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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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体系
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都有自己的合同体系,它构成工程中复杂的合同关系,合同管理首
先面对这个合同体系。
4.1 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4.1.1 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项目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它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
程施工和运行等阶段;有建筑、土建、水电、机械设备、通信等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需
要各种材料、设备、资金和劳动力的供应。由于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一个
稍大一点的工程其参加单位就有十几个、几十个,甚至成百上千个。它们之间形成各式各
样的经济关系。由于工程中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是合同,所以就有各式各样的合同。工程
项目的建设过程实质又是一系列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
在一个工程中,相关的合同可能有几份、几十份、几百份,甚至几千份。它们之间有
十分复杂的内部联系,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网络。在这其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
要的节点。
4.1.1.1 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
业主作为工程(或服务)的买方,是工程的所有者,他可能是政府、国营或民营企业、其他投资者,或几个企业的组合,或政府与企业的组合(例如合资项目、BOT 项目的业主)。他投资一个项目,通常委派一个代理人(或代表)以业主的身份进行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
业主根据对工程的需求,确定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这个目标是所有相关合同的核心。要实现工程总目标,业主必须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各专业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建设过程的咨询与管理等工作委托出去,必须与有关单位签订如下各种合同: (1)咨询(监理)合同即业主与咨询(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咨询(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招标和施工阶段监理等某一项或几项工
作。
(2)勘察设计合同即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地质勘察和技术设计工作。
(3)供应合同如果有由业主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业主必须与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供应(采购)合同。
(4)工程施工合同即业主与工程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个或几个承包商承包获分别承包土建、机械安装、电气安装、装饰、通信等工程的施工。
(5)贷款合同即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后者向业主提供资金保证。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有贷款合同、合资合同或BOT 合同等。
在建筑工程中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4—1 所示。
按照工程承包方式和范围的不同,业主可能订立许多份合同。例如将工程分专业、分阶段委托,将材料和设备供应分别委托,也可能将上述委托以各种形势合并,如把土建和安装委托给一个承包商,把整个供应委托给一个成套设备供应企业。当然业主还可以与一个承包商订立总承包合同(一揽子承包合同),由该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供应、施工,甚至管理等工作。因此不同合同的工程(工作)范围和内容会有很大区别。
4.1.1.2 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承包商是工程施工的具体实施者,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者。承包商通过投标接受业
主的委托,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和承包商是任何建筑工程中都不可缺少的。
承包商要完成承包合同的责任,包括由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工程范围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并为完成这些工程提供劳动力、施工设备、材料,有时也包括技术设计。任何承包商都不
可能、也不具备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能力,他同样必须将许
多专业工作委托出去。所以承包商常常又有自己复杂的合同关系:
(1)分包合同对于一些大的工程,承包商常常必须与其他承包商合作才能完成总包合同任务。承包商把从业主那里承接到的工程中的某些分项工程或工作分
包给另一承包商来完成,则与他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下可能订
立许多分包合同,而分包商仅完成他所分包的工程,向承包商负责,与业主
无合同关系。承包商仍向业主担负全部工程责任,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所属各
分包商工作之间的协调,以及各分包商之间合同责任界面的划分,同时承担
协调失误造成的损失,向业主承担工程风险。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的批准。
(2)供应合同承包商为采购和供应工程所必要的材料和设备,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3)运输合同这是承包商为解决材料和设备的运输问题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4)加工合同即承包商将建筑构配件、特殊构件加工任务委托给加工承揽单位而签订的合同。
(5)租赁合同在建筑工程中承包商需要许多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周转材料。当有些设备、周转材料在现场使用率较低,或自己购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自
己又不具备这个经济实力时,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6)劳务供应合同即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由劳务供应商向工程提供劳务
(7)保险合同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上述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4—2 所示。承包商的这些合同都与工程承包合同有关,都是为了完成承包合同而签订的。
4.1.1.3 其他情况
在实际工程中还可能有如下情况
1)设计单位、各供应单位也可能存在各种形式的分包。
2)承包商有时也承担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设计(如设计—施工总承包),则他有时也必须委托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3)如果工程付款条件苛刻,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承包商就必须借款,需与金融单位订立借(贷)款合同。
4)在许多大工程中,尤其是在业主要求总承包的工程中,承包商经常是几个企业的联营体,即联营承包。若干家承包商(最常见的是设备供应商、土建承包商、安装承
包商、勘察设计单位)之间订立联营合同,联合投标,共同承接工程。例如,在某
工程中,由中外三个投资方签订合资合同共同构成业主总承包方又是中外三个承包
商签订联营合同组成联营体,在总承包合同下又有十几个分包商和供应商,构成一
个极为复杂的工程合同关系。联营承包已成为许多承包商经营战略之一,国内外工
程中都很常见。
5)在一些大工程中,分包商还可能将自己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再分包出去。他也需要材料、设备和劳务供应,也可能租赁设备或委托加工,所以他又有自己复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