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发明成果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以遗传编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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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浅谈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浅谈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给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全新的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知识产权法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冲击。

本文将从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进行浅谈,探讨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1.1 自动化创作与版权保护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化创作已经成为可能。

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深度学习等技术,生成各种形式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

自动化创作所涉及的版权归属、著作权保护等问题却成为了争议焦点。

传统的版权法律体系往往无法明确定位自动化创作的版权归属,难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大数据与专利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促使了大数据的产生和应用。

大数据对于企业创新和竞争力的提升至关重要。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也给传统的专利保护带来了挑战。

大数据的开放性和复杂性使得传统的专利保护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专利权的范围和边界也变得模糊不清。

1.3 智能化技术与商标保护随着声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商标保护面临了全新的挑战。

传统的商标保护依赖于人工的识别和监管,而智能化技术的出现使得商标的伪造和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智能化,传统的商标保护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二、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影响2.1 认识版权法律的变革和完善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版权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完善。

一方面,需要对自动化创作的版权归属、著作权保护进行明确规定;需要推动版权法律体系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探索保护自动化创作的有效措施。

针对大数据对于专利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探索大数据与专利保护的平衡。

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专利保护的范围和边界,确保大数据的创新能够得到保护;可以通过加强大数据的开放共享,促进创新合作与知识共享。

针对智能化技术对商标保护的挑战,需要强化智能化技术与商标保护的融合。

一方面,可以借助智能化技术加强商标的监管和保护,提高商标保护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可以加强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提高商标的可识别性和防伪能力。

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中的专利侵权困境及其应对

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中的专利侵权困境及其应对

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中的专利侵权困境及其应对孜里米拉•艾尼瓦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0)摘要:专利发明创造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是一种仿生算法程序,其通过自身的认知计算系统来模仿人类智能,使系统具有像人类一样的创新思考能力来进行发明创造活动。

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为了满足技术功能的需要,有可能涉及实施他人的专利,同时也有可能生成与他人专利并无实质性差别的发明,导致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潜在风险。

尽管人工智能发明创造过程中的专利侵权呈现出多主体、多步骤的分离式侵权特点,看似适用直接侵权或者间接侵权规则来认定侵权均存在法律障碍,但其实质是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建议引入控制与指挥规则作为全面覆盖原则的补充,成为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的重要依据,通过分析各方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独立的侵权人控制或指挥其他主体,来确定一个实际侵权人承担专利直接侵权责任。

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未完全脱离于人类主体的控制,从保障技术发展的安全性角度看,人工智能所有者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不失为一种权宜之举。

关键词: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分离式侵权;控制与指挥规则;专利侵权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atent Infringement in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ion and CreationZilimila Ainiwaer(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Center,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430070,China)\'si r.ici: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patent invention creation is a kind of bionic algorithmic program,which imi­tates human intelligence through its own cognitive computing system,so that the system has the ability to think innovatively like human beings to carry out invention creation activities.In the process of invention and creation,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ay involve the imple­mentation of others'patents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technical functions,and may also generate inventions that are not substantially different from others'patents,leading to the potential risk of infringement of others'patents.Although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in the proces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ion and creation presen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ulti-agent and multi-step of divided infringement,it seems that there are legal obstacles to apply direct infringement or indirect infringement rules to determine the infringement,but in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项目“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B18058);国家留学基金委2019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作者:李彦涛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01期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人类的一项发明创造,本身具备了一定的创造力。

无论是专利法治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均无法否认,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兼具发明创造工具和发明创造方案的提供者的双重身份。

由此导致人工智能技术对“创造性判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隐性知识”等专利要素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在制度设计层面,围绕“创造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以及“深度学习技术下的发明创造”等要素,重新思考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问题以及整个专利法体系的重构方向。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专利制度创造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中国分类号:DF5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19)01-0084-93引言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为保护人类的智慧成果而设,而专利制度正是对于人类智慧成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有赖于保障有价值的专利获得授权,这一功能是通过“创造性”条款实现的。

因此现代专利制度,无一例外都对创造性提出了要求,欧美日韩以及中国莫不如此。

创造性已经成为专利制度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它是技术经由检验和筛选上升为专利的过滤器。

然而,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远比我们想象的更为发达。

例如:新晶体的获得一直被认为偶然因素和不可控因素太多而难以预期,晶体生长的条件与晶体结构之间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关联性。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以及作为学习素材的源数据的积累,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会不断增强,人类在发明创造上相对于人工智能的优越地位似乎也将动摇。

