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库”的侵权责任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侵权纠纷的发生日益增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侵权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其故意或过失行为。
考虑到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对简单,对于其相关的研究仍有待加强。
二、研究意义本研究将探讨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我国侵权纠纷解决的基本制度、法律精神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本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指导司法实践中的侵权判决;另一方面,本研究还可以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未来的完善及改进提供法律基础。
三、研究内容1.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2. 历史沿革及实践应用。
3.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畴及条件。
4. 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及证明方法。
5. 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过错的界定。
6. 不同类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实践分析。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文献和经典案例的归纳与分析,探讨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及实践应用,形成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完整理解。
五、研究计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1.4 研究内容第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及特征2.1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2.2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特征第三章:历史沿革及实践应用3.1 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背景3.2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实践应用第四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条件4.1 统一的适用范围4.2 明确的适用条件第五章: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及证明方法5.1 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5.2 侵权责任主体的证明方法第六章: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过错的界定6.1 侵权行为的认定6.2 过错的界定第七章:不同类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实践分析7.1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7.2 职业侵权责任7.3 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责任第八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和发展8.1 做好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8.2 完善法律规制8.3 加强司法研究和实践第九章:结论九、参考文献八、研究进度安排本研究计划于2021年11月开始,预计在2022年11月完成。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百度文库侵权事件
企业社会责任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和快速的经济 回报,但给企业带来战略收益,有利于企业的长 期收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员工激励、留 住好的员工,提高企业声誉,通过与利益相关者 的对话能更好地进行问题管理。企业履行社会责 任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主要体现在声誉管理、风险 管理、创新和学习、员工满意、有效利用资本、 经济绩效以及有效改善竞争环境等方面。总之,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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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网站自恃是大公司,不怕打这样的官司。 它通过流量能赚到大量的广告费,而输掉官 司也不过赔偿几千元钱。”中国电子商务协 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量不停 地涨,达到整个流量的20%,赚取巨额的 广告费,而最后输掉官司也不过赔了几万块 钱。逐利的本性让网站不会主动,版权部门正在研究相关行业规范,推动 问题的依法合理解决。合作共赢很重要,要建 立适合行业发展的规范,让权利人有合理的回 报,让经营者有利润,让网民有内容可看。 返回
松下幸之助说过:企业与社会必须一起繁荣,共存共 荣,否则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 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当然需要对社会承担责任。 对企业自身而言,小赢靠智,大赢靠德,用长远眼光 看,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也为自己带来更好的发展。 企
业和人一样,企业在这个社会当中也是一个个体,就 像一个人一样,这个人可以不顾别人的利益,可以很 自私,不讲礼貌。但是这样的人在社会上没有人看得 起,如果企业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发展的环境,这 样的企业也没人看得起。而且不仅其他企业看不起, 企业的员工也会看不起自己的企业。所以企业的社会 责任是应该要承担的。企业作为社会的群体之一,是 社会的一分子,既然你在这个群体当中,就应该成为 群体的一员,就应该符合这个群体认同的道德底线。
十一、双方4月5日前展开正式谈十港原则”广泛 争论
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
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及发展无人驾驶汽车(autonomous vehicles)是指通过先进的传感器、人工智能和自动化技术来实现无需人类干预即可自主行驶的汽车。
目前,无人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了汽车行业的一个发展趋势,并受到了政府、科技公司和车企的高度关注和投入。
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为交通事故的减少、能源的节约、交通拥堵的缓解、交通流量的提高等带来了希望,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侵权责任的问题。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1. 行为主体的不确定性在传统的交通事故中,车辆的驾驶员通常是直接的责任主体。
在无人驾驶汽车中,由于其自主行驶的特点,行为主体的不确定性成为了一个争议的焦点。
因为无人驾驶汽车的行驶是由先进的人工智能系统控制的,车辆本身并没有主观意识,也就无法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是车辆的制造商、技术提供商、车主,还是对车辆进行维护的公司?这些问题亟待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2. 与其他车辆的交通协同问题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也给与其他车辆的交通协同带来了挑战。
