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税收优惠政策
评析平潭综合实验区涉台税收政策及相关优化建议
I T ,  ̄( A T I ON I N B OT H S I DE S OF T H E S T R AI - r , H ONGK ON G AND MA CA O
3 . 需要更多促进市政建设 的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投资 时 , 本着实质乖丁形式 的原则 ,参考 “ 受益所有 人”定义 ,
的生态旅游产品企、 l l , 、现代物流企业 、商贸服务企、 『 】 , ,
三 、政策 建议
( 一 )促 进 两 岸 税 收协 调 ,增 强征 管合 作
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 玎 ] 税和房产税 ; 对 平潭综合试验区没 总部的大型服务业 业减免房产税 ,以吸引台湾氽 【 I , 和大 跨同企业孑 F 平潭设 营运总部。对台资文化创意企、 I 】 , 自川 的房产和土地应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仃一定年限内免
Hale Waihona Puke 素,税 l 1 订 扣除额高 ,比大 陆分 类所得税 制下 的个 人所 得税 参考 人陆对外签 订的闻际税收 定 ,也缨参考 湾 L j 其他
税 负轻 。虽然对 平淖 L作的台湾居民存内地 与台湾的个 罔家或地区签署的有关税收安排的规定 。从促进两岸
人所得税 负差额 巾省政府 给予补贝 占 ,— 取得的补贴免征个 往来及交流合作的角度出发 ,尽 按照最优忠的税率签 人所得 税 ,但这个政 策实际执行难度较大 ,在 H前两岸税 两 岸 税 收 安排 。 务部 r J 尚无双边税收协作与情报交换机制的情况 下, 潭
全 、体系完善 ,信息化运用水平较高。 H前 ,平潭的税收 牟 = 额扣除。
服 务环 境还 不能满足 台商的全部要求 ,纳税 服务水平亟待
提 高
2 .争取其他税种 优忠 ,做 大做 强平潭产7 k T q 济。( 1 ) 城建税和房产税减免优J 哇 ! = 。对在平潭综合试验区 I 1 j 台资创办
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国企: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31号)精神,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2020年8月1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31号)精神,为规范落实新兴产业园示范区(下称“示范区”)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二条适用本细则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2020年1月1日后在示范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在园区内取得土地的项目或新增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且在实验区开设基本账户、纳税、纳统备案;新设立公司范围包括:1.2020年1月1日后在示范区新设立的公司;2.2020年1月1日后从实验区外新迁入示范区的公司;3.原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示范区的,且2020年1月1日后实际入驻办公的公司。
(二)企业在示范区实际入驻运营,且企业常驻员工总数不少于10人,常驻员工是指在示范区内实际办公时间不少于183天/年的员工;(三)企业行业类型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健康产业研发、加工、组装,及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在兑现本细则时,仅享受租金奖励和装修补助政策);(四)与园区运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
第三条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园区办”)作为示范区的管理主体,统筹推进示范区各项工作,负责示范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政策制定,并指导、督促新兴公司完成各项具体工作。
吐槽平潭破的文案
吐槽平潭破的文案
摘要:
一、引言
二、平潭发展的优势
三、平潭发展的劣势
四、对平潭发展的建议
五、结论
正文:
【引言】
近年来,平潭作为我国政策支持的重要试验区,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投资和关注。
然而,随着而来的问题也引发了人们的热议。
本文将通过对平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的分析,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平潭更好的发展。
【平潭发展的优势】
1.政策优势:平潭享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先行先试政策等。
2.地理位置优势:平潭地处两岸交流合作前沿,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
3.资源优势:平潭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
【平潭发展的劣势】
1.基础设施不完善:平潭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2.产业结构单一:平潭的产业结构以传统产业为主,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
3.人才储备不足:平潭的人才储备无法满足试验区发展的需求,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亟待完善。
【对平潭发展的建议】
1.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平潭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
2.优化产业结构:平潭应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引进和培养人才:平潭应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为试验区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结论】
平潭试验区的未来发展充满机遇和挑战。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岚综管综〔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84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2019年区党工委第15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9年5月1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为全面落实《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引领的集成效应,鼓励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旅游基础设施1.完善旅游交通配套。
改善公路通达条件,优化旅游旺季及通往重点客源地与目的地的公交路线配置,强化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服务保障。
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等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完善休闲旅游服务配套。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交通设施项目,优先争取省级专项资金补助。
2.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
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扶持补助。
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按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按大型、中型、小型3个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休闲驿站,按一级、二级2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3.扎实推进旅游“厕所革命”。
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厕所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工作心得: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工作心得: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一年多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在天津、福建、广东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力图在更大范围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除自贸区外,我国还有许多区域开放型经济比较发达,进出口总量大,对外经贸活动频繁,与自贸区一道是引领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在全球新一轮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调整的背景下,这些区域亟须发挥优势、抢抓机遇,加快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提高适应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能力,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带动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整体提升。
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时不我待2014年12月,国务院发文部署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明确了可复制、可推广的35项改革措施,并强调:原则上,除涉及法律修订、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事项外,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一大批城市利用独特优势,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等机遇,以各类开发区为载体,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农转工”“内转外”取得显著成效。
进入21世纪,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日益加剧的要素制约和日趋激烈的外部竞争,这些城市所处的国内外环境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必须在抓紧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着力推动开放型经济的“量转质”。
金融危机至今,全球经济复苏缓慢脆弱,发展模式面临新的调整。
发达经济体复苏步调不一,美国和英国反弹明显,日本经济有所改善,欧元区整体乏力。
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增长放缓、内部分化,特别是俄罗斯经济持续下行。
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升温,经贸摩擦政治化倾向抬头。
同时,新一轮区域经济合作蓬勃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超大自由贸易区正加快孕育,各类自由贸易协定大量涌现,将对经济全球化的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2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为了贯彻落实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对我区关于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规范性文件共19份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1〕52号)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2〕128号)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繁荣的若干意见》(闽岚综实管综〔2014〕105号)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72号)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青年入驻台湾创业园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5〕146号)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旧城区房地产项目绿地率不足处理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41号)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88号)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82号明电的六条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215号)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6〕45号)1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81号)1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实施细则(试行)》(岚综管综〔2016〕82号)1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工业类项目的通告》(岚综管办〔2016〕120号)1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131号)1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214号)1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修改〈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通告〉的通告》(岚综管综〔2016〕242号)1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07号)1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暂缓执行〈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46号)1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办〔2017〕196号)二、适时修改规范性文件共10份1.