或者乐观地说,人类的发明创造将在人工智能助力之下更加容易。

2016年,美国科学家通过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算法,对近4000次不同反应条件下合成晶体实验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算法,进而成功预测了新的有机模板化无机产品的形成条件。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挑战1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导致专 利申请数量激增,给专利审查
和授权带来巨大压力。
挑战2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在专利质 量方面存在缺陷,如缺乏创造性 、实用性等,导致低质量专利涌 现。
挑战3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可能引发专 利纠纷和诉讼,给法律制度带来新 的挑战。
THANKS
感谢观看
制定审查标准
制定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审查标准,包括技术新颖性、实用性、可专利性等方面的评估。
加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伦理规范与监管
强化伦理规范
制定针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伦理规 范,确保其应用过程中遵循道德伦理原则 。
VS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监管力度 ,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 方案对专利制度的 挑战与应对
汇报人: 2023-11-02
目 录
• 引言 •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发展现状 •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对专利制度的挑战 • 应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对专利制度挑战的
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技术方案生成模式的 变革。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可能给专利审 查和授权带来困难,因为现有审查标准和方法可能无法 完全适用于这类技术方案。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开发了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的医疗诊断系统,该系统通过学习海量医疗数据并生成诊断建议。该技术方案 在申请专利时面临的问题包括:如何确定发明人身份、是否具备可专利性以及如何确保审查和授权的公正性和 准确性。

人工智能挑战下知识产权的完善

人工智能挑战下知识产权的完善

理论探讨139产 城人工智能挑战下知识产权的完善陆璐 刘璐摘要:人工智能的出现对人类历史上立志保护与发展人类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人工智能是否能被赋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体地位,其产出的“智力成果”是否符合创新性的认定标准,以及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期限该如何认定等问题是知识产权制度在人工智能挑战下所面对的主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鼓励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更多贡献,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当作出相应的变革。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制度;著作权;专利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创作”不再成为智慧人类的专利。

AlphaGo打败了人类围棋顶尖高手,苹果手机语音助手可以与人成语接龙,机器人编辑可以一天产出几百篇新闻报道,甚至在2017年,微软小冰——这个由顶尖互联网公司微软创造出的人工智能还出版了第一部人工智能创造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

人类在文学领域千百年来的独创地位就此被打破。

其实不仅在文学艺术领域,医疗、药物开发、机械设计、代码编辑等方面,人工智能也作品频出,不断的产出符合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授权标准的“专利”。

单从作品本身来看,甚至无法分辨它是由人工智能创作,还是由人类创作而成。

1 人工智能挑战下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困境1.1 人工智能主体地位认定困境人工智能并不具备知识产权法中的主体资格。

在以往,人工智能是人进行智力成果产出的工具。

但随着大数据和神经网络技术的运用,人工智能可以逐渐脱离人的控制而独立的产出创造物。

即使是人工智能的创作者,也无法预测人工智能究竟会产出何种“作品”。

我国《民法总则》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则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

人工智能在我国传统民法领域似乎只能作为客体存在,是被主体支配的对象。

但是,目前人工智能所展现出的学习能力以及创造性日益提高,如果不赋予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其产出的“作品”将处于无保护状态,与知识产权法鼓励创造智力成果的目的之一相违背。

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主持人语: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其不仅可以生成具有精神享受价值的作品,而且能够在技术发明领域作出贡献。

本期专栏组稿五篇论文,围绕人工智能对于专利制度的现实挑战及回应路径进行多角度研究。

单晓光院长、罗凯中同学对于人工智能在专利主体制度、专利审查标准与审查机制以及专利保护和许可机制方面的挑战与应对进行了探讨。

刘强教授、马欢军同学对于人工智能发明自动化背景下的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专利侵权主体认定及专利侵权责任形式等专利侵权问题进行了剖析。

刘友华教授、李麟同学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从伦理学、法学、经济学等角度进行了理论探讨,并从另一角度就专利审查标准和审查机制提出相应对策。

陈绍玲副教授、梁翔蓝同学聚焦于人工智能对专利创造性的影响,并对相关判断标准提出了制度完善建议。

孙青山博士生、叶雨潇同学则在人工智能学习用数据日益重要的背景下,提出在专利法中设立专门的数据专利制度对其加以保护。

希望通过本期专栏文章的探讨,能够推动人工智能背景下专利问题的深入研究。

主持人学术简介:刘强,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兼任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受聘担任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专家咨询组成员、柳州市人民政府专利特派员。

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3D打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主持湖南省智库专项课题、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资助课题等省部级课题。

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

出版学术专著《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3D打印与知识产权法》《机会主义行为与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交易成本视野下的专利强制许可》等。

