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出版社住房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出版社住房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出版社住房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出版社住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社周转住房管理,有效利用现有住房资源为业务骨干及新入社青年员工解决临时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版社房源基本情况:

1.青年教师公寓(共10套,一室一厅,建筑面积52㎡,使用面积36㎡)

2.东王庄集体宿舍6号楼(4套)

3.学校女教工宿舍4号楼105室(1套)

二、住房租赁范围

青年教师公寓是为了解决我社员工子女在清华大学幼儿园、附小上学离家较远接送困难或北京无自有住房而提供的临时周转房,租赁范围是出版社业务骨干及出版社特殊引进人才。东王庄集体宿舍、学校女教工宿舍则是为家在外地或离家较远的青年单身员工提供的临时住房。

三、住房期限

青年教师公寓租期最长为6年,东王庄集体宿舍和学校女教工宿舍租期最长为4年。因特殊情况到期不能退房(床位)的员工,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出版社住房管理小组批准,方可续租。否则,按违约占房(床位)处理,出版社有权收回住房(床位),并按租赁协议做出相应处罚。

四、房租标准及缴纳方式

1.青年教师公寓、东王庄集体宿舍及学校女教工宿舍租金标准参照市场上同等住房房租价格,每年调整一次,12月初公布租金标准,次年1月1日起执行。2.住房承租人需签约同意社财务部门按月从本人工资账户中扣除住房租金。

五、住房管理

1.住房申请人需填写《清华大学出版社住房申请表》(见附表一),由所在部门主管社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出版社办公室。

2.出版社住房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其入住资格。青年教师公寓申请人入住排名顺序根据职务、职称、学历及申请人所在部门排序意见等综合因素确定。东王庄集体宿舍和学校女教工宿舍申请人入住排名顺序根据申请时间先后确定。

3.住房承租人需与出版社签订租赁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内容。

4.社内住房严禁转租、转借、转让以及私自交换使用,严禁利用周转房进行经营活动。

5.东王庄集体宿舍及学校女教工宿舍不允许夫妻居住,单身员工结婚后应搬离,由于两地分居等特殊情况需延长住宿时间,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版社住房领导小组批准,签订租赁协议后方可续租。

6.住房承租人违反以上规定,根据租赁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2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出版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出版社住房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宗俊峰

副组长:李勇、黎鹰

成员:石磊、赵欣、杨爱臣、陈朝伟

附件一:

清华大学出版社住房申请表

温房字[2009]34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9 34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各房管所 现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 即日起执行。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 定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房产管 理处沟通。 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公房管理租赁规定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4月10日印发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一、加强直管公房产权产业管理工作。龙湾分局和鹿城分局各房管所应根据我局[2004]36号、114号文件规定,受我局委托申请登记辖区直管公房所有权,并做好产业管理工作。鹿城分局负责对各房管所直管公房产权登记和产业管理的督查工作。局房产管理处负责直管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协调工作。 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2009年7月1日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均应按照我局统一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文本式样附后)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证》(文本式样附后)。以前发给承租人的《公有房屋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同时废止,并在订立租赁合同和发给《房屋租赁证》时予以收回。 合同期满或租赁期间合同(内容)变更(包括增减共同居住人)的,均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清华大学出版社图书出版流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图书出版流程 1.图书列选。 作者填写选题申请表,组稿编辑上报选题,经审批通过后,选题即列选。 2.签订出版合同。 组稿编辑将出版合同发给作者,作者填写后发回组稿编辑,在社内审批。 3.作者提交书稿样章。 作者在交稿前向出版社编辑提交一部分已经完成的书稿。样章提交给组稿编辑或由组稿编辑指定的文稿编辑。编辑就书稿的体例和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4.作者交稿(完整的定稿)。 作者将书稿的完整定稿提交给组稿编辑,由组稿编辑直接进行编辑加工或将书稿交给指定的文稿编辑进行编辑加工。 编辑收到书稿后,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书稿,会退还给作者进行修改和调整。 5.书稿编辑加工。 编辑将加工中发现的书稿中待处理的疑问进行汇总整理,并提交给作者,由作者解疑。 6.复审、终审。 编辑根据作者的解疑将加工环节的疑问全部进行处理后,将书稿先后提交复审和终审。复审和终审所提出的疑问由编辑负责与作者进行沟通解决。 7.发稿付排。 编辑根据作者的解疑将复审和终审环节的疑问全部进行处理后,进行发稿登记,将书稿交付排版厂进行书稿电子版的修改和排版。 8.校对。 书稿经修改和排版后,打印一校样,交付校对室完成三次校对。 校对环节中会专门打印一份供作者通读的校样,称为“清样”或“作者样”,由编辑寄给作者。作者在约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左右)将通读完毕的清样寄回编辑处。 清样通常为一校样或二校样。书稿较易修改的,一般会在出一校样的同时出清样;修改难度较大的书稿,会在出二校样时出清样。 在校对环节中如果发现书稿中仍有疑问处,由编辑与作者进行具体沟通。 9.付印。 三校完成后,书稿即出胶片交付印刷厂进行印制。

