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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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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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
一、名词解释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
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5.主犯
主犯是指领导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6.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7.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18.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9.减刑
减刑,一般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会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0.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放
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3.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有什么区别
他们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审判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的未能实际预见。
4.什么是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他们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联系和区别: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式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二者有事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区别表现在(1)犯罪动机推动犯罪实施,犯罪目的则对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起引导、指挥作用。(2)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
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种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5.简述紧急避险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2)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
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4)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6)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7)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
上、业务上具有特定责任的人。
6.简述正当防卫条件
(1)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步伐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2)防卫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3)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5)正方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7.犯罪中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