《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岚综实管综〔2010〕1号)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0〕6号)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5〕46号)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优化项目招投标工作六项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61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60号)责任单位:区两岸发展公司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61号)责任单位:区两岸发展公司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3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4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6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7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我省企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措施: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支持传统产业、重点行业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建立完善境内外生产、研发、资源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配置。
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被兼并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兼并重组行为,经批准,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排污权指标,也可用作交易。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须制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实施排污总量、产能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构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财税政策体系的研究——浦东新区、滨海新区经验的启示
常 有效 和可行 的 。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提 出初 步 的 构 想 和 建议 。
关 键 词 : 潭 ; 合 实 验 区 ; 政 税 收 ; 策 建 议 平 综 财 政 中 图分 类 号 : 8 2 9 7 F 1 . 5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3 9 (O 0O O O O 17 — 1 92 l )6 1 2 6
重 要 的是 着 眼于两岸 的互利 共赢 , 眼于两岸 人 民的共 同福 祉 。平 潭 实 验 区 的设 立与 发 展 , 着 体现 了大 陆 对 台湾 的最大善 意 , 可以密 切两岸 的合作 交流 , 以为两 岸和平 的发 展探 索成 功的经 验 , 而促进 祖 国 和 可 进 平 统一大 业 的实 现 。因此 , 平潭实 验 区的发展 有着 重 大 的历 史 意义 , 们 有必 要 赋 予平 潭 特殊 的财 税优 我 惠 政策 , 台湾同胞 及社会 各界人 士创 造一个 良好 的投 资环 境 , 平潭 建 设 成 为适 宜两 岸 同胞共 同居住 为 将 的宜居城 市 , 将其 打造 成为 两岸人 民携 手创业 发展 的共 同家 园 。
( ) 予 特 殊 财 税 政 策 促 进 平 潭 综 合 实验 区 发 展 的 必 要 性 一 赋
1 平潭 的开放 开发 , . 对海 西经 济 区、 国、 全 两岸 都 具有 特 殊意 义 。平 潭 拥有 独 特 的地 理 区位 , 地处 其
从财税[2014]26号文看区域性税收优惠产业化道路
从财税[2014]26号文看区域性税收优惠产业化道路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如高科技产业)、行业(现代服务业)、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其经营积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即要求对区域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
而在此背景之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
文件受到了多方的关注,这意味着区域性税收优惠的继续扩张?还是区域性税收优惠规范管理的开始?一、税收优惠现状及背景简述按照税收优惠适用对象的不同,税收优惠可分为“区域性”税收优惠和“行业性”(或“产业性”)税收优惠。
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企业可获得的主要税收优惠种类一直处于这两大类并行的态势。
前者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保税区、高新区税收优惠等;后者则有高科技产业、软件行业、再生资源等行业性税收优惠等。
但是随着税制公平的提出,税法改革的逐步深化,这种两大类税收优惠平分秋色的态势也呈现出了一些改变。
近期出台的“26号文”明确规定规定: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政策有利于引导符合规定的重点产业集聚,促进高端、节能、低碳产业发展,有利于加快两岸产业优势互补,深度融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目录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
【标 签】平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4﹞24号
【发文日期】2014-03-28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
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减按20%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减按15%税率征收的四类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4、特定地区优惠政策(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之窗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六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同时废止。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3.22
•【字号】闽财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闽财规〔202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政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最全!我国四大自贸区政策情况梳理
面向港澳,侧重服务贸易自由化
海关特殊监管区
陆家嘴金融片区 金桥开发片区 张江高科技片区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
实施范围120.72平方公里
实施范围116.2平方公里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面向东北亚,促进京津冀制造业升级
天津港片区
天津机场片区
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
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
20.48平方公里
37.20平方公里
60平方公里(含广州 28.2平方公里(含深
南沙保税港区7.06平 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28平方公里
方公里)
3.71平方公里)
30平方公里(含东疆 保税港区10平方公 里)
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 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 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 1.96平方公里)
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张江高科技片区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试点以货物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 新,主要开展国际贸易和保税服务等业务 试点有关货物贸易便
利化和现代服务业发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和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重 展的制度创新 点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 和高端制造业
平潭片区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面向台湾,侧重两岸经贸合作
厦门片区 实施范围118.04平方公里
制表日期:2016年7月 12日
福州片区
28.78平方公里(含上海外 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 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34.26平方公里 (含陆家嘴金融 贸易区、世博开 发园区)
1.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问题 2.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政策 3.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4.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 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 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资料
个人所得税61项减免优惠政策名录个税所得税减免政策代码目录序号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减免性质代码1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050116012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16053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050117094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050118015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050118026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050118047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27108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09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110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2人所得税11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0509990112 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0510290413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0512990814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0512999915 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16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17 拆迁补偿款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05〕45号18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19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20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21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22 平潭台湾居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23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24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25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26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27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8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9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0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1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2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3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34 