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产是法人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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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本条是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的规定。
第四章 公司的设立
知识点10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使公司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意义:(1)是公司独立人格产生的必备过程;
知识点2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的公司
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 (三)中国的公司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规定的,股东以出资方式设立,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内涵 (一)我国将企业、公司限定于商事企业、公司。 (二)我国的公司通常是指狭义公司。
知识点4 公司法体系及其立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的公司法简介 (一)英国公司法简介 (二)美国公司法简介 二、大陆法系公司法简介 (一)法国公司法简介 (二)德国公司法简介 三、折衷法系公司法
知识点5 我国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我国《公司法》的制定 二、新《公司法》的变化 (一)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 (二)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 (三)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 管理的参与 (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五)明确规定了“公司直索责任” 制度 (六)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特征如下:1、公司组织具有浓厚的资合性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5、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三、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 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点9 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 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如下: 1、股东责任有限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6、公司具有一定人合因素
(三)设立中公司权利义务归属 1、关于设立中公司权利义务归属,可分三种情况来考 虑: 2、设立中公司行为的责任归属: (1)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之行为责任归属 (2)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为的责任归属
知识点13 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概说 公司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实施的,因此公司设
(二)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定的条件 (组织、人数、出资要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 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效力不同: (3)行为人不同: (三)公司设立、设立登记与成立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 (一)自由设立主义 由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 作任何限制,法律不加任何干预。 (二)特许设立主义 特许设立主义指的是公司成立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 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 (三)核准设立主义 核准设立主义指的是公司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 还必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四)准则设立主义 准则设立主义指的是公司法预先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 只要符合设立条件,公司即可登记成立。
五、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一)本国公司 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是本国公司。 (二)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公司不具有本国国籍而隶属于外国国籍 的公司。 (三)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指以一国(通常是本国,又称母国)为基地 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称东 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 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
二、公营公司和民营公司 (一)公营公源自文库 公营公司是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资经营 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 的公司。 (二)民营公司 民营公司是私人投资经营或私人与政府合资,且私人出 资超过50%的公司,这种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居多。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一)母公司 母公司是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并依协议直接或 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
(二)物的条件(即资本条件) 1、关于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 2、关于货币出资 (三)行为条件 (四)经营条件 (五)组织条件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
知识点12 公司设立的效力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设立的效力 (一)公司合法成立 (二)公司设立失败 (三)公司有瑕疵地成立(公司设立瑕疵) 1、公司设立瑕疵的原因 2、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问题 (一)概念 (二)设立中公司需与社会发生各种联系,需为以下几 种行为:
立的法律责任主要指的是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些学者 甚至直接称之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为设立公司而形成的关系 称为发起人合伙,即为设立公司这一特定目的而组建的 临时性合伙。因此,发起人之间应当依照合伙关系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一)发起人对公司的法律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3、承担未经认可的设立费用 (二)发起人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2)构成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3)国家可以通过此制度进行有效的管理。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指为了设立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 综合法律行为。它是公司登记行为之一,属于行政行为。 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登记的区别在于: (1)发生时间不同: (2)行为性质不同: (3)法律要求不同: (4)法律效力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特征:投资主体只有国家;行使权利的主 体是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由权 利主体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适用对象特定化为由 国家垄断经营的特殊行业(例如,石油、电力、钢铁); 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运作规则特殊。 (二)设立方式 (三)组织机构 四、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 公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知识点6 公司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法属于商法,商法属于民法的特 别法,所以,公司法也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一)公司法与民法 (二)公司法与商法 (三)公司法与经济法 (四)公司法与企业法 (五)公司法与证券法
二、公司法的作用 (一)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 (二)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三)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
知识点11 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首期发行的股份是否全部由发 起人认购,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二)募集设立 (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利弊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人的条件 1、股东与发起人人数要求 2、发起人资格
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五)股份两合公司 负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根据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不持有 股份的不承担出资责任,且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划分为 等额股份。 二、英美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 1、注册公司:依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 2、非注册公司:依特许制度和特别法令而设立的公司。
三、公司的特征 (一)营利性 (二)社团性 (三)法人性
公司法人性的表现: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定性 1、公司形态法定化 2、公司内容法定 3、公司公示法定
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 知识点3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 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征 (一)公司法是兼具商行为内容的商组织法; (二)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三)公司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四)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的实体法; (五)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六)公司法具有发展性、变动性。
(二)开放式公司与封闭式公司 1、开放式公司(多数人公司):其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类似于大陆法系上市的股份公司。 2、封闭式公司(少数人公司):股份不能自由转让, 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普通有限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 1、普通有限公司: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认 缴的股份为限。若其认缴的股款已缴足,则不再承担其 他财产责任。 2、保证有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歇业 时依其所保证的金额向公司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但 超出该保证金额的,则不再承担其他财产责任。
知识点8 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无限公司
由两名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 连带责任的公司。 (二)两合公司
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 东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 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的类型 知识点7 公司的学理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资兼合公司。 (一)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比 如,无限公司。 (二)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以公司的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比如, 股份有限公司。 (三)人资兼合公司 人资兼合公司是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 的公司,比如,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5、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就其本质而言,原本就是对个 人经济活动的超越。即企业乃个人间结合的产物,其一 经形成就成为一个“法律上的人”。 (二)企业在社会功能上是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 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企业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 (四)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是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 的法律形式。
(四)美国的特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这种所谓的 有限责任公司与大陆法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差异极大。基 于其性质,将其称为“合伙型有限责任公司”其实更为 合理。该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普通合 伙、有限合伙和封闭式公司优点的企业组织。
公司法学
推荐教材: 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公司的内涵与变迁 知识点1 企业内涵的法律界定 一、企业概述 商法意义上将企业界定为: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 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基本特征 (一)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 1、组织体就是团体、团队、组织。 2、团体独立人格的四大要素。 3、独立财产是法人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 4、独立的责任是企业法律人格的突出的独立的表现。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全部股份或达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 制,或依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总公司和分公司 (一)总公司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关于业务的经营、 资金的配置、财产的调度、认识的安排均由总公司统一 指挥决定,即对公司的人、财、物、务全面控制。 (二)分公司 分公司指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我国,它是指公 司在其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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