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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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2023年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2023年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公益性岗位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影响力,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和管理,公益性岗位指在社会公共利益范围内从事教育、环保、医疗、扶贫、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岗位,主要适用于公益类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益,提高岗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根据单位岗位需求和职位要求,制定公开、透明的招聘程序,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确保人才的广泛参与。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绩效管理,对岗位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激励嘉奖优秀人才,对表现差的人员进行警示和培训。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低于相关职业标准和资质要求。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岗位规范,执行单位的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依法组织实施,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笔试、面试、资格审查、体检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招聘人员应当参加培训,获得相关岗位认证或资格证书,确保具备执业能力。

第十条招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不得以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等为由限制或者偏袒招聘人员。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实行科学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或岗位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单位的形象和声誉,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递正能量,服务社会大众。

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创办并为农村居民提供的免费或低费用的工作岗位,旨在改善农村人民的就业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的发展。

为了有效地开展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制定一份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本方案的目标是: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提高农民的就业机会和生活水平,促进乡村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和步骤1.制定开发和管理指导方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行研究,并制定详细的指导方针,明确开发和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2.评估人力资源需求:通过调研和分析,了解各地乡村的人力资源需求情况,确定需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类型和数量,并进行合理规划。

3.指定岗位开发责任部门:成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负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4.完善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制定岗位开发和管理的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岗位设置和人员招聘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5.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媒体和社区等渠道,宣传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和优势,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到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中。

6.开展培训和技能提升:针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岗位要求。

7.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标准,定期组织评估工作,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8.加强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9.建立统计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统计和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和整理各地公益性岗位的情况、就业人数和社会效益等数据,为后续工作的调整和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三、预期成果和效益通过实施本方案,预期达到以下成果和效益:1.农民的就业机会增加:开发和管理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将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减少农村劳动力的闲置,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类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或社区开发的为城市管理及社区服务的岗位。

如公共卫生服务、敬老托幼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保绿、公共安全保安等。

(二)为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而设置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

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司法、民政、医保等服务工作人员等。

(S)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食堂服务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认定并承办具体事务。

第四条凡岗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需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的用人单位,须携带单位资质证明和《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向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吸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困难家庭失业人员。

主要包括:(一)城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含双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成员;(四)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六)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七)城乡残疾人员;(A)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九)城乡退役后初次失业的人员;(十)城乡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十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且被征地后初次失业的人员。

第六条凡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周工作达40小时,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公益性岗位协议书、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

村级扶贫公益岗管理制度

村级扶贫公益岗管理制度

村级扶贫公益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级扶贫公益岗的管理,提高村级扶贫公益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村级扶贫公益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级扶贫公益岗是指由政府组织并安排的共产党员和其他群众在村级社会管理、扶贫工作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岗位。

第四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设置和管理要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职责范围、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村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设置,保证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六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聘任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优秀人才进入岗位,不得因种族、性别、职业等因素不公正对待。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第七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设置应当结合村级扶贫工作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八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村级扶贫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设置相应的岗位,确保村级扶贫公益岗的各项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第九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包括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履行职责的方式和工作目标等。

第十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具体职责分工由村委会确定,并在村级党组织、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岗位任职第十一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聘任应当依据《村级扶贫公益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聘任方式包括公开招聘、聘任政策、特殊人才引进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聘任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岗位需要、人才能力和资质的要求,确保最优秀的人才能够进入岗位。

第四章岗位管理第十四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管理应当遵循岗位责任与权利相统一、任人唯贤、激励激情的原则,统一领导、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村级扶贫公益岗的管理要求各岗位相互配合、信息共享、互帮互助,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模版(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模版(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效果,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为社会公益事业开展而设立的在政府、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单位开展的特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高效。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主体是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单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包括岗位设立、人员招聘、培训与发展、绩效评价、薪酬福利、人员管理等。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岗位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立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岗位设立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立足于满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求,充分考虑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公益性岗位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设立单位应当确保岗位设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设立单位应当及时公布拟设立岗位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发挥社会资源的配置作用。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立的程序和机制,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应当依法进行,并以能力和条件适应岗位要求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依据招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招聘方案,并进行公告和报名。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公开选拔,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岗位要求,并经过严格的考核。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程序应当合法、规范和公正,确保招聘结果的公正公正。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报名人员,并公示招聘结果。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合理的薪酬福利待遇,并依法纳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合理的培训和指导,并依法享受职业发展的机会。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招聘及选拔制度1.明确公益性岗位的需求及招聘计划,范围、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2.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通过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3.建立招聘专门组织,负责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岗位竞争考试,确保择优选聘。

