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柯城区发生一起致4人死亡交通事故
事情经过报告范文
事情经过报告范文目录一、内容概述 (3)1. 报告目的与背景 (3)2. 报告范围与限制 (3)二、事件概述 (4)1. 事件发生时间 (4)2. 事件地点 (5)3. 事件涉及人员 (5)三、事件经过 (6)1. 事件起因 (8)相关因素分析 (8)问题提出 (9)2. 事件发展过程 (10)初期情况 (11)发展变化 (11)关键节点 (12)3. 事件结果 (13)结果概述 (14)影响评估 (14)四、原因分析 (15)1. 直接原因 (16)人为因素 (17)物理因素 (17)2. 间接原因 (18)管理问题 (19)制度缺陷 (19)3. 深层次原因 (21)企业文化 (21)培训不足 (22)五、经验教训 (23)1. 正面经验 (24)成功做法 (25)经验总结 (26)2. 反面教训 (27)失败做法 (28)教训总结 (29)六、改进措施 (30)1. 针对直接原因的措施 (31)人员调整 (32)设备更新 (33)2. 针对间接原因的措施 (35)管理优化 (36)制度完善 (37)3. 针对深层次原因的措施 (38)企业文化塑造 (39)培训体系建立 (39)七、结论与建议 (40)1. 结论总结 (41)2. 建议提出 (42)长期规划 (42)短期行动 (44)一、内容概述本次报告旨在详细阐述事情发生的经过,通过对事件的时间线进行梳理,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清晰明了的叙述,确保读者能够全面了解事件的经过和细节。
报告内容涵盖了事件发生的背景、具体过程、涉及人员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
通过本报告的撰写,旨在为后续调查、分析和处理提供详实的依据,并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参考。
本次报告力求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真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也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以确保报告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通过本报告,期望读者能够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并对后续处理措施有所启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吴明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吴明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浙08民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庆龙程顺增刘小伟【审理法官】胡庆龙程顺增刘小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吴明岳;郑彩云;裴荣林;薛圣炜【当事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吴明岳郑彩云裴荣林薛圣炜【当事人-个人】吴明岳郑彩云裴荣林薛圣炜【当事人-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杰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余燕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王芬芬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戴剑波浙某某风律师事务所;田秋萍浙某某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杰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余燕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王芬芬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戴剑波浙某某风律师事务所田秋萍浙某某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杰余燕燕王芬芬戴剑波田秋萍【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浙某某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被告】吴明岳;郑彩云;裴荣林;薛圣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即中银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饮酒"明确释义为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
血液中酒精含量的确定应以对血液进行科学检验的结果为准,中银公司前述关于血液酒精含量的主张并无依据证明,不足以推翻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衢公司鉴(LH)[2019]706号检验报告。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力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起重吊装施工事故案例
起重吊装施工事故案例目录一、通用安全事故案例 (2)1.1 吊装过程中物体打击事故 (3)1.2 吊装过程中钢丝绳断裂事故 (4)1.3 吊装过程中起重机故障事故 (4)1.4 吊装过程中操作不当事故 (6)二、特定类型起重吊装事故案例 (7)2.1 桥梁吊装事故 (8)2.1.1 在建桥梁吊装时支撑体系失稳事故 (9)2.1.2 桥梁吊装过程中构件变形事故 (10)2.2 建筑物吊装事故 (11)2.2.1 高层建筑物吊装时基础不稳事故 (12)2.2.2 建筑物吊装过程中结构失稳事故 (13)2.3 设备吊装事故 (14)2.3.1 大型设备吊装过程中吊装带断裂事故 (15)2.3.2 设备吊装过程中安装不当事故 (16)三、典型案例分析 (17)3.1 案例一 (18)3.1.1 事故经过 (19)3.1.2 事故原因分析 (20)3.1.3 防范措施 (21)3.2 案例二 (22)3.2.1 事故经过 (23)3.2.2 事故原因分析 (24)3.2.3 防范措施 (26)3.3 案例三 (27)3.3.1 事故经过 (28)3.3.2 事故原因分析 (29)3.3.3 防范措施 (30)四、起重吊装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31)4.1 预防措施 (33)4.1.1 合理规划吊装路线 (34)4.1.2 严格设备检查与维护 (35)4.1.3 提高操作人员技能水平 (37)4.2 应急处理 (38)4.2.1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9)4.2.2 积极组织救援行动 (39)4.2.3 完善事故调查与报告机制 (41)一、通用安全事故案例某建筑工地,一台起重机在进行钢结构吊装作业时,由于吊装物品超载,导致起重机钢索断裂,钢结构构件坠落。
事故造成地面作业人员一名死亡,两人受伤。
操作人员在吊装前未对吊装物品的重量进行准确评估,且起重机的安全监控系统存在故障未能及时报警。
在另一建筑工地,一台塔吊在进行材料吊装时,由于吊索固定不牢,导致吊装物品在空中发生摇晃,操作人员为避免碰撞而操作失误,造成吊索断裂,吊装物品从高空坠落。
2016年全国安全事故统计_安全生产事故统计_最新搜集全_含道路交通事故统计
2016/3/163德阳市罗江县四川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树脂分厂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3/180山东威海市文登市所属一艘渔船被撞沉没,造成9人下落不明。
