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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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2、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 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 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 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 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法律 法规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等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等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信用 信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网络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 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规章以及配套的相关公告、通知、复函等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术语
不安全百度文库品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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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禁止生产经营 法律责任 生产许可 食品检验 标签标识 日常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1、禁止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 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1、禁止生产经营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依 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前款所称的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 (一)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者的各类食品 及半成品;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 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但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 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术语
食品保质期
保质期
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 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术语 和定义]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 2015年09月09日 发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半成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法〔2015〕5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
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含义的解释,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 成品均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视为食品的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为 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2、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 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 营上述食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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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前言:我们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
关于食品安全查核评价表
1、《2018年食品安全查核评价表》共443条,其中公司2017年规定的红牌 事项16条,黄牌事项29条。这都是绝对不能犯错的。涉及法律法规、采购、 检验验收、生产、仓储等全过程。出现一张红牌事项,食品安全评价得零分; 出现1张黄牌扣综合2分,累计4张黄牌否决,食品安全评价得零分。 2、问题等级:红黄牌事项、严重缺陷项(缺陷等级为1,重点关注事项)、一般 缺陷项(缺陷等级为2,一般关注事项)、改进事项(缺陷等级为3,管理或设施 完善事项)。每张审计评价表中的子目录中的评价得分低于该子目录总分50%, 则判定该子目录的管理为严重缺陷项。2018年食品安全查核评价表一共9张审 计表,每张审计评价表评价得分低于该评价表总分50%,并出现系统风险, 经公司食品安全小组评审为黄牌事项的,则判定为该评价表管理为黄牌缺陷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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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禁止生产经营 法律责任 生产许可 食品检验 标签标识 日常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2、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 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办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 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办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 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 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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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禁止生产经营 法律责任 生产许可 食品检验 标签标识 日常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3、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办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2、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1、禁止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 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 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9日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术语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 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术语和 定义]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
2、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 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 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规章 地方规章
各省市的地方食品安全规定,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术语 食品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 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