7条) 仅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资格,不能使其承担民事义务。源自四、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 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而非公法 民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七、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民事规范 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法理
(一)“自然人”的法律语义 概念: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 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辨析:自然人 VS 人、公民、人民、国民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辨析:民事权利能力 VS 民事权利 (1)资格;(2)义务;(3)法律赋予,是否可取 决于主体意志;(4)与人身可否分割,可否放弃 或转让 特征:普遍性和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思考:自然人是否有权“卖身为奴”?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 观现象。
• 例:人的死亡引起继承;物的自然灭失引起所有权关系灭失。
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 为。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非 表示行为是指事实行为,如从事智力创造活动。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

2019/8/17
43
案例分析
刘某,73岁并患有多种疾病,四个儿女均在外地工作、 安家。刘某则由保姆蔡某照顾四年,期间两人逐渐产生感 情,2019年,刘某提出要与蔡某结婚,四个儿女出具一 份协议,要求刘某和蔡某签字,内容是:刘某和蔡某同居 生活期间,四个儿女每月支付5000元的生活费用,但刘 某和蔡某不得办理结婚证书。如果刘某和蔡某办理结婚证 书,四个儿女将停止支付生活费用。刘某和蔡某均同意并 签字。2019年,刘某和蔡某想办理结婚证书,找律师咨 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何答复?
2019/8/17
42
分析判断
1、某公民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遗产全部 赠于他的情妇。
2、某甲在家中摆设麻将桌,每人收10元。
3、一个有妇之夫出资为情人购买一套房产。
4、设立色情网站。
5、在公共场所进行脱衣舞表演。
6、母亲带着自己三岁的残疾女儿当街乞讨
7、某甲将自己的残疾儿子租给他人当街乞 讨,每月收取100元。
(6)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
2019/8/17
39
下列行为是否违法诚信原则?
1、某商场的珠宝柜台,只表明“进口钻石戒 指”,但未表明是天然钻石或人造钻石。
2、某甲从深圳订购一批服装,包括运费每件 服装的成本是400元,但某甲不标价998元出 售。
2019/8/17
40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1、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 2、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3、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2019/8/17
6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教师 张静
2019/8/17
7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简述民法的发展史: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里程碑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以社会历史形态来区分民法的历史类型,可考性不大。

注意名词解释:民法、市民法、万民法、罗马法二、民法的体系(论述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要求形成了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等,由此派生并形成了整个民法体系。

三、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模式即可作论述题,其中内容又可作简答题,反映了民法发展的趋势。

1、近代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自由平等的人格,即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人格;(2)私的所有,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私法自治,包括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自由等下位原则,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4)自己责任,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2、现代民法的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具体的人格,社会的经济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动摇了民法的基础,导致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即所有权附有义务;(3)受规制的竞争,即私法公法化,多方面对交易进行规制,造成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4)社会责任,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此外还有受害补偿制度。

四、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民法典的指定是热点问题,今年将在人大讨论第一稿。

(见商法部分的分析)五、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六、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在民事主体间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被侵犯后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旨在构筑理想社会秩序的方法。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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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 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 担连带民事责任,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 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
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
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
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
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
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
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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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物权法
公司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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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 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
梯》提出的。《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 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 取得法三编。 • 2、德国式 • 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 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 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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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 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 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 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 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 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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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 司法的基本准则。 二、功能
指导功能 约束功能 补充功能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五、公平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四川泸州“二奶争夺遗产案”
❖ 60岁的蒋伦芳与黄永彬婚后关系较 好。但1996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 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便一直 在外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周围群众 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
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二、习惯、判例与法理
第六节 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我国法律成 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域内有效,包
括领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领馆、 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 特别行政区民事规范、地方性民事 规范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
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 利益的社会关系 2、分类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思考: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 李某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给儿子李三,李 某死后其女李四不同意。
❖ 王某怀孕三个月,其夫张某要求离婚。 ❖ 赵某向刘某借款3000元到期仍不还款。 ❖ 李某工厂生产的辣椒酱因被工商局认定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典 形式意义(狭义)民法仅指民法典 实质意义(广义)民法泛指一切民 法性质规范性文件
二、民事义务 (一)含义 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约 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二)分类 1、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2、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
三、民事责任 (一)概念 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不 利后果 (二)特征 1、是向其他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 2、补偿性 3、归责原则 以过错原则为主 4、可协商性
三、20世纪代表性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五次民法典制定 民法通则 物权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侵权法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的概念 广义 狭义 (二)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三)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
❖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 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永彬, 但遭到蒋伦芳及其亲友的怒骂。于是黄 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 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掉住房所获 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 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爱姑,并进 行了公证。4月,黄永彬去世。
❖ 遗体火化前,爱姑当着蒋伦芳的面 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并以蒋 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迫不及待 地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要求蒋伦芳将所居住的房屋卖掉, 取得卖款的一半,公然与黄妻争夺 遗产。
苏丹红超标而被勒令停止整顿。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性规范 (二)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民事规范
(五)特别行政区民事规范 (六)有权机关的法律解释
四、民法与民法学 五、民法与商法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世界 上有两种模式,即民商合一与民商 分立。
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罗马法的编撰及其影响 三大部分:人法 物法 诉讼法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新律
二、19世纪代表性民法典 1804 法国民法典 三编:人 财产 取得财产的方法 1900 德国民法典 五编:总则 债权 物权 亲属 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 “二奶”:遗嘱在我手 ,有权分遗产 原配:公序良俗无效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 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意义
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两个 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行为 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 3、作为和不作为 (二)非行为事实 事件 状态
第四节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概念 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 益的法律手段。
民法体系展开的线索 案例分析的主要思维方法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
权利、负有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 任的人。 二、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三、内容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三、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 1、公布之日生效 2、公布后过一段时间生效
(二)失效时间 1、新法废止旧法 2、旧法与新法冲突的部分失效 3、国家专门决议宣布失效 (三)溯及力问题 原则上无溯及力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经法律确认 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 人身权 2、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3、绝对权 相对权 4、主权利 从权利 5、专属权 非专属权 6、既得权 期待权 7、原权 救济权
(三)行使 1、方法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2、主体 自己 他人代理 3、限制 不得滥用 期限 (四)保护 1、公力救济 2、自力救济 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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