在传统的交通中,车辆之间通过驾驶员的协同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但在无人驾驶汽车中,由于其自主行驶的特点,可能会出现与其他车辆的交通协同问题。
当一辆无人驾驶汽车和一辆传统汽车同时进入十字路口时,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与传统汽车的系统无法直接进行交流,可能会出现交通事故。
这也使得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共同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研究方向:1. 法律责任主体的界定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需要明确界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当考虑到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技术提供商、车主等可能的责任主体,以建立相应的责任分配规则和机制。
2. 交通协同技术的研究针对无人驾驶汽车与其他车辆的交通协同问题,需要进行交通协同技术的研究,开发相应的通信和协同系统,以确保无人驾驶汽车与其他车辆之间的交通安全。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比较法研究
本文介绍了现行法规对于医疗事故的界定,进而阐述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性质,并且从理论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着重对照分析了境内外关于医疗伤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不同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比较法随着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讼的日益增多,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弊端日益凸显。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伤害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拟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及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性质人手,结合国外法学界关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和评述。
我国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是我国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
其第2条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于医疗事故的性质,笔者认为,一方面,医疗关系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对患者的一系列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医疗服务合同,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
患者在医院挂号后,该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医患之间即产生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这种医疗服务合同成立以后,因医护人员的过失对病人人身健康造成伤害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过失医疗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侵害,又构成侵权责任。
因此,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权利,也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但是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患者并不了解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故不知、不敢向医方索赔,所以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笔者认为,医方过失造成医疗事故,其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惟独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明知案件败诉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非正当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该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还给被诉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因此,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
本文旨在探究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形式、影响以及防范措施,并结合相关案例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
1.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成因和心理原因;
3.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类型和形式;
4.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对被诉人的影响;
5. 防范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措施。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
本文采取文献资料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相关理论和数据,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研究步骤如下:
1. 收集和整理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相关文献资料;
2. 分析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成因和心理原因;
3. 归纳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类型和形式;
4. 探究恶意诉讼侵权行为对被诉人的影响;
5. 提出防范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措施。
四、论文结构和预期成果
本文主要包括绪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形成原因、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类型和影响、防范措施等章节。
预期通过本文的研究,揭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本质和影响,为加强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参考。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日益普遍,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高空抛物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高处、抛物物品、制造侵权行为。
行为人是指具有抛物行为的主体,包括直接抛物者和共同抛物者。
高处是实施抛物行为所处的位置,一般指在室内或室外高层窗户、阳台等处。
抛物物品是指被抛物行为所投掷的实物,可以是生活垃圾、建筑材料等。
制造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抛物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学界和司法实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和过错责任观点。
