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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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258号

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258号

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2日财教[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为促进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开展,规范和加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扶持民族地区民族文字出版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民族文字出版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一)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项目,包括:1.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编辑、制作、出版;2.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编译;3.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发行。

(二)民族文字新闻出版单位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包括:1.民族文字书刊印刷单位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2.民族语言音像制品制作、复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3.民族文字党报党刊印刷、传输设备更新改造。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新出产业[2009]298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出产业〔2009〕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总署机关各司(厅、办),署直各单位: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妥善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全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推动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闻出版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为做好新闻出版工作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战略部署。

新闻出版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开创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新局面。

2.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66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2件)编者按:2019年11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现行新闻出版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9年11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82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567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68569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0571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2573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4575中国期刊年鉴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6577期刊出版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期刊年鉴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8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闻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优良传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做政治坚定、引领时代、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

第一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人民群众作为报道主体、服务对象,多宣传基层群众的先进典型,多挖掘群众身边的具体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运用群众的生动语言,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精神需求,使新闻报道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3.保持人民情怀,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呼声,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产品印装质量监督抽查的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产品印装质量监督抽查的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产品印装质量监督抽查的公告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产品印装质量监督抽查的公告为进一步提高出版产品印装质量,促进出版和印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的文化权益,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7月至12月对出版产品印装质量进行了行业监督抽查。

共监督抽查76家图书出版单位,抽取样品380种,样品数量总计8761册。

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单册合格率为98.53%,批质量合格率为98.42%。

此次出版产品印装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30家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和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全部46家图书出版单位。

样品抽取以推荐性行业标准CY/T 12-1995《书刊印刷品检验抽样规则》为依据,随机抽取2007和2008年各图书出版单位所出版、印刷的库存图书或教材。

同时兼顾精装、平装,单色、多色,以及骑马订、锁线订和胶订等不同装订方式。

每个出版单位抽取5个品种。

技术检测以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788-1999《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GB/T 18359-2001《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和推荐性行业标准CY/T 4-1991《凸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CY/T 5-1999《平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CY/T 27-1999《装订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精装》、CY/T 28-1999《装订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平装》、CY/T 29-1999《装订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骑马订装》等为依据,检测成品外观、图文印刷和装订等项目。

以不合格产品分布情况统计,中央在京出版单位有14家,28册不合格。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
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0•【文号】新出印发[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出印发[2009]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为确保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出版物市场繁荣有序、社会和谐稳定和意识形态安全,根据第二十二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月23日至3月22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行动(以下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个时期以来,非法出版活动日趋猖獗。

非法出版物表现在市场上,有些是从境外走私进来的,或是地下生产厂制作的,但是也有些非法出版物就出自正规的印刷、复制企业。

在销售环节,非法出版物大都是游商走贩兜售;但是一些正规音像店、书店、出版物批发市场也为非法出版物提供了经营场地。

正规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销售单位参与非法出版活动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当前打击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所辖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指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力争将非法出版猖獗的势头打压下去。

二、突出重点、制定计划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部分印刷、复制企业的订单比较往年大幅下降。

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协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同时,也要加强行政监管,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有些企业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给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添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编制《“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编制《“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编制《“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5•【文号】新广出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编制《“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中央直属企业:“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决定性阶段,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对进一步提高精品出版能力,不断提升我国新闻出版总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精品生产作为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推出更多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伟大时代的优秀出版物,不断推动出版繁荣发展,发挥出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宣传真理、普及科学、资政育人的功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报送“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报送“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报送“⼗⼆五”国家重点图书、⾳像、电⼦出版物出版规划执⾏和调整情况的通知⽂号:新出字[2011]407号颁布⽇期:2011-12-02执⾏⽇期:2011-12-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央直属企业:2012年是深⼊贯彻落实⼗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化体制改⾰、加快推动社会主义⽂化⼤发展⼤繁荣的重要⼀年,也是实施“⼗⼆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的关键之年。

根据《关于实施“⼗⼆五”期间(2011-2015年)国家重点图书、⾳像、电⼦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出字〔2011〕93号)的⼯作部署,我署每年将对“⼗⼆五”国家重点图书、⾳像、电⼦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的执⾏情况进⾏检查,确保规划项⽬完成的质量和进度。

同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社会主义⽂化发展的新趋势、各族⼈民精神⽂化⽣活的新期待,对规划进⾏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规划项⽬检查和调整的要求(⼀)承担“⼗⼆五”图书、⾳像、电⼦出版物规划项⽬的出版单位(以下简称为“出版单位”)应按照要求对规划项⽬的进展情况、完成情况进⾏认真⾃查,并对项⽬进⾏阶段性总结。

各省级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出版单位的⾃查⼯作进⾏督促和审查。

(⼆)出版单位要根据⾃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规划项⽬。

规划项⽬的调整包括撤销不具备出版条件、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项⽬,以及对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新项⽬进⾏增补。