2016/3/186云南西双版纳勐腊县纳龙布云南广垦橡胶有限公司勐远制胶厂发生大面积山体滑坡事故,造成6人死亡。
2016/3/193福建漳州市漳浦县赤湖皮革园区大洋(漳州)皮业有限公司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3/195湖南岳阳市汨罗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
2016/3/214福建泉州市晋江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6/3/2320山西朔州市山阴县,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安平矿发生垮落事故,造成20人死亡。
2016/3/237四川广元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
2016/3/230浙江温州市苍南县,一艘渔船在巴曹琵琶口海域沉没,造成3人下落不明。
2016/3/256安徽宿州市萧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
2016/3/250江苏南通市境内,一艘浮吊船翻沉,造成3人下落不明。
2016/3/254上海市虹口区,星港国际中心项目施工工地发生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6/3/263安徽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3/273云南曲靖市宣威县宝山镇,虎场煤矿虎场井发生跑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3/303浙江杭州绕城高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4/13安徽宿州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4/13河北邯郸市大名县大名福泰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二硫化碳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4/13山东临沂市罗庄区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发生铁水外溢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4/24广东肇庆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6/4/23江苏常州市境内,发生多车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4/23山东青岛市市北区发生蓄水池清淤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衢州市巨化集团氟聚“1.4”一般中毒事故调查事故
衢州市巨化集团氟聚厂“1·4”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衢州市巨化集团氟聚厂“1·4”一般中毒事故调查组衢州市巨化集团氟聚厂“1·4”一般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组2021年5月2021年1月4日8时43分许,位于衢州市智造新城的巨化集团氟聚厂八车间3HFP装置发生一起含高浓度八氟异丁烯(剧毒品)的有机氟混合气体排放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44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委员王勇和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查明问题,严肃处理,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省委书记袁家军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中毒人员,迅速组织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现场。
省长郑栅洁批示要求救助各类中毒人员,同时进一步排查是否还有此类隐患,查明事故原因,全省举一反三。
时任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陈金彪,时任副省长王双全、副省长高兴夫、副省长刘小涛也分别就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好隐患排查整治等作出批示或指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月6日,经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衢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衢州市巨化集团氟聚厂“1·4”中毒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提级调查,同时聘请化工领域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衢州市巨化集团氟聚厂“1·4”中毒事故是一起内含高浓度八氟异丁烯(剧毒品)的有机氟混合气体违规排放引发的群体性中毒,企业未及时处置并上报,导致多人伤亡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吴泽华交通肇事逃逸案(衢柯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79号)
吴泽华交通肇事逃逸案(衢柯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7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衢柯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7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处罚日期】2022.01.2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柯城区【处罚对象】吴泽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2:42处罚名吴泽华交通肇事逃逸案称行政处罚决定衢柯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79号书文号被处罚吴泽华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1月20日1时16分许,吴泽华驾驶车牌号为浙J1ME73的小型轿车,沿荷花***自北向南行驶至在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花鸟市场附近路段处,遇前方交警设卡查酒驾,为逃避交警处罚倒车逃跑,逃跑过程中先后与浙H8***2小型轿车、公共自行车、浙H7***8小型轿车、隔离石墩及垃圾桶发生碰撞,造成以上物品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吴泽华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吴泽华的陈述和申辩、吴泽华的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及交通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加油站事故案例分析与应急处置
