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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考试 重点背诵 复习 精心排版 打印版word资料31页

合同法司法考试 重点背诵 复习  精心排版 打印版word资料31页

合同法重点背诵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合同法广义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我国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了新合同法,并于当月公布,于当年10月1日实施。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

三、合同法的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

地位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相结合;2、充分体现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方法语言日趋规范。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受法律的约束。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具体表现: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3、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习题》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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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章复习题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B.是身份合同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4.合同法不适用于( )A.出版合同B.收养合同C.土地使用权合同D.质押合同5.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6.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

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B.乙和丙C.甲、乙和丙D.宏都干洗店和丙7.( )体现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A.租赁B.合同保全C.撤销权D.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8.债是发生在( )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A.合同当事人B.特定主体C.一般当事人D.不确定当事人9.定金合同为( )。

A.诺成合同B.实践合同C.保证合同D.要式合同10.合同中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为( )A.合同解释B.合同漏洞C.合同补充D.合同缺陷11.下列协议中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是()A.融资合同B.互易合同B.C.行纪合同 D.订婚协议12.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保管合同D.雇佣合同1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分类标准是()A.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B.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C.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D.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二、多项选择题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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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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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一)要约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

(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权利:即债权。

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合同义务:即债务。

合同法复习材料(全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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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复习资料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一.名词解释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成全部违约。

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度。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务。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支付利息的合同。

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则。

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合同法典。

指向的对象。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岀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带责任的协议。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物岀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人向自己发岀要约的意思益。

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表示。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运输费用的合同。

岀的承诺。

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就是承诺。

约发岀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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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第⼀章绪论第⼀节合同法的概念⼀、我国对合同概念的定义我国——最狭义合同说。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性质)2、合同是两⽅以上当事⼈的意思表⽰⼀致的民事法律⾏为;3、合同是以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的的民事法律⾏为;4、合同是当事⼈各⽅在平等⾃愿基础上产⽣的法律⾏为。

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然⼈、法⼈、其他组织。

三、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古代合同法《汉谟拉⽐法典》是最早的成⽂法。

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注重合同形式⼆、近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由、抽象的平等的⼈格、个⼈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

1、契约⾃由(订⽴合同、选择合同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式)2、契约神圣(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三、现代合同法1、具体⼈格的登场;2、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诞⽣3、合同⾃由受到限制,出现了强制缔约;4、社会责任抬头;5、⼀般条款作⽤的增强6、统⼀化趋势7、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增特殊性,形成⾃⼰相对独⽴于完善的体系,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四、我国合同⽴法发展过程1、初创阶段(1950--1956):⼴泛运⽤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1976年10⽉)4、逐步建⽴和完善(1976年⾄今);1999年3⽉5⽇颁布和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

(完整word)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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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作业考核《合同法》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 共20分)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保证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3.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 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4.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简答题(每题10分, 共40分。

)1.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 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 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1.提供真实情况。

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 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当借款为无偿时, 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 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 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2.合同成立的意义。

答:1.鉴证具有及时性: 通过对合同进行鉴证, 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 并提请当事人对合同中缺少的必备条款予以补充;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修改;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和制裁;对约定义务超过承担能力的予以消减。

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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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

2、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对特定的主体发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r生。

5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6.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7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8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唤起相对人向自己作出要约。

2效力不同:要约一经承诺即合同成立,双方受合同约束,要约邀请不会产生合同成立的后果。

3内容;要约提议应当包含能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提议应当包含能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不要求(只是笼统的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4对象不同。

9撤销与撤回的区别:定义不同:撤回指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撤销指撤销已生效的要约。

时间或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收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收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收要约人。

自学考试《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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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5.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7.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8.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9.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2.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14.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6.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7.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8.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9.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多项选择题:1.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 我国《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自学考试合同法备考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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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考就《合同法》备考复习餐料(以下习题大部分选自历年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真题)第~部分:选.择题(不定项选择)1、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

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

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售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 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中,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在与乙闲谈的时候,说欲以400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好友丙。

乙回家后就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丙,丙随后携款4000元前去甲家购买,但甲予以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要约有撤回权B、甲对要约有撤回权C、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成立D、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3、高宽向刘红发出要约,“愿意以500元价格出卖我的单放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请于本周五之前答复。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高宽的要约在到达刘红之后,高宽不得撤回;B、高宽的要约到达刘红之后,高宽仍可撤销该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刘红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刘红;C、高宽的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刘红;D、如果刘红未作出承诺,高宽的要约在本周五后失效。

4、甲公司于9月2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公司一辆货运汽车,甲公司要求乙公司15日内答复。

甲公司的要约于9月5日到达乙公司。

9月3日,甲公司又给乙公司发了一封信,信中说最近甲公司正需要该货运汽车,暂时不能出售。

第二封信于9月6日到达。

乙公司于9月9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该回信于9月10日到达甲公司。

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经被撤销;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D、甲、乙之间的合同于9月10日成立。

合同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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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 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 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 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 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 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掌握 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 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5.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考核要求】一、熟悉1. 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 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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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1、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分类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既包括书面,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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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转租: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

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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