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初探

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初探

. 53.
曹建峰,等 :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初探
2018年第6期
网络对 输 出流加 以感 知 ,最终创 造 出新 的发 明 。此前 , 根 据 现有 的 牙刷 设计 及 其性 能 指标 ,“创 造力 机 器 人 ” 为 CrossAction的牙 刷设 计 了一种 具有 新颖 性 的交叉 结 构 设 计 ,该设 计 在 牙 菌斑 去 除和 牙 龈健 康 方 面具 有 显 著 的性 能优 势 …。
总 体 而 言 ,人工 智 能将 对 专 利 制度 产 生 三方 面 的 主要 影 响 ,涉 及 专利 审查 、专 利授 予 和 专利 侵 权 。下 文笔者 将逐 一论 证 。
1 人 工智 能对 专利 审查 的影 响 1.1 缓解 专 利审查 负 累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于 2017年 12月 6日发 布 的 世界 知识 产权 指标 2017 ̄ (World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2017)报告显示 ,世界 各地 的创 新者 2016 年提 交 了 310万 件 发 明 专 利 申请 ,连 续 第 7年 保持 增 长 势头 ,其 中 中国发 明 专利 申请 的增 长 量 占全 球 总增 量的 98%。专利 申请量剧增的同时 ,我国专利审查业 务 面 临着 专 利审 查 人员 短 缺 ,专 利 审查 周 期 长 ,专利 申请 积压 等 问题 。
作者简介 :曹建峰 (1989一 ),男,陕西咸 阳人 ,硕 士,腾讯研 究院高级研 究员 ,主要从 事人工智能法律政策 、知识产权 、 数据保护等 互联 网相关法律政 策研 究 ;祝 林华 (1994一 ),女 ,江西上饶人 ,中山大学硕 士在读 ,腾 讯研究 院法律研 究 中 心助理研究 员,研 究方向 :网络知识产权 、数据保护等 。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摘要:长期以来,在发明创造和专利制度的关系上,发明创造仅仅是以专利保护的对象存在的,科技的进步并没有冲破这一基本模式,而专利制度也具有足够的韧性和容量在这一基本模式中适应技术进步的挑战。

但人工智能本身也是具有发明创造能力的发明创造,这是不同于以往人类的任何发明创造。

创造性是专利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核心条款,其目的在于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对其进行专利保护。

因此本身就具备创造能力的人工智能与专利制度形成了正面的冲击。

专利制度与人工智能这一新型的发明创造的关系已经大大不同于以往的发明创造,人工智能对于专利制度最基础的创造性形成了挑战。

即使是弱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的工具,对于专利制度中假想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形成了根本性的冲击。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专利制度;挑战;应对1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1.1技术领域的挑战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设定技术领域限制的初衷在于,限制其技术视野的范围,通过有限的边界为真正的技术创新和简单的拼凑划定清晰的界限,排除“事后诸葛亮”的误判。

例如跨技术领域的技术要素的迁移是产生发明创造的一个重要途径,严格限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领域才能准确判定这一类转用发明的创造性。

然而,人工智能具有强大的数据存储能力,它比人脑能“记住”更多的知识,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或发明者在制造人工智能产品时不会刻意限制人工智能知识的范围,而是根据需要为人工智能提供相关知识。

这些集成了多学科知识的人工智能产品,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产品本身被使用的时候,其自然就打破了专利法中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领域的限制。

实际上这种因工具的进步导致跨学科技术进入本学科是非常普遍的。

例如在19世纪,费歇尔作为糖化学的奠基人,使用纯化学方法测定葡萄糖的结构,将葡萄糖与苯肼反应得到苯腙,前后耗时达数年之久,而这一工作在核磁共振仪以及质谱仪出现之后,可以非常轻松地在极短时间内完成。

这种效率的提升有赖于化学领域之外的技术的发展与介入,而化学家并不需要掌握核磁共振仪和质谱仪的工作原理,只需要增加如何解读图谱的知识即可。

人工智能自主发明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冲击与应对

人工智能自主发明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冲击与应对

2019年第4期(总第182期)贵州省党校学报Journal of Guizhou Provincial Party SchoolNo.4.2019(Serial No.182)人工智能自主发明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冲击与应对周鑫{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发阴专利成为可能。

人工智能不具有发阴专利的主体资搭,其发阴物专利权归其权利人辜有。

人工智能专利成果的出现,对现有的专利制度产生了冲击,引发了人们对专利领域内“专利螳螂""专利竞赛”的恩考。

为了维护现有专利体系的稳定,缓解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冲击,可以提高对专利的宦查、认定标准,构建人工智能特有的专利侵权责任形式。

