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津安监管急〔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4〕69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6日(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28208986)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的组织对于有抢险过程、需要进行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同时应成立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评估组由参加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成。
其他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评估工作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或相应级别的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成。
牵头部门可视情况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集中总结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一)应急处置的分级评估1.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和由事发地区、县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区、县安全监管局牵头完成。
事故现场处置涉及一个以上区、县的,由牵头处置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评估,也可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进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津安监管急[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津安监管急〔2009〕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控股)公司,中央驻津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2008〕28号),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应用性;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
按照《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提出我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论证、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总局编制的十个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和《防范灾害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天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燃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津安监管急{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8}42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演练和修订等各项工作,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编制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4.应急预案抄送签收单5.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规则6.应急预案备案单位清单7.区安全监管局应急预案管理联系表2018年11月9日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服务救援的原则。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安全生产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包括什么内容?应急预案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害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大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属于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严重等级也分为四级1、Ⅰ级知(特别重大)、2、Ⅰ级(重大)、3、Ⅰ级(较大)4、Ⅰ级(一般)。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道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专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应急预案修订有哪些要求?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百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度)安全生产面知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道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内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容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什么?应急预案抄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害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大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属于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严重等级也分为四级1、Ⅰ级(特别重大)、2、Ⅰ级(重大)、3、Ⅰ级(较大)4、Ⅰ级(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解读)
共13条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解读
第七条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 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 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 措施。
新增条款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
《办法》解读
预案不是万能的
为事故应对构建权责 体系,提供基本的处 置程序与步骤,明确 资源协调分配方式。
建立标准化、专业化 的反应程序,以确定 性应对事故的不确定 性。
工预 作先 方制 案定
应急预案的两个特征
1
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
《办法》解读
应急预案是选择出最优反应程序,达到可以 最及时、有效地帮助应急行动者采取行动路线, 并对现有资源进行最优化的部署和配置的目的。
(七)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相互衔接。
无较大调整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解读
第九条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 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 的人员参加。
新增条款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目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背景
《办法》解读
• 指导理念、工作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 •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提出新的要求
• 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
• 应急预案工作实践发现的突出问题
2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津安监管急〔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6〕50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6〕32号,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文件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9月14日(联系人:贡杰、田博;联系电话:23740603)(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提升企业事故先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工作意见》(安监总厅〔2016〕7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6〕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框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将日常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条件、优化应急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落地生根。
二、工作目标通过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落实属地事故应急处置职责,推动企业遵行应急管理法规标准,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津安监管急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监管急字〔2009〕21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天津市已被列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试点省市。
依据总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联系人:汤杨;联系电话/传真:28208707附件: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附件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写质量,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做到危险危害分析透彻、准确,应对措施完善、管用,预案衔接对应,部门联动到位,预案培训和演练落到实处。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津城管安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安办〔2020〕4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项制度规定,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强化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扎实推进城市管理事业安全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安全。
按照委党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章安全生产日常和专项工作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安全生产考核及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事故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日常和专项工作、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管理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应急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了《天津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22日天津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升本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应急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天津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本市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本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本市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职责,落实市应急管理标委会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处室和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指导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负责本市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交流及标准化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天津市成立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标委会),主任委员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
市应急管理标委会主要承担本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对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把关;制定市应急管理标委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提出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标准建设和发展规划建议;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调研、专家论证、标准审核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项目申报、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标准复审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专业审核;按照政策法规处和有关业务处室的要求,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基础研究和交流;对已颁布的应急管理领域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收集意见并反馈;提出应急管理领域标准化优秀成果;提出地方标准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建议;承担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的相关工作;承担本市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由有关工作。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21年7月1日施行))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21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XX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图表: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月施行?新华社发(大巢制图)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应引起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梳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可能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是否编制应急预案该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预案。
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2、是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逾期未编制应急预案或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罚款。
3、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总则1.1编制目的制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防范风险与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
为了及时、有效地组织对突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应急救援的行动,确保本单位对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维持正常安全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预案编码原则,即XX-X-X-XA。
X代表“X字拼音的生母”,X代表“X字拼音的生母”;X代表“一级文件”;第一个A代表“安全词拼音第一个字的生母”;第二个A代表文件版本号。
1.2编制依据1)主要法律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13号主席令)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69号主席令)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安监总局88号)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第260号令)2)企业规章制度(相关安全操作)1.3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XX有限公司内发生的一般机械制造行业突发事故,较大机械制造行业突发事故。
1.4应急预案体系本公司属于XXXXX工行业,但生产规模小、设备类别单一,危险因素相对较少,基于以上行业特点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车间应急预案合并编写结合现场处置方案构成了本公司的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针对机械加工单位内发生的生产伤亡等重大事故制订了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了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1.5应急工作原则①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机械突发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天津应急预案
天津应急预案一、预案编制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频发,对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提高天津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进行处置,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事故灾难(如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和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
三、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应急工作。
2. 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成立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具体事件的处置工作。
3.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四、预警与信息报告1. 建立预警机制,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 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确保第一时间掌握事件动态,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应急处置措施1. 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疏散人员、封锁现场、救治伤员等。
2. 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配合,共同应对跨区域事件。
3. 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的及时到位。
