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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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招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我行授信权限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授信获批准后,经办行(部)根据批复意见向

供应商发送《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1),并要求供应商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或保理专户。

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用于偿还我行保理融资款项。除非出现以下情况,方可由卖方支配使用:

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

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按照融资金额扣收本息后剩余的款项。

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

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

5、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

第八条供应商申请使用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时,必须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2);

(二)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的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存根联正本(如有);

(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3)(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供应商无须向经办行(部)提供此件。但经办行(部)需要将隐蔽型转为公开型时,则使用隐蔽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4);

(四)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客户须同时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见附5),授权经办行(部)在国内保理保理期间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我行名义随时将债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第九条经办人员受理额度使用申请时,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供应商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

(二)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合同内容、付款条件是否适合叙作国内保理业务。

(三)产品的可行性。包括售后服务保障程度、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贸易商务合同中是否存在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卖方享有完整债权的条款、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权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四)提交的交易合同文本和交易单据(如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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