关键词:人工智能;专利制度;自主发阴;专利侵权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9)04-0090-07专利制度、《专利法》制定的初衷就在于赋予相关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专利垄断权,一方面专利权人获得一定的可期待利益达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另一方面最新、最权威科研成果得以公幵,避免了重复研究,推动了科技的进步。

随着人工智能自主创造能力的提升,对我国专利资格认定、专利权归属、专利审查机构、专利市场、科研人员研发的积极性、专利侵权责任的承担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018年12月4日,我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幵幵庭审理,引发了人们对人工智能发明成果专利技术的相关争议。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渐成熟,对现有的专利制度冲击更为强烈,我国应当谨慎应对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冲击。

一、人工智能自主发明成果的性质人工智能是一门关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科学技术,其研究领域主要涉及机器学习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图像处理技术和人机交互技术。

⑴人工智能本身就是专利作品的一种,人工智能发明成果也具有专利作品的性质。

(一)人工智能发明成果是专利作品1.人工智能具有发明智力成果的能力在现有的科技领域,譬如医药研发、基因编程、新材料工程、纳米科技等,由于科研人员主要通过对比实验的方式进行新产品研发。

大理白族自治州2021年高二上学期语文期中考试试卷A卷

大理白族自治州2021年高二上学期语文期中考试试卷A卷

大理白族自治州2021年高二上学期语文期中考试试卷A卷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一、句子默写 (共1题;共5分)1. (5分)(2017·吉林模拟) 补写出下列名篇名句中的空缺部分①屈原《离骚》中“________ ,________”,两句表明自己追慕先贤、愿保持清白献身正道的决心。

②《过零丁洋》中,作者从国家和个人两方面,发出感慨的句子“________ ,________”③《虞美人》中,李煜用比喻这样描写自己的愁情“________”二、语言表达 (共1题;共4分)2. (4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题。

中国书法是以汉字为唯一载体的艺术。

():汉字的抑扬顿挫和无穷组合,造成了中国文化的辉煌灿烂和________。

书法是汉字的艺术。

离开汉字就没有中国书法,就不是中国书法。

书圣王羲之的最伟大贡献,是完成了中国书法的艺术化、________,中国书法的提高和普及之间、历史和未来之间架设了桥梁。

颜真卿是唐代尚法书风的集大成者,那么王羲之则是晋代尚韵书风的最高代表。

而有了晋代尚韵、唐代尚法,宋代尚意也顺理成章、________了。

晋代、唐代、宋代,是中国书法的三个辉煌时代。

颜真卿之所以能够成为继王羲之之后,中国书法史上的又一位伟大书法家,他的最伟大成就,就是在继承王羲之的基础上,超越了王羲之,从而开拓了中国书法前所未有的宏大格局和正大气象,达到了骨力和________的高度统一,完成了雄浑、宽博的新体楷书创作,树立了唐代楷书的典范。

(1)依次填入文中横线上的词语,全都恰当的一项是()A . 博大精深典范化浑然天成宛转B . 千姿百态典范化浑然天成含蓄C . 千姿百态规范化应运而生含蓄D . 博大精深规范化应运而生宛转(2)下列填入文中括号内的语句,衔接最恰当的一项是()A . 汉字是中国文化的最小单元,又是中国文化的最高代表B . 中国文化的最小单元,又是中国文化的最高代表就是汉字C . 汉字是中国文化的最高代表,又是中国文化的最小单元D . 中国文化的最高代表就是汉字,也是中国文化的最小单元(3)文中画横线的句子有语病,下列修改最恰当的一项是()A . 如果说颜真卿是唐代尚法书风的集大成者,那么王羲之则是晋代尚韵书风的最高代表。

人工智能经济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人工智能经济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人工智能经济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经济正在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动力。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和创造性,以及涉及的大数据和算法等因素,使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人工智能相关创新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从技术复杂性、数据挑战和法律规制三个方面探讨人工智能经济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一、技术复杂性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模拟、延伸或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

在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中,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等技术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

这些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涉及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领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使得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够完善。

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往往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交叉,如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交叉,这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能难以有效适应人工智能经济的发展需求。

人工智能技术的创造性与创新性将挑战现有的专利审查和授权制度。

人工智能的创新实质和技术特点有时难以满足传统的专利审查标准。

在深度学习领域,很难确定特定的发明人,也难以证明技术的非显性性及技术方案的成功实施,这就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判断和保护提出了挑战。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相应的完善和创新,使其更好地适应人工智能经济的发展需求。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完善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以适应人工智能经济的发展需求。

二、数据挑战人工智能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在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方面也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出了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而这些数据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在数据获取和使用方面,人工智能经济需要面对数据的来源、数据的合法性、数据的共享和交换等问题。