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规划的具体情况,指导和审核出版单位规划项⽬的调整。

⼆、增补项⽬的要求(⼀)指导思想⾼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针;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创新为动⼒,推动社会主义⽂化⼤发展⼤繁荣。

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8月)总则一、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国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的基本情况,给国家宏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内容: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情况。

三、凡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从事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法人单位,必须依法填报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

四、基层填报单位使用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下载的专用填报软件,完成填报后通过互联网将统计数据直接报送至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

同时具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复制权的单位,应分别填报《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报表》和《全国音像电子制品复制加工统计报表》。

五、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实行属地管理。

省及省以下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统计数据的催报、审核、汇总工作。

各地区统计数据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最后报送的数据为准。

各级审核单位通过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提供的专用审核软件下载本辖区的统计数据,完成催报、审核、汇总后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至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

六、在京中央级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统计数据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负责审核、汇总。

七、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为月报。

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填报的报表,应于每月15日内报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的报表,应于每月20日内报出。

七、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八、本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ﻬﻬ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月报表制表机关: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39号统计表号:yxdzcb-1有效期至:2009年7月报出时间:基层单位每月15日前报出;填报单位全称:(盖章)管理部门7月20日前报出。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 E_mail:媒体形态及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统计内容分类表指标解释及填制说明1、填报单位报告期出版的每一个品种音像、电子出版物,都应单独填报本报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新出发[2007]167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出发[2007]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2007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已经结束。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年检工作高度重视,对辖区的发行单位进行了认真的年检登记,并对违规单位进行了及时处理。

2007年,除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和因各种原因未参检的单位,全国共有56家总发行企业、23家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他单位计117432家参加了年检,参检率有所提高。

参检单位中3910家被缓期登记,753家受到警告,2478家被取消登记,1家总发行单位被终止从事总发行业务。

北京、江苏、四川、江西、山西、云南等省(市)新闻出版局认真审核发行单位年检材料,仔细核对和汇总相关数据,及时向我署提交了质量较高的年检报告。

总体看,200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增速放缓,质量进一步提高。

同时,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突出,企业间差距不断拉大,一批经营不善的企业退出了市场。

为更好地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发行单位年检时间原则上为2008年1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

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年检总结。

二、年检范围(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本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10•【文号】新出图[1997]860号•【施行日期】1997.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图书、音像、期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为了进一步落实《出版管理条例》,加强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的管理,现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新闻出版署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规划、指导、核准全国性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文化部。

2.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文化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划入后交给地方政府。

2.将文化部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1•【文号】新出厅字[2012]374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出厅字[2012]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中央直属企业: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二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一年,是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

生产更多更好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出版精品,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科学编制、有效实施“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推动精品生产,打造中华民族文化品牌的重要举措。

根据《关于报送“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的通知》(新出字[2011]407号)的要求,总署对《规划》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

同时,根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新要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确立了“十二五”期间《规划》数量由2000种增加到3000种的目标,组织开展了2012年《规划》增补工作,对《规划》进行调整、充实。

现将《规划》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规划》执行及增补情况《规划》实施第一年,进展情况顺利,阶段性成果显著。

《规划》项目共2030种,已全部完成241种(图书202种、音像35种、电子出版物4种),占总量的11.9%;部分完成500种(图书372种、音像84种、电子出版物44种),占总量的24.6%。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3•【文号】新广出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有关中央直属企业:《“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出版规划”)编制工作从2014年8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开始,经历了前期调研、项目申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四个阶段,首次遴选工作已全部完成。

“十三五”出版规划项目由图书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两大部分11个子规划组成,其中图书部分包括9个子规划,分别是主题出版规划、重大出版工程规划、文艺原创精品出版规划、未成年人出版物出版规划、少数民族出版规划、古籍出版规划、辞书出版规划、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出版规划、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出版规划。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部分包括2个子规划,分别是音像制品出版规划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

首次遴选的“十三五”出版规划项目共2171种,未来五年“十三五”出版规划总体规模为3000种左右。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三五”出版规划,对于出版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提高精品出版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升我国出版总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像制品和电⼦出版物样本缴送⼯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像、电⼦出版单位:2001年12⽉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中规定“出版单位发⾏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同时,国务院颁布的《⾳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和我署颁布的《电⼦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也分别对⾳像制品和电⼦出版物样本缴送作了明确规定。

然⽽⼀些⾳像、电⼦出版单位由于缴送样本意识淡薄,没有按规定及时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缴送样本。

为了做好⾳像制品和电⼦出版物的样本缴送⼯作,现通知如下:⼀、要⾼度重视样本的缴送⼯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送样本是出版单位应尽的义务,这对于建⽴国家出版样本库,加强对⾳像、电⼦出版⾏业的⾏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像、电⼦出版单位要充分重视此项⼯作,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对本单位2005年以来的出版情况进⾏核查,对没有及时缴送的⾳像制品和电⼦出版物样本,应在本通知下发之⽇起2个⽉内清理后邮寄或直接送达新闻出版总署⾳像电⼦出版物样本征集办公室、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对辖区内⾳像、电⼦出版单位的样本缴送情况进⾏跟踪检查,加强对出版单位缴送样本⼯作的监督。

