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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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抗体水平达到规定要求;动物疫情处置、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范;规模养殖场“一对一”监管、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二、考核对象及其职责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人员。

(二)职责

1、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是:协调辖区党委政府关系,落实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并实施考核;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负责本辖区动物疫情监测预报及可疑疫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检疫人员:负责做好片区内动物疫病免疫;认真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按要求参加可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规模养殖场“一对一”监管,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考核办法

采取集中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集中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平时考核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抽查。由市农委统一组织进行,平时考核由各基层牧兽医站织进行。

考核实行扣分考评制。以100为满分,每次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即扣相应分值,每季度汇总评分。

四、扣分细则

站长:

1、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以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力,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2、未尽责任,致使辖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生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扣15分;

3、不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重大动物疫情的,扣15分;

4、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一次扣10分;

5、站兽药经营违反《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6、单位年终经济核算出现亏损的扣10分。

工作人员:

1、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应免免疫率98%至90%的,每次扣3分;应免免疫率89%至80%的,每次扣10分;应免免疫率79%至70%的,每次扣15分;应免免疫率69%以下的,每次扣20分;

2、防疫作假,或作假记录应付检查的,查到一次扣20分;

3、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低于上级要求的,每低5个百分点扣

2分;

4、免疫后未佩挂免疫标识的,每发现1头(只)扣1分;

5、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操作,或不按规定运输、使用和保存疫苗的,每次扣10分;

6、不按要求进行免疫记载的,查到一处扣2分;辖区内动物存栏、出栏、购入、出生、死亡等与上报报表有较大误差的,扣5分;

7、买卖或转让免疫标识、疫苗的,扣15分;

8、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未及时按程序上报的,扣15分;

9、因未免、免疫操作质量等原因,或因瞒报动物疫情,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扣20分。

10、接到报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产地检疫或未按规定时间到屠宰检疫岗位或上岗不带检疫工具的,一次扣10分;不按产地检疫规范实施产地检疫或不按屠宰检疫规范实施屠宰检疫,未动刀检疫的,一次扣10分;对检疫不合格或对无免疫耳标和免疫证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一次扣10分;只收费不检疫,或收费后不出具收费收据(票证)或检疫证明,或不按标准收取检疫费的,一次扣15分;买卖检疫证明,转让空白检疫证明的,将检疫证明转交给他人出证的,越权、超范围出证的,或遗失检疫证明或印章的,一次扣20分;

11、对不按检疫程序处理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扣20分;

12、私自购买、销售、使用兽药的,查到一次扣10分;销售、

使用假劣兽药的,一次扣20分;

13、不按要求对被监管单位实施监管,或不及时记录监管工作内容,或记录不准确的,每次扣5分;

14、监管不力,导致发生疫情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扣20分;

15、被省、市检查的,可抵算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同上述评分方法打分。

五、加分

凡经国家、省、市检查合格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六、奖惩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及时按季度将每个防疫人员的考核评分结果上报农委,作为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同时评分结果也作为年终事业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全年平均考核分低于65分的定为不合格等次,低于75分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七、凡违反规定,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除按照本办法扣除相应考核分之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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