如何在充分利用数据的前提下保护数据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对知识产权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问题、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问题、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问题、挑战与应对文 / 刘鑫 覃楚翔摘要:人工智能作为当前最为尖端的科技成果,对于专利法的挑战是全方面的,既包括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的专利法律保护、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法律规制,还涉及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法律影响问题。

造成上述难题的原因包括人工智能的复合性技术结构、人工智能法律客体的本质属性以及人工智能的超强运算能力等人工智能基本特质。

为此,应通过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专利保护模式、开展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的专利法律规制、创设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实践指引等措施,实现对人工智能时代专利法律问题的有效应对。

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编号B18058)。

作者简介:刘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覃楚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1. Colin R. Davies, An Evolution Step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J].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2011, 27: 601-619.2. Ryan Abbott, I Think, Therefore I Invent: Creative Computers and the Future of Patent Law[J].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2016, 57:1079-1126.关键词:人工智能;专利法;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发明;人工智能应用一、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继网络技术、基因技术后又一项为人类社会带来剧烈变革的技术成果,颠覆性地改变了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

人工智能超强的自主运转使其具备了替代人类完成高难度工作的能力。

从农业生产、工业制造,到金融保险、广告传媒以及医疗诊断等各行各业之中都可以发现人工智能的身影。

浅谈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浅谈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浅谈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1. 引言1.1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从自动驾驶汽车到智能家居,从医疗诊断到金融风控,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特别是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的支撑下,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断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也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知识产权的边界变得更加模糊,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样一个快速变化的时代,如何平衡创新和保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人工智能技术的侵权,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它不仅能够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创作成果,激励创新活动,还能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知识产权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还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国家科技实力的提升,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和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面临着诸多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在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挑战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需要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相匹配。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围绕作品的创造和表现形式展开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创意和发明可能会使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难以适用。

人工智能发明成果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以遗传编程为例

人工智能发明成果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以遗传编程为例

作者: 季冬梅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59-66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1期
主题词: 人工智能 遗传编程 专利权 “三性”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诸多机遇和挑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以遗传编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的技术方案,对于传统的专利授权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适用带来新问题.人工智能发明物能否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受到学术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专利制度对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激励效应促使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基于传统的“三性”要求,专利授权范围的界定不能“一刀切”,其需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贡献大小、普及程度、技术特征等具体情形不断调整,实现专利法律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人工智能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挑战

人工智能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挑战

人工智能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挑战作者:董衍泽蓝佩吴楚怡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2期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及应用给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人工智能作为人类一项发明创造,已經具备了一定的创造能力,如果专利法不加以保护,就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我国专利法有必要根据当下面临的专利性问题进行探讨,并找出应对的策略,以提高人工智能专利质量水平。

专利制度是对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制度,是人类智慧成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创造能力也不断增强,其自身也具备了独立的创新能力,因此人工智能的这一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挑战各国的专利权保护体系。

如果人工技能在创新能力上超越人类,就无疑会改写对专利制度的认知。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专利制度必须要梳理人工智能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挑战性,从而找出应对策略,以为专利制度的改革明确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虽然“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概念的提出至今有六十余载,但各国人民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在2018年发布了《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里面曾明确指出:人工智能就是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系统。

简单点来说,人工智能的核心是算法,是用人工的方法和技术模拟、扩展人的一门智能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系统的数据资源、运算能力、核心算法也发展到新的高度,它不仅具有一定的自适应特性,还具有超强的自我学习能力,在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人工智能将有可能摆脱人类的干预,拥有其独立创造和自适应性,实现完全自主和创造。

从2010年到科技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已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并不断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例如,在2014年,Microsoft Skype的实时口译系统,通过模拟并保留人类口音说话被应用到国际会议中;2015年,Google Waze通过与波士顿合作,改善了其交通拥堵的情况,缓解了该市的交通压力;2016年,世界首位人工智能律师ROSS问世(IBM研发),帮人类解决了基本的法律服务工作;2017年苹果公司推出了智能私人助理Siri和智能音响HomePod,为客户带来了更加个性化的体验和服务等等。

人工智能对专利创造性的挑战及应对

人工智能对专利创造性的挑战及应对

第8卷第4期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Vol.8 No.42018年8月 Journal of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 Aug.2018人工智能对专利创造性的挑战及应对陈绍玲1,梁翔蓝2(1.2.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摘 要:未来人工智能将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极大程度地替代人类,因此,有必要提前审视人工智能对专利创造性的影响。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决定一项发明创造是否非显而易见。

当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时,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仍只具备拟制的一般技术人员的能力,将导致创造性高度的降低,引发大量低质量的专利申请,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此时,有必要提高创造性要求,考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形。

