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
国际结算操作汇票票据行为
• 3、背书
背书是由票据债权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 项并签字的票据行为。
汇票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 是交付给被背书人。
汇票的持票人和被背书人有权背书。
一张经连续背书的汇票,所有前手是后手的债务人, 后手对前手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背书有两大类: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具体: 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或特别背书 空白背书 有条件背书 限制性背书 托收背书
英国《票据法》对于已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为在付款到期日提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要 在付款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示。 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限提示,持票人即丧失对其前手的 追索权。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办理
持票人应在汇票载明的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如没有 载明付款地点向付款人营业所提示,如没有营业所到 其住所提示。如果汇票上记载担当付款人,要向担当 付款人提示。
(1)完全背书 写明“支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并经背书人签 字。如:
• Pay to the order of X Co. , Shanghai • For W Co. , Beijing • (signed) • 被背书人还可继续转让汇票,从一系列的完全背书中可
以看出背书的连续性。如下图所示:
票据行为
一、什么是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发生、变更或实现债权,债务时
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承担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
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称附属票据 行为。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 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出票人则 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
票据行为复习内容
第 05 讲票据行为知识点 4: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不包含付款和提示付款〕。
〔一〕出票〔二〕背书(推断题)〔2022 年〕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反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条件背书是指背书附有条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属于附条件,属于限制背书。
(单项选择题)依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
粘单上的第—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该记载人是〔〕。
A.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D.票据持票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记载人是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法向 W 银行取得贷款。
贷款到期,乙公司归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托付收款背书,托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依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 银行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D.丙公司托付收款背书(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含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三〕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单项选择题)〔2022 年〕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B.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D.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推断题)〔2022 年〕付款人对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附条件承兑。
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担保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票据行为的概念、种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转移和消灭的行为。
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追索等。
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票据权利义务的效力。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1. 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行为。
出票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在票据上记载一定的权利义务,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出票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出票人承担票据债务,即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2)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一切权利;(3)出票行为具有无因性,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票据债务不因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或不存在而受到影响。
2. 背书行为背书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转让行为。
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背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背书人承担票据债务,即对被背书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2)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一切权利;(3)背书行为具有连续性,票据权利的转让通过背书连续进行。
3. 承兑行为承兑行为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承兑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承兑人承担票据债务,即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2)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一切权利。
4. 保证行为保证行为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保证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保证人承担票据债务,即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2)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一切权利。
5. 贴现行为贴现行为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贴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持票人获得现金,即实现票据权利;(2)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一切权利。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
案例四: 2003年12月31日,佛山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
公司)出具了一张编号为得某银行支票给南海市某风扇厂, 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后来该风 扇厂将支票转让给广州某综合贸易部(以下简称贸易部),贸 易部将自己补给为收款人。2004年1月5日,贸易部持该支 票到某银行佛山分行提示付款时,因出票人纸业公司签章 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银行拒绝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贸易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业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 元及利息938元。
意思主义 VS、 表示主义
《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 章,并按照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她票据债务人在 票据上签章得,按照票据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得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得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得和内容得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3、有益记载事项
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得行为人得选择记载,会产生票据法或者 其她法律上效果得记载事项。
(1)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可 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一旦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票据法 上效力得事项。如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等。