1. 绝对责任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只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观点主张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然而,绝对责任观点容易造成侵权行为人的权益受损,对于仅有轻微过失的行为人可能过于严厉。
2. 过失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并且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注重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但可能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3. 过错责任观点过错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恶意制造高空抛物事件时才应承担责任。
这一观点对行为人的过错要求较高,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充分。
三、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高空抛物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高空抛物案例和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
2. 增加监控设施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发现和记录高空抛物行为的能力。
王泽鉴先生2010年6月3日云大讲学第十讲(第五稿)——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
雲南大學法學院法學方法、侵權法與人格權保護(十)2010年6月9日王 澤 鑑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第十講題]【一】侵權責任法的歷史意義【二】風險社會損失補償制度【三】侵權責任法的目的【四】侵權責任法的構造【五】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壹、侵權責任法的歷史意義一.侵權責任法(侵權法)的制定與施行(一)名稱1.侵權責任法2.侵權行為法3.不法行為法(二)25年的發展(1986-2010)二.侵權法體現的司法實踐與法學研究的成就(一)司法實踐(二)法學研究三.侵權法體現社會變遷(一)風險社會(二)人格尊嚴四.侵權法與民法典(一)民法立法進程的完成(二)民法法典化的課題貳.風險社會損失補償制度一.風險社會損失補償制度(二)以汽車事故為例1.針對各種意外事故(車禍、工傷、產品、醫療、環境)的不同損失填補機制2.汽車事故 (1)商業保險 (2)私法體系 (3)公法體系 (4)共同協力 二.三個發展模式 (一)三個模式侵權行為法 無過失補償制度 社會安全體系(二)分析說明四.台灣法上的損失補償機制(圖待補充)五.大陸法上的損失補償制度(一)邁向全民小康社會:老牛家的戰爭(二)事外事故與風險社會(三)重大課題六.侵權法的未來(一)貢獻的肯定:工業革命、市場經濟的發展(二)一九七零年代的預測: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1.紐西蘭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2.以社會安全體系取代侵權責任3.沒落、消逝(Decline and Fall)(三)未來的展望1.社會安全制度的完善2.侵權行為法的功能:個人自主及責任三.侵權責任法的目的(機能)一.侵權責任法第一條規定(一)條文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二)條文說明與立法理由(詳見附錄一,p18)二.分析討論(一)立法原則:解釋基準1.立法原則:法律規定2.解釋基準:司法實踐3.中國特色(二)填補損害,預防、制裁1.填補損害(Compensation):主要目的(1)損害的移轉(loss shifting(2)損害的分散(loss spending2.預防(Deterrence):次要目的(1)預防目的與法律經濟分析(2)預防功能的評估(3)行政法(規則)與刑法的預防功能3.制裁(1)制裁(Sanction)的意義(2)制裁與懲罰(Punishment):立法理由(3)懲罰不是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目的4.懲罰性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損害(1)懲罰性賠償金①侵權法規定(商品責任):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百度文库”的侵权责任研究
“百度文库”的侵权责任研究【摘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与专有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并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侵犯,而是对这种直接的侵权行为给予了诱导或者帮助,或者对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美国法院所确定的“服务器标准”,百度文库的这种文档分享模式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只能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
【关键词】文档分享模式;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一、事件回顾百度文库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我们对其的认识在于它可以免费下载许多电子书,节省我们买书的费用。
而百度网站上自己对百度文库则定位为一种“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
其平台中所提供的文档,均为用户上传的作品。
百度自身并不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进行编辑或修改。
以上就是百度自己对文库的定位,但也正是这个百度文库,现在却陷入了一场知识产权纠纷。
由于百度文库可以免费下载许多电子书,引起了许多作家的强烈不满。
他们认为百度这样做侵犯了其著作权,由此与百度拉开了一场争论战。
贾平凹、韩寒等作家则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窃取其成果、侵犯其权利,现在已然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
紧接着,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也加入到论战行列,向百度宣战。
这使得百度又一次受到侵权的舆论指责。
在此次事件之前,盛大文学就曾对百度文库提起侵权诉讼,称“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
随后不久,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合盛大文学和磨铁图书公司发表“与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斗争到底”的《联合声明》。
针对外界的指责,百度则进行了否认,他认为文库只是分享网友所上传的资料,其本身并不上传作品,这种形式并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
二、责任研究虽然许多作家在强烈声讨百度公司,但百度公司似不把这些事放在心上,没有什么积极的回应,与作家代表谈判的时候也表现出一种傲慢。
百度派出的谈判代表不是法务总监,而是一个“政策法规研究负责人”。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责任研究
主要是指建筑物及其组 成部分发生倒塌 、 脱落 、 坠落 是明确 的。然而 , 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中虽然肯定有一 行为人 筑物责任 , 而致受害 人损害 的责任 , 其本质是一种 工作物责任 , 适用过错 二、 国外关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 责任相关立法
物致人损害 的侵权责任。 【 关键词】 抛掷物; 致人损 害; 侵权责任
在 日常 生活 中 , 层 建 筑 物 内抛 出物 品致 人 损 害 的 案 件 时 为中虽然直接加害人不 能确 定, 高 但实施危险行为 的侵权人是确
有发生。 重庆烟灰缸案 件、 深圳瓷片案 、 南木 墩案 等都是典型 定的 而建筑物不 明抛掷物致人 损害侵权行为中, 济 加害人无法 案例 。在此类 案件 中, 由于无法确认真 正的施害人 , 之我 国 确定。第 二, 同危险行为 中, 个危险人主观上都有过错, 加 共 各 而
推定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 为侵权人不 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不 《 德国 民法典》 中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和 占有人对 于建筑 能适 用 建 筑 物 责 任 , 为 二 者 存 在 区 别 : 一 , 因 第 责任 主 体 不 同 。
