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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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质量评估标准为了规范法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工作,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建立科学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评价体系,现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环节制定以下质量评估标准。

一、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

1、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的接待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审:

(一)根据“两个《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是否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

(三)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代为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提交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经济困难)证明等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查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材料的情况。

2、法律援助机构的接待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所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名称、份数。除经济困难证明收取原件以外,其他材料原则上应收取复印件。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

3、法律援助机构的接待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后,应当在2日内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交法律援助统一审查。法律援助机构的接待人员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4、法律机构的接待人员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应由所属的法律

援助机构受理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接待人员经过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与申请事项的类型范围进行形式审查后,得出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两个《条例》”所规定申请条件的审查结论后,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人坚持要求其提交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的,应当在2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

5、法律援助机构的接待人员应当在完成一个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后,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评估表,主要以“两个《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标准,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与申请事项的类型范围进行形式审查评估,同时也要对申请所涉及案件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查结论。

6、重大疑难案件的评估标准为:

(1)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起诉前需要进行证据收集的案件;

(3)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4)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案件涉及群体性事件或上级维稳及信访部门指派办理的案件;

(6)涉及专门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7)其他类型的重大疑难案件。

二、法律援助申请的集体审查

1、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集体审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和限制无价值的援助或法律援助权的滥用,从法律的角度审查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查看对这一事项的援助是否有实际的意义,即法律审查。

采用的审查形式是对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事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2、集体审查的组成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分类审查制度。(1)一般案件或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受理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本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申请案件的接待人员进行审查;(2)重大疑难案件的申请除由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本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申请案件的接待人员审查外,还可以面向社会律师招募并组成若干个专业事项律师援助工作组,由援助机构人员会同相关专业组的律师一起审查或者安排案件承办人在决定给予援助前提前介入,参与援助申请的审查工作。

3、法律援助申请案件集体审查评估的标准。对法律援助申请案件进行法律实质审查应当优先考虑以下评估标准:

(1)申请事项是否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值得采取法律行动。

此项标准的评估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利用法律援助滥用诉权。审查的对像是申请人是否有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初步证据,申请人的权益是否有采取法律行动加以维护的必要。若根据现行法律,其要求显然没有根据,或者缺乏相应的必要证据,则申请人就面临丧失获得法律援助资格的风险。

(2)申请事项所涉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评估后,预计有明显的不致败诉的可能。

此项标准是为了预先评估法律援助的结果。其目的首先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诉权,实现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的目标和宗旨。其次才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减少法律援助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审查的方式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的法律事实对案件可能的结果作出合理预见。审查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以下明显的不致败诉的可能结果:(一)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至少部分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二)申请的案件是否存在调解结案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能;(三)

申请事项的时效(劳动仲裁时效,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是否届满。

(3)对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能够产生法律援助的效益。

此项标准是为了保证法律援助资源运用的效益最大化。以下情况在审查时,应当考虑不予以法律援助:(一)申请人因法律援助可能得到最大利益甚微,甚至可能低于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给办案人员的成本费用;(二)通过对可以预见的裁决结果进行可执行性审查,发现义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也充分了解存在无法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合法权益的风险。(三)申请援助的事项通过行政渠道或其他方式解决从时间、效率和财力上更有利于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因此免于诉累,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因此免于浪费稀缺的法律援助资源。

4、法律援助申请案件集体审查评估的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定的审查期限内对法律援助申请案件进行集中集体审查评估。审查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先由法律援助申请案件的受理接待人员向审查评估机构介绍对援助申请的形式审查情况。主要介绍申请人的自然情况与申请事项的基本事实,以及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与申请事项的类型范围进行形式审查的评估结果。

(二)由案件受理人员按照实质审查的标准,从证据、法律关系、案件争议事实、时效、案件可能的诉讼结果及执行提出审查意见。

(三)确定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实施质量跟踪的关键环节和具体措施。包括的主要内容:法律关系选择、证据调取、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承办人的建议提示等。

(四)建议案件承办人对受援人应当做出的风险提示。

(五)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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