第35条:票据得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和 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 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得结 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票据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得笔墨,必须就 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账, 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未果 得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家电 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一、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前文已经指出,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
那么,票据行为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它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对此,各国票据立法和票据法理论一直存有争论,至今仍莫衷一是。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
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
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代理票据代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②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③票据代理人签名。
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
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
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
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为子女的利益而处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权。
这样,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子女或被监护人就管理财产有代理权,而在该范围内享有票据代理权。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 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其目的是要保护 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
九、票据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六) 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如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 2.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七)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五、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一) 票据的伪造。
案例
1.概念。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可分 为:(1)票据本身的伪造。(2)票据签名的伪造。
第二章 票据行为
案例1 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800万元债务,债务履行期
限为1998年12月1日,乙公司是该债务的保证 人。1998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捏造 了购销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即期商业汇票 一张,金额800万元,甲公司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 某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查甲公司账户后,发现账户 资金充足,故对该汇票予以承兑。乙公司于1998 年12月1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 随后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甲公司经营不力且账 户资金不足,拒绝承兑汇票。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 求银行兑付该汇票。
2.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对于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 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 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 据 行 为
4
三、票据的伪造
(1)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伪造有两 种,一是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即伪造票据本身; 一是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主要是伪造票据上的签名,如盗用出票人的印章或摹仿他人的 笔迹签于票据之上。
(2)法律后果
3
二、票据行为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票据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实质要件,也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 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1) 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才能生效。 2)签章。签章(签名、签章、签名加签章)是每个 票据行为的共同要件。票据具有文义性,只有签章才 能确定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承担责任的人也必须是签 章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原则为持票人仅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 权利。英美法系则认为,伪造的背书是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 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 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人因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 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其伪造票据而构成侵权行为或犯罪,都 不是票据法的问题,伪造人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民事、刑 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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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变造
(1)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法律后果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都 有效。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 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 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
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
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
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
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
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
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内容票据行为,又称票据法律行为,是指票据持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通过签发、背书、转让、核销等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特殊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范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票据的交易安全和流通效率。
票据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签发、背书、转让和核销。
签发是指票据的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特定人出具一份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并载明票据的种类、金额、付款期限等要素。
签发人应对所签发的票据承担付款责任,并承诺保证票据的真实有效。
签发是票据的合法起源,签发人必须具备承担支付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即只签名而未指定受背书人,这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给任何人;也可以是特定背书,即明确指定受背书人的票据,只能转让给指定的人。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重要手段,通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不间断的传递中变更,实现了票据的无限可分性和高效流通性。
转让是指持票人将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通过背书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可以是传统转让,即通过人工方式办理转让手续,包括书面背书和交付票据等;也可以是电子转让,即通过电子设备和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确认。
转让是票据行为的核心环节,它保障了票据权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实现了票据的交易自由和无障碍流通。
核销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在票据到期后,履行支付义务的一种行为。
核销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在票据背面签字、在票据正面注明付款日期等。
一旦票据被核销,就表明票据的支付义务已得到履行,不再对未来的持票人或背书人产生效力。