物致人损害 的责任 ,但 其很难适 用抛 掷物 致人损害 的责任 , 在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人是确定 的, 责任 主体是对 物件 有适 其 实践中 ,德 国法 院通过 司法判例发 展出来 了社会 安全义 务理 当管理义务的物件 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而后者的加害人无法确 论, 通过 该理论扩大 物件致人 损害责任 的倾 向, 负有责任 的唯 定 , 其责任 主体 可以是物件 的抛掷 人, 也可 以是其他人 。第二 ,
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
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1. 引言1.1 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可以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其带来的法律责任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既涉及到技术发展的历程,也关系到法律责任的界定,更需要考虑到事故的赔偿责任、道德责任以及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因素。
在探讨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法律、道德和保险等多方面因素,以便更好地解决因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通过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不仅可以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依据,也有助于未来无人驾驶汽车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发展历程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最早的无人驾驶汽车概念可以追溯到1920年代,当时美国和欧洲的研究人员开始探索利用电脑和传感器技术实现汽车自动化驾驶。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见证了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重大突破,包括自动驾驶系统、车载传感器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在21世纪初,谷歌、特斯拉等公司开始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研发。
随着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技术的发展,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实现了从简单高速公路驾驶到城市道路复杂环境下的自动驾驶。
各大汽车制造商纷纷推出了自动驾驶功能的车型,无人驾驶汽车技术逐渐走向市场。
目前,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全球范围内的研究机构、企业和政府都在积极推动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5G技术和智能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将进一步提升,为人类出行带来更多便利。
2.2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界定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界定是一个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交通法规往往无法完全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情况,这就需要对法律责任做出明确定义和界定。
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研究
一
、
好意 同乘 侵 权 责 任 的 界 定
( 二 ) 我 国好 关 于 意 同 乘侵 权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的 立法 现 状
搭乘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害 ,因侵权人的不同而存在 两种不同的情形 :一种是搭乘人与第 三人之 间外部侵权关系 ;另一种是 搭乘人 与机动车方之间的内部侵权关 系。目前 国内 “ 外部侵权关系” 的 立法比较完善 ,“ 内部侵权关 系” 的处理 规则 ,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 尚未 规定 ,因此 ,对于好意同乘侵权责任 ,笔者偏 向于采用如下定义 ,即在 好意同乘过程 中,发生交通事故 , 致使搭乘人受到损害 ,机动车驾驶人 对 搭乘人所承担 的侵权责任。这种解 释,旨在解决好意同乘 中的 “ 内部 侵权关 系 ” 。 二、好意 同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 国外关 于好意 同乘侵权 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 1 .美 国的 “ 汽车客人 规则 ” 美 国主要采用 “ 汽车客人规则 ”来确定好意 同乘 中双方当事人 的民 事责任 。在美 国,无偿搭车人被称为客人乘客 。汽车客人 作为无偿搭车 人 ,区别 于有偿乘坐人。客人 成文法 目的在于 :一是设定 了司机对无偿 搭 车人所 负的注意义务标准 ;二是保护 司机免受不当的诉讼之累 。 按照 汽车客人规则 ,搭车人 身份不 同,车方J 直 尽 的注意义务也有很 大的差异 。对客人 只需尽危 险告 知义务 ,如车技 不熟 、车 况上 的瑕疵 等。如果他载 的是客人 ,只有当他开 车严重 、轻率 、有意 、疏忽大意等 重大过失 时才对客人所受的伤害负责 。 2 .德 国的立法动态 联邦德 国于 1 9 5 2 年颁布 的 《 道路交通 法》 规定 ,只要 机动车发生 交通 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无论是 否有过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免责 情 形除外 。但该条规定的危险责任只涉及交易行为的有偿客运 。2 o 0 2 颁 布的 《 第二损害赔偿法规定修正法》 扩大了受 害人范围 ,将受害人理解 为在机 动车内的同乘 者 ,在机 动车外 的步 行者 ,在其 他车 辆的搭 乘者 等。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 ,也不 论是否营业 运送.均为受 害人。因此 , 当搭乘人 由于搭乘行为而遭受损 失时 ,德 国的司法机关 一般会判决驾驶 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 3. 日本的机动车供用人责任 日 本对好意 同乘侵权行为在立法上 ,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将汽 车供运行之用者造成了他人人 身伤害 的交通 事故 ,就要承担 赔偿责任 , 有 免责事 由的除外 ,并且明确 了 “ 他人 ” 的范围可以包括好 意同乘者 。 另外 .关于汽车供运行之用者的责任范 围问题 ,日本法院认为 ,须根据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判 断其是否成立。设定 运行供 用者的责任是 基 于报偿责任和危险责任。因此,汽车供运行之用者的责任只是限定在 依一般社会常识所能预见的范围之 内。值得一提的是 ,日本学者提 出了 好 意同乘侵权纠纷 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与德 国对搭乘人 责任的忽略相 比 ,对 责任 的平衡可以发挥一定 的效果 。
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
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一、引言无人驾驶汽车是指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由自动化系统进行驾驶的车辆。
无人驾驶汽车利用先进的传感器和计算机技术,能够实现自主导航、自动驾驶和避免碰撞等功能,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无人驾驶汽车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侵权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的无人操作和自动驾驶功能,使得人们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产生了疑问。
