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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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浙自然资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0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浙江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关意见的函》(自然资规〔2018〕189号)的精神,为深入实施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现就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总体稳定、布局优化、严格管控”的要求,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优化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新格局。

二、工作内容和步骤按照“全面调查、方案编制、规划引导、项目实施、核准入库”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

(一)全面调查。

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包括图斑数量、面积、地类、分布、粮食等农作物种植情况以及坡度与质量等别、破碎图斑分布等情况。

全面查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内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数量、质量和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具体情况等,全面查清工程项目区内新增耕地潜力数量和具体地块位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工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22
【摘要】浙政办发[2018]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
【总页数】5页(P23-27)
【关键词】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
【作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171.4;D625
【相关文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 [J],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描绘乡村振兴新画卷——浙江省实施全域上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纪略 [J], 李风;
3.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r——浙江省全面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J], 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
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为例 [J], 韩超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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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路径探究

乡村振兴背景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路径探究

乡村振兴背景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路径探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已成为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自然资源部履行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平台抓手。

土地要素作为农民生产生活的空间载体,对乡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成为乡村振兴战略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突破口。

本文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乡村振兴的内在关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演变历程,揭示其演进过程中的关键影响因素,进而明晰其助推乡村振兴的内在机理,并借助国内代表性实践案例加以佐证,厘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的互馈关系,探索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路径,以期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参考。

关键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乡村振兴路径探究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乡村振兴的关系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既是新发展理念对国土整治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国土整治工作发展的根本趋势。

首先,全域综合整治是乡村振兴的要素保障[1]。

自然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是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不仅以生产支持功能和空间承载功能支撑着乡村一、二、三产业的发展,也以生态调节功能和文化传承功能影响着乡村生活品质的提升,更以自然增值和资本增值决定着农民家庭财产的增长[2]。

2018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18]80号)》,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在浙江省率先全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构建高效集约的国土空间[3];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要以优化农村土地利用格局和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目标,统筹开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整治。

2019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重要批示精神,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明确了再全国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支持政策和工作要求。

浙江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

浙江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

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验收和综合评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实施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条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主要依据以下文件: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 号);2.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3. 经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 )批准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4. 各单要素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及立项、验收等政策文件。

第四条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分为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和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两个环节。

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是指对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各类单要素整治项目完成及质量情况进行验收。

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是指在各单要素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区各要素整治完成及总体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整体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综合评定与复核。

第二章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第五条单要素整治项目类型包括《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所规定的各类项目,具体包括:1. 农用地整治项目,主要有高标准农田建设、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 、耕地质量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等。

2. 建设用地整治项目,主要有建设用地复垦、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四好农村路建设、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美丽河湖建设、农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和“千村精品、万村景区”工程(乡村振兴精品村、A 级景区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3. 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项目,主要有河道水系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美丽清洁田园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等。

调整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调整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调整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提升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调整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一、项目概述本项目以农村土地整治为主线,通过对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整治与修复,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

方案涵盖面积约XX平方公里,覆盖XX条村级组织,涉及XX个家庭户数。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整理、水利设施建设、生态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

二、工作目标1.通过土地整治,提高耕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益;2.通过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灌溉效率;3.通过生态绿化,增强农村生态系统稳定性和适应性;4.通过环境卫生,提高农村生活环境和卫生水平。

三、建设内容1.土地整治(1)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治,对闲置宅基地进行规划和利用;(2)引导农民将零散、小碎、分散地块合并成整块,提高土地利用率;(3)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调整和规划,实现土地集约利用。

2.水利设施建设(1)修建农村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渠、水塘等,改善灌溉条件;(2)建设排涝沟、水保工程等,解决农村内涝和排水问题;(3)利用天然水源,建设小型水电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生态绿化(1)种植乡土植物,增强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2)开展园林绿化,打造美丽乡村;(3)加强防沙治沙工作,促进荒漠化地带的生态恢复。

4.环境卫生(1)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大力开展农村垃圾处理工作;(2)推广清洁能源,减少燃煤造成的环境污染;(3)加强卫生宣传,提高群众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四、工作流程1.前期准备(1)组织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开展项目实施前的基础调研和评估工作;(2)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