二、任职管理制度1.完善岗位设置,准确确定岗位职责,确保公益性岗位与社会需求相匹配;2.建立标准化任职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和绩效评价等;3.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公益事业的需求得到满足;4.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公益事业。

三、绩效评价制度1.建立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价制度,针对公益性岗位工作量、工作质量、创新能力等进行评估;2.确立明确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对人员进行任职绩效考核和奖惩;3.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激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四、晋升及发展制度1.建立公平、开放的晋升通道和晋升机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能力,制定晋升岗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积极参与岗位晋升;3.建立培养选拔机制,重点培养优秀公益性岗位人员,为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五、福利保障制度1.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享受同等待遇;2.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险制度,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3.加大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投资,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增加岗位的吸引力。

六、监督与评估制度1.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风险;2.建立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制度,对岗位的工作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公益事业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建立招聘选拔制度、任职管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晋升及发展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监督与评估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来规范公益事业,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以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的工作岗位。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 岗位设置原则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岗位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 岗位申请与招聘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招聘程序进行选拔。

招聘过程应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公示等环节。

3. 岗位培训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以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业务技能等。

4. 岗位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定期接受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薪酬发放和奖励惩罚的依据。

5. 岗位薪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

薪酬发放应遵循公平、透明的原则。

6. 岗位调整与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位上的表现不佳或不符合岗位要求时,应进行岗位调整或退出。

同时,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晋升机会。

7. 岗位监督公益性岗位的运行应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岗位的公益性和公平性。

对于违规操作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8. 岗位信息公开公益性岗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岗位设置、招聘信息、考核结果等,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9. 岗位合同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岗位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记录其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奖惩情况等,以便于岗位管理和人员流动。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概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工作职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热点需求,提供社会服务。

为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高效运作,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对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培训、考核、福利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招募1. 岗位需求分析:根据社会需求和机构的发展需求,定期进行公益性岗位需求分析,明确需要招聘的岗位数量和要求。

2. 招聘渠道: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合作机构推荐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聘。

3. 招聘程序:设立岗位招聘小组负责人员筛选、面试、评估和录用等环节,确保招聘程序公正透明。

4. 招聘标准:招聘标准既包括基本技能和知识要求,也包括具备公益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能力素质。

三、岗位安排1. 岗位职责: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使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2. 岗位分类: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将公益性岗位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和培训。

3. 岗位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评估,根据工作成效、社会影响力等指标,确定岗位的绩效考核标准。

四、培训1. 培训计划: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方案。

2. 培训方式: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线培训等,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3. 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提高培训效果和员工工作能力。

五、考核1. 考核标准: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客观、公正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2. 考核周期:定期进行考核,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以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3. 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惩措施,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员工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核绩效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改进。

六、福利1. 健康保障: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福利,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

2. 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政策,给予员工合理的工资待遇,并制定相关薪酬政策。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就业岗位。

包括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事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要求等内容。

招聘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等环节。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

第三章考核与补贴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时领取补贴,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章退出与补充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岗位:(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岗位的情形。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指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聘用、任用、考核、待遇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公益性岗位是指为公益事业服务的岗位,其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公益宗旨和社会意义。

下面,我将从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人员聘用、考核评价、待遇保障等方面介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首先,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该根据社会需求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合理规划。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将其纳入组织架构中,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人员的聘用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择优选拔原则,对招聘条件、资格要求进行明确,公示招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人员的选拔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再次,公益性岗位应该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

