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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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税人存档一份。

使用说明

一、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

三、填表说明:

(一)合并(分立)原因: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

(二)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

(三)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纳税人情况。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或者“否”。

(四)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

(五)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

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六)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包括: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

四、本表一式多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存档一份。

注释: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纳

税人合并、分立时的报告和缴清税款义务的规定,及承担连带责任或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

纳税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依法合并为一个纳税人。以公司合并为例,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有两种方式,即创设合并和存续合并。创设合并又称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经合并后均归消灭,另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存续合并又称吸收合并,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仅存在一个公司,其他公司被吸收。因合并而成立的公司,应进行设立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应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应进行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受。

纳税人的分立是指一个纳税人,依法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纳税人。以公司分立为例。公司的分立有两种具体形式:(一)公司分立产生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二)公司分立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不存在。分立产生的新公司须按公司法规定成立。

本条实际是将税收看成公司、企业对国家的债务,税务机关则是代表国家充当债权人。依本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公司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几个债务人共同对外,主要是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的债务人,对内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税收是国家的政治权力,也是纳税人应对国家承担的公法上的债务,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拥有债权人的权力,可以要求分立后的任何一个纳税人,全部履行分立前纳税人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如果其中的一个纳税人全部履行了纳税义务,可以依法向分立后的其他纳税人,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纳税人按比例承担应纳税款、滞纳金,但追偿时要求其他纳税人补偿的部分,已经不是税款了,而是其他纳税人应履行的偿债义务。连带责任的规定,使税收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按照本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合并、分立时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应该使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了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应在清算前向税务机关报告。为使文书进一步简化,避免文书种类过于繁多,且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情形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内容可以通过《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反映出来,因此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情形向税务机关报告时可以使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是纳税人合并、分立,

或者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情形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的文书。通过本文书,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前后与税收有关的基本情况,并有利于依法追缴税款。还可以通过本文书掌握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情形时与税收有关的基本情况,并结合纳税人的欠税清缴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解散、撤销、破产清算。

发生合并、分立的纳税人,应在合并、分立生效,并办理了相应的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应在解散、撤销、破产清算前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目的,一是为了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有关的情况,加强税务管理和税源监控,并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二是使纳税人能及时了解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2.缴清税款的义务。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在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缴清税款。

3.合并、分立对尚未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如何继续履行。

合并时未结清应纳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新的纳税人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分立时未结清应纳税款的,由分立后的每一个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即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分立后的任何一个纳税人,承担全部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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