人工智能是否得到广泛使用,可以考虑人工智能的市场供应情况和使用成本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造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082(2018)04-0030-07一、引言计算机能力的提高和数据访问范围的扩大推动了计算机深度学习的进步,人工智能技术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受到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人工智能(英文: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为 AI)是机器具有的执行与人类智力相关的功能的能力,有时也被认为是展现智力行为的机器。

人工智能执行的活动包括认知和分析活动,涉及解决问题、感知模式、理解语言、证明定理、学习经验等。

[1]在现实生活中,人工智能已经得到了诸多应用。

IBM团队开发的“沃森大厨”,依据IBM认知烹饪系统的强大支持,能够理解、学习和思考大数据以及理解人类的认知,从而设计高度创新的食谱。

[2]日立公司工程师编写的计算机程序独立设计了日本高速列车的车头,不仅提升了列车空气动力性能,还减少了噪音。

[3]此外,武田药品工业公司、富士胶片公司、盐野义制药公司等50家企业合作开发了制药用的人工智能,其能够快速寻找新的药物,提高制药成功率。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体系的挑战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体系的挑战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体系的挑战作者:马腾,李屹林来源:《赢未来》 2019年第14期马腾,李屹林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40摘要:人工智能已经悄然走近我们的生活,一时之间关于创作、艺术、发明、算法、大数据等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概念全面冲击着知识产权制度。

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正在挑战现有作品“独创性”概念,有必要作出重新诠释。

总之,人工智能正在颠覆我们对传统知识产权哲学的认知。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知识产权;独创性;专利权1 人工智能对著作权领域独创性问题的挑战独立创作和创造性是独创性的两大要素。

著作权法中的“独立完成”是指作品未经过大量复制、无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且无作者以外的第三人参与作品创作的行为。

创造性要求作品相对于在先发表或存在的作品,应当具有一定创造性高度。

我国著作权法中判断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主要有两点,首先是作者的独立创作,即作品来源的非抄袭性;其次是作品拥有一定的创造性。

我国法院认为独创性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存在格式化的判断标准。

在乐高公司侵权案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独立完成和付出劳动并不是某项客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条件”,进一步认定乐高公司的积木块“难以体现作者的构思和选择,缺乏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基本要求”;在孙明会诉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必须是作者的独立创作,还要体现出作者的个性。

综上可知,我国法院在认定独创性时大多采用独立创作且体现作者个性与思想的判断原则。

目前,全球已进入人工智能竞赛期,我国为鼓励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制定了强有力的刺激政策,从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在人工智能产业中占得先机至关重要。

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相应成果产出也增加迅猛。

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既具有很大的益处,也给法律体系带来极大的挑战。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法律肯定其生成物具有独创性,有助于具有高价值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从而受到法律保护,有助于立法、司法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形成统一的认识,也有助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理论和激励理论的实现。

人工智能作品给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版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人工智能作品给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版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人工智能作品给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版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高科技走入了人们的生活领域, 进入了法学的调整范畴, 人工智能技术近些年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前阵子谷歌阿尔法狗和李世石的围棋人机大战, 显示了人工智能的潜力与发展。

除了给生活带来新奇与便利, 也伴随着一些问题的到来, 人工智能的创作的着作权归属问题成为法学界研究的课题。

人工智能的创作显示出程序化, 同一化和无差别化。

人工智能作品属性的问题给着作权迎来了新挑战。

关键词:人工智能; 着作权; 创作作品;一、人工智能着作权研究的法律意义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英文缩写为AI。

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说起人工智能, 可能人们并不知道是什么, 举个例子, 如果我们的手表带子断了, 我们可能会去网上店买一款同一型号手表的表带, 在下次逛的时候自动推荐我们的会有很多相似的同一型号的表带。

对客户进行大数据分析, 进行相关的数据处理, 这就是人工智能的一个体现。

现在已经有机器人记者可以写一些新闻发言稿, 一些机器人模范人类创作歌曲, 还有甚者会模范人类去对篮球赛进行实时解说。

至今为止, 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计算机、餐饮、服务等多项领域。

在未来, 人工智能能做到的事情会更多, 甚至会在一些岗位代替人类工作。

高晓松曾在《晓说》中表述了对人工智能着作权创作着作权保护的担忧, 一旦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创作物版权被侵犯, 那应该怎么保护, 谁去保护成为了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

着作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作品不受侵犯, 保护当事利, 但现如今,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被着作权法调整, 这问题如不明确解决,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之内, 将会对人工智能创作乃至人工智能行业产生影响及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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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诸多机遇和挑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以遗传编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的技术方案,对于传统的专利授权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适用带来新问题。

