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野生保护动物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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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动物的量刑标准

三有动物的量刑标准

三有动物的量刑标准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规定的被赋予保护的物种,包括珍稀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

为了维护三有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三有动物的生存,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家制定了三有动物的量刑标准。

一是重罚决策。

对于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采取绝对禁止,同时给予更严格的刑罚,具体刑罚标准为: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最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毁坏濒危野生动物的,处最高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处以三十日以下的拘留。

二是监管决策。

为了保护三有动物的生存环境,做好三有动物的生态监管,监管决策也应该加大力度。

对于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区、野生动物园管理者,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根治;对于野生动物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实行保护措施,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是长效措施。

为了长期保护三有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国家采取了以下长效措施:一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
发展野生动物的保护技术;三是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完善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四是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及时处理措施;五是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加强野生动物的饲养管理。

以上就是对三有动物量刑标准的简要介绍,它是为了保护三有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希望大家都能尊重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美丽的自然环境。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十只以下的
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17
伪造、倒卖、转 让有关许可证 件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三十一 条第一款:吊销证件、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按照1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8
伪造、倒卖、转 让特许猎捕证 或者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 款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按照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

《条例》第四十三 条:违反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 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三十三 条:违反野生动物 保护规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 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本市重 点: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 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 款。
数量超过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 工具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数量少于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工 具以外的工具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11
在禁猎区、禁猎 期或者使用禁 止使用的工具 和方法猎捕非 国家或者本市 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 六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 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狩猎、盗猎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严惩非法狩猎、盗猎行为,震慑违法分子,有效减少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杀。

其次,对于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打击非法交易行为,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最后,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大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总的来说,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非法行为的决心。

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能够有效遏制非法狩猎、盗猎、交易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保护我国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非法猎捕黄鼠狼后果严重

非法猎捕黄鼠狼后果严重

黄鼠狼学名黄鼬,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它以体内有臭腺,可以排出臭气且气味久久不散和偷吃鸡的恶习而被大家所熟知,民间也流传有: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的俗话。

事实上,黄鼠狼并不是传说中的那样以偷吃鸡为生,而是灭鼠能手,其主要食物是老鼠或田鼠,它的存在是有益于维持生态平衡的。

黄鼠狼的皮毛可以用来制作衣服,其肉食大多流向餐桌,供人当“野味”食用,拥有极高的经济价值。

正因如此,黄鼠狼才招来了杀生之祸,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猎捕对象大肆捕杀。

2019年5月10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有关黄鼠狼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相关案情的回顾还要追溯到2018年宁乡市森林公安办理的一起非法猎捕黄鼠狼的案例。

案情回顾2018年12月4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有村民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黄鼬,请求查处。

根据线索,办案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违法行为人陈某明家堂屋中放置有一只白色泡沫箱和一个白色纱织袋。

白色泡沫箱内装有26只已剥皮疑似黄鼬野生动物制品,白色纱织袋中有蛇类9条。

根据嫌疑人陈某明交代,黄鼬是从一位姓黄的河南人手中购买所得。

掌握到这一线索,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罗劲虹立即指挥办案民警兵分两路对该男子展开调查,一路前往案发地附近旅馆进行侦查走访和询问,另一路则迅速调取案发地附近所有进出口的监控视频,进行排查。

通过缜密侦查,办案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黄某建和他的落脚点,但是未在落脚点发现黄某建的身影。

宁乡市森林公安局迅速部署警力,冒着大雨、不畏严寒埋伏在其落脚点附近。

晚上9点,犯罪嫌疑人黄某建终于出现,但他在返回途中警惕地多看了楼梯口几眼,然后突然加速跑了起来!就在这时,刑侦治安科副科长李岩杰一个箭步冲上前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后衣领,并揪住他的肩膀,其他民警立马将犯罪嫌疑人包围,一举抓获。

当场从犯罪嫌疑人住处搜出150多个捕兽夹,疑似黄鼬死体12只,鼬獾活体3只。

据犯罪嫌疑人黄某建交代,从11月底起,他便携带170余个捕兽夹来到宁乡,先后在菁华铺、回龙铺、大成桥、双凫铺、文/陈 亮非法猎捕黄鼠狼后果严重24FORESTRY AND ECOLOGY林业法治煤炭坝等地多次进行非法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4期摘要:随着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持续推进,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性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行为方式、野生动物入刑数量标准、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等司法实践问题日益凸显。