总体而言,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持票人根据票据法律规定,通过签发、背书、转让和核销等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特殊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规范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票据的交易安全和流通效率,是票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际生活中,合理、规范的票据行为对于维护票据市场秩序和保护持票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行为考试知识点
票据行为考试知识点知识点、票据行为(★★)(2016、2017 年单选题;2019 年多选题;2020 年单选题)(一)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思考 1】出票是否票据行为?是【思考 2】票据丢失后的挂失止付行为是否票据行为?否【思考 3】提示付款行为是否票据行为?否(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老侯提示】其签章无效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乙将其背书转让给赵某,后赵某因患精神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后赵某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票据到期丙提示付款被拒绝,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丙可以向甲追索B.丙可以向乙追索C.丙可以向赵某追索D.丙不享有票据权利『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所以丙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具有追索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关于签章签章者要求个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签章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注意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签章”;【注意 2】“支票的出票人”(企业)在票据上未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与盖预留银行签章具有同等效力)银行签章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注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 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 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三)票据签章
1、签名 2、盖章 3、签名+盖章
4、法人签章
签名注意事项:
1、应当为签名人的本名; 2、签名应当完整; 3、票据行为人应亲为签名; 4、签名可为手写,也可为只盖印章; 5、在票据上共同签章的,共同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连带 责任; 6、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必须采取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个人章的做法。
案例一:
王某(15周岁)之父开设一商品批发零售中心。 1998年7月5日银河家电城从该中心购货一批,价值1000 元,并向王某父亲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工商银 行河东办事处,出票人是银河家电城。第二天,王某偷偷 将其父收到的转账支票以及其父印章盗出,到百货商店购 买脚踏车一部,并将该转账支票加盖其父印章后背书转让 给百货公司。3天后,王某父亲因找不到支票而以该支票 遗失为由,通知银行挂失止付。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 账,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 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 家电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即票据用纸。严格、明确地规定票据书面用纸的质地、 格式和记载所用的笔墨。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要求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 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 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 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的笔墨,必 须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票据行为名词解释
票据行为名词解释
票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券。
它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记录和证明借款人(出票人)向债权人(持票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
票据通常包括支票、汇票、本票、债券等形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金融和个人交易中。
首先,支票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用于在银行账户上支付款项。
出票人在支票上写明了支付金额,并签署了承诺支付的声明。
持票人可以通过银行兑现支票,从而获得相应金额的支付。
其次,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或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它一般用于跨国贸易或跨地区支付,可以通过银行系统或汇兑方式进行兑付。
另外,本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与支票不同,本票不需要经过银行兑现,持票人可以直接向出票人索取付款。
最后,债券是一种由发行人向债权人发行的票据,用于借款或筹集资金。
债券可以是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债券,债权人持有债券即享有债务人支付利息和本金的权益。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它可以被买卖、转让和兑现,并且在商业交易中被广泛使用。
票据的使用方便快捷,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
种有效的债权债务记录和支付手段。
然而,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得到保障,以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票据是一种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不同形式和用途。
它在商业和金融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方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对于使用票据的人来说,了解票据的特点和使用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票据行为是否属于要式行为
票据⾏为是否属于要式⾏为凡是⼀些票据签发、票据承兑或是票据背书等⾏为都是我们常规说的票据⾏为,这些⾏为都代表着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针对票据⾏为本⾝来说,票据⾏为属于要式⾏为。
⼀起来看看店铺⼩编为⼤家进⾏的解答吧。
⼀、票据⾏为是否属于要式⾏为1、票据⾏为属于要式⾏为。
也就是说,这种民事法律⾏为必须满⾜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够成⽴和⽣效。
(1)票据⾏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书⾯形式上。
票据⾏为(票据意思表⽰)必须记载于票据的票⾯,采取⼝头和默⽰的形式则不能成⽴。
记载于票据以外的其他载体的,也不能发⽣票据⾏为的效⼒。
(2)票据⾏为的要式性还体现为票据⾏为⼈必须要签章。
票据法上,票据⾏为⼈必须签章才能够满⾜票据⾏为的形式要件。
因此,票据⾏为⼈,必然是票据上的签章⼈。
(3)票据⾏为的要式性还体现在,每⼀种票据⾏为都有特定的“款式”,也就是说:法律针对每⼀种票据⾏为,分别规定了哪些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不得记载事项等。
如果绝对必要记载的⽽未记载,或者记载了经记载则使票据⾏为⽆效的事项,则票据⾏为⽆效。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五条【民事法律⾏为的形式】民事法律⾏为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特定形式。
⼆、票据⼀般背书的效⼒有哪些关于票据⼀般背书的效⼒,具体如下:1.转让背书的法律效⼒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为了转让票据权利⽽为的背书。
关于这种背书的法律效⼒,票据法教科书⼤都论述了三个⽅⾯,即权利转移效⼒、权利担保效⼒、权利证明效⼒。
权转移效⼒使票据权利由背书⼈转给了被背书⼈,这也是双⽅当事⼈追求的⽬的;权利担保效⼒使背书⼈成为票据债务⼈,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须对其转让的票据负担保责任,即当该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得不到付款时,由该背书⼈向持票⼈清偿被拒绝的票据⾦额以及该⾦额在⼀定时期的利息和法律规定的必要费⽤。
我国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的种类并比较我国与外国法律规定的不同1.票据的种类(一)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我国现有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叫做银行汇票。
其中,用于转帐结算的叫“转帐汇票”,用于支取现金的称为“现金汇票”2.商业汇票。
即受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本票本票又叫期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
(1)银行本票,即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我国的银行本票有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其中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
(2)商业本票。
即商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到期由自己付款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仅指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银行结算办法》把支票分为不定额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
(1)不定额支票。
