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及申请登记程序
一、设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第一、关于成员人数和结构的规定。本法中规定的五名以上成员,包括农民(农户),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成员,为了保障农民在合作社中的地位和权利,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同时规定“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二、关于住所的规定。确定法人组织的住,既是为了交通的便利,也是确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发生的重要依据,如有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往往以住所地作为生效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应当明确其住所。但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旨特征、交易特点出发,不必苟求其要有一个专属于自身法定场所,只要是章程规定的住所,即使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也可以登记为其住所地。
第三、关于成员出资的规定。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
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均由章程规定。
二、设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登记程序
依法登记是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由申请、审查、核准发照以及公告等几个阶段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明确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下列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