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18 【实施日期】1994.05.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

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13]96号 【发布部门】81512013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政办发[2013]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保障性住房除外)。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城市私

有房屋及所有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暂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 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直管公房的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产权管住、经营搞活、收支分离”原则,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推进直管公房实现良性运营。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 工作。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是市属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市属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其它直管公房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直管公房管 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监 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产籍权属登记备案制度。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为直管公房的权利人,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表直管公房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做好相关产权产籍登记备案。

最新咨询公司合伙人制度管理办法汇编

合伙人制管理办法 制订部门:总裁办制/修订日期:2017年7月30日发布日期:副本号: 合伙人制管理办法

1、目的 1.1实现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公司股东和员工及外部人员的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1.2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 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1.3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 营,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 2、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和项目工程管理。 3、定义及原则 3.1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相 关《合伙人协议》参与公司项目的业务、技术和资金等方面合作而发挥价值,履行相关义务和享受相关的权利及利益分配的新型合作经营模式。 3.2公司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1)公司股权为公司投资人所有的原则; 2)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的原则 3)利益分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 5)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4、公司合伙人类别及吸纳 4.1合伙人类别:公司合伙人因其在公司业务活动中的投入资金、技术和业务关系等资源 的不同,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不同分为四级合伙人类别:一级是创始合伙人,二级是项目合伙人,三级是独立合伙人,四级是业务合伙人。 4.1.1四级业务合伙人:是公司业务活动的实际执行者,合伙人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 能在公司业务营销过程中发挥作用,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条件下签定《业务合伙人协议书》成为业务合伙人以公司名义开展营销业务。 4.1.2三级独立合伙人:以个人身份与公司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具有独立运作公司 项目的资本和能力,对所操作的项目实行公司化的运作,对项目收入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条件下签定《独立合伙人协议书》,以公司名义开展相