工伤保险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35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36 横琴、香港、澳门居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37 奖学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38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39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40 拆迁补偿款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1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42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43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45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46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47 青奥会、亚青会、东亚会税收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48 亚沙会税收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49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51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52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3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4 保险赔款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5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6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7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40158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50159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60160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70161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05139901。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岚综管办〔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62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5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紧抓直播经济发展“风口”,发挥实验区定位、区位、政策等优势,大力推动网红直播经济资源要素在实验区聚集,大力推动“直播+”旅游、电商等产业发展,打造“直播经济枢纽城市”,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重点发展方向1.推动直播赋能旅游产业,打造“直播+国际旅游岛”。
积极利用网络社交平台、OTA平台、主流电商平台,结合旅游资源、旅游景观开展在线直播,推动在线旅游推广模式实现“线上引流+线下体验”有机结合,持续扩大“两岸间·大海边·游岛玩海平潭蓝”“千年壳丘头”“百年石头厝”“梦幻蓝眼泪”“海鲜美食”等主题旅游品牌知名度、影响力,推动形成一批网红打卡地。
2.推动直播赋能跨境电商,打造“直播+特色产业”。
通过直播电商打造“一个服务机构+一批应用场景+一批国别馆”跨境电商新模式,打造线上版本全球买全球卖及单一品类销售区域或全国冠军品牌。
推动直播赋能总部平台经济,鼓励企业将线下业务转线上发展,支持平台上云、上链,强化总部平台经济的供应链整合能力,汇聚资金流、订单流、信息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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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
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奖补政策,促进我区金融业加快发展,特就《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符合我区认定条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域内新引进注册且在平潭纳税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贵金属纪念币发行交易、各类股权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后台服务公司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后台服务公司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在平潭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股权融资、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基金包括保险基金、信托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投基金、天使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
凡属我区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1、经营贡献奖励。
从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
“2000万元”是指年度纳税总额,包括中央级税收和地方级税收。
“50%奖励”和“70%奖励”是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部分的比例奖励,含缴入省库后实际返还我区的部分。
2、开办补助。
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开办补助分5年平均支付。
(三)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
凡属我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奖补:
1、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营运资金在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
2、属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四)在我区区域内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升格为法人金融机构,按本实施办法的第(二)条给予奖励。
(五)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以上第(二)、(三)、(四)、(五)条均不含股权投资类企业。
(六)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奖补。
凡属于我区新引进的运营满一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且符合:股权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分别给予以下奖补:
1、经营贡献奖。
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90%予以奖励,其余年度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50%予以奖励。
2、风险补助。
注册在我区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资金投向区内企业,且年度投资区内总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1%的风险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对新引进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自个人纳税年度起至执行期间内,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第三年起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租房等补贴。
(八)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金融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九)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其购房、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1、对购买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的,其按规定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但十年内不得转让。
2、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其按规定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3、对单独建设办公营运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实验区开发建设。
自发文之日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由政府融资的实验区重点项目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投向注册在我区的小微企业的年度贷款余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贷款)每增加3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对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在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里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
省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属为生产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属为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十二)企业纳税额按企业纳税和股东、职工个人所得税合并认定,经营贡献奖励则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分别核算。
股权类投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我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四)对我区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同时,逐步建立金融业激励评价机制,对入驻我区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目标绩效评价,对如期实现目标任务的给予一次性表彰或奖励。
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争取到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创新试点或对促进实验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由实验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表彰。
(十五)对金融机构的奖补实行“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表申报”。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优惠政策兑现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按规定需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提供)、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由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兑现优惠政策奖补。
(十六)本实施办法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十七)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但经区管委会同意按季度兑现的,暂时按3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本实施办法中给予企业的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在本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创新、人才引进与培训等。
(十八)本实施办法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
(十九)凡新引进设立并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的金融企业,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
(二十)本实施办法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二十一)本实施办法执行起始时间与《暂行规定》执行起始时间相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二)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