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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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情简介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三级伤残。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同意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员工入职登记表;3. 员工受伤证明;4. 医疗费用发票;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6. 员工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7. 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的通话录音。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同时,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员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综合以上情况,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 公司支付员工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万元;2. 公司支付员工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3. 公司支付员工误工费人民币5万元;4. 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 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 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 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食品行业2、饮水行业。3、 整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4、育、教育行业。5、招用流 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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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余某患抑郁症应休的医疗期为9个月还是24个月 ?理由是什么?
回答: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 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就能认为患有精神病的 职工就可以至少休24个月的医疗期,对此,法律规 定不够明确。
回答: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厂方对刘某12个月的经济补 偿金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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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某可否要求补交社会保险 回答:刘某可以要求补交至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社 保金额。《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 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 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8、因为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刘某是否可要 求做职业病鉴定? 回答:由于刘某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对于要 求的职业病鉴定要求,厂方在刘某离职前对其必须进 行健康检查,如果异常现象,对于刘某的要求可以予以 拒绝.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8年出生,大专学历。

2010年7月,张某入职某电器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6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表现进行评定。

张某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乡照顾老人,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希望其继续留任。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张某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离职。

然而,张某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其在离职前一个月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即擅自离职期间仍在其他公司兼职。

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遂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自己在离职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聘新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培训费用等。

因此,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四、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篇1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20xx年12月8日,蔡某以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455元。

该委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xx)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34.02元;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

某某泵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20xx)合法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裁定送达某某泵业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某某泵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业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规定认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某某泵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篇2蒋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0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2012年5月,张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公司认为张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先生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例中,张先生在合同期限内依法提出辞职,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二:加班费争议案【案情简介】李女士在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每月加班时间为20小时。

李女士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公司制度规定加班费为每月100元为由拒绝支付。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加班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此案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工伤认定争议案【案情简介】王先生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

王先生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王先生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内,拒绝为其办理工伤认定。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1985年5月出生,2008年7月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工程系,同年8月入职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技术员职务。

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张三入职公司后,一直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工作,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张三得知此消息后,与公司协商,希望公司能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张三不符合续签条件为由拒绝。

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多少赔偿金?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以张三不符合续签条件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张三存在上述三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赔偿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8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2015年1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科技公司同意张某的辞职申请,并在同年2月1日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在离职后,张某发现科技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

张某多次与科技公司协商,要求支付上述款项,但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8000元;3.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2000元;4.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6000元。

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2.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3.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加班费;4.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依法通知科技公司参加仲裁,科技公司未按时参加仲裁。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2. 工资条;3. 考勤记录;4. 离职证明。

科技公司对张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拒绝支付11月工资;2.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因此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4. 科技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1. 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2.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但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11月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4. 张某在2014年存在加班情况,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5. 科技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律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将选取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加班费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小李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王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工资支付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张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小张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案例四:工伤认定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赵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小赵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认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其他情形。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ppt课件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ppt课件
对每个案例进行总结,提炼出对企业的启示和建议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的启示与建议
企业应当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完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重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企业应当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完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完善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如果劳动合同不完善,就可能导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从而产生劳动争议。
遵守劳动合同的必要性: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视劳动争议的预防:企业应当重视劳动争议的预防,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加强沟通协调等方式,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企业应当规范加班制度和工资计算方式,避免加班时长和工资计算的争议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保险等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费用,避免因欠缴或漏缴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规范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因员工不懂法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素质,避免因员工工作失误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避免因工资待遇不合理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争议问题,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更大的争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劳动争议问题,避免因应对不当而引发更大的风险。
案例细节:员工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员工工作量不饱和,不应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工厂(以下简称“工厂”)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不断调整生产计划和员工工资。

然而,在2018年,工厂因工资调整问题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李某于2015年入职工厂,担任生产线操作员。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

2018年,工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决定调整工资结构,将原本的固定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形式。

新规定下,李某的基本工资降低至4000元,绩效工资则根据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浮动。

李某对工资调整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随后,李某向工厂提出抗议,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

工厂则认为,调整工资结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且已提前通知了李某,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合法?2. 工厂是否应恢复李某的原工资待遇?三、案例分析(一)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征求劳动者同意。

”在本案中,工厂在调整工资结构前,已提前通知了李某,并征求了其意见。

然而,李某对调整后的工资待遇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

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

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工厂调整后的基本工资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工厂调整工资结构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

2.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概况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但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没有明确规定。

小李认为公司存在恶意欠薪、违法解雇等行为,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和解雇赔偿金。

二、案件事实1. 小李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

2. 公司在未正式解雇小李的情况下,曾多次无故拖欠小李工资,导致小李生活困难。

3. 公司最终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了小李,但未支付解雇赔偿金。

三、案件分析1. 小李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员工权益。

2. 公司未按时支付小李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小李生活受到影响。

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小李,但并未支付解雇赔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支付解雇赔偿金,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处理1. 小李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工资拖欠证据、解雇通知书等。