2.项目实施(1)农村宅基地整理:开展规划,对闲置宅基地进行利用;(2)土地整理:开展土地分类、整合、流转等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3)水利设施建设:完成水库、水渠、水塘等建设工作;(4)生态绿化:种植乡土植物,建设园林绿化;(5)环境卫生:开展卫生宣传和垃圾处理工作。

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浙江省全面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浙江省全面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国土资源GUANLIYUANDILAND&RESOURCES27管理园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浙江省通过广泛深入调研,结合浙江自然资源禀赋,部署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通过乡村空间形态的有机更新,着眼于破解耕地保护碎片化、村庄用地无序化、农村发展低散弱问题,重点对农村山水林田湖草进行全要素综合整治,全域优化农村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实现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的系统重塑和综合集成创新,努力探索一条利用土地要素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拓展高质量发展新空间、建设“诗画浙江”大花园的新路子。

2018年,全省已启动实施150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148个乡镇(街道)、657个行政村,土地面积408万亩,计划总投资339亿元。

到2020年,全省计划实施500个以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覆盖300个乡镇、2000个行政村,其中建成100个示范工程。

一、统筹谋划,为乡村振兴开出土地良方2017年以来,围绕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任务,浙江自然资源部门一直在思考如何发挥资源要素作用,助力乡村振兴,通过多次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农村发展、基层发展土地需求。

通过调研发现,浙江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显著,但农村用地客观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从村庄布局来看,农村用地结构散乱和土地利用粗放的现实困局尚未扭转,耕地保护碎片化、空间布局散乱化、土地利用低效化问题进一步凸显。

从农村用地需求来看,农村建房的意愿还是很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旺盛,同时农村各类落后产业、产能零散化发展问题较为突出,土地产出相对低效。

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层面来看,对农村土地管理缺乏完善的政策体系。

在深入调研和综合研判的基础上,浙江省提出继承和发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充分发挥土地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基础性、引导性、控制性作用,实现由土地整治向规划管控和空间治理转变,激活土地这个农村最大资源,唤醒沉睡的土地,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高效配置,拓展发展新空间,打通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通道,助推乡村振兴。

浙江省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题报告

浙江省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题报告

浙江省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题报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浙江省的国土空间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包括环境污染、生态退化、资源利用不合理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浙江省积极推进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致力于提升国土空间的质量和效益。

本专题报告旨在介绍浙江省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现状、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近年来,浙江省在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整治方面:浙江省积极推进土地整治工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措施,有效改善了国土空间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生态修复方面:浙江省重视生态修复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农村环境整治等,有效提升了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资源利用方面:浙江省在资源利用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推广循环经济模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效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尽管浙江省在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资金投入不足: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目前资金投入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深入推进。

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持,但目前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

政策法规不完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但目前政策法规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社会参与度不高: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但目前社会参与度还不高。

为了更好地推进浙江省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提出以下建议: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其中。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科研力度,提高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技术水平。

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衔接与融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实现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衔接与融合至关重要。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与评估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与评估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与评估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面临严峻挑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堆积、农药残留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健康状况。

为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多地开展了环境整治项目,包括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分类处理、农田生态修复等一系列措施。

二、项目执行情况通过对各地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实地考察和调研发现,大部分项目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例如一些地方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了农田生态修复工程,推广了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等措施。

三、项目完成情况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已经展开,部分项目已经完成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主要考核项目是否完成了既定的目标,环境质量是否得到改善,群众满意度如何等。

四、验收标准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标准、环境标准、社会效益等方面。

只有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才能通过验收。

五、验收方法验收方法主要包括实地考察、数据分析、群众调查等方式。

通过多种手段综合评估项目的整体效果。

六、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对整个项目的效果和成效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推广和复制。

七、效果分析通过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效果分析发现,大部分项目在环境质量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升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项目规模较小、技术水平不高等。

八、成本效益分析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是评价项目是否值得投入的重要指标。

通过分析项目的投入和产出,可以明确项目的经济效益。

九、社会满意度调查社会满意度调查是评估项目最终效果的重要手段。

只有广大农村居民满意度高,项目才能真正取得成功。

十、问题与建议在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与评估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项目推广不够、政策支持不足等。

建议在今后的项目中加强对问题的解决,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

十一、总结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验收与评估是促进农村环境改善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验收和评估可以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和推广性。

浙江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

浙江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

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验收和综合评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实施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条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主要依据以下文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2.《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3.经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批准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4.各单要素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及立项、验收等政策文件。