可以通过适当降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保护标准、优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定、改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依托客观证据合理推断主观认识等措施增强法律适用,有效解决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适用中的难题。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饲养认识错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于2020年2月颁布,严格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收紧了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打击政策,同时,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上刑法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大量的野生动物被人工饲养繁殖,由此引发了一些司法实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适用中予以解决。

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范及相关犯罪概况(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范我国建立的是由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二元保护体系,并辅之以一系列配套法规。

1979 年刑法规定了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开始将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刑法保护范围;1988年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此基础上,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多个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完善了二元保护体系。

1997年刑法在保留1979年刑法原有罪名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体现了我国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

此后,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相继出台,陆续完善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立体全面的规范指引。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341条罪名更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增加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等行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以外其它林地30亩以上的。
第十四条 放火造成森林或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以外其它林地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第十三条 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或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属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属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四)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包括其任何部分,以及由其本身或其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十八条 林木、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1、有益的野生动物;
2、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
3、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规定三级保护动物,但是俗称的“三有动物”,就相当于三级保护。

三有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共有:
兽纲:6目14科88种
鸟纲:18目61科707种
两栖纲:3目10科291种
爬行纲:2目20科395种
昆虫纲:17目72科120属另110种
华南地区就不一一列举了,以广东为例,处于保护范围的“三有动物”有这些(注意,是保护范围,不是全省所有的“三有动物”):
兽纲:狼、椰子狸(不是著名的果子狸,果子狸也是“三有动物”,但不在保护范围)、红颊蒙、食蟹蒙、豹猫、棕鼯鼠、豪猪
鸟纲:红喉潜鸟、凤头鸊鷉、黑叉尾海燕、鸿雁、豆雁、灰雁、小白额雁、斑头秋沙鸭、红胸秋沙鸭、普通秋沙鸭、白眉山鹧鸪、紫水鸡、董鸡、黑水鸡、蛎鹬、中杓鹬、黑翅长脚鹬、反嘴鹬、棕腹杜鹃、紫寿带、红嘴相思鸟、银耳相思鸟、黑头蜡嘴雀、黑尾蜡嘴雀、黄胸巫
两栖纲:黑斑蛙、棘胸蛙、沼蛙
爬行纲:平胸龟、黄缘盒龟、黄额盒龟、锯缘摄龟、长鬣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08【实施日期】1989.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我们国家在1988年11月8日出台了第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动物检疫法》、《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其他一些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

《刑法》第341条还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三个罪名。

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如宠物、流浪动物等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

(一)虐待动物世上本来没有宠物,养的人多了,某种动物也便成了宠物。

从《物权法》角度看,动物也是一种法律上的“物”,就如同我们的汽车、房屋、手机一样,主人对其享有相应的“物”权。

因此,有的人认为狗、猫都是自己养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可以随意对待,甚至虐待、遗弃宠物,个别饲养宠物的人竟然成为虐待动物的人。

尤其是最近几年,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多,如近年来网上曝光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以及各地层出不穷的“屠狗令”等。

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不满。

在国外,虐待动物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无论是过度驾驭、过量负重等较轻的虐待行为还是残酷殴打等严重的虐待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也没有专门“虐待动物罪”,因而对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施加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随意地虐待动物,并且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惩罚。

从法律角度讲,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动物是可以进行处置的,一般不会产生民事上的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

但是,动物毕竟是一种活物,如果对其过于残忍,则会产生极大的社会道德危机。

私自捕捉壁虎有罪还是无罪?

私自捕捉壁虎有罪还是无罪?