大全课后题答案清华大学出版社沈美明版

第一章. +习题 1.1用降幂法和除法将下列十进制数转换为二进制数和十六进制数: (1) 369 (2) 10000 (3) 4095 (4) 32767 答:(1) 369=1 0111 0001B=171H (2) 10000=10 0111 0001 0000B=2710H (3) 4095=1111 1111 1111B=FFFH (4) 32767=111 1111 1111 1111B=7FFFH 1.2将下列二进制数转换为十六进制数和十进制数: (1) 10 1101 (2) 1000 0000 (3) 1111 1111 1111 1111 (4) 1111 1111 答:(1) 10 1101B=2DH=45 (2) 1000 0000B=80H=128 (3) 1111 1111 1111 1111B=FFFFH=65535 (4) 1111 1111B=FFH=255 1.3将下列十六进制数转换为二进制数和十进制数: (1) FA (2) 5B (3) FFFE (4) 1234 答:(1) FAH=1111 1010B=250 (2) 5BH=101 1011B=91 (3) FFFEH=1111 1111 1111 1110B=65534 (4) 1234H=1 0010 0011 0100B=4660 1.4完成下列十六进制数的运算,并转换为十进制数进行校核: (1) 3A+B7 (2) 1234+AF (3) ABCD-FE (4) 7AB×6F 答:(1) 3A+B7H=F1H=241 (2) 1234+AFH=12E3H=4835 (3) ABCD-FEH=AACFH=43727 (4) 7AB×6FH=35325H=217893 1.5下列各数均为十进制数,请用8位二进制补码计算下列各题,并用十六进制数表示其运算结果。 (1) (-85)+76 (2) 85+(-76) (3) 85-76 (4) 85-(-76) (5) (-85)-76 (6) -85-(-76) 答:(1) (-85)+76=1010 1011B+0100 1100B=1111 0111B=0F7H;CF=0;OF=0 (2) 85+(-76)=0101 0101B+1011 0100B=0000 1001B=09H;CF=1;OF=0 (3) 85-76=0101 0101B-0100 1100B=0101 0101B+1011 0100B=0000 1001B=09H;CF=0;OF=0 0;OF=1 (5) (-85)-76=1010 1011B-0100 1100B=1010 1011B+1011 0100B=0101 1111B=5FH;CF=0;OF=1 0;OF=0 1.6下列各数为十六进制表示的8位二进制数,请说明当它们分别被看作是用补码表示的带符号数或无 符号数时,它们所表示的十进制数是什么? (1) D8 (2) FF 答:(1) D8H表示的带符号数为-40,D8H表示的无符号数为216; (2) FFH表示的带符号数为-1,FFH表示的无符号数为255。 1.7下列各数均为用十六进制表示的8位二进制数,请说明当它们分别被看作是用补码表示的数或字符 的ASCII码时,它们所表示的十进制数及字符是什么? (1) 4F (2) 2B (3) 73 (4) 59 答:(1) 4FH表示的十进制数为79,4FH表示的字符为O; (2) 2BH表示的十进制数为43,2BH表示的字符为+; (3) 73H表示的十进制数为115,73H表示的字符为s; (4) 59H表示的十进制数为89,59H表示的字符为Y。 1.8请写出下列字符串的ASCII码值。 For example, This is a number 3692. 答:46H 6FH 72H 20H 65H 78H 61H 6DH 70H 6CH 65H 2CH 0AH 0DH 54H 68H 69H 73H 20H 69H 73H 20H 61H 20H 6EH 75H 6DH 62H 65H 72H 20H 33H 36H 39H 32H 2EH 0AH 0DH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雷锋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五条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国拨工资前五项之和)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下列几种情况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但仍保留在该职工的原帐户内。 (一)教职工停薪留职时; (二)教职工因故被单位开除、辞退、及个人自动辞职、离职时; (三)教职工被劳动教养、劳动收容、被判刑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四)单位撤消、企业破产原因造成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五)教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住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 因其他原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 6、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公房资源配置,建立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公房管理体制,实行公房“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分类定额、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权属学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公房管理办法,审定大规模公房调配方案。 二级单位组建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二级单位公房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事务,配合公房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公房调配工作。 学校公房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公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享有公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公房分类及定额管理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校机关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的用房,按组织部提供的在岗领导职数和人事处提供的在岗人数进行核定。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办公的用房,按人事处提供的院(系)教师实际在岗人数及职称等因素进行核定。 教室是指用于本专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的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专用教室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安排计划外办班教室,需按其办学性质适当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若将定额内用房用于计划外办班教室,学校一律按经营性用房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院(系)基础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及科研的用房,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核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益服务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教职工活动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附属学校、幼儿园、水电气运行维护用房等,原则上学校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如从事经营活动,需报学校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企业单位用于生产、加工、经营的房屋。学校按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校内外单位使用学校房屋均需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30 【实施日期】200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 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 1、“五到位”原则。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2、规范操作原则。改制工作要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能够规范、有序、高效地运行,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包括: (一)心理咨询中心的专职教师和咨询员; (二)心理咨询中心聘任的兼职咨询员; (三)心理测验员; (四)在心理咨询中心内设工作机构中担任各种职务的学生干部和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学生骨干等。 第三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学院及其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的领导与管理,接受本院聘请的专家以及与本院心理咨询中心有业务关系的专家的指导。 第四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坚持诚心诚意为学生成才发展服务的工作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遵循心理咨询的基本程序,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第五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知识,积极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心理讲座和其它有利于改善知识结构与提高能力的活动,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心理咨询员 第六条心理咨询员包括专职心理咨询员和兼职心理咨询员。 专职心理咨询员由心理咨询中心专职教师担任。 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具有心理咨询资格的教师和在读心理学专业且有心理咨询经验的优秀研究生担任兼职心理咨