第四条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分为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和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两个环节。

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是指对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各类单要素整治项目完成及质量情况进行验收。

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是指在各单要素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区各要素整治完成及总体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整体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综合评定与复核。

第二章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第五条单要素整治项目类型包括《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所规定的各类项目,具体包括:1.农用地整治项目,主要有高标准农田建设、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等。

2.建设用地整治项目,主要有建设用地复垦、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四好农村路建设、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美丽河湖建设、农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和“千村精品、万村景区”工程(乡村振兴精品村、A级景区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

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经验总结——以桐庐县白云村为例

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经验总结——以桐庐县白云村为例

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经验总结——以桐庐县白云村为例摘要:2018年,经自然资源部批复同意,浙江将全面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的原则,对乡村生态、农业、建设空间进行全域优化布局、对“田水路林村”进行全要素综合整治,逐步构建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空间形态高效节约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本文以桐庐县白云村为例,就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过程中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探讨全域背景下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路径。

关键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环境入股;民主管理一、桐庐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背景浙江省人多地少、经济活跃,但耕地后备资源短缺,经济社会发展与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农村用地结构散乱和粗放利用状况尚未根本扭转。

桐庐县白云村作为典型的山区村,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利用自身特色优势,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为切入口,创新资源筹措路径,创新土地民主管理方法,以土地整治为抓手,壮大村集体经济,实现了白云村的乡村振兴之路。

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与生态修复工程,对农村生态、农业、建设空间进行全域优化布局,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全要素综合整治,对高标准农田进行连片提质建设,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中盘活,对美丽乡村和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进行集约精准配置,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修复治理,逐步构建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空间形态高效节约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二、桐庐县白云村概况(一)村庄概况及区位交通“青岭不断黄坞水,双溪又见白云村。

”白云村位于横村镇西南部,处分水江一级支流大坑溪源头,距黄金旅游线(05、16省道)10公里,距全国著名旅游胜地瑶琳仙境、垂云通天河和浪石金滩等点均在15公里以内,距县城15公里,距离杭州市城区85公里。

(二)土地利用现状特点白云村土地总面积29027.1亩,是横村镇土地面积最大的村。

村内林地资源丰富,林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82.21%;耕地集中连片情况较好,占土地总面积12.12%;村庄建设空间少,仅210.15亩,占土地总面积0.72%;人均村庄建设用地仅84.96平方米,用地集约。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与评审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与评审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与评审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作为一项重要的农村建设工程,旨在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在项目完成后,如何进行正确的验收与评审,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验收与评审问题。

1. 项目规划与设计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的规划与设计。

在验收与评审前,需要对项目的规划与设计进行全面审查,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内容、设计方案等,确保规划与设计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能够有效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2. 施工质量与工程进度在验收与评审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的施工质量与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施工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的使用效果,工程进度是否按时完成则反映了项目的执行情况。

只有确保施工质量合格、工程进度顺利,才能顺利通过验收与评审。

3. 资金使用情况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验收与评审时需要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杜绝浪费和腐败现象发生。

4. 社会效益评价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最终目的是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环境,评价项目的社会效益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验收与评审时需要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对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环境质量的提升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5. 合规性评估在验收与评审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环保手续、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证等方面的合规性考察。

只有项目合法合规,才能通过验收与评审。

6. 利益相关方参与在项目验收与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包括当地政府、乡村居民、环保部门等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项目得到广泛支持与认可。

7. 问题整改与改进在项目验收与评审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

对于这些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整改与改进,确保项目的质量与效果。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才能使项目得到持续发展。

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年度绩效评价办法

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年度绩效评价办法

浙江省乡村全域⼟地综合整治与⽣态修复⼯程年度绩效评价办法浙江省乡村全域⼟地综合整治与⽣态修复年度绩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促进乡村全域⼟地综合整治与⽣态修复⼯程规范有序推进,根据《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地综合整治与⽣态修复⼯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和《全域⼟地综合整治与⽣态修复⼯程三年⾏动计划(2018-2020年》(保耕办〔2018〕1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评价对象各有关县(市、区)。