1. 驾驶员责任无人驾驶汽车的无人操作使得原本由驾驶员承担的驾驶责任产生了变化。
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对驾驶行为负责。
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是一个自动化系统,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具体的人来承担驾驶责任。
2. 制造商责任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是由制造商设计和生产的,因此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和性能问题应该由制造商来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造商应当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无人驾驶汽车属于一种特殊的产品,其安全性和性能问题对于制造商的责任更加重要。
3. 软件开发商责任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主要依赖于软件系统的设计和开发。
软件开发商也应该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软件的质量负责。
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涉及到复杂的算法和逻辑,软件开发商应当对其软件的性能和安全性负责。
三、解决方案和建议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案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该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责任、制造商责任和软件开发商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相关利益的平衡和公正。
2. 加强监管和管理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引言:自动驾驶汽车是一项旨在提高交通安全、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事故的创新技术。
然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快速发展和投入使用,与之相关的法律和道德问题也开始日益凸显。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及如何应对。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一、自动驾驶技术介绍自动驾驶技术是基于人工智能、传感器和通信技术等的综合应用,旨在使汽车能够独立行驶和决策,降低人为驾驶带来的错误和风险。
虽然自动驾驶技术在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等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由于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不确定性,事故的发生仍然无法完全避免。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1. 技术问题: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故障,比如传感器失灵、算法错误等,这一点使得判断事故责任变得复杂。
2. 用户问题:自动驾驶汽车的用户在故障发生时是否有及时介入和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有所影响。
3. 道路环境问题:在复杂的道路环境中,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面临难以预测和应对的情况,这对于侵权责任的界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1. 技术责任原则: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本身的缺陷和故障,如果事故是由于技术问题引起的,那么技术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用户责任原则:如果事故是由于用户没有正确操作或没有及时介入导致的,那么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道路环境责任原则:如果事故是由于道路环境复杂或未标明等原因引起的,责任应由相关的道路管理部门承担。
四、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建议1. 加强技术监管:鉴于技术问题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加强对自动驾驶技术的监管,促使技术提供者更加注重技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优化用户义务:在使用自动驾驶汽车时,用户应明确其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并配合技术提供者提供的配套措施,及时介入和处理相关问题。
3. 完善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以便对事故进行准确的责任认定。
侵权责任原因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原因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防范和解决网络侵权行为,是当前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旨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网络侵
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原因,并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防范
能力。
三、研究内容和步骤
1、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相关法规进行阐述。
2、探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成因及其对知识产权人的影响。
3、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阐释侵权法律责任的界定和适用。
4、研究国际上的网络侵权案例,深入剖析其法律依据,通过比较分析,找出不足之处,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5、总结与结论。
四、预期成果和应用价值
本研究拟以论文形式撰写,预期成果包括对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深入探讨、阐述
侵权责任的原因及其对知识产权人的影响,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为加强知识产权保
护提供理论指导,并具有广泛的实践应用价值。
百度文库帮助侵权被判赔40万元
龙源期刊网
百度文库帮助侵权被判赔40万元
作者:
来源:《消费电子》2014年第04期
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百度文库中的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状告百度,索赔313万余元。
日前,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百度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40万元。
原告诉称,该公司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写给为梦想而奋斗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文库未经许可擅自发布这三本书的电子版,供公众查阅下载,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写给为梦想而奋斗的人》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所以原告只能就这一本书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涉案书籍由网络用户上传,所以百度没有直接侵权的行为。