询员。 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个人的特点和专长,安排心理咨询员承担个体咨询、团体咨询、面谈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任务。 兼职心理咨询员的名单、工作任务及和值班安排须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心理咨询员在个体咨询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心理咨询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科学规律,禁止宣扬和采用宗教、迷信、虚幻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员应当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的姓名、来访事件、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个人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必须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三)积极关注和精神支持原则。心理咨询员应当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尊重当事人,热情接待来访者,积极关注当事人成长的潜力,适时、适度共情,认真耐心倾听,体现真诚一致; (四)价值中立原则。心理咨询员不能代替来访者作价值选择,对来访者以及与其心理问题相关的矛盾双方的各种个人风格、价值观、信仰,心理咨询员不应予以倾向性的批评,但可就上述问题与来访者进行平等的讨论; (五)至善原则。心理咨询员应当以来访者为中心,一切为了来访者心理健康的发展;在给予来访者精神支持的同时,亦不能伤害与来访者有矛盾的其他人; (六)行为有度原则。心理咨询员应该认识到心理咨询的功能、目标、时间和地点都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不得代替来访者做出任何行动决定,不得与来访者发生非咨询关系和不正当的关系; (七)知情同意原则。心理咨询员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测试时,应当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作用、

清华大学出版社样书申请流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样书申请流程 尊敬的老师,您好: 为了使您对清华大学出版社的教材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更好地选择到适合您教学需要的教材,您可在我社清华教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97981897.html,/teacher)挑选与你专业相关的教材,我们将为选用清华版教材的老师免费提供样书。具体申请流程,请参见下文。 第一步:如果您不是我社教师服务频道会员,请首先注册为会员,届时您将享受到我社诸如免费索取样书、电子课件、申报教材选题意向、清华社各学科教材展示、试读等等优质服务。我们会在24小时之内,开通您的会员功能。(如您已是会员,请参阅第二步) 在注册页面输入邮件地址、昵称及密码后,在“请选择用户身份”一项请务必注意点选“高校教师”。 扩展出注册项后,请认真详实的按要求填写每一“*”号项后,点选“完成”,后台审批通过后,即可成为会员同时获赠300积分,用于换取各种教学资源。 点选“完善其它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可额外获得200积分。 不明之处,请联系我社当地院校代表(请参阅教师服务频道“联系我们”一栏) 第二步:图书搜索 会员审批通过后,您可以在“文泉书局——清华教研”的页面点选“样书申请”(图一)或在“我的帐户”中的“教师服务”版块点选“可申请样书查询”(图二)均可,之后在对应的表单中输入要下载图书的书名或作者,点击“检索”(图三) 图一:

图二: 图三:

第三步:申请样书。 在查询结果中点击书名进入图书介绍页面,可以申请电子书、纸质书、配套资源等。(提示:申请电子书、申请纸书功能按钮只有教师会员并且在登录的状态下可见) 1 申请电子书:每成功申请1本电子书,扣减固定的100积分。在积分足够的情况下,只需填写申请信息提交后即可自动获得电子书,无需人工审批。(提示:积分不够可以继续申请,但需人工审批)

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6〕172号 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17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正[1998]30号)和《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蚌政[2000]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和出租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由学校统一调配,严格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五条学校房产管理中心是学校授权的职工住房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住房出售 第六条教职工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取得的成套住房(周转房除外),按蚌埠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出售。 第七条教职工从学校取得房屋产权的住房,其上市交易需按《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章住房出租 第八条公有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未享受货币补贴政策和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第九条租赁住房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校房产管理中心,经房改与房管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分管校长批准,并根据学校房源情况,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期限从签定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租期内按蚌埠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租赁期限届满后,因有特别原因,仍然符合租住条件的,经承租人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两年,续租期间按蚌埠市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无条件退出住房。未能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版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房改办公室、廊坊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精神,现将《(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廊坊市房改办公室 2001年7月30日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廊坊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驻廊单位职工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的交易管理。安次区、广阳区和部队、铁路、管道局等系统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要把购房人的个人住房档案报送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审查存档后,方可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入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廊坊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按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起规范的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的内容要包括职工住房情况、房改情况等。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严格纳入建档的范围。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 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 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 (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 (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 (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 (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除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划转直管公房。 第七条管理、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直管公房产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资产原始账册。

