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培训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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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培训心得体会

近期,中队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一个城市管理执法者,

一个关注中国城市发展的公民,我想在此提出一点感想,供各位同仁们参考、批评、指正。

首先,从立法理念上看,有进步,也有不足。原来叫《城市规划法》,现改为《城乡

规划法》,有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和中央大部制改革思想一致,但现在的法条中城市的概

念不清(没有解释条款),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突出地位没有彰显,城市和镇、村的规划尚混

在一起,不利于抓住中国城镇化中城市规划这一主要矛盾。在规划制订中增加了征求民-意、公示等法定程序,这一借鉴欧美、日本的理念的做法相当彰显立法机关的改革创新。

但在城市规划的立法目的等部分,没有强调发挥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没有

涉及城市圈、城市群等城市发展和管理一些新的趋势。

其次,在城市规划的处罚中,没有授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仅对违反城市

规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没收。“有关部门”,不一定是城市规划

主管部门,容易造成管理中权限不清的问题,这比《城市规划法》原来的立法还退了一步。但是,对乡、镇政府却赋予了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这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的权力,乡、镇政府却有,明显有立法权限设定不合理的问题。

第三,三点建议:城市规划与镇、村规划管理分编,凸现城市规划的主体地位;镇、

村规划,主要明确原则、制订程序、实施监督主体即可,不详细的可以出台条例补充。对

城市、镇、村的概念进行立法解释,为今后执法和其他立法奠定基础;对城乡规划强制执

行权的设定,予以调整,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拆除的权力,以利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

效能,对乡规划管理中强拆的权力授予县规划主管部门。

2.

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读书活动,并推荐读书书目,有利于促进领导干

部形成良好读书习惯。由于城乡规划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综合性。我在通读推荐书目的基

础上,特别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

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

对于加深理解十七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

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

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

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我自己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

要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

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其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

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

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

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

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

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

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

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

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

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

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三、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

《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

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法》在我市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我们及时优质修编了总体规划,

大力推进规划编制,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积极

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优化城市布局、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以及提升城市形象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城市规划法》存在先天不足,

例如就城市论城市,不能更好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不能体

现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使得规划的弹性不大、刚性不强等,导致了规划常滞后于建设等现

象的产生,影响和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发挥。这在我市以前的规划实践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如何推进《城

乡规划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首先要宣传好《城乡规

划法》。要多渠道、多途径、多方法组织规划宣传,向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宣传《城乡规

划法》。要深入城市社区和广大乡村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力求《城乡规划法》家喻

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城乡规划法》顺利实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加快完善铜陵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规章。《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

的新要求,使得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新规定急需制订。由于《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正在制订之种,我市现在出台新的地方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可以做好前

期研究工作,省里上位法律规定一旦出台,我们立即可以启动相关工作。另一方面,针对

我市规划管理的难点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事先制订相关文件,例如《建筑退让道路管理

规定》,可以率先出台。

第三、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抓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就是“谋全局和万世”。我市城乡规划体系基本覆盖了市域范

围和各项事业,今后规划编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向重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转变,二

是向重点编制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重大项目的城市设计转变。编制内容从过去注重提目标、摆项目转向注重提高人居质量和环境承载力,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突出城

市特色、处理好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第四、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结合铜陵实际,要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城乡规划

实施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注重发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引导城市向新区拓展、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聚;在项目规划管理上要

按照“透山水、重改造,多退让、降密度,建高层、提档次,上规模、齐配套”的要求,

积极引导,严格把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在规划审批内部要加大两个分开。

一是“技术审查要与行政许可适当分开”,做到行政审批建立在规划技术审查基础上,使

审批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二是“规划许可要与规划监督适当

分开”,建立内部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第五、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努力做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坚持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重大规划全过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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