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浅谈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及措施
浅谈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及措施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放任自流的无序经济,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作者就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及相对措施进行了浅析。
标签:职业技能鉴定意义措施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考试。
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作出的客观测量和评价,是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我国目前推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在公认等级考核制度基础上,吸取了国外职业培训、考核的通行做法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和企业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成份已由单一的国有经济逐步转化为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格局,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也逐渐向合同聘用制和一岗一薪制转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认等级考核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因此,推行国际通行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仅可以推动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而且可以促进人才的流动,加快我国劳动人才市场的发展,最终实现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性提高。
2.促进企业持续发展(1)职业技能鉴定能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实行就业准入和资格证书制度。
(2)职业技能鉴定能促进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合同聘用制,建立竞争上岗机制。
(3)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推动企业分配制度改革。
3.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管理的重要性(1)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是保持先进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每一代劳动者的生产、生活都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创造性的前进。
(2)国家之所以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因为这是劳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大大推动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职业技能鉴定规程
大庆油田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进一步健全体系,完善制度,规范秩序,保证质量,全面提高油田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水平,依据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鉴定政策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油田企业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客观需要,是企业落实“以人为本”管理理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它对于提高油田职工职业(岗位)技能,市场竞争能力,增强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改革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国家、行业或企业制定的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通过国家授权集团公司认定的油田考核鉴定机构,对企业职工从事某种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技师、高级技师已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序列,不再是高级工人中设置的中、高级技术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二章鉴定管理第六条受集团公司委托中国石油大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面向大庆地区的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林源炼油厂、中油润滑油二厂等五个企业提供鉴定服务。
第七条油田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是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管部门。
其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下发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和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鲁人社字〔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精神,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决定在我省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一)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院校),经申请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未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院校,可先组建内设机构,完善相应的条件并达到标准要求,经评估后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可为合作院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受院校委托,可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院校,可申请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并完成法人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近五年连续招生;2.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院校已开设的专业相对应;3.设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4.具有与所认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和音视频监控设备;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渝人社办〔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精神,全面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优化我市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体系,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经遴选,确定了一批2020年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
现就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鉴定服务各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缩减受理申请、组织评价及办理证书工作时限,做好申报条件、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公示公开,主动、积极、高效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夯实基础建设各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建设,按照鉴定所需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建立相对固定、功能完善的评价场地。
充实工作队伍,配备相应的管理、监考、考评等人员。
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政策执行能力、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考专业能力。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制度,建好工作台账,妥善保管鉴定工作实施的原始文档,做到全程留痕、可溯源。
三、加强质量管理各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理,提升社会公信力。
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对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考核鉴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沪人社职〔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3〕5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便于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2023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机构和项目2023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社会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二、申报条件和方式(一)申报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或就读,年满16周岁且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
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
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社会评价机构办理个人报名。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参评人员须根据相关社会评价机构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会评价机构另行制定并公布。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78号)各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职业院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现就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各级鉴定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服务重点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其服务重点如下。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和省属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为全省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围绕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工作重点和服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
全国统考的新职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职业院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加强职业院校鉴定机构的建设为加快建立职业院校“双证书”制度,方便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在校生规模在4000人以上的高等职业院校,只要其主体专业在同类院校中优势明显,且具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在本院校设立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所。
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民发[2011]30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1.03.02【实施日期】2011.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落实中央“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孤残儿童,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现就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12月,国家正式确立“孤残儿童护理员”为新职业。
随后,民政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了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初步建成了国家题库,建立了“全国儿童抚育示范培训基地”,培训认证了一批培训师资,组织开展了示范性培训和鉴定,为在全国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孤残儿童护理员是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是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养护水平、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全国民政技能人才大会精神,立足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长远发展,以提升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推行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专业化、职业化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全面提高孤残儿童养护水平。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一)关于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构建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基础。