但是,百度对于涉案书籍在百度文库中的使用和传播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因此,构成帮助侵权。
(来源:北京日报)。
侵权情况汇报材料
侵权情况汇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某公司的文档创作者,特向您汇报一起侵权情况。
近期,我们发现了一
起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1. 侵权情况描述,我们公司在百度文库发布了一份关于XXX领域的研究报告,内容涉及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然而,不久后我们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将我们的研究报告擅自复制并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严重侵犯了我们的知识产权。
2. 侵权影响分析,该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利益,不仅泄露了公司的
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还可能导致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公司的商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 侵权证据,我们已经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对比了两份文档的内容,发现对方
文档中大量抄袭了我们公司的原创内容,证据确凿。
4. 采取的应对措施,我们已经向对方公司发出了正式的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们也在加强对公司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的保护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 希望领导的支持,我们希望领导能够高度重视这起侵权事件,给予我们充分
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我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以上就是我们公司遭遇的侵权情况的详细汇报,希望领导能够关注此事,并给
予我们合适的支持和指导。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最新情况。
谢谢!。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其对人类有特殊的危害性。
确立环境侵权责任,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一项基本措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定义,学界的表述不同。
有的学者提出,环境侵害具体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对具有社会性的个人利益的侵害[1]。
也有的学者认为,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就是环境污染侵权[2]。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尽管只有4 条,但这是立法首次突出肯定环境侵权责任在侵权立法中的独立地位,该法第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导致环境被污染或者破坏,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19世纪以来,各国的立法纷纷确立了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1838 年的《普鲁士铁路法》、1992年日本的《大气污染控制法》等。
我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客观上污染了环境并造成了损害,而不问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此立法对环境侵权责任采取了严格的认定过错责任原则。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
被污染的环境致人损害是环境侵权责任研究的核心,因此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实践中表现的复杂多样,简言之,只要引起自然因素总体发生不良变化的行为都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在过去的几年里,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这项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广泛使用,引发了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研究和讨论。
本文将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进行深入研究,并探讨其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概述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可以理解为其在行驶过程中,对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质,其侵权责任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主要侵权责任1. 行为人侵权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当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侵权行为时,车主将负有侵权责任,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制造商侵权责任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于无人驾驶汽车使用的是自动驾驶技术,一旦出现技术缺陷或失效,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当对此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驾驶员侵权责任当无人驾驶汽车出现事故时,是否存在驾驶员侵权责任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虽然无人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不需要人工干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驾驶员可能需要对汽车进行干预或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驾驶员未能履行其义务或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他也将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解决途径1. 法律法规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国家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以便在侵权责任发生时能够准确、迅速地解决争议。
2. 技术创新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主要源于其技术的不完善性。
因此,制造商应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改进,提高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3. 保险机制为了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问题,可以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
这将有助于为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并在出现事故时提供相应的赔偿。