人工智能发明物能否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受到学术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专利制度对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激励效应促使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基于传统的“三性”要求,专利授权范围的界定不能“一刀切”,其需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贡献大小、普及程度、技术特征等具体情形不断调整,实现专利法律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引言人工智能是与人类智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指脱离于人类思维、意识、思想和分析等,完全由计算机本身完成的处理过程。

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引领人类科技创新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波及电子商务、医疗保健等众多工业领域,给社会生活方式带来巨大影响。

2016年,人工智能迎来了第三次发展浪潮,技术驱动下的人工智能从实验室走向了市场,并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人工智能对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造成很大影响,原本用于调整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制度也无法置身事外。

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关于民法规则适用于机器人的欧盟委员会建议报告(2015/2103(INL)》,指出人工智能带来的自动化趋势可能对安全与伦理造成挑战,还会带来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劳动力市场雇佣关系调整、机器人侵权及责任承担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亦面临权利保护客体范围的大小、权利主体的身份要求等诸多挑战。

很多传统的法律原则与具体规则存在适用上的空白或不确定,可能会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

传统理念中,知识产权法为人类的精神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提供保护,通过赋予垄断性权利来激励创新活动与知识分享,从而促进整体社会效益的提升。

劳动价值论、功利主义说等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主要围绕着人类自身展开。

而人工智能产生的创造性成果由于缺少人类智慧性因素的充分融入,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引发了学界和理论界的广泛讨论。

当下,计算机科学家们已经能够通过创建模型,模仿自然界中发现的过程,让算法具有进化能力,甚至复制人类大脑的特征,从而实现仿生算法,让机器有能力适应、学习和控制其环境特点与技术特征。

计算机自动生成发明方案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包括遗传编程(Genetic Programming,即GP)、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即ANN)、机器人科学家(Robot Scientist)等。

其中,遗传编程的发展为其自动生成发明方案带来巨大的技术支撑和潜在可能,其具有广泛适用性,可被应用于诸多领域,将计算机发展带入下一个阶段——人工智能代替人类智慧,并减少人类在发明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遗传编程是指利用遗传算法(Genetic Algorithm,即GA)作为一种解决最优化的搜索技术,借鉴达尔文的进化论和孟德尔的遗传学说,从生物进化中的遗传和复制、基因交叉、突变和编译、自然选择等现象发展起来。

建立在遗传算法与遗传编程的基础上,美国学者Koza提出“Invention Machine”的概念,将专利发明交给机器来完成。

目前,中国已经有通过遗传算法技术获取专利方案的实例,如采用人造神经网络和遗传算法的高速公路事件自动检测系统。

本文就将以遗传编程为例,探讨这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给我国专利法律体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以及我国可采取的合理对策。

一、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权保护进退两难(一)人工智能发明成果能否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人工智能主要包括四类,即与人类思维相似的系统、理性思维系统、与人类行为相似的系统、理性行为系统。

其中,与人类行为相似及理性行为系统,在发明方案的设计中,最多扮演着辅助性操作工具的角色,比如作为计算设备或者信息存储设备。

在这些情况下,计算机辅助人类发明家减少了操作步骤,但是计算机并没有参与发明构思的过程,无法生成原创性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现有的专利法保护体系影响不大。

而与人类思维相似的系统及理性思维系统,可能达到甚至超越人类的智慧水平,独立研发出技术方案,在进行相关专利的申请审查时,需格外关注。

对于人工智能产物是否要提供专利权保护,争议颇多,其主要围绕专利制度设立的目的与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展开。

持反对观点者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阐述。

理论上,反对者主张,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能够进行智力劳动的自然人个体,不包括机器或设备。

结合专利法的目的之一——“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来看,很难将“专利权人”解释为机器人。

法律的制定是从人类的切身利益出发,若法律保护的是机器人而不是人本身,这就与传统的法律伦理观念相悖。

至少目前来看,机器人并不能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若承认人工智能生成方案的可专利性,完成发明创作的主体为机器人,但机器人并不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若将专利权利授予人工智能的操作者,又违背了专利法下定义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含义。

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成为了“无主之物”而陷入困境。

再者,人工智能虽然可能生成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的技术方案,但是在实用性要求方面,仍然需要人类进行实际检验,验证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意义。

因此,人工智能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发明人。

在实践层面,由于专利权渐渐地从一种具有正当目的的法律权利异化为一种竞争工具,专利领域的“圈地运动”如火如荼,方兴未艾,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竞赛一触即发,因此,反对者认为,若开放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专利技术的申请,将会大大增加专利的制度成本。