加油站事故案例分析与应急处置目录1. 内容描述 (2)1.1 加油站安全的重要性 (3)1.2 加油站事故现状与危害 (4)1.3 文档目的与内容 (5)2. 加油站常见事故类型 (5)2.1 泄漏事故 (6)2.2 火灾事故 (7)2.3 爆炸事故 (8)2.4 车辆碰撞事故 (10)2.5 其他事故类型 (11)3. 案例分析 (12)3.1 案例一 (13)3.1.1 事故概述 (15)3.1.2 事故原因分析 (15)3.1.3 事故后果与损失 (16)3.1.4 机遇与教训 (17)3.2 案例二 (19)3.2.1 事故概述 (20)3.2.2 事故原因分析 (21)3.2.3 事故后果与损失 (21)3.2.4 机遇与教训 (23)4.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24)4.1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5)4.2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与实施 (27)4.3 设备安全检查与维护 (28)4.4 火灾防控措施 (30)4.5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 (31)5. 加油站危化品安全管理 (32)5.1 盛装器具与储存体系 (34)5.2 泄漏防止与应急处理 (35)5.3 运输安全管理 (36)6. 加油站应急处置流程 (38)6.1 发现事故的应对 (39)6.2 报警与联络 (39)6.3 疏散与安置 (40)6.4 火灾扑灭 (41)6.5 泄漏控制与清理 (43)1. 内容描述加油站事故类型及成因:本部分将介绍常见的加油站事故类型,例如燃油泄漏、起火爆炸等,并分析其发生背后的原因,如操作失误、设备故障、人为疏忽、环境因素等。
典型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将更加直观地展示加油站事故的危害程度,并梳理出不同事故类型下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案例分析将涵盖事故发生过程、造成损失、应急处置流程等方面,并借鉴经验教训,提高读者对事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应急处置流程与措施: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加油站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包括:事故报警、现场封锁、人员疏散、灭火救援、泄漏治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
衢州巨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隗功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衢州巨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隗功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浙08民终10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顺增刘小伟熊娟【审理法官】程顺增刘小伟熊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衢州巨康某某物科技有限公司;隗功川;吴小开;周旭俊;周旭萍;周旭东【当事人】衢州巨康某某物科技有限公司隗功川吴小开周旭俊周旭萍周旭东【当事人-个人】隗功川吴小开周旭俊周旭萍周旭东【当事人-公司】衢州巨康某某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晓俊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郑睿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晓俊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郑睿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晓俊郑睿【代理律所】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隗功川【被告】吴小开;周旭俊;周旭萍;周旭东【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衢州巨康某某物科技有限公司、隗功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0:52:05衢州巨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隗功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8民终106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巨康某某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隗功川,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隗功川。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俊,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睿,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旭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旭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旭东。
审理经过上诉人衢州巨康某某物科技有限公司、隗功川因与被上诉人吴小开、周旭俊、周旭萍、周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冲动的代价】第199个嫌疑人
第199个嫌疑人光天化日,歹徒杀人抢钱2004年4月11日上午,铁路浙江衢州车务段党委副书记陈权从银行取出4万余元现金,准备用于购房。
当他骑车路过市区钟楼底时,从后面窜出一个年轻人,手持尖刀朝他臀部猛刺过去。
陈权猝不及防,从车上摔了下来。
歹徒夺过他车兜里的包就跑。
陈权忍痛追了上去,一把拽住歹徒。
歹徒反手一刀,刺中他的胸部。
陈权倒在地上。
惊人一幕发生在几秒钟内。
待过往行人回过神来,歹徒已翻过围墙,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之外。
接到报警后,衢州市和柯城区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此时,陈权已气绝身亡。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信息,警方通过衢州电台向市民及出租车司机征集线索。
很快,一名出租车司机反映了一条重要线索:载客经过新马路与新桥街交叉口时,被一年轻人强行拦下搭乘,下车时掏出100元钱付车费。
他一时找不出,年轻人到烟摊买了一包香烟后付了费离开,其体貌特征与广播里说的一致。
此案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章猛进,省委常委、公安厅长王辉忠,衢州市委书记厉志海等领导均作出批示,要求公安部门尽快破案。
柯城公安分局成立以汪胜副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抽调20余名干警组成专案组投入侦破。
迷雾重重,案情山重水复经排查分析,专案组刻画了两名嫌疑人特征:年龄在18岁到35岁之间,一人身高在1.67米到1.69米,留短发,轻微背拱;另一人1.75米左右,年龄为20岁左右,长发。
警方随后在《衢州日报》、《衢州晚报》上公布嫌疑人画像,在衢州电视台滚动播放案件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监控录像,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悬赏5万元。
这是衢州市第一次公开案件犯罪嫌疑人监控录像资料。
同时,警方将获取的监控录像资料制作成光盘,与嫌疑人画像一起走村串户,没日没夜地展开排查。
