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能否复制答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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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行政复议机关的一封公开信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可以复制答辩材料
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领导:
您们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参与了众多行政复议案件,至今有一事很困惑,即复议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执行有诸多不同,有的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复印或拍照的方式“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有的只同意查看或摘抄方式“查阅”,这种不统一给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未作出进一步解释。为了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和落实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促进落实依法行政,行政为民的原则,我认为应当许可申请人以复印或拍照的方式“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行政复议法规定本身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从该款的规定不难看出申请人可以查阅上述材料,可以获知该答辩内容(涉秘的除外)。既然法律赋予申请人清楚这些材料内容的权利,被申请人就该保障申请人此项权利的实现,即从内容上和形式上的完整以保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按照复议机关的理解“查阅”则只相当于“阅读”或“阅读记录”而已,而不能把该答辩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依据或证据。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申请人获得“查阅”上述材料的法定权利从实质上没有得到保障,不能产生“查阅”后的实质效果。要保障此权利应当许可复制或拍照该内容。
二、从行政复议程序作用和目的来看,行政复议程序是准司法程序,其本质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如果复议机关往往只许可查看和抄写该答辩材料,拒绝要求复印该材
料或证明此材料来源,申请人就无法以“有效形式”展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证据,更无法采取法律救济方式进一步维权,所以,不同意复制或拍照方式“查阅”显然不符行政复议立法的目的。
三、从行政复议的原则来看,《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复制或拍照方式“查阅”是复议机关保障公开、及时、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禁止复制或拍照方式“查阅”显然违背行政复议程序的原则。
四、从现行行政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规定,依法提交的答辩状及其它作为答辩组成部分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作为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把此材料作为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引用,既然法律赋予此材料作为证据的性质,就应该保证证据所应有的合法形式,复议机关有义务证明申请人所获得材料的合法来源,因此,从此方面来讲复议机关拒绝申请人复制或拍照并证明所复制或拍照材料来源不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和规定。
五、从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依法行政、改变官僚作风的指导思想来看,“复制或拍照”是一种技术手段,不属于权利范围,保障的权利是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材料的知情权,如果教条的理解“查阅”只是“阅读或摘抄”显然没有与时俱进,如今的科技就是为了提高生活或工作的效率和提供便利,
六、从拒绝复印该材料或证明此材料来源的复议机关的心理来看,复议机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也许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种倾向或愿望,不希望下属或部门存在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即便有这种行为也不希望在自身处理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