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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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工作的规定

各二级单位:

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生命线。为整体提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局鉴定中心进一步加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力度。持续提高行业技能鉴定服务的管理基础。为达到培训效果,公司邀请相关专业技术骨干为学员讲解基础业务知识和平时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并针对鉴定考试有关方面抓出重点难点进行分析讲解,做到通俗易懂,人人掌握,为考取技能打好基础。为了依法、有序、规范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工作,现将鉴定和培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可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到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部门选择相应的专业报名并参加培训。

二、技能培训:根据劳动者的自身要求,贯彻实用性和有效性原则,选择确定相应的培训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而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增强职业能力。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教学计划,做到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并逐步实行专业实训课程与职业鉴定考证培训课程的结合,实行技能鉴定与实训考核相结合的实训教学制度。

四、各二级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和组织本单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员工认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试,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

五、对报考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宣传动员及考前培训由规定的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并把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率和通过率分解到各二级单位,作为评价各二级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和重要依据。对于在职业技能考证工作中做得好的二级单位和个人,鉴定中心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马虎应付,工作质量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

五、鉴定所必须严格考务管理,做好发布鉴定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鉴定实施、考场监督、证书核发、数据上网、资料存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

六、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增加员工费用负担。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和培训收费交指定财务部门,由指定部门的财务立科目专项管理。

七、根据鉴定需要,考前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进行强化培训,由鉴定所制定培训标准,提供或指定培训教材、资料,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前强化培训时间一般初级不超过30课时,中级不超过40课时,高级不超过50课时,各二级单位可利用休息日和晚上进行。授课老师要求具有职称。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正高级按每课时45元,副高级按每课时38元,中级按每课时34元计发。各二级单位在

安排强化培训前需事先向有关部门报计划,同时向鉴定所报培训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八、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学院其他部门未经同意不得与院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学院教职员工不得以学院名义开展培训业务。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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