⼆、评价内容与标准(⼀)评价内容年度绩效评价内容由“⼯作推进情况、⼯程项⽬年度⽬标完成情况、⼯程实施成效情况和保障措施情况”四⽅⾯41项指标构成。

1.⼯作推进情况主要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案的编制上报情况、村庄规划(村⼟地利⽤规划)的编制与报批情况和实施进展报备情况等进⾏评价。

2.⼯程项⽬年度⽬标完成情况主要对⼯程实施⽅案确定的年度⽬标实现情况进⾏评价。

3.⼯程实施成效情况主要对⼯程实施后项⽬区空间格局优化情况、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情况、提⾼农村发展建设⽤地保障情况、⽣态环境整治修复情况和资源集约⾼效利⽤情况等进⾏评价。

4.保障措施情况主要对⼯作协调机制建⽴情况、配套政策制定情况、涉农资⾦整合情况、舆论宣传与领导重视情况等进⾏评价。

(⼆)评分⽅法及标准评分采⽤百分制,不设附加分。

四⽅⾯分值分别为:⼯作推进情况30分、⼯程项⽬年度⽬标完成情况30分、⼯程实施成效情况20分和保障措施情况20分,具体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1。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总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排名前1/3的为优秀。

三、评价⽅式与程序(⼀)评价⽅式评价⼯作采取县(市、区)⾃查⾃评、设区市⾃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查复核与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地综合整治与⽣态修复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式。

(⼆)评价程序1. 县(市、区)⾃查⾃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浙江公布2020年度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省级精品工程

浙江公布2020年度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省级精品工程

浙江公布2020年度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省级精品工程浙江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2020年度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省级精品工程,26个工程入选。

详情如下:浙江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省级精品工程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浙江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年度绩效评价办法〉和〈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的通知》(浙保耕办〔2020〕3号)规定,我办对各设区市上报的优秀工程进行综合评定,并组织专家论证及公示,确定26个2020年度省级精品工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26个精品工程的先进做法与经验,按照《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的意见》要求,高质量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2.0版,助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附件:2020年度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省级精品工程名单.docx浙江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代章)2021年11月8日2020年度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省级精品工程名单1.桐乡市濮院镇新河村等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2.平湖市广陈镇龙萌村杨树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3.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元桥村等5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4.建德市三都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5.西湖区双浦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6.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新等2村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7.龙游县团石版块红船头村等3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8.嘉善县大云镇缪家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9.余姚市河姆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10.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11.德清县洛舍镇东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12.开化县池淮镇坝头村等6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13.嵊州市崇仁镇赵马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14.桐庐县城东区块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15.柯城区万田乡万田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16.南浔区南浔镇息塘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17.兰溪市灵洞乡洞源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18.玉环市干江镇干江等4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19.乐清市清江镇北塘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0.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八塘村等14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1.临安区天目山镇周云村等3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2.遂昌县北界镇苏村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3.海曙区集士港镇山下庄村等4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4.浦江县檀溪镇洪山村等2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5.平阳县南雁镇笠湖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6.北仑区春晓街道昆亭村等2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12
•【字号】浙土资办〔2015〕18号
•【施行日期】2015.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5〕1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并经部、省专家联合评审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各地在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土地整理中心反馈。

联系人:朱锦尉联系电话:*************
附件:
1.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具有土壤检测计量论证(CMA)的部分机构名单(第一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9-26【生效日期】202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2x年9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 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x年9月26日(202x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村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潜力调查、绩效评价和抽查、复核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5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9日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自然资源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生态之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重要地位,在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新征程中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

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是指导我省做好“十四五”时期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动纲领。

一、现实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是我省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两统一”核心职责,按照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要求深化改革,积极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自然资源集中统一管理迈入新阶段,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1.资源保护不断加强。

多措并举加强耕地管控性、建设性、激励性保护,全国自然资源系统推广浙江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经验。

加强矿产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十三五”期间,全省实际耕地保有量稳定在2818万亩以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2399.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1003万亩。

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年度绩效评价办法

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年度绩效评价办法

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年度绩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促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规范有序推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保耕办〔2018〕1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各有关县(市、区)。

二、评价内容与标准(一)评价内容年度绩效评价内容由“工作推进情况、工程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工程实施成效情况和保障措施情况”四方面41项指标构成。

1. 工作推进情况主要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情况、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报批情况和实施进展报备情况等进行评价。