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短,逃跑快,目击群众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留下深刻印象,再加上抢劫案件随机性大,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没有固定目标、对象以及现场留下的可资利用的痕迹物证少,可以说有用的直接证据几乎没有,公安机关侦查途径少,侦查范围大,侦破工作异常艰巨。
煤矿事故案例大全
煤矿事故案例大全目录1. 煤矿事故概述 (3)1.1 煤矿事故的概念 (3)1.2 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 (4)1.3 煤矿事故的影响与后果 (5)2. 煤矿事故分类 (6)2.1 按事故类型分类 (8)2.1.1 爆炸事故 (9)2.1.2 火灾事故 (11)2.1.3 透水事故 (11)2.1.4 瓦斯事故 (12)2.1.5 坍塌事故 (13)2.1.6 其他类型事故 (15)2.2 按事故后果分类 (16)2.2.2 中度事故 (19)2.2.3 严重事故 (20)2.3 按事故发生地点分类 (21)2.3.1 井下事故 (22)2.3.2 地面事故 (23)2.3.3 井口及井筒事故 (25)3. 典型煤矿事故案例分析 (26)3.1 X事故案例 (27)3.1.1 事故简介 (28)3.1.2 事故原因分析 (29)3.1.3 事故处理与救援 (30)3.1.4 教训与防范措施 (31)3.2 Y事故案例 (33)3.2.1 事故简介 (34)3.2.3 事故处理与救援 (35)3.2.4 教训与防范措施 (36)3.3 Z事故案例 (37)3.3.1 事故简介 (38)3.3.2 事故原因分析 (39)3.3.3 事故处理与救援 (40)3.3.4 教训与防范措施 (41)3.4 其他事故案例 (42)4. 煤矿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 (44)4.1 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 (45)4.2 安全预防措施 (47)4.2.1 安全管理与监督 (48)4.2.2 安全生产培训 (50)4.2.3 隐患排查与治理 (51)4.2.4 应急预案与演练 (52)4.3 事故预警与应对 (53)5. 国内外煤矿事故案例比较研究 (54)5.1 国外煤矿事故案例分析 (56)5.2 国内煤矿事故案例研究 (57)5.3 国内外案例对比 (58)6. 煤矿事故案例大全总结 (60)6.1 事故案例的教训 (61)6.2 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趋势 (62)6.3 未来煤矿事故预防与控制的展望 (63)1. 煤矿事故概述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开采、运输、加工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矿井环境破坏的现象。
历史上九月发生的事故
【事故案例学习点评】1、《历史上九月》(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共收集典型事故案例30起,较之八月的47起,有下降趋势。
其中违章操作事故7起,违章动火爆炸事故5起,中毒窒息事故有3起,特种设备管理事故4起,危险化学品储存事故3起,危险化学品充装事故1起,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2起,机械伤害事故1起,爆炸事故1起;静电爆炸事故1起。
火灾事故1起。
本月违章操作、违章动火以及危险化学品和设备维护事故防范仍旧是重点,我们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2、进入九月,仍处于事故多发时节。
从历年情况来看,四季度是每年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和高发期,安全生产形势容易出现不稳定性和反复性,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电力等环节的安全生产不容忽视。
我们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能有丝毫麻痹思想,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深化重点环节领域、重点时段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治理重大隐患,预防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三、四季度安全生产无事故。
3、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历史上九月》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学习完成时间2015年9月13日。
【典型案例分享】案例一:1979年9月7日13时55分,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工段一只容积为415升、充装量为0.5吨的液氯钢瓶发生了猛烈的爆炸。
爆炸气瓶的碎片又撞击到其附近的液氯钢瓶上,加上爆炸时产生的冲击波,又导致4只液氯钢瓶爆炸,5只液氯钢瓶被击穿,另有13只钢瓶被击伤和产生严重变形。
爆炸时发生的冲天气浪高达40余米,强大的气浪将414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液氯工段厂房全部摧毁,并造成周围办公楼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的损坏。
爆炸中心水泥地面上留下了深1.82米、直径为6米的大坑,爆炸碎片最远的飞出830余米。
爆炸后共泄出10.2吨液氯,其扩散后共波及7.35平方公里面积,由于爆炸以及爆炸后散溢氯气的毒害,共造成59人死亡,779人住院治疗,420余人到医院门诊治疗,直接经济损失达63万余元。
透水事故案例分析
透水事故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背景介绍 (2)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3)二、透水事故概述 (4)2.1 透水事故定义 (5)2.2 透水事故类型 (6)三、透水事故原因分析 (7)3.1 自然因素 (7)3.2 人为因素 (9)四、透水事故案例分析 (10)4.1 案例一 (11)4.1.1 事故经过 (12)4.1.2 事故原因分析 (14)4.1.3 事故教训与启示 (14)4.2 案例二 (16)4.2.1 事故经过 (17)4.2.2 事故原因分析 (18)4.2.3 事故教训与启示 (19)4.3 案例三 (21)4.3.1 事故经过 (22)4.3.2 事故原因分析 (23)4.3.3 事故教训与启示 (24)五、透水事故预防措施 (25)5.1 加强地质勘探 (26)5.2 完善排水系统 (27)5.3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8)六、结论与建议 (29)6.1 结论总结 (30)6.2 建议与展望 (32)一、内容描述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分别选取几个典型的透水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这些案例涵盖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事故,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透水事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我们还将结合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推理,揭示其背后的物理原理和工程安全问题。
我们还将对透水事故的后果进行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方面。