私自捕捉壁虎有罪还是无罪?作者:简岩来源:《百科知识》2014年第21期为药用目的,田某等6人在河南省鄢陵县捕捉壁虎1600余只,涉嫌非法狩猎犯罪,被鄢陵警方刑拘。

鄢陵县公安局称,壁虎虽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

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已构成犯罪,50只以上的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对此,一些人感到不可理解,难道捕捉小小的壁虎就犯罪?首先,要看田某等人捕捉的壁虎是什么样的壁虎。

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举的保护动物,爬行类动物的大壁虎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田某等人捕捉的是否为大壁虎,得由动物学家来认定,如果是,则田某等人涉嫌犯罪;如果不是,田某等人并不涉嫌犯罪。

即便田某等人捕捉的是大壁虎,其涉嫌犯罪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才能准确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刑法》第341条第1款并没有对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予以解释,因此,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提出了涉案数量的认定标准。

其中捕捉大壁虎10只以上的是“情节严重”,20只以上的是“情节特别严重”。

因此,如果能证实田某等人捕捉的是大壁虎,而且已确认捕捉了1600余只,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以予以审判和惩处,当然量刑的多少还要看是否有主观故意等因素。

不过,对于田某等人来说,即便捕捉的是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壁虎,也不能随心所欲,想捕捉就捕捉,想捉多少就捉多少,至少还有其他一些原则和伦理需要遵守,例如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理念和原则。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象范围和行为方式(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范围(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六)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七)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八)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行为的定性(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十)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处理(十一)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十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以下简称《海域案件规定(二)》)等多部司法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修改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野生石蛙判刑标准

野生石蛙判刑标准

野生石蛙判刑标准
摘要:
一、野生石蛙的保护级别及法律规定
二、野生石蛙判刑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违反野生石蛙保护法规的案例及处罚结果
四、如何遵守野生石蛙保护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正文:
野生石蛙作为一种珍贵的野生动物,在我国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石蛙的生存受到威胁,非法捕猎、贩卖野生石蛙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野生石蛙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野生石蛙的判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捕猎、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1.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出售、运输、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非法捕猎、出售、运输、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也对违反野生石蛙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省村民李某非法捕猎野生石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某市个体户张某非法出售野生石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三:某省刘某运输非法捕猎的野生石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为了保护野生石蛙,维护生态环境,我们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1.提高保护意识,了解野生石蛙的保护级别和法律规定;
2.不要非法捕猎、出售、购买野生石蛙;
3.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4.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野生石蛙保护的认识。

野生动物保护分类

野生动物保护分类

野生动物的分类分级保护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

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

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仍有部分人员以追求刺激或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狩猎,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和打击。

本文将介绍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

一、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定义“二次非法狩猎”是指猎取已经被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而“三有动物”则是指具有珍稀、濒危或特别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

对于“三有动物”的定义,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中有相关规定:所谓珍稀野生动物,是指数量稀少、分布狭小的野生动物;所谓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到了极度缺乏生存环境而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包括全球濒危野生动物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区域性濒危野生动物和省部级濒危野生动物等;所谓特别保护野生动物,是指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人类文化遗产等公益目的而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部级保护野生动物等。

二、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对于非法狩猎行为,涉及到多项法律法规的制约,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严格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猎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定性为犯罪行为,施行该行为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禁止非法捕捞方面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形成了补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

三、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对于进行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行为的违法者,将面临严格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具体标准如下:1. 行政处罚(1) 违法狩猎受到治安处罚标准:警告或处罚款、没收猎枪和猎具等。

(2) 违法狩猎受到刑事处罚标准:依据犯罪情节采取轻重不等的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猎杀国家保护动物怎么处罚

猎杀国家保护动物怎么处罚

猎杀国家保护动物怎么处罚随着动物物种的逐渐减少,很多物种被列⼊了国家保护范围。

但是,有⼀些不法分⼦为了牟取更多的利益,不惜违反国家法律。

那么,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应该怎么处罚呢?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猎杀国家保护动物怎么处罚⾮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的,或者⾮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的,或者⾮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的⼯具、⽅法进⾏狩猎,破坏野⽣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六条[⾮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的⼯具、⽅法进⾏狩猎,破坏野⽣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法狩猎野⽣动物⼆⼗只以上的;(⼆)在禁猎区内使⽤禁⽤的⼯具或者禁⽤的⽅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禁⽤的⼯具或者禁⽤的⽅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猎杀哪些动物会被判处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四条 [⾮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的,应予⽴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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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野生保护动物量刑标准是什么
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

对于“三有动物”,私自捕捉可捕杀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1、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3、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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