大全课后题答案清华大学出版社沈美明版

大全课后题答案清华大 学出版社沈美明版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第一章. +习题 1.1用降幂法和除法将下列十进制数转换为二进制数和十六进制数: (1) 369 (2) 10000 (3) 4095 (4) 32767 答:(1) 369=1 0111 0001B=171H (2) 10000=10 0111 0001 0000B=2710H (3) 4095=1111 1111 1111B=FFFH (4) 32767=111 1111 1111 1111B=7FFFH 1.2将下列二进制数转换为十六进制数和十进制数: (1) 10 1101 (2) 1000 0000 (3) 1111 1111 1111 1111 (4) 1111 1111 答:(1) 10 1101B=2DH=45 (2) 1000 0000B=80H=128 (3) 1111 1111 1111 1111B=FFFFH=65535 (4) 1111 1111B=FFH=255 1.3将下列十六进制数转换为二进制数和十进制数: (1) FA (2) 5B (3) FFFE (4) 1234 答:(1) FAH=1111 1010B=250 (2) 5BH=101 1011B=91 (3) FFFEH=1111 1111 1111 1110B=65534 (4) 1234H=1 0010 0011 0100B=4660 1.4完成下列十六进制数的运算,并转换为十进制数进行校核: (1) 3A+B7 (2) 1234+AF (3) ABCD-FE (4) 7AB×6F 答:(1) 3A+B7H=F1H=241 (2) 1234+AFH=12E3H=4835 (3) ABCD-FEH=AACFH=43727 (4) 7AB×6FH=35325H=217893 1.5下列各数均为十进制数,请用8位二进制补码计算下列各题,并用十六进制数表示其运算结 果。 (1) (-85)+76 (2) 85+(-76) (3) 85-76 (4) 85-(-76) (5) (-85)-76 (6) -85-(-76) 答:(1) (-85)+76=1010 1011B+0100 1100B=1111 0111B=0F7H;CF=0;OF=0 (2) 85+(-76)=0101 0101B+1011 0100B=0000 1001B=09H;CF=1;OF=0 (3) 85-76=0101 0101B-0100 1100B=0101 0101B+1011 0100B=0000 1001B=09H;CF=0; OF=0 0;OF=1 (5) (-85)-76=1010 1011B-0100 1100B=1010 1011B+1011 0100B=0101 1111B=5FH; CF=0;OF=1 0;OF=0 1.6下列各数为十六进制表示的8位二进制数,请说明当它们分别被看作是用补码表示的带符号 数或无符号数时,它们所表示的十进制数是什么 (1) D8 (2) FF 答:(1) D8H表示的带符号数为 -40,D8H表示的无符号数为216; (2) FFH表示的带符号数为 -1, FFH表示的无符号数为255。

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规范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住房安全及正常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设的所有住房,是校园整体设施、建筑和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购住房和租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属,应讲究校园文明,遵守住房管理规定,维护建筑物安全,以保证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院住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管会)是全院住房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后勤处受学校委托负责对全院房产实施具体管理,保证所有房产正常、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院建设的成套住房出售给职工,不准私自出售和转让。 第五条已购住房需出租的,应将租房者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报院保卫处备案。承租者必须服从校园统一管理,若有违规、违法和违纪行为,除追究承租者的相关责任外,房屋出租者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住户应按时缴纳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否则学校将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予以强行追缴。 第七条职工所购住房的屋面、楼梯道和通过水、电、气计量表之前(不含计量表)的公共管线,如果出现损坏,由学院负责维修;通过水、电、气计量表之后的管线和其它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住户自理。 第八条职工在本院购买的住房(包括福利性购房及半福利性购房),如职工调出本单位并离开城区(因上级组织调动除外),必须优先将其住房退卖给单位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退卖的住房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定,评估费用各自承担50%。房屋交易手续及相关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交纳。调出的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须把所购买住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公证书及购房合同交付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学校办理过户手续。与学校签订合同但不满服务期者,按当时购房价将所购房退还学校。 第九条相邻住户应文明居住,不应相互干扰影响邻居起居生活。楼上住户如发生地板、卫生间渗水影响楼下生活的,应积极主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附件—: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 (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182页,和《关于1995年出 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职工租住单俭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忧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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