通过这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感受到透水事故的严重性,从而增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我们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和应对策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1 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地的数量逐年增加,透水混凝土作为一种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在市政工程、道路建设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透水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透水事故也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一起透水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以提高透水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2016年上半年安全事故汇总
日期死亡人数事故简况2016-04-09 8 山东青岛市胶州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
2016-04-09 4 河北承德市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
2016-04-08 5 云南保山地区龙陵县香达镇棠梨坪社区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
2016-04-08 5 江西赣州市宁都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
2016-04-06 3 贵州铜仁地区玉屏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04-06 4 广西柳州地区鹿寨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6-04-06 3 湖北襄樊市襄阳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04-04 4 云南楚雄州禄丰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6-04-04 4 云南楚雄州禄丰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6-04-04 4 山东曲阜市八宝山氧化钙厂发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6-04-03 4 浙江杭州市临安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6-04-03 3 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04-03 3 广东潮州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04-02 3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发生蓄水池清淤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04-02 3 云南德宏州芒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04-02 7 云南曲靖市师宗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
2016-04-02 3 江苏常州市境内,发生多车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04-02 4 广东肇庆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6-04-01 3 山东临沂市罗庄区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发生铁水外溢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6-04-01 3 河北邯郸市大名县大名福泰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二硫化碳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12·2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12·2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衢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12·2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衢政发〔2009〕17号)常山县“12.2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2008年12月21日14时46分许,320国道469KM+400M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塘埠路段发生一起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
你组上报的《常山县“12.2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关于该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分析。
“12.21”事故发生后,常山县政府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确保了死难者家属情绪和社会稳定。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该起事故的性质为正面碰撞。
事故原因为:吴卫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郑国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较大的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对该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吴卫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在事故发生中起主要作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因其已当场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郑国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一般过错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次要作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及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400元。
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大全案例
