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修改内容及有关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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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

2.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5%最低税率改为3%,并拉大了6个税率档次的级距;

3.调整了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对五档税率级距相应作了2-3倍的扩大调整;

4.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改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1. 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必要费用的标准由“按月减除2000元”修改为“按月减除3500元”;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800元”改为“每月1300元”。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生计费用扣除的掌握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将工资、薪金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根据以往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其在税前比照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给予扣除,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领取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此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

四、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问题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800元调整为每月1300元,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每月4800元不变。

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新的计税标准执行口径问题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是指纳税人自2011年9月1日起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单位应按修改后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每月3500元)、税率(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2011

年9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尽管税款是在2011年9月1日后申报缴纳入库,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例如,纳税人张某2011年8月5日取得工资5000元,尽管其应纳税款于2011年9月6日申报缴纳入库,但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不能享受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及新的税率。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也按以上掌握。

例如,2011年12月3日,韩先生取得工资3400元,同时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计算如下:1.因韩先生当月工资未达到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其年终奖金可扣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差额100元,对剩余的24000元按数月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年终奖金24000元除以12得出商数2000元,对应新税法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105;

3.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六、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对采掘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1.平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

2.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

3.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

4.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

5、汇算清缴时应缴(应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平时预扣税款。

七、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2011年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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