2. 工程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对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3. 工程实施成效情况主要对工程实施后项目区空间格局优化情况、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情况、提高农村发展建设用地保障情况、生态环境整治修复情况和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4. 保障措施情况主要对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情况、配套政策制定情况、涉农资金整合情况、舆论宣传与领导重视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评分方法及标准评分采用百分制,不设附加分。

四方面分值分别为:工作推进情况30分、工程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30分、工程实施成效情况20分和保障措施情况20分,具体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1。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总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排名前1/3的为优秀。

三、评价方式与程序(一)评价方式评价工作采取县(市、区)自查自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查复核与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价程序1. 县(市、区)自查自评。

各县(市、区)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内容及指标,进行自评打分,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至少包含附件2所列文件)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浙江省农田复林文件

浙江省农田复林文件

浙江省农田复林文件一、严格把握零散林地调整的条件范围要以“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为基础,统筹做好零散耕地、林地、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地类的调整。

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确需调整零散林地的,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不破坏、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覆盖率有提高、严格控制规模的要求,对Ⅱ级以上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坡度25 度以上林地、1 亩以上树木郁闭度大于0.2 的乔木林地和竹林地(含2 年内的采伐地块),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采伐的林木及其林地不得纳入调整范围,具体调整的规模标准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另行制定。

同时,在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范围内,要按照不少于调整林地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要求,及时做好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工作。

补充林地一般要求在项目区域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可在县域范围内进行补充。

二、切实规范林地调整和补充的程序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在上报工程工作计划时应同步组织编制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计划,报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编制工程实施方案;上报工程实施方案时应同步组织编制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方案,报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按照“谁实施、谁恢复”的原则,由工程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的具体地块落实、恢复方案编制、恢复经费保障、森林植被恢复等工作,做到与工程项目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实施、同步完成。

三、认真做好补充林地森林植被恢复工作补充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要采用新造林方式,新建苗圃地、采伐迹地更新、临时占用复绿以及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范围不得计算折抵补充林地面积。

森林植被恢复要坚持科学设计、适地适树,严格执行造林质量标准。

要优化种植结构,以种植乔木为主,同时可采用异龄、复层、混交方式营造近自然森林结构,强化生态景观功能;要合理配置树种,突出乡土、珍贵、彩色、长寿树种,主要造林树种要使用三年生以上冠幅较大的全冠苗;要落实管护机制,建立“一造管三年”的责任机制,加强造林后抚育除草、肥培管理和补植补种,确保当年成活率和三年后保存率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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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验收和综合评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实施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条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主要依据以下文件: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 号);2.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3. 经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 )批准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4. 各单要素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及立项、验收等政策文件。

第四条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分为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和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两个环节。

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是指对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各类单要素整治项目完成及质量情况进行验收。

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是指在各单要素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区各要素整治完成及总体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整体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综合评定与复核。

第二章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第五条单要素整治项目类型包括《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所规定的各类项目,具体包括:1. 农用地整治项目,主要有高标准农田建设、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 、耕地质量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等。

2. 建设用地整治项目,主要有建设用地复垦、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四好农村路建设、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美丽河湖建设、农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和“千村精品、万村景区”工程(乡村振兴精品村、A 级景区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3. 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项目,主要有河道水系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美丽清洁田园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等。

实际验收过程中,以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单要素整治项目为准。

第六条单要素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申请,由相关部门按照现行各类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办法、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验收程序、内容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章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1. 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单要素整治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2. 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案实施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3. 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成并备案(按照乡级规划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乡级规划数据库更新完成);4. 已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机制。

第八条工程实施达到整体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并提交初验材料。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验收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修改完善;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验收材料后15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初验通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申请,并上报初验意见和验收材料。

第九条申请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呈报表(附件1);2. 县级初验意见;3. 各单要素整治项目竣工意见;4. 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实施结果的验收意见(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5. 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通过省级备案的文件(按照乡级规划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提供乡级规划数据库调整更新批复);6. 标明工程项目区范围的实施前后遥感影像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7. 工程实施前后对比影像资料;8. 经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9. 经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第十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修改完善;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验收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整体验收:1. 工程实施过程发生农民集体上访群体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2.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减少或质量降低的;3. 高标准农田占永久基本农田比例未达85%的;4. 未经合法批准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加的;5.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林地、水域面积减少的;6. 土壤污染防治不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未达到90%的;7. 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不明显,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未达100%、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未达到80%以上的。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通过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提交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意见以及验收材料。