美国、英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
我国的《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标准在培训、鉴定中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第九条);职业技能标准分为五个等级(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需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第十一条)。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一是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向。
征求意见稿要求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十二条)。
二是将职业技能培训主体限定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三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第十三条)。
三是细化了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四类培训的对象和各自的培训侧重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四是从培训的时间、质量、收费、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是针对职业培训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提取一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主要用于对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
六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职业技能鉴定一是明确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及其条件。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粮油质量检验员)鉴定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粮油质量检验员)鉴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粮油质量检验员)鉴定的通知各市、州、县粮食局,各有关粮油质检机构、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提高粮油质量检验人员的技术素质,规范粮油质量检验人员资质管理,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技能鉴定站定于2012年9月中旬举办粮油质量检验员(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一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鉴定目标按照粮油检验员资质规定的要求,进行考前辅导和技能操作培训,提高“应知”理论水平,规范“应会”操作技能,全面提升粮油质量检验员的职业技能。
二、资格证书的获取辅导培训结束后参加国家粮食局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鉴定站组织的技能鉴定。
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粮食局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条件中级工申报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1、取得粮油质量检验员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粮油质量检验员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各工种申报条件详见国家职业标准)。
3、连续从事粮油质量检验员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
高级工申报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劳社厅函[2005]175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要求,各地区、各行业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指标通报制度,必须按时填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指标》(附件1)。
同时,要建立奖惩通报机制,对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惩处。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要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或网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认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鉴定所(站)和考评人员年检工作,开展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活动。
要按照我部《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并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自查工作。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04]4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04]46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西省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赣建人[2004]4号)文件精神及全省建设教育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工作步伐,拟定于2004年10月12日---10月15日开展第一次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时间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鉴定和操作鉴定两部分进行。
理论鉴定统一时间为2004年10月12日,采取单人单桌闭卷考试方式进行。
操作鉴定统一时间为2004年10月13日—10月15日。
各鉴定站根据本地实际,挑选鉴定条件成熟的工地和工种实施。
二、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对象及人数本次统一鉴定的工种为建筑业八大主体工种。
即: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木工、架子工、防水工。
鉴定等级为中级技能。
鉴定对象为本地建筑业企业的在岗职工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
(各鉴定站须完成今年分配指标数的70%以上)三、鉴定工作程序(一)组织报名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全省建设教育工作会议下达的技能鉴定指标分解到辖区的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由各企业集中报名参加技能鉴定。
(二)填写有关鉴定表格。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通过理论鉴定,成绩合格后,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交培训点转相应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操作鉴定。
(三)上报人数领取试卷。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核发、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相关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
第四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专项职业能力是最小技能单元,不分等级。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规划、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检查,承担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场)设置及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属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鉴定中心、考试院、办公室,以下统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受委托协助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分级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第七条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相关业务指引和工作规范;(二)统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承担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技术支持,核发各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三)拟定地方职业标准(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四)运行和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广东省分库;(五)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六)组织实施省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七)管理全省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八)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数据和证书数据;(九)其他受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事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234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3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鉴定能力建设(一)规范鉴定管理。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要围绕考务、考核、督导、试题、阅卷、档案、保密、财务等方面,完善岗位职责、工作守则、保密制度、考核督导、安全操作等工作制度。
市鉴定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开张贴相关制度。
(二)加强自身建设。
鉴定机构要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津劳办〔2006〕75号)规定的设置标准及有关要求,加大投入,配备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鉴定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工具),提供操作技能考核所需要的原材物料,保证鉴定条件。
(三)建好“两员”队伍。
市鉴定中心、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质量督导员(以下统称“两员”)管理,严格选聘条件,规范工作标准。
“两员”要佩戴统一标示牌,认真履行考评、督导职责,规范填写考场、鉴定记录。
考评员是鉴定考核第一责任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是考务工作第一责任人,监考员是考场第一责任人,督导员是鉴定考场监督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
(四)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市鉴定中心要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保密制度,配置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保密室,指定专人负责。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哈劳社发[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哈劳社发[2001]46号)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逐步实行职业技能全市统一考核鉴定制度从今年6月1日开始,全市实行职业技能统一定期考核鉴定制度。
首先在国家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中执行。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报名、统一考务、统一评卷、统一证书”的原则,根据各职业(工种)培训期限,按职业(工种)统一定期组织考核,技工学校、职业中学、职业学校(院),根据学制一年统一组织一次考核鉴定。
统一标准。
凡国家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统一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技能鉴定。
对鉴定规范中提出的申报条件、鉴定方式、考核场地及设备要求、考核评分、考评时限、知识技能要求等项内容要严格把关,保证鉴定质量。
统一教材。
凡参加考核鉴定的学员,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行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或原各行业部门组织编写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
国家没有统一教材的职业(工种),培训选用的教材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论证认定后,方可使用。
