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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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议案
【篇一:人大代表议案样本】
人大代表议案样本
人大代表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前人民
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征集全国和省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建议案,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


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
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议案要求:
(1)一件议案中只能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
(2)议案的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
(3)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每位代表,都要亲自签名
(4)案由:提出议案的背景原因、意义
案据:提出议案的资料依据(数字化、具体化、科学性)
方案:提出解决议案的措施(可操作性、针对性)
附: 关于加大力度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议案(或建议)
(案由)受金融危机影响,沿海地区的外贸企业遇到困难,造成相当
一部分农民工失去就业岗位。

农民工就业工作直接关系着农民增收,关系着社会安定,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案据)目前我国约有1.3亿农民工离开本乡镇外出就业。

根据农
业部不久前对我国农民工输出较多的15个省150个村进行的抽样调查,到今年春节前,返乡的农民工约占38.5%。

其中有60.4%的农
民工仍保留自己的工作,节后将正常回去上班,剩下39.6%的人则
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就返乡了。

预计今年有2500万农民工
将面临就业压力,占1.3亿外出就业农民工总量的15.3%。

(方案)因此,我提议:
一、要加大对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

农村是劳动力的源泉,有相
应技能就有相应保障,建议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动员全社会力量增
加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建议从地方
教育附加费中也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支持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
实施,千方百计提高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创业能力。


【篇二:2013年人大提案】
提案一:
让大千“文化光彩”照亮海内外
“亮化内江”,已成为“大千故里”及“长江故居”历史文化名城的又一
崭新“名片”。

并在内江市内外小有名气,在省内外也有一定的知名度。

但从跨越式腾飞,建设中国西部特大城市,及走出国门,冲向
世界的更高目标去追求,尚有较大空间。

如果我市能将“亮化内江”
与“文化内江”两大宝贵资源进行有机整合,那必将对招商引资、建
设旅游城市及抢占西部大开发等赢得难得的发展机遇。

因此,建议:市及两区政府认真做好这篇大文章,把亮化内江,文化内江,建设
内江,发展内江融为一体,并统筹进行战略思考,做出不失时机的
创新决策。

为了使内江“亮化工程”更加规范,更具特色,更有创意,更增亮丽,故提议:把“亮化工程”划分十个“分工程”,由相关部门牵头研讨、
设计和实施。

1.“山林塔寺”亮化工程:
在大城市中,我市“三元塔”这样,山、塔齐备地形并不多见。

因此,它是不可多得的宝贵“亮化资源”。

在这种特殊的地形、地貌中,如
能借鉴“红花配绿叶”的思路,把“三元塔”作为“鲜花”装点为红色,
把塔底周围树林作为“绿叶”,配置绿色地灯,那就成为名副其实“红
花配绿叶”的内江式“红塔山”夜色“盆景”仙境了。

这样,夜间从市区
瞭望,十分壮观,并有“诗情画意”之感。

而且,每天都能吸引若干
双市民的眼球,观赏夜间“盆景”。

这也将成为全市亮化的“标志性工程”,使大千文化名片大放光彩。

2.“高层建筑”亮化工程:
高楼大厦,是亮化的重点和闪光点。

因此,不可浪费这一宝贵的亮
化资源,实行“松散式”的自由亮化。

而应实行政府统一“亮化管理”。

其中,对已建成的高楼,责成相关部门“补亮”;而新建高层建筑,
要从“图纸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三个环节,由规建部门
统一负责审/核查,进行把关。

做到“图纸”无亮化,不批准;“施工”
无亮化,不过关;“竣工”无亮化,不验收、不发证。

并严禁为了完
成任务的“形式”亮化及千篇一律的“条状”、“点状”、“块状”等重复
亮化。

做到各具特色,各有创意,别有风味,使内江亮化,成为国
内外的“灯饰展示会”、“亮化示范会”、“夜景观赏会”及“旅游向往地”和“投资热选地”。

3.“桥梁灯饰”亮化工程:
内江市区已建、新建、在建、待建及规建的“沱江大桥”多达七、八座。

它们将成为内江“亮化工程”待开发和利用的“彩桥资源”。

但需
统筹规划,分桥设计及个性化包装,以充分体现每座桥梁的独特景
观和欣赏亮点。

而那种缺乏特色及个性化创意的重复建设及“形式”
亮化,是对亮化资源的浪费和不负责。

4.“江湖游船”亮化工程:
湖、船亮化,是城市亮化的新亮点,它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装饰
作用。

因此,需要对河堤、堡坎、岸边、亲水行人道及游船、渡船
进行不同规格及品味的美化包装,形成“船”、“岸”互应、“岸”、“船”互赏的特殊夜间景观和美好享受。

5.“路灯装潢”亮化工程:
内江市区主要街道的路灯,需规划和包装不同的规格和样式。

这样,一方面可以作为城区道路的“灯饰标志”;另一方面,也是对城区主
干道进行美化和亮化。

为了陪衬路灯亮化效果,还要对灯下及人行
道树木、花草装置绿色地灯,使内江增加更多的夜间绿色景观。

6.“车站码头”亮化工程:
内江进出口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沱江码头及今后的高铁车站,
都应安装醒目并有艺术效果的彩色灯饰。