2.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小李的诉讼请求,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和裁决。

3.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此案,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工资、解雇赔偿金等。

五、结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保障员工的权益。

同时,员工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约定工资待遇、五险一金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才能得到有效处理,保障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篇2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甲公司与乙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先生担任销售主管,工资为每月8000元。

2023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023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023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一、“加班没商量,报酬没着落”解析:这公司可有点不地道了啊。

在劳动法律法规里,只要是公司安排的加班,不管他嘴上说是不是“自愿”,那都得给加班费。

小李呢,就可以收集一些证据,像加班时的工作邮件啊、同事的证人证言之类的。

如果公司还是耍赖,小李就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还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呢。

这就好比你帮别人干活了,别人不能白使唤你,得给报酬呀,不然不就成了“免费劳动力”了嘛。

二、“孕期被辞退,天理难容”案例:小张是个准妈妈,在一家小公司做行政工作。

怀孕后,公司以各种理由刁难她,最后竟然直接辞退了她,说她工作效率低下,不适合岗位。

小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一直兢兢业业的。

解析:这公司可真是没人性啊。

女员工怀孕的时候可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呢。

小张工作效率可能因为怀孕有点影响,但这是正常现象呀。

公司不能因为这个就辞退她。

小张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她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且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都给补上。

这就像你在一个团队里,不能因为人家有点特殊情况就把人家一脚踢开,那多不厚道啊。

法律就是要保护像小张这样的弱势群体的。

三、“竞业限制,不是想限就限”案例:小王从一家科技公司离职后,想自己创业。

可是他原来的公司说他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不能从事和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还威胁说要起诉他。

小王觉得这个协议签得很模糊,而且原公司也没有给他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解析:这原公司有点欺负人了哈。

竞业限制协议可不是随便拿来吓唬人的。

虽然签了协议,但是公司得给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才行。

如果公司不给钱,那这个协议就相当于一张废纸。

小王可以先和公司协商,让公司拿出协议好好说说清楚,到底哪些业务算竞争关系,并且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如果公司还是不讲理,小王也不用太害怕,因为法律是站在公平这一边的。

这就好比你和别人约定了一件事,但是对方啥都不给你,还想限制你,这怎么能行呢?四、“工伤认定,公司不认账”案例:小赵在工厂上班的时候,不小心被机器弄伤了手。

劳动法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

张三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在张三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3年5月,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案例分析(一)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企业员工数量众多,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稳定。

2018年,企业开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导致部分员工工资拖欠。

员工们多次与企业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2019年,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拖欠工资情况:自2018年6月起,企业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拖欠时间长达一年多。

拖欠工资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涉及员工数十人。

(2)员工诉求:员工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因拖欠工资造成的损失。

(3)企业抗辩:企业表示,由于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企业承诺,一旦资金周转好转,将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

2. 法律依据(1)劳动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仲裁结果1. 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3. 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2. 法院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拖欠工资现象普遍:本案中,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并非个例,反映了当前一些企业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本文将选取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例启示进行解析,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启示】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企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院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公司强制加班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公司被责令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强制加班,尊重劳动者休息权利。

案例四:某工厂职业病案【案情简介】某工厂员工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患职业病。

员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经调查,工厂被责令整改,并赔偿员工医疗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结果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结果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结果案例一:加班工资争议。

案例详情。

小王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公司业务繁忙,经常要求员工加班。

小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对于加班工资只是模糊地写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在小王工作的半年里,他几乎每周都加班10 15小时,但公司只给他发过一次象征性的几百元加班补贴。

小王觉得自己的加班工资被严重克扣,于是与公司产生了争议并提出仲裁。

首先呢,这个劳动合同里对于加班工资规定得不清不楚的,这就像给员工挖了个坑啊。

按照法律规定,加班就得给加班工资的。

一般情况下,平时加班得按照1.5倍工资算,周末加班是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倍工资呢。

公司只给那么一点补贴肯定是不合理的。

虽然合同写了按公司规定执行,但这个公司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那就是无效的。

所以小王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公司得把欠小王的加班工资都补上,而且以后得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明确写在合同里,别再玩这种模糊不清的把戏啦。

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案例详情。

小李应聘到一家服装公司做设计师助理。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在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公司突然通知小李说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很不服气,因为在试用期内他工作认真,按时完成了领导交代的所有任务,而且还提出了一些很有创意的设计思路。

小李觉得公司是在故意找借口,不想正式录用他,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这公司的做法有点莫名其妙啊。

你说人家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你得拿出证据来呀。

不能就这么轻飘飘地说一句就把人打发了。

如果小李确实完成了工作任务,还有创意想法,这说明他表现还不错呢。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得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要能证明员工是怎么不符合这些条件的。

就像你要证明一个人偷东西,你得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所以这个案子里,小李很可能会胜诉,公司可能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是不想继续用小李,也得给出合理的补偿才行,可不能这么任性地对待员工。

案例三: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张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职XX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合同中同时规定,如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5月,公司发现张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公司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往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商业保密规定。