以遗传编程为例,其获得的最优解决方案,实际是进行排列组合、最优选择的结果,操作者只需要输入一定参数和期待获取的结果,就能够获得多种多样的技术方案,其操作者为了尽可能占据更多的市场优势,打击竞争对手,就会不断获取大量的方案,申请大量的专利。

这样就会给专利局带来较大负担,导致专利申请量巨大,专利积压。

专利审查员在短时间内要面对繁重的审查任务以及人工智能这一新兴技术,工作质量会受到较大影响,导致授权专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继续引发投机式的专利申请,造成恶性循环。

而支持者认为,上述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足以成为否定人工智能生成方案获取专利保护的足够理由。

首先,在理论上,专利法在实际中应灵活适用,凸显出法律制度对于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回应性特征。

在决定新技术客体是否应该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时,基于抽象定义的法律逻辑的力量在产业政策的权衡面前,常常显得非常有限。

美国国会将可专利主题的范围扩展到“阳光下人类制作的任何成果”,虽然立法要求发明人对于发明方案中实质性进步的内容作出贡献,但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而言,能够采取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方案的设计工具,本身就已经是一种突出的技术进步,能够增强方案的运行效率、精确度和创新性等,应当以技术方案的整体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将使用的工具或设备与具体技术策略割裂开来。

从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应持肯定态度,因此,在发展初期,应当肯定技术操作者的权利主体身份,以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实践层面,支持者主张,只要技术方案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三性”要求,就已满足专利审查要件,不应当在“三性”之外附加多余要求,提升专利审查的门槛,造成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对科技创新的抑制。

多年来,中国专利申请总量一直位居世界前列,2015年专利申请量已高达达2, 639, 446件,专利审查工作量十分庞大。

即使没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专利申请量激增和专利申请积压问题依然十分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提升专利审查的门槛,而在于有效促进核心技术的研发,增强专利审查员的审查技术,提升专利质量。

在发展前景广阔的技术领域,专利仍应当充分发挥其激励效应。

除了发挥激励作用之外,给予专利保护还有许多其他益处,比如促进信息的共享与商业化。

作为获得专利垄断性保护的对价,发明人需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相关信息,以便社会公众能够获取并改进,在专利到期后,进入公共领域被公众自由使用。

(二)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发明人之争在应用遗传编程生成专利方案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编程人员、数据操作人员和计算机等多方主体,关系较为复杂,既有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又有人机互动。

首先,编程人员与具体操作者很难称作为合作发明人,因为合作发明人必须是“为了获得同样的结果而工作”,且每一位都应当为了这样的结果产生作出一些贡献。

设计出遗传编程软件的工程师并不能够称为专利发明的合作发明人,因为其仅仅是在计算机编程方面付出了智力劳动,对于特定领域的发明方案的构思并无实质性贡献。

此外,专利范围的重合与交叉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就遗传编程本身而言,最初发明出这一编程并将其投入机械化使用的编程人员可以据此申请专利保护,获得垄断性权利。

建立在这一专利的基础上,可以衍生出其他领域的众多专利技术。

而这些衍生专利权人虽可以获得专利权,在行使专利方案时,但仍应尊重和维护原始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得实施侵权行为。

如果在这些专利上,继续将遗传编程技术的权利人作为合作发明人,无疑是对基础专利权范围的扩大,同时给予了重复保护,不利于促进改进专利的研发和创新,对技术进步造成阻碍。

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专利技术不应将编程人员涵盖其中。

其次,人工智能技术的操作者与生成技术方案的设备二者之间的“人机关系”也值得关注。

机器在发明过程中扮演的角色逐渐增多,人工智能的参与程度在不同领域、不同技术层面各不相同,有些仍需要人类提供指导,人工智能仅扮演辅助角色;有些则完全无需人类的介入,可以直接开发创新方案。

很多方案的发明过程可能是人类与机器共同合作的结果。

人类可能会借助机器输出的方案结果,而得到灵感,进行创新和改进。

如果这个机器是自然人,就构成合作发明。

但是机器并不是人,这最大的障碍所在。

作为发明人,必须对于发明的“构思”做出贡献。

而构思是指“某项发明的完整的、可操作性的界定或者永久的想法,而之后这一发明能够被投入应用之中”。

如果自然人仅仅是在计算机内输入任务指令和参考材料,这一自然人很难被称为是发明人。

比如在发明过程中,自然人甲希望自然人乙能够研发出新的技术方案,甲提供给乙一些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

如果乙最终获得有效的研发成果,甲并不能因为给乙提供了指导就成为专利权人。

这就给甲获得发明人的身份造成困难,无论乙是自然人还是计算机。

在传统的洛克劳动理论下,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属于个人的。

一旦个体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将其劳动掺入其中,使该物成为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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