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大全案例目录一、基础信息 (3)1.1 起重机械概述 (3)1.2 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定义 (4)二、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类型 (4)2.1 重物坠落事故 (6)2.2 起重机倾覆事故 (7)2.3 起重机挤压事故 (8)2.4 起重机剪切事故 (9)2.5 起重机物体打击事故 (10)三、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12)3.1 设备故障 (13)3.2 操作不当 (14)3.3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15)3.4 人为因素 (16)3.5 环境因素 (17)四、起重机械伤害事故案例 (18)4.1 案例一 (20)4.1.1 案例背景 (21)4.1.2 事故经过 (22)4.1.3 事故原因分析 (23)4.1.4 教训与启示 (23)4.2 案例二 (24)4.2.1 案例背景 (25)4.2.2 事故经过 (26)4.2.3 事故原因分析 (28)4.2.4 教训与启示 (29)4.3 案例三 (30)4.3.1 案例背景 (31)4.3.2 事故经过 (32)4.3.3 事故原因分析 (33)4.3.4 教训与启示 (34)4.4 案例四 (35)4.4.1 案例背景 (36)4.4.2 事故经过 (38)4.4.3 事故原因分析 (39)4.4.4 教训与启示 (40)4.5 案例五 (42)4.5.1 案例背景 (43)4.5.2 事故经过 (44)4.5.3 事故原因分析 (45)4.5.4 教训与启示 (47)五、预防措施与建议 (48)5.1 提高设备质量 (49)5.2 加强操作培训 (50)5.3 完善安全保护装置 (51)5.4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53)5.5 改善工作环境 (54)一、基础信息起重机械伤害事故是指在起重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设备故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作人员受到身体伤害的事故。
这类事故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发生,尤其是在建筑、制造、物流等行业中较为常见。
唐豪与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唐豪与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浙08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婷唐海波祝伟荣【审理法官】沈婷唐海波祝伟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豪;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严华萍;邓爱清【当事人】唐豪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严华萍邓爱清【当事人-个人】唐豪严华萍邓爱清【当事人-公司】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吴岩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刘琪瑞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岩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刘琪瑞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岩刘琪瑞【代理律所】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唐豪;邓爱清【被告】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严华萍【本院观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有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吴某1、黄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事发现场监控视频以及严华萍的伤势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关于该事实认定仅依据监控视频或严华萍的询问笔录作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柯山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经向上诉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了唐豪的陈述申辩,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诉人唐豪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该司法鉴定系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自行申请,由一审法院移送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具备相应鉴定许可证书,司法鉴定人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司法鉴定过程并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意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1:36:51唐豪与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08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豪,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管理方案
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管理方案目录1. 内容综述 (2)1.1 目的和重要性 (3)1.2 管理原则 (3)1.3 适用范围 (4)2.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5)2.1 项目部车辆安全管理组织 (6)2.2 安全管理职责 (7)3. 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8)3.1 确保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8 3.2 建立和完善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9)3.3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车辆使用人员和行人的安全114. 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12)4.1 车辆管理 (13)4.1.1 车辆检查与维护 (14)4.1.2 驾驶操作规范 (15)4.2 驾驶员管理 (16)4.2.1 驾驶员资格与培训 (17)4.2.2 驾驶员行为规范 (17)4.3 交通安全教育 (18)4.3.1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19)4.3.2 应急自救与互救技能培训 (20)4.4 交通设施与环境管理 (21)4.4.1 施工现场交通标志设置 (22)4.4.2 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维护 (23)4.5 交通事故处理与报告 (25)4.5.1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26)4.5.2 交通事故信息报告与记录 (27)5. 安全监督检查 (28)5.1 监督检查机制 (28)5.2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法 (30)5.3 监督检查记录与分析 (31)6. 应急预案 (32)6.1 应急预案编制 (33)6.2 应急预案演练 (34)6.3 应急预案响应与处置 (35)1. 内容综述随着项目部的业务发展和规模扩大,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显得愈发重要。