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未通过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确实无法整改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做出说明。

省自然资源厅核实后,报请省领导小组撤销该工程,扣回已拨付的新增建设用地奖励指标,暂停该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跨县调剂一年。

第四章综合评定与复核第十三条每年3 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前一年度通过市级整体验收的工程进行综合评定,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展工程实施满意度调查,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2。

第十四条对综合评定得分排名前20%的,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复核,复核通过的评为省级示范项目,由省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未按期完成整体验收的,暂停该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跨县调剂至验收完成。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确需延期的,须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整体验收呈报表附件2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综合评定标准1、综合评定框架体系1.1 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综合评定主要包括空间格局优化、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提高农村发展建设用地保障水平、生态环境整治修复、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工程高效运作和农民满意7个方面的评定目标。

其中工程高效运作的部分指标和农民满意度列入控制项。

1.2 评定指标由控制项(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评分项(具有较强的普遍性、难度适中的)、加分项(难度较大、要求较高或不具有普遍性的)三类评定指标组成,分为正向指标(指数值越大评价结果就越好的指标)和适度指标(指数值既不应过大,也不应过小,而应趋于一个适度点的指标)两类。

1.3 评定结果作为省领导小组评选省级示范工程的依据。

1.4 评定框架体系由综合评定方法、评定目标、评定子目标、评定指标、指标权重和评定结果构成。

2、控制项2.1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农民利益保护和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划要求。

2.2 促进工程项目区现代农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村集体经济壮大、生态宜居建设成效明显。

2.3 项目融合度高,实施了以增减挂钩为核心的建设用地整治项目和人居环境整治等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项目。

2.4 编制了村庄规划或村土地利用规划,建立了统一规划、统一立项、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区域全域全要素实施机制和高效的工程运作模式。

2.5 建立了村级组织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主教育、自主监督的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机制,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2.6 农民支持并有明显的获得感,满意度高(80%以上满意),项目实施过程未发生农民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

3、评分项3.1 空间格局优化3.1.1 农田集中连片1.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部零星非耕地面积下降规模(1)该指标内涵为整治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部非耕地零星图斑面积与整治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部非耕地零星图斑面积差值(零星图斑是指不符合相关规划、需要退出或改变用途的图斑,地类相同、权属一致的相邻图斑视为同一个图斑,下同)。

该指标属正向指标。

(2)该指标值主要依据整治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整治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确定。

实际操作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可以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代替,下同。

(3)该指标分值按照指标值与参评工程前1/4 位指标值的比值计算,按百分制折算。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部零星非耕地面积下降率(1)该指标内涵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部非耕地零星图斑面积下降规模与整治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部非耕地零星图斑总面积的比值,属正向指标;(2)该指标值主要依据整治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整治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确定。

(3)该指标分值按照指标值与参评工程前1/4 位指标值的比值计算,按百分制折算。

3.农业生产功能区建设用地图斑减少数(1)该指标内涵为整治前以粮食生产、林木种植等农业生产为主导的功能区内建设用地零星图斑数与整治后的农业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用地零星图斑数的差值,属正向指标。

(2)该指标值主要依据整治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实施方案划定的功能分区确定。

(3)该指标分值按照指标值与参评工程前1/4 位指标值的比值计算,按百分制折算。

4.农业生产功能区建设用地图斑减少率(1)该指标内涵为以粮食生产、林木种植等农业生产为主导的功能区内建设用地图斑减少数与整治前农业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用地零星图斑总数的比值,属正向指标。

(2)该指标值主要依据整治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整治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实施方案划定的功能分区确定。

(3)该指标分值按照指标值与参评工程前1/4 位指标值的比值计算,按百分制折算。

5.规模田块新增规模(1)该指标内涵为整治后的规模田块总面积与整治前的规模田块总面积的差值,平原地区规模田块按连片100亩以上计、山区按连片50亩计,地类相同的相邻图斑或被农村道路、沟渠分割的同地类图斑,均视为连片。

该指标属正向指标。

(2)该指标值主要依据整治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整治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确定。

(3)该指标分值按照指标值与参评工程前1/4 位指标值的比值计算,按百分制折算。

6.规模田块占耕地比例提高率(1)该指标内涵为整治后规模田块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与整治前规模田块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的差值,属正向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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