考核评价应该突出公益性岗位的特点,注重业绩考核,关注岗位的实际工作效果和社会效益。

通过考核评价,激励和引导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最后,公益性岗位的待遇保障也是重要内容之一。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应该与他们的工作付出和岗位特点相适应,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此外,还应该为其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总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合理设置、规范人员聘用、科学考核评价和合理待遇保障是确保岗位工作效果和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强化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公益事业的推动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2024年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关于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人员管理及监督评估的规定一、资金拨付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岗位,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

2. 市政府设定但由区属单位管理的岗位,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3. 县(市、区)政府自行设定的岗位,资金由该县(市、区)财政全额支付。

二、人员管理与退出1.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应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就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以清退:试用期间不符合招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弄虚作假,顶替上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被劳动教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影响。

3. 就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退出公益性岗位:本人提出辞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被取消。

三、统计与报告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单位需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数量、人员增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季度向上级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岗位出现空缺时,用人单位应在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并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四、监督与评估1.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开岗位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3.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每年组织对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五、违规处理1.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臵困难群体就业,根据《省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臵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臵重点的原则;(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认定第五条乡镇街区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劳务经济服务、民间纠纷调解、城管协理,残疾人服务、助老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

(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助残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三)市政府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协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是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组成。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政策和规定,并对公益性岗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第十条公益性岗位是指国家、社会、企业等机构设立,专门从事公益事业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切实满足公益性事业的需求。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合理,避免重复、浪费和低效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资格要求和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社会发展和公益性事业发展情况。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并依法确定人才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人员的能力和资质,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应聘者。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在媒体上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建立健全人才选拔程序,注重选拔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公益性岗位,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1. 岗位设立和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具体需求,确定岗位的名称、职责和要求。

同时,建立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岗位的招募、选拔、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2. 招募和选拔:根据岗位的要求,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募和选拔。

招募时要注重招募对象的志愿精神和责任意识,选拔时要注重选拔对象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3. 岗位培训和考核: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借助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评价、奖惩和激励。

4. 服务效果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岗位的工作情况和服务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福利待遇保障:对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

6.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岗位的招募、安排和服务情况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

以上是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可能因地区和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二)第一条管理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而设立的工作岗位,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1.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社会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8•【字号】滁政〔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各级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活动成为常态;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捐赠平台方便多样,慈善捐赠鼓励政策完善,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广泛覆盖的慈善组织网络基本形成,每个县、市、区都有专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招募注册、教育培训、时间储蓄绩效评估、表彰激励等制度健全;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建立统一开放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应公开慈善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慈善氛围浓厚,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各类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

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

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以《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近年来,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扶贫,为了帮助贫困地区的百姓脱贫,国家不遗余力地出台了各类扶贫政策,开展各种扶贫活动。

为了进一步规范扶贫活动,各级政府开始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为了更好地推动贫困地区百姓脱贫,本文主要介绍以《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为标题的相关内容。

首先,本文中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指以实现贫困地区百姓脱贫为目标,主动申报、注册或公开招聘企业提供的收入性分配职位,在企业或社会服务部门配置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给予贫困人口收入的管理制度。

其次,为了贯彻执行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企业和社会服务部门应遵从国家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优势,积极开展精准扶贫帮扶服务,同时也为贫困群众提供就业机会,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服务需求,定期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实施政策,综合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加快探索和创新就业模式,不断改进岗位质量。

此外,企业和社会服务部门在实施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结合企业、社会和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合理择优配置贫困户的岗位,精准落实就业和收入,社会服务部门也应定期派员到填补岗位的贫困户家中进行走访指导,努力提升贫困户的就业技能、培养能力,从而有效提升贫困户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最后,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和管理机制,明确企业和社会服务部门在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中的法定职责,以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同时,在实施岗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建立规范化的考核评估制度,在考核评估过程中定期评估岗位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和社会服务部门按时完成岗位落实任务,以期解决贫困地区百姓脱贫的难题。

以上是以《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为标题的文章,通过介绍该制度的相关内容,指出了企业和社会服务部门实施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及其落实方式,为促进贫困地区百姓脱贫提供了有益的建议。