这样,过往客人会对内江
产生深刻印象及美好记忆。

7.“公交车辆”亮化工程:
如果公交车能实现“流动性亮化”那将是一个创举。

建议:我市把“公
交亮化”,作为新的闪光点,展示在全市人民面前。

具体做法是:在“车面”、“车身”、“车顶”、“车尾”分别装置不同颜色,不同形式的
彩灯。

这样,不但能增加“动态亮化”效果,还可作为夜间公交路线
的标志,供乘客识别。

8.“宾馆酒楼”亮化工程:
可根据自身特点及创意,进行个性化设计和彩灯装潢。

这样,既能
起到商业营销广告作用,并可为内江的“亮化工程”增添光彩。

9.“娱乐场所”亮化工程:
娱乐场所,门类较多,营业项目各有不同。

商户可通过“亮化工程”,广告
和展示自己,并应突出特色和具实用性。

10.“居民小区”亮化工程:
居民小区,除搞好小区内部的照明外,还应在小区大门口及高层楼
房建筑上,装饰有美化造诣及创新思维的灯饰设计,并以此作为小
区的“形象标识”。

说明:
1为了节约能源,所有“亮化工程”都应使用节能灯具;○
2“亮灯”、“熄灯”时间,可根据“年节日”、“法定假日”、“双休日”、“平○
时”及“领导视察”、“招商考察”的不同,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别统
一确定;○3为了使十个“子工程”能顺利实现,建议市政府明确项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并以督导、检查、评讲、奖惩等举措确保“亮化工程”质量;○4“亮化工程”意义重大深远,建议市、区政府明
确一名政府领导总负责,并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提案建议人:内江市中医医院质控办副主任医师苏常生 2013年12月28日
提案二:
修建“立交桥”,是根治西林大桥交通堵塞的“灵丹妙药”
内江市区的西林大桥,是连接两区,“车流”、“物流”、“人流”十分
巨大及非常繁忙的市区大桥。

因此,塞车现象持续多年未能彻底解决。

特别是年节、假日及上下班高峰期,更为严重,市民反映强烈,对城市形象、招商引资、旅游休闲及文明、卫生城市创建等,都带
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成为了城市管理一个重大事件和老大难的“瓶颈”问题。

虽然,政府及交通等相关部门,也做了不少探索和努力,
但治堵效果始终不能如意。

经过反复思考和现场观察,建议:“建立交”,保“畅交通”。

具体设
计是:在西林大桥东西南、北两侧,分别修建一座“双层车行立交桥”。

这样,行人走地面,南北方向的车辆走第一层(低层)“车行道”;东西方向的车辆走第二层(高层)行车道,做到“人流”与“车流”,“南北”与“东西”方向的车辆可走各的路,互不干扰,这样,交
通也就自然畅通了,而“红绿灯”当然就失去了意义,而不需要再设
置了。

提案建议人:内江市中医医院质控办副主任医师苏常生
2013年12月28日
提案三:
关于治理东兴区“隆兴桥地段”交通拥挤堵塞的策划建议
东兴区隆兴桥地段,由于多种因素导致了天天拥挤,每天塞车,群
众意见大,反映强烈。

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策划建议是:
因素之一:内江市二医院早年修建的两层破旧烂房,不但影响城市
美观形象,还是造成地面堵塞的主要原因。

由于它使道路严重狭窄,影响畅通,故急待依法拆除。

因素之二:在这块狭窄地段上,东兴区工商局还设立了“蔬菜水果临
时摊区”,故更增加了堵塞程度,也急需拆除。

因素之三:东兴区环卫部门在这个狭窄地段上,还设立了多个垃圾
箱的“垃圾场”,不但破坏了地段空气环境,还增加了车堵因素。


需政府进行调整,搬走“垃圾场”。

因素之四:此地段涉及东、西、南、北四个方向通行的车辆较多,
但却无“红绿灯”管辖。

因此,造成车辆各自为政,我行我素,互不
让路,塞车必成自然。

因素之五:该地段居民楼房前人行道相对较宽,不但占去了车行马
路的位置,也给商户扩大非法摆摊设点“以街为市”创造了有利条件。

因此,建议:缩窄居民楼房人行道,扩大公路宽度。

因素之六:该地段由于经常随意停放车辆,故大大增加了拥堵现象,建议:交管部门。

在此地段设置“禁止停车”标识,严禁此处乱停车。

提案建议人:内江市中医医院质控办副主任医师苏常生
2013年12月28日
【篇三:浅谈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泛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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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泛法律化”
作者:孙琰
摘要全国人大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平台。

代表所提的议案对政府决策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但当前人大代
表议案出现了“泛法律化”的趋势。

本文从“泛法律化”产生的概念、
特点和种类入手,分析了人大代表议案“泛法律化”的原因和危害,
并就如何避免“泛法律化”,促进议案的科学化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泛法律化” 国人大代表议案合理化建议
作者简介:孙琰,聊城大学法学院2012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
业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70-02
一、“泛法律化”释义
(一)“泛法律化”的概念
法律化是指将某些权利义务内容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确定其法律
效力,形成法律而为人遵守,或是运用法律手段去调整某些社会关系,以法的强制性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过程或方式。

“泛法律化”,顾名思义,是说过于依赖法律的力量,而滥用这种过程或方式
的现象。

它的产生基于“法律万能论”,认为在法律能够调整的社会
关系范围内,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其他任何执法部门在现
阶段都无法替代。

(二)“泛法律化”的特点
“泛法律化”强调并重视法律的力量,认为凡事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凡事都应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和评判,凡事必须借助法律的
强制力保障和实施。

只要社会上一出现某种问题,马上就有人呼吁
要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不考虑法律的局限性和适用性。

由于对法律
功能的深信不疑,持“泛法律化”思想者常常认为如道德、民间合约、行业惯例等其他解决手段“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忽视或排斥其他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运用。

“泛法律化”者
将立法视为法律运行环节的重中之重,他们一般也止步于立法环节,以制定某个方面的法律为最终目的,认为立法之后就大功告成了,
某个问题也就解决了,至于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和监督等问题
不作过多考虑。

(三)“泛法律化”的种类
“泛法律化”一般包括道德泛法律化、政策泛法律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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