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工会在保护女职工权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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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工会在保护女职工权益中的作用

[摘要]明确工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中的定位,对于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弱势群体的作用,实现建设和协调劳动关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通过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因和具体内容,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工会如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劳动阐述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它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女工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实际上,女职工的保护仍存在如:女职工就业机会不平等、工资待遇较低、女职工“四期”得不到保护、女职工产假待遇难以落实、个别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差等突出问题。

首先,就业机会不平等,女性就业率低,晋升机会少。我国的《劳动法》就曾有规定,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就业和择业的机会、条件和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的就业机会却并非如此,常常表现出其不平等性。据相关调查表明,许多企业、公司在招聘人才时,明确表明只招聘男性。即使是男女具有同等资格条件,亦会优先录取男性。可见,就业歧视的问题还是普遍存在,女性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的机会总是小于男性的。与此同时,女性获得晋升的机会也远远低于男性。一些用人单位根本不重视女职工就业后的待遇及发展问题。对于女职工的岗位培训、深造学习、晋升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给予女职工的晋升和发展机会普遍低于男性,导致男女两性收入的差距不断加大。

其次,部分企业女职工工资待遇过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未实际到位。由于一些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常常被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据调查,有很大一部分新建企业的经p

以上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法律不健全。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尚健全,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积极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首先,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再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

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企业工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应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到落实,建立健全女工组织,并形成了网络体系。健全女工组织,配备强有力的女工干部,女工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健全各项制度。女工组织与工会同步换届、同步选举。

在女职工就业方面要加强女职工自身建设,提高女职工就业能力。造成女性劳动者就业率低下的首要原因是女职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因而当前首要任务是要提高女性劳动者个人素质,消除传统文化上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在法律上赋予女性同等的受教育权利,服务于女性,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通过有计划有针对的培训工作,提高女性的就业层次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要加强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识,认识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加强普法教育。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画廊、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知识讲座、培训、咨询、宣传,增强女职工的法制观念,真正使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女职工委员会应加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等组织。参与制定企业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待遇、同工同酬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附件单独签订,从而为女职工组织从源头上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企业女职工也应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自己工作业绩,赢得尊敬。注重学习,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5-8-28.

[2]任扶善.论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及其意义[J].中国劳动,1988,(09).

[3]郑作明,孔德阳.“三期”女职工岂能任意辞退[J].中国社会保障. 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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