只有严格执行该管理制度,才能够更加有效地推动贫困百姓脱贫,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皖人社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开发第三章安置对象及聘任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薪酬待遇第六章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适时调整安置对象范围,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在扶贫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果和改善,但仍有许多贫困地区需要解决贫困问题。

为了解决贫困地区存在的问题,更有效地实施扶贫工作,我国推出了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主要是“三位一体”,即实现扶贫公益岗位的管理工作与社会力量的整合,以及对贫困地区以人才支持为导向对受益群体的福利支持体系的构建。

政府机关在贫困地区开展职业性培训,帮助当地农民和失业群体提高就业技能,加强社会结构的改善和服务的多样化,构建现代化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穷乡僻壤及贫困人口的脱贫步伐。

此外,支持贫困地区的主体进行就业创业,政府组织贫困地区民营企业家进行实践,给他们提供助学贷款、补贴政策以及落实税收政策,以促进贫困地区脱贫发展,促进农民脱贫、就业创业,改善民生状况。

以上是我国推出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概述,以期改善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为穷困的农村地区搭建财富之桥,让贫穷的农民致富,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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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省人社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部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等开发管理,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或给予补贴的岗位。

第三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凸显“稳就业、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规模,避免人岗不匹配、福利化倾向、挂名领报酬等问题,为广大贫困劳动者谋福利、增福祉。

第四条人社、交通运输、林业、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稳定贫困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科学设岗、稳步实施。

要与其他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加强对接,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

第二章岗位开发
第五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开发规模和岗位数量,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性、福利化倾向。

临时性、季节性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掌握。

第六条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加强各类扶贫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摸清贫困劳动者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合理设置岗位,及时吸纳就业;扶贫部门加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力度,做好统筹利用;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建设与养护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林业部门做好林业工程建设与管护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七条扶贫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类岗位。

(二)为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

(三)开发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秸秆禁烧巡查、人居环境治理、造林绿化等“三农”服务类岗位。

第八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
(一)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应经乡镇(街道)党委或
政府会议、村(居)委会议等程序研究、确定,及时将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管理考核等岗位信息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应按规定确定岗位开发的数量、招聘程序等,发布招聘公告,指导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结合实际规范开展人员上岗条件审查、人岗匹配和拟聘用人员公示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针对临时性、季节性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原则上一事一议、一岗一定,并按程序予以公布和招聘。

第九条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扶贫公益性岗位种类、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岗位信息。

第三章岗位安置
第十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为有就业意愿但“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者,优先安置弱(半)劳动能力人员,原则上年龄在16-70周岁。

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者,不得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

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超过脱贫标准无返贫风险的贫困劳动者,原则上不得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

第十一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

公开发布岗位信息,在网络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告栏发布张贴招聘公告,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工作时间等信息。

(二)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由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三)村居评审。

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人员开展评审,确保人岗匹配,并在网络或村(居)公告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四)审核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后,由村(居)将岗位
信息和拟聘人员上报至乡镇(街道)或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审核上岗。

第十二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第十一条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与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临时性、季节性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

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须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监管责任等要素。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或部门,坚持“谁
开发、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

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社区)规范管理扶贫公益性岗位,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扶贫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

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严格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核实认定,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过滥现象。

第十七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和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要录入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系统,统一发布行政村(社区)扶贫公益性岗位二维码标识。

第十八条对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与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社会保险系统等进行数据比对。

对有用工备案,而没有就业的人员,可以吸纳为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对社会保险系统中有缴费记录,且为个人缴费的,可以吸纳为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对筛选出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在岗人员,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建立扶贫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或岗位补贴。

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结合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岗位特点等实际,通过考核按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岗位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强化资金监管,及时纠正补贴资金“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行为。

人员发生调整变动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及时更新信息。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人社、交通运输、林业、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建立扶贫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要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措施,对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对外出务工等原因挂岗、顶岗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清退。

第二十五条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行业管理监督,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调研督导,重点核查岗位开发、人员上岗、补贴发放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对本地自行开发或委托聘用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有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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