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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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影
【发文字号】广发[2006]51号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11.23
【实施日期】200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23日广发〔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工作,结合当前影视创作管理实际,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历史题材特别是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的管理原则和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历史题材影视创作及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国悠久灿烂的历史文明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实现民族团结繁荣、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
力量。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形象直观、手段先进、受众广泛等优势。历史题材特别是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所包含的历史观、价值观、历史知识等,对各年龄层次、各阶层观众都有较强的教育、示范和引导作用。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广播影视部门对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的管理职责,充分认识历史题材特别是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国家、民族文化利益的高度,改进和加强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创作与管理,落实创作生产、审查管理和舆论引导的各项措施,确保历史题材影视作品体现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人生观。
二、当前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及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影视创作呈现出持续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影视剧产量逐年增加,为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古代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产量有所递减,质量不断提高。绝大部分历史题材影视作品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文艺观,尊重史实、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涌现了一大批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为普及历史知识,弘扬正确的历史观与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结合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的实际情况,广电总局不断改进措施、规范程序、调整政策、明确职责。对历史题材电视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和审查管理制度,对历史题材影片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剧实行选题立项、剧本审查和完成片内容审查三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同时,大力调控电视播出的时段和比例,积极引导各类媒体对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