⼆、具体要求1.缴送样本范围。

缴送样本为新版⾳像制品和电⼦出版物,对于再版的⾳像制品和电⼦出版物,凡是节⽬内容有变动、包装有更换或使⽤新的条形码的,均需缴送样本。

此外,对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像制品和电⼦出版物,也要按规定缴送样本。

2.样本缴送要及时、完整。

⾳像制品和电⼦出版物出版发⾏后,30⽇内须向新闻出版总署⾳像电⼦出版物样本征集办公室、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本各1套,所缴送的样本必须完整,不得有缺失。

3.凡缴送的出版物样本,应附有单位盖章的《⾳像制品缴送样本清单》或《电⼦出版物缴送样本清单》,⼀式三份。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2006年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要点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12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2006年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要点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12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2006年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2006年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要点的通知(2006年1月28日新出法规[2006]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总署机关各司(厅、局)、署直各单位,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出版(报业、期刊、发行)集团,各有关行业协会及有关院校:现将《2006年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要点2006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发展目标的开局之年,也是新闻出版业繁荣发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一年。

2006年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力繁荣新闻出版事业,积极发展出版产业,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建立富有活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出版物监管体系,营造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的社会环境,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出版物走向世界,着力加强党的建设和人才建设,不断提高新闻出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新闻出版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1)充分发挥出版媒体的功能,系统、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组织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网络出版机构精心安排出版一批有深度的学习和宣传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署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08•【文号】新出音[1996]697号•【施行日期】199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新出音(1996)697号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5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发布了《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第3号令)和《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第6号令)。

上述两个文件分别明确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并将样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自电子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新闻出版署、北京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

为了做好样品的缴送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缴送范围凡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均应将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AT)、录像带(VT)、唱片(LP)、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激光唱视盘(VCD)等〕和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集成电路卡(IcCard)等〕按照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北京图书馆(仅限电子出版物)缴送样品,每种1份。

二、缴送办法由出版单位填写一式二联《缴送样品清单》,随样品缴送各样品征集办公室。

各样品征集办公室核收后,应在清单第一联上签字、盖章、返回出版单位,以备查验。

缴送样品可直接送到各征集办公室,也可通过邮局寄送。

出版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指定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报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以教辅读物为重点的专项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以教辅读物为重点的专项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以教辅读物为重点的专项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1•【文号】新出图[2007]268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以教辅读物为重点的专项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新出图[2007]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切实解决广受社会关注的出版物质量问题,我署将2007年确定为“出版物质量管理年”。

自2003年以来,我署先后开展以辞书、教材教辅、少儿读物和地图类图书为重点的专项质量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为巩固历次专项质量检查成果,从根本上解决广受关注的中小学教辅读物质量问题,我署决定今年继续开展以教辅读物为重点的图书质量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组织机构本次检查由新闻出版总署、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我署统一部署督导,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出版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思想作风正派、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对所辖和所属出版社的图书实施检查。

二、检查的原则本次检查的图书范围是,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出版的中小学教辅图书(以图书版权页时间为准),包括习题汇编、课程辅导读物、竞赛辅导读物、作文辅导读物等。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检查,严格执法,杜绝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促进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提升质量意识,为社会贡献优质有益的出版物。

三、检查的重点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所辖和所属出版社出版教辅图书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检查品种和数量,重点检查与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等主干科目相配套的辅导读物。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05•【文号】新广出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现将2014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出版改革,按照做强做优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的“三个一批”总体要求,坚持发展和管理并重,有效整合出版资源,推动传统电子出版物和新兴数字出版融合发展。

二、核验范围参加此次年度核验的为全国各电子出版单位,包括独立电子出版单位、拥有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版权的出版单位以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2012年、2013年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单位参加此次年检,2014年新批准的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

三、核验内容1.开展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主要审核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设备;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是否有适应电子出版物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主要检查电子出版物(电子书)出版单位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否及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专用书号、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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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质量检查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
【发文字号】新出音[2007]1092号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8.15
【实施日期】200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出音[2007]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各音像制作单位:
近年来,我国音像电子出版业发展很快,年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超过4万种,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出版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必须看到,在音像电子出版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质量问题是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出版质量问题,加强管理,不断提高音像、电子出版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总署关于开展“出版物质量管理年”的有关部署,决定在2007年8月中旬至11月中旬对全国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行一次专项质量检查。

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和实施
此次检查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共同组织实施。

总署将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市音像、电子出版物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组由署音像司、中国音像协会、中国版协电子与网络出版工作委员会、有关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部分省级新闻出版局共同组成,检查分成若干个组,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也要组织思想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辖区内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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