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违规发放贷款案合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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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违规发放贷款案合规分析

一、案件介绍

2018年1月,四川银监局依法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罚款4.62亿元。通过监管检查和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的内部核查发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为掩盖不良贷款,通过编造虚假用途、分拆授信、越权审批等手法,违规办理信贷、同业、理财、信用证和保理等业务,向1493个空壳企业授信775亿元,换取相关企业出资承担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不良贷款。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利用空壳企业承债式收购,以腾挪不良贷款,违规操作资金规模近千亿。所谓承债式收购,是不良贷款腾挪的一种手段。比如,甲企业由于欠息在银行的贷款即将成为关注类,这时银行找来乙企业(空壳企业)以一笔资金收购甲企业的这部分债务。与此同时,银行给乙企业新发放一笔贷款,乙企业再用这笔贷款的资金偿还此前甲企业欠银行的利息。通过这番不良资产腾挪,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出现了长期“零不良”的繁荣假象。

四川银监局认定,这是一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主导的有组织的造假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段隐蔽,性质恶劣,教训深刻。此案暴露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内控严重失效。该分行多年来采用违规手段发放贷款,银行内控体系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二是,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的超高速发展。该分行采取弄虚作假、炮制业绩的不当手段,粉饰报表、虚增利润,过度追求分行业绩考核在总行的排名。三是,合规意识淡薄。为达到绕开总行授权限制、规避监管的目的,该分行化整为零,批量造假,以表面形式的合规掩盖重大违

规。此外,该案也反映出浦发银行总行对分行长期不良贷款为零等异常情况失察、考核激励机制不当、轮岗制度执行不力、对监管部门提示的风险重视不够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川银监局依法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罚款4.62亿元;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1名部门负责人和1名支行行长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警告及罚款,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195名分行中层及以下责任人员内部问责,并在全行启动大轮岗;鉴于四川银监局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相关风险线索等问题未全面深查,监管督导不力,对其监管评级失真,银监会党委责成四川银监局党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并对四川银监局原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合规风险

在本案中,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以行长为首的高层管理者和销贷经理等,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关于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而在本案中,浦发银行在明知客户的偿还能力不足,即将违约的情况下,不仅没有下调该笔贷款的分类等级,反而通过空壳公司,违规向空壳公司发放贷款,通过新贷款偿还就贷款。这种行为是对贷款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查制度的严重违反。进一步来

说,此类贷款之所以能够被审批发放,是与该行对审贷分离制度和分级制度的不执行紧密联系的。该行通过编制虚假材料和报表,违规分拆授信,避免向上级行申报,严重违背了分级审批制度。

同时,该行的行为还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行内部控制严重失效,授信管理严重违规以及违规办理信贷、同业、信用证、承兑、保理等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该行的违规行为除了会使自身面临巨额罚款和相应的处罚之外,更重要的是会对整个浦发银行甚至金融业带来信用风险的危机,甚至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系统性的风险。

三、合规分析

该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合规意识的淡薄和合规体系的不健全。从相关部门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层管理者不重视合规制度,甚至领导组织违规。作为分行的最高管理者,该行行长不仅不重视合规建设,反而带头组织违规行为。第二,就人事部门来说,业绩和盈利直接不仅与工资和奖金,更与员工个人升迁和仕途相关联。从上到下形成业绩压力,迫使员工行走在违规的边缘。同时,轮

岗制度的不执行,形成了利益小团体。对此,暴露出来的是薪酬体系、绩效考核体系、人事升迁和轮岗制度的缺失。第三,就贷款部门而言,贷前审核流于形式,只关注与形式合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缺乏认识或有意的回避;贷后缺乏对资金和用途以及流向的监管。第四,总行合规部权力较低,处于边缘位置,难以发挥其作用。第五,运营管理部更关心如何规避自己责任,对于其他在所不问,仅注重形式合规。第六,对于培训中心和工会而言,培训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摘除自身责任,将培训做为一项任务。合规培训效果较差,甚至连管理者和培训者自身对合规重要性的认识都不够。

针对该案所展现出来的问题,其解决方案首先在于意识的变革。在整个公司从上至下形成合规意识,突破传统的唯业绩导向的意识。特别是对于银行业来说,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各种风险,而对于风险的控制,最终要落实于合规体系的建设。因此,只有从管理者到每一个员工都真正将合规意识摆在与业绩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才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于银行业来说,合规是“1”,业绩是“0”,如果“1”做不好,再多的“0”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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