不按规定使用教材的单位不能参加考核鉴定。
统一试题。
凡实行统一定期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在考核鉴定时,试题统一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提取,国家题库尚未开发的职业(工种),考核鉴定试题须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命题。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2篇)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一、工作背景分析在现代化社会中,职业技能的鉴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就业质量和保障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____年,我国已经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将职业技能鉴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鉴定结果不准确、鉴定资源不够充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鉴定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4年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旨在提升鉴定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增加鉴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工作内容1. 加强鉴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业的特点,制定和修订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确保鉴定内容与实际工作能力要求相匹配。
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及时调整和更新鉴定标准,以适应新兴行业和职业的发展。
2. 完善鉴定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的体系和机制,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加强鉴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探索采用多元化的鉴定方法和手段,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拓展鉴定资源和渠道加大对鉴定资源的投入和支持,拓展鉴定的资源和渠道,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覆盖面。
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实现鉴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鉴定的便捷程度和服务质量。
4. 加强鉴定结果的应用和推广及时向鉴定对象和社会公布鉴定结果,提供鉴定报告和证书,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同时,加强对鉴定结果的应用和推广,为企事业单位招聘选调人才提供参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四、工作措施1. 建立健全鉴定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逐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同时,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2. 加强鉴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组织相关专家和行业人士,制定和修订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确保国家职业标准的严肃性。
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各地不得自行组织制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于今年9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我部。
今年年底前,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论证,确需制定国家标准的,经专家审定后,由我部颁布施行,其他可在当地试行。
今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确需制定职业标准时,可向我部申报计划,经论证批准后组织编写,报我部审定后颁布施行。
二、加强国家题库管理,保证命题质量。
各地区、各行业在开展鉴定时,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使用未经我部认定的题库(含试题资源和题库软件)。
各地区、各行业已自行开发的鉴定题库,要按照国家题库开发的有关技术要求,经我部认定后,方可使用。
我部将加快国家题库开发的进度,进一步扩大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
鼓励各地区、各行业按照“统一计划、分步实施、滚动开发、有偿服务”的原则参与开发。
三、加强全国统考工作管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秩序。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单位: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应用日益普及,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攻击,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网络失窃密的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安全队伍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及中办《关于加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等规定,在本市通信行业内开展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要求如下:一、上海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市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工作。
二、本市从事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负责或从事信息安全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信息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考培分离”,拟开展培训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培训资质。
四、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严格执行《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含信息安全)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网络技术发展、信息安全态势和实际操作演练开展培训和鉴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豫人社办〔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工素质,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标准、范围及对象(一)评价标准。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企业制定的技能评价规范。
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但实际上依据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技能评价规范开展评价的,企业应保证并承诺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技能评价规范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
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三)评价对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应为本企业和委托企业在岗职工、长期劳务用工。
二、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应具备条件(一)在豫依法设立,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结合制度;(三)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四)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你写好了吗?没有就来这看看。
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希望可以帮到你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公安部_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_公安部[2008]5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08]55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2005]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
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
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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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工作的规定
各二级单位:
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生命线。
为整体提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局鉴定中心进一步加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力度。
持续提高行业技能鉴定服务的管理基础。
为达到培训效果,公司邀请相关专业技术骨干为学员讲解基础业务知识和平时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并针对鉴定考试有关方面抓出重点难点进行分析讲解,做到通俗易懂,人人掌握,为考取技能打好基础。
为了依法、有序、规范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工作,现将鉴定和培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可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到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部门选择相应的专业报名并参加培训。
二、技能培训:根据劳动者的自身要求,贯彻实用性和有效性原则,选择确定相应的培训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而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增强职业能力。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教学计划,做到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并逐步实行专业实训课程与职业鉴定考证培训课程的结合,实行技能鉴定与实训考核相结合的实训教学制度。
四、各二级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和组织本单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员工认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试,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
五、对报考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宣传动员及考前培训由规定的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并把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率和通过率分解到各二级单位,作为评价各二级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和重要依据。
对于在职业技能考证工作中做得好的二级单位和个人,鉴定中心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马虎应付,工作质量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
五、鉴定所必须严格考务管理,做好发布鉴定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鉴定实施、考场监督、证书核发、数据上网、资料存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
六、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增加员工费用负担。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和培训收费交指定财务部门,由指定部门的财务立科目专项管理。
七、根据鉴定需要,考前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进行强化培训,由鉴定所制定培训标准,提供或指定培训教材、资料,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考前强化培训时间一般初级不超过30课时,中级不超过40课时,高级不超过50课时,各二级单位可利用休息日和晚上进行。
授课老师要求具有职称。
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正高级按每课时45元,副高级按每课时38元,中级按每课时34元计发。
各二级单位在
安排强化培训前需事先向有关部门报计划,同时向鉴定所报培训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八、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学院其他部门未经同意不得与院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从事职业技能培训。
学院教职员工不得以学院名义开展培训业务。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