四、国际立法与我国的对比在国际上,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和规定。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下-11页精选文档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下5、判决的执行问题如债权人之权利未获满足,可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各债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均可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是否可以以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个作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全部作为被申请人时,法院究竟是执行其中一个还是按比例?究竟是执行哪一个,其中是否有不正当因素导致的偏向执行行为?如分开执行则可能导致原告获得双重赔偿,该情形又如何解决?对其中一个执行到位后,已赔偿人有无向另一个追偿?上面的各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我们是否可以从上面的分析得出这样的一些反思:(1)立法的滞后性(漏洞)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填补?(2)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有所为?(3)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按连带债务责任裁判,法律依据又在何处?(4)既然实践中可以按连带债务责任裁判,为何又不能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予以裁判三、不真正连带责任原理适用规则之我见(一)不真正连带责任运用的法律规则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运用应遵循以下法律规则:第一,债权人可直接向终极责任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如果终极责任人不能满足全部赔偿给付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请求,此债务人对其所履行之债务可请求终极责任人承担其赔偿之损失。
这既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又充分确认了非终极责任人对终极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二,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之一行使请求权。
债权人可以出于促进自己债权实现而选择履行债务可能性更大的债务人进行债权请求,此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对所有债务人之债权即告消灭,债权人不得对其他原债务人再请求赔偿。
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该已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追偿,终极责任人得向该债务人赔偿其履行债务之损失;若无终极责任人或终极责任不确定,履行债务之债务人亦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分担赔偿负担。
必须强调的是,此时的选择权完全在于债权人自己,法院不应要求债权人选择,相反,法院应向债权人释明其有向全部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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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的侵权责任研究
【摘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与专有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并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侵犯,而是对这种直接的侵权行为给予了诱导或者帮助,或者对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美国法院所确定的“服务器标准”,百度文库的这种文档分享模式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只能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
【关键词】文档分享模式;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一、事件回顾
百度文库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我们对其的认识在于它可以免费下载许多电子书,节省我们买书的费用。
而百度网站上自己对百度文库则定位为一种“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
其平台中所提供的文档,均为用户上传的作品。
百度自身并不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进行编辑或修改。
以上就是百度自己对文库的定位,但也正是这个百度文库,现在却陷入了一场知识产权纠纷。
由于百度文库可以免费下载许多电子书,引起了许多作家的强烈不满。
他们认为百度这样做侵犯了其著作权,由此与百度拉开了一场争论战。
贾平凹、韩寒等作家则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窃取其成果、侵犯其权利,现在已然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
紧接着,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也加入到论战行
列,向百度宣战。
这使得百度又一次受到侵权的舆论指责。
在此次事件之前,盛大文学就曾对百度文库提起侵权诉讼,称“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
随后不久,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合盛大文学和磨铁图书公司发表“与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斗争到底”的《联合声明》。
针对外界的指责,百度则进行了否认,他认为文库只是分享网友所上传的资料,其本身并不上传作品,这种形式并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
二、责任研究
虽然许多作家在强烈声讨百度公司,但百度公司似不把这些事放在心上,没有什么积极的回应,与作家代表谈判的时候也表现出一种傲慢。
百度派出的谈判代表不是法务总监,而是一个“政策法规研究负责人”。
百度文库则一直坚持其作为一种资料分享模式,并不对他人权益产生任何侵害。
事实果真如百度所声称的那样吗?百度真的没有侵权吗?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与专有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如果对他人作品的使用侵犯了该作品的专有权利,则他人在没有得到许可或者其无他法定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该作品就会构成“直接侵权”[1]。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
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这正是“直接侵权”与“专有权利”之间关系的典型反映――无论出版社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是否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2]。
而所谓的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并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侵犯,而是对这种直接的侵权行为给予了诱导或者帮助,或者对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3]。
回归到本案来说,百度文库中确实包含了许多作家的文学作品,如果直观的来说,百度文库确实侵犯了这些作家的著作权,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百度文库将他人的作品免费供公众下载,其中的大多数并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肯定属于侵权行为。
那这到底属于“直接侵
权”还是“间接侵权”?况且百度又辩称百度文库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是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平台。
百度企图以此来规避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那百度的这个理由在法律上来说能成立吗?
