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文
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文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增进政府透明度、维护人民知情权、监督行政权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定义、起源、意义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依申请公开制度源于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制约与监督的要求。
在过去,政府信息非常不透明,导致公民对政府行为的了解很少,且难以对政府的决策与行动进行监督。
为了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建设法治国家,依申请公开制度应运而生。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府是公民的代表,行政机关的活动涉及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让公民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依据,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这样一来,公民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政府的工作,提高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加政府的公信力。
其次,依申请公开制度还有助于维护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行政权力。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让公民更好地行使知情权。
公民有权知道政府在各个领域所掌握的信息,以及政府如何行使权力。
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公民可以更好地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监督政府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依申请公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行政机关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滞后、信息不全等问题。
政府信息的不及时和不全面,会对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依申请公开制度对公民的知情能力和资源要求较高。
公民需要了解政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行政程序等信息,还需要有经济和时间等资源来进行申请和调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总体而言,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推动政府的透明化、增进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行政权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提高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同时,政府也应增加公民对政府信息的获取渠道和途径,为公民提供更多便利。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浙质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浙质办〔2017〕4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5月2日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
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一)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传真左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邮编:310013)。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本制度规定了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政府信息应全面、及时、准确、便民地公开,包括概况信息、法规文件、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股室或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主要采取在本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公告栏、报刊、电视、电台、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并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信息。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篇一:1-3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机构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城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白府办[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白府办〔2011〕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白沙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除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业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八年十月十九日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管理委员会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政府信息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及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法定代表人及联应当提交当事人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5•【字号】穗府办[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目的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其工作程序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其工作结果应当经得起司法审查。
因此,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务必依法严格规范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根据《条例》和《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5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设多种依申请公开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开设网上受理系统、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受理等多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渠道,设计合适的申请表格,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同时,应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查看网上受理系统、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受理渠道的申请情况,避免延误受理时间。
二、健全受理登记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无论从上述何种渠道和形式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当以规范格式进行登记记录,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
除现场受理并能够当场答复的以外,行政机关都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正确把握申请诉求。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如下: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请求取得某些信息的一种机制。
它是一种重要的公民权利和透明治理的体现,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通常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如政策文件、行政规划、经济统计数据等。
依申请公开的意义不仅在于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更重要的是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信息的公开能够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减少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公开信息还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参与政策制定、监督政府行为的手段,增加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依申请公开的过程通常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材料、决定公开与否、提供公开信息等环节。
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依申请公开的权利。
这些法律法规对公开信息的范围、程序、时限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顺利行使依申请公开的权利。
然而,依申请公开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一些政府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导致申请者收到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及时。
其次,一些信息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敏感性问题,政府需要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也要权衡信息公开与其他利益的平衡。
最后,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可能存在繁琐、时限不明确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未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公众意识的提高,依申请公开机制将得到更好的实施和推广。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依申请公开的重视,建立更加便捷、透明的申请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更好的服务。
依申请公开的进一步发展将有助于实现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整体组织和架构,它决定了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层次关系。
一个良好的文章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同时也方便作者有条理地表达自己的思想。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背景政务公开是一种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在国家治理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申请范围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资料等信息。
申请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在线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务公开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申请的文件或资料名称、申请的方式(复制、查阅或提供复印件等)等内容。
申请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务公开信息时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利,并且要求的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范围。
申请的审核和答复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务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核和答复。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免费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免费提供政务公开信息,但是,行政机关收取复制、查阅和发送等相关费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拒绝公开行政机关对政务公开申请的答复有三种方式:同意公开、不予公开和部分不予公开。
拒绝公开的理由包括: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职权。
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在拒绝公开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的申请权利复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
实施效果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政府透明化、规范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公信力,使得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工作,从而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
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还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总结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我国政府为推动政府透明化、优化行政服务、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民主政治建设而推出的一项政策。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注重信息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便民化。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内容和方式。
未列入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不得公开。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的归口管理单位,制定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公众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公开申请渠道和流程,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信息公开咨询服务机构。
第八条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整理和更新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索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监督第十条单位应当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投诉渠道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自我监督,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向公众展示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激励和引导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工作,不得隐瞒、篡改、删除、销毁信息,不得阻碍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8]34号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8]34号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各级政府和市、区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制度,旨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监督。
本文将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篇1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制度,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公开范围: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决策过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开方式: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包括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新闻发布会、公开栏等。
3. 公开时限: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公开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公开。
4. 公开程序: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公开信息,包括信息审查、保密审查、公开前公示等程序。
5. 公开责任: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对公开的信息负责,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篇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通过法律、规定、政策等形式,规定公众有权获取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信息的制度。
以下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制度遵循公开原则,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
公开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政府和公共机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公开范围: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所掌握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例如政府决策、政策文件、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信息。
3. 公开方式: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抚顺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9]94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7【实施日期】2009.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抚顺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抚顺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17日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直机构以及市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市直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做出提供或不提供本部门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市直行政机关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处室负责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在指南中应当告知公众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程序和获取方式,以及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邮寄、传真及现场受理和其他便民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告知填写内容和所需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依申请公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原则。
依申请公开法律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依申请公开法律制度的概述、法律依据、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依申请公开法律制度的概述依申请公开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求,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律制度。
依申请公开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信息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依申请公开法律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程序、方式和责任等内容,是依申请公开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信息,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信息,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四、依申请公开法律制度的程序要求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文号、形成时间等。
2.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3.答复: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答复内容包括是否同意公开、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
4.公开: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本模板】
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应依法、科学、规范、高效进行,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公民的信息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完善工作机制。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最高主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第九条本单位的信息公开范围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政策解读、重要决策、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本单位可以以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一)主动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如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等。
(二)被动公开:根据公民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根据公民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并根据不同的信息属性和依申请公开情况,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信息申请和公开程序第十二条公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书面申请;(三)电子邮件申请。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要求;(三)申请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一)收到申请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三)对于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原本决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四)对于决定予以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申请人;(五)对于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第一条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医疗保障信息。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股(室)、本单位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一)概况信息。
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法规文件。
本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股室或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年度工作规划或工作要点。
(六)局领导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信息等工作动态,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业务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采取在本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公告栏、报刊、电视、电台、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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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驶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单位提出。
第五条我局将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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