公司于5月20日书面通知张某,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公司的解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调查了以下事实:1. 张某在入职时,公司已向其提供了《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商业保密规定,张某在入职时已签字确认。

2. 张某在2020年5月,未经公司批准,与公司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往来,违反了公司的商业保密规定。

3.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向张某送达了书面通知,并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仲裁庭认为,张某违反了公司的商业保密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因此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四、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 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合法;2. 公司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的频发也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争议不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动法律争议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于2019年6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研发部经理一职,月薪为1万元。

然而,在张某入职后不久,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张某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因此,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三)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属于第一种情形。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审理张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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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裁判要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

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李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

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013年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

经协商无果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

李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

该《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

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李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李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

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

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李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

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

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判要义】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履行职权应当遵循基本职业道德。

如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案情概要】2006年12月张某入职医疗公司担任营业部长,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

2014年11月医疗公司以张某在从事销售工作的同时,在迎友公司兼职,并将公司的医疗器械低价转卖给迎友公司,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张某主张医疗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医疗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迎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医疗设备的销售,张某的配偶孙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是迎友公司的监事。

医疗公司提交的《合同审批书》与《采血器经销合同》显示,张某曾参与医疗公司与迎友公司采血器销售项目的审议,起草了“价格下降10%每年将损失利润24万元,而要获得与此等值的利润,则要每年多生产53万只,如果在此之上没有交涉余地的话,虽然也可以同意,但是由于有上述问题存在,希望慎重考虑”的意见,并最终建议双方签订经销合同。

医疗公司主张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疗器械低价销售给与其本人存在密切关联的迎友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守则》及《就业规则》的规定。

张某则主张签订经销合同系公司行为,其在迎友公司担任监事经过医疗公司的批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迎友公司与医疗公司存在医疗器械购销关系,张某之妻系迎友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本人为迎友公司的监事,在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在迎友公司担任监事系经过医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张某任职医疗公司营业部长期间,参与医疗公司与迎友公司采血器销售的审议并出具低价销售的意见,明确建议两家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公司《就业规则》的规定,亦有违基本的职业操守,医疗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法官释法】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用人单位的经营事宜通常具备一定的管理权与决策权。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通过公司经营活动自行或为亲属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种情形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涉及到自身或家庭亲属企业的经营决策事项,应进行必要的回避及报备。

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权力的监督,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以避免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案例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裁判要义】对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情概要】2010年2月,孙某入职能源公司担任风力资源开发部总监,每月工资25 000元,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两年内保守能源公司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不得经营与能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也不得进入与能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能源公司应按月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10 000元/月。

如孙某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按照其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的12倍标准支付能源公司违约金。

2013年11月孙某自能源公司离职后,能源公司发现,2013年10月明光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孙某系该公司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明光公司经营项目中的风力发电正是能源公司的主营业务,后能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孙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3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主张其成立明光公司的初衷仅是想从事家用电器的销售,且明光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亦未从事过风力发电项目,并提交2014年7月明光公司的纳税申报系统网络截图予以佐证,截图显示各项目均为零。

孙某认为明光公司与能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重合,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能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其缺乏拘束力,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孙某另表示因协议中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如法院判令其支付,其申请在数额上予以酌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能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孙某在职期间,即自行成立明光公司,而该公司经营范围与能源公司存在重合。

孙某在申请设立明光公司时曾将风力发电等作为申请经营项目,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意向并付诸实施,违反了双方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孙某提交的2014年7月纳税记录截图不足以证明公司自设立后并未经营的主张,故孙某应当向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结合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程度、竞业限制约定中双方间权利义务应趋于均衡的原则予以综合考虑,酌情认定孙某向能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0 000元。

【法官释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即应依约、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亦不能自行成立竞争企业,否则即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单位与高管约定违约金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裁判要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与薪酬水平通常高于普通员工,用人单位出于企业利益、双向规制等考虑,通常与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掌握企业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约定违约金。

但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否则对高级管理人员不产生约束力。

【案情概要】2013年10月任某入职金达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

任某入职后,金达公司(甲方)与任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第八条约定:“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11月,任某与金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金达公司主张任某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故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任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达公司表示任某担任副总经理期间曾先后领用九台笔记本电脑,但离职时未予返还,未按公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并就其主张提交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卡予以佐证。

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卡显示有金达公司主张的部分笔记本电脑的领用记录,但登记领用人并非任某。

任某表示其仅领取一台笔记本电脑,并同意向金达公司返还。

就金达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任某表示双方《保密协议》中关于未办理离职交接而应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金达公司据此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保密协议》第八条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上述约定应属无效。

金达公司依据无效条款向任某主张权利没有依据,故法院驳回了金达公司要求任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案件进入诉讼视野,其中劳动者一方多为高级管理人员或稀缺型、精英型技术人员。

用人单位据以主张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常见于上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解决户籍或住房问题后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未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或接受专项培训后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等。

其中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件中,部分用人单位系因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情形,部分用人单位系因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劳动者才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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