首先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百度文库的这种行为到底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那我们就要来看百度的这种行为――为文档的上传下载提供一个平台,是不是一个“网络传播行为”。
如果是一个“网络传播行为”,那百度就构成直接侵权;如果不是,那百度就构成了间接侵权。
关于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在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公司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百度页面中的作品来自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器,而并非来自“百度”网站,此时在用户与第三方网络服务器网站之间发生的行为才为传播行为,从而承认百度所实施的并非“网络传播行为”。
同时,在美国发生的“perfect10 v.google案”中,被告对第三方网站中上传的未经版权人许可的摄影作品设置了链接。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明确提出:认定“直接侵权”应适用“服务器标准”,即那种将读者链接至第三方网络中的侵权作品的行为只可以构成“间接侵权”,而“直接侵权”只可能存在于将侵权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的行为中。
我个人也比较赞成美国法院所提出的“服务器标准”。
一般而言,对文档设置链接与“上传”毫无差别,公众均会广泛知悉该文档的内容。
但公众能否获得该文档却完全取决于第三方网站,取决于该第三方网站对所有公众来说是否处于开放状态,同时,这一文档是
否存储于该第三方网站,若第三方网站不能满足上述两个要件,那么百度文库设置链接也不能使公众获得文档。
所以,公众之所以能获得文档,完全在于第三方网站,百度文库只是将该第三方网站行为的影响力扩大,并不是一种“网络传播行为”,该“网络传播行为”是由“上传”者实施的。
况且,我国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中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链接服务中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仍然提供链接服务的,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第四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以上条例及解释等的用语来看,再结合对于“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概念,我们可以明
确,百度文库的这种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只能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
那此时又会牵涉到另一个问题,我们怎么去证明百度文库是“明知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呢?我个人认为有两个标准:一个是著作权人向百度发出了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此种情形下百度应知该行为为侵权行为;第二个标准则是,即使权利人未向百度发出此类通知,任何一个处于相同情形之下的理性的人都会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那此时也被认为是“明知”。
根据这两个标准,百度作为一个专业搜索引擎,韩寒等作家已经向其提出交涉,此时权利人已对其发出了侵权警告,则百度在这种情况之下已经“明知”。
此时的百度文库仍然未停止相关业务,则构成了对这些作家著作权的“间接侵权”。
三、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知,百度文库的行为已经构成一种“间接侵权”的行为,它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影响扩大的行为。
而几年前七大唱片公司以“直接侵权”起诉百度公司而败诉的事件也是对此“间接侵权”责任的最好的反证。
参考文献:
[1]陶鑫良.上海知识产权论坛[m].第四辑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0:52.
[2]王迁.再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
兼比较“百度案”与“雅虎案”的判决[j].知识产权,2007(4).
[3]艾亮.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之归责原则的探讨[j].河北大学学报,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