本专项管理方案旨在确保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有序,降低交通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本方案涵盖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事故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以确保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档案,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消防车通道问题典型案例研究
消防车通道问题典型案例研究一、基本情况近年来,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的现象屡禁不止,妨碍消防车通行、延误灭火救援时机的情况时有发生。
尤其是2019年“12.1”沈阳、2020年“12.29”重庆等地相继发生高层住宅火灾,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问题引发全社会关注。
为检验全区消防车道通道,柯城大队常态化开展消防车定期巡查制度,对存在消防车通道问题的住宅小区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对全区266栋高层建筑及全区40个社区所属的小区进行消防车道规范划线。
二、典型案例消防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由于消防通道堵塞造成高层住宅火灾灾情扩大,所以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势在必行。
2018年7月10日深夜,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都米兰春天小区一栋11层楼的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楼上有多人被困等待疏散救援。
由于该小区消防车通道被私家车占用,十万火急赶来灭火救援的消防车无法进入,影响了救援速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火灾当晚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5名车主进行约谈,并分别罚款500元。
2021年5月9日19时18分许,府东街救援站接警称衢州市三衢路红星美凯龙停车场里饭店厨房着火,消防车到现场后,门口消防车道入口设置有石墩子使消防车无法通行。
2021年4月23日10时31分许,府东街救援站接警称兴华苑48栋1单元402室卧室发生火灾。
消防车到现场后,兴华苑小区内道路上方多处悬挂横幅,使消防车无法通行,连续绕行两个路口才能进入。
三起火灾均是由于消防车通道被停放车辆占用、堵塞影响火灾扑救,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老大难”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推动政府发力,《转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车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柯消安办〔2020〕1号)文件,要求统一规范全区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设置警示牌,实行规范管理。
刘红星民事案由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红星民事案由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浙08民终4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伟霞吴宏斌郑慧芳【审理法官】舒伟霞吴宏斌郑慧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红星【当事人】刘红星【当事人-个人】刘红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红星【本院观点】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系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属于诉讼标的的范围,不具有可诉性。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系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属于诉讼标的的范围,不具有可诉性。
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中有无对相对人造成侵权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57:18【二审上诉人诉称】刘红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衢江大队警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并因此对本人造成人权侵害也是事实。
公民人权受法律保护,柯城区人法院认定此侵权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立法为了惩治违法行为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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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1时16分许,柯城区府东街与紫荆东路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接报后,衢州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交警、派出所、消防等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同步联动120到场救援。
经查,叶某某(男,22岁,开化县人)驾驶私家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与陈某某(男,31岁,衢州市人)驾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及其车上乘员方某(男,55岁,衢州市人)、施某某(男,45岁,衢州市人)、李某某(男,51岁,衢州市人)重伤,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叶某某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上午9时许在衢州市区被柯城交警大队民警抓获。
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系酒后驾驶。目前,叶某某已被刑事拘留,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பைடு நூலகம்事故发生后,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加大安全行车管控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超速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