指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受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
其中,只能办理资金结算转帐而不能支取现金的是“转帐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用于转帐的是“现金支票”。
(2)定额支票。
指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的票据。
2.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 已经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和成功经验, 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票据行为有哪几种
票据⾏为有哪⼏种票据⾏为有⼴义和狭-义两种。
⼴义的票据⾏为是指以发⽣、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的法律⾏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为是票据当事⼈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的的法律⾏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保付。
保付是指⽀票的付款⼈向持票⼈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种附属票据⾏为。
保付是⽀票付款⼈的⼀种票据⾏为。
⽀票⼀旦经付款⼈保付,在⽀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在付款⼈处是否有资⾦,也不论持票⼈在法定提⽰期间是否有提⽰,或者即使发票⼈撤回付款委托,付款⼈均须按规定付款。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转让票据权利与他⼈。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的票据⾏为,只有持票⼈才能进⾏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为,票据⼀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
3.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的⾏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定机关印制,因⽽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本⼈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的⾏为,不是出于出票⼈本⼈意愿的⾏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也不能称作出票⾏为。
4.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和付款⼈之间是⼀种委托关系,发票⼈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就⼀定付款,持票⼈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进⾏承兑提⽰。
如果付款⼈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5.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或第三⼈为了特定票据债务⼈的利益,代替承兑⼈进⾏承兑,以阻⽌持票⼈于汇票到期⽇前⾏使追索权的⼀种票据⾏为。
票据行为有哪些具体特征
票据⾏为有哪些具体特征从票据⾏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据⾏为属于法律⾏为,因此具有法律⾏为的⼀般特征。
但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为则是⼀种商事法律⾏为,与⼀般的法律⾏为特征相⽐,还具有⾃⾝的特点。
我们认为,要式性与⽂-义性是票据⾏为的外在特征,独⽴性与⽆因性是票据⾏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1.外在特征之⼀:要式性——票据⾏为是⼀种要式法律⾏为。
法律⾏为有要式法律⾏为与⾮要式法律⾏为之分,⼀般民事法律⾏为实⾏形式⾃由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可以任意选择法律⾏为的形式。
⽽票据⾏为作为商事法律⾏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票据法上的效⼒。
这⾸先是由票据的要式性决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据的⾼度流通性所决定的。
只有将票据⾏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使交易⽅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便授受,提⾼流通的速度与效率。
票据⾏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为形式的要式性。
每⼀种票据⾏为都必须以书⾯形式作成,⼝头形式不发⽣票据法上的效⼒,⽽且每⼀种票据⾏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
(2)票据⾏为效⼒的要式性。
任何⼀种票据⾏为都必须由⾏为⼈签名或盖章,签章是⾏为⼈对其⾏为负责的表⽰,是确定票据责任主体的⽅式,每⼀种票据⾏为只要在签章后,票据⾏为才发⽣效⼒。
(3)票据⾏为内容的要式性。
任何⼀种票据⾏为都有⼀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定的⽅式记载⼀定的内容,否则,该记载⽆效或者导致整个票据⽆效。
2.外在特征之⼆:⽂-义性——票据⾏为是⼀种⽂-义法律⾏为。
法律⾏为有⽂-义法律⾏为与⾮⽂-义法律⾏为之分。
⼀般法律⾏为,除了书⾯所表⽰的⽂-义之外,还可以综合其他有关情况来确定⾏为⼈的真实意思,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据其他事实,作出与书⾯所载⽂-义相反的解释。
但票据⾏为不同于⼀般法律⾏为,票据⾏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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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兑
票据行为
• 4.保证
票据行为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 保证有效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 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 批准的除外
票据行为
• 【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承兑人、保证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 不符合《票据法》 等规定的,其签 章无效,但不影 响其他符合规定 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不符合 《票据法》等规 定的,其签章无 效,但不影响其 前手符合规定签 章的效力。
②相对记载事项: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某些法律 后并不影响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付款日期、付款地
票据行为
• 2.背书
•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 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 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 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未 记载背书无效 应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票据到 期日前背书
①作成票据: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②交付票据:将作成的票据交付他人占有
(2)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人 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关系
(3)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不记载票即无效的事项:例如 票据签章 不同的票据绝对记载事项不同
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不符合 《票据法》等规 定的,票据无效;
③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选择,不记载不影响票 据效力,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不得转让”字样
④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了也没有票据 法效力 例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用途
⑤不得记载事项:一类是该记载项无效,另一类 是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4)出票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 担承兑或付款责任
• A.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 B.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 •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
章
•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 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票据行为
一、票据结算概述
• (六)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
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 律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
• 1.出票 • (1)出票的概念 •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
为。出票包括如下两个行为,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背书注意事项 (1)背书应当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票据的背书 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2)不得进行的背书: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 后背书 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 转让给 两人以上,此种情况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再转让,原背书人对其后 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决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提示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