六、后期恢复与重建1. 对受灾地区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2. 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 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七、预案演练与培训1. 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附则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天津市政府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65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15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五条局应急预案体系由局总体应急预案、分项应急预案、专项业务应急预案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局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局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安排,由局应急办制定。
分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局系统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工作开展、大型活动保障等工作的预案,由局相关职能处室或局属单位牵头起草。
专项业务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我市某一类型突发事件,且与我局业务职能相关,由我局相关职能处室或局属单位牵头起草。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局属各单位为应对单位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局属各单位制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津政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8日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制定目的规范应对突发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津滨政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目的为规范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快速处理和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特制定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预案体系构架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以及单项应急预案。
按照类型可分为政府预案和企业预案;按照层次分为区级预案和管委会级预案。
本预案上级预案为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及专项预案,下级预案为各管委会制定的各类综合及专项预案。
(二)工作原则1.统一指挥。
滨海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2.单位自救。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迅速组织对遇险人员的救护和受影响人员的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分级负责。
全区各管委会以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
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管委会根据需要首先启动所在区域的的应急预案,当各管委会救援力量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需求时,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调动其他区域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做到各尽其能,协调有序、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快速反应。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津安监管急〔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5〕21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天津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中简化办事程序、服务企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8日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一、工作原则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市、区、县、街镇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监管的原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预案编制单位应组成编制小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规定,完成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三、预案评审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单位须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仅需自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论证。
评审和内部论证均应形成书面报告。
应急预案评审由申报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应急预案评审。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津安监管急[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2〕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现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28208707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和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办《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津安监管急[2009]72号)的要求,为了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申报、备案工作程序,实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提出如下规定:一、预案评审应急预案评审由申报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
(一)评审准备1、申报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单位法人或应急、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预案编制组负责人;各应急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评审专家。
2、申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从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布的应急专家库中聘请相关行业评审专家,并邀请包括安全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应急人员参加评审。
3、各级安全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所聘请的评审专家进行资质审查,确认其与申报单位无利害关系,同时监督评审过程的规范性。
4、申报单位直接联系评审专家并确定评审会召开时间。
5、申报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前五天将被参评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送达评审专家及相关政府部门。
天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天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津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防和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和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天津市委、市政府是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是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编制本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指导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起健全的安全生产预警与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安全生产应急预警机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施和信息报警等。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应遵循主动预防、全面准备、迅速响应和科学施救的原则,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第六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把关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机制,推动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的全面实施。
第七条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及时更新和相关信息的发布。
第八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熟技术,确保应急预案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九条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适应天津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各行业安全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行业或单位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主要包括预案总则、组织机构、应急预警、应急响应、指挥调度、救援保障、信息通信、培训演练和预案附件10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本预案与火灾、环境突发事件等其他应急预案的统一。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篇: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则 1.1 制定目的提高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特点,按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严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突发事件;(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3.2 Ⅱ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的突发事件;(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3.3 Ⅲ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局部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损坏,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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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津安监管急〔2009〕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控股)公司,中央驻津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2008〕28号),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应用性;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
按照《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提出我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论证、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总局编制的十个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和《防范灾害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天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燃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按照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区(县)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县)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涉及上款(一)中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与市级对应类别区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编制、评估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国资委系统所管辖的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帮助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五)中央驻津单位(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帮助指导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评审、报备等工作。
(六)各经济功能区(园区、工业区等)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街、镇(乡)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安监站),负责编制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负责本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驻区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报备工作。
(七)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估(论证)、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一)各区县政府、乡镇(街),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的规定,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其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纵向要与上级部门的预案相衔接,横向要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联系,并符合下列条件: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详细做好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分工。
3. 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风险与隐患分析,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与物资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技术,保障措施(安全费用提取和责任保险的投入),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预案管理,附则,附件等。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 006)的规范标准,分类别地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一个企业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时,要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属于同一类别、同一理化特性的重大危险源可编制一个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活动场所和重点作业岗位,要制定专门的预案或岗位应急措施。
企业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要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1.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的相关内容(主要指信息通讯保障、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值守保障等)。
2.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预防预警内容应与地方政府和综合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3.对只从事商贸经营且无储存设施、无生产或加工行为的小厂、小店等经营单位,应结合经营场所易发事故的特点编制应急措施,其它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应有详细的防控措施、应对准备、技术手段、处置行为等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1.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以及紧急状态发生时可能波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2.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3.确定现场管理部门、管理者责任事项;4.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5.突发生产事故企业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应对准备的相关规定;6.紧急状态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7.根据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条件。
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生产经营过程中装置设施及较多人员出入频繁的生产建筑物,暂从以下七类情况进行辨识:①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罐区(其辨识标准按照国家GB1821 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执行)②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从上)③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从上)④企业危险建(构)筑物企业危险建(构)筑物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建(构)筑物,如厂房、库房等,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 m2,且经常有100人以上出入的建(构)筑物。
⑤锅炉(满足其一)a.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45MPa;b.额定出口水温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 的热水锅炉。
⑥压力管道(满足其一)a.输送毒性程度为极毒、高毒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00mm,工作压力高于等于10.0MPa的工业管道;b.公用管道中的中压和高压管道,且工称直径大于等于200mm;c.工程压力大于等于4.0MPa,且工称直径大于等于400mm的长输管道。
⑦压力容器(满足其一)a.储存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介质的3类压力容器;b.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几何容积大于或等于100 0m3,贮存介质为可燃气体的压力容器(含总容积超过100立方米的压力容器群);c.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区(县)、园区、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评估、论证、评审(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1.编制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对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的内容主要是:①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②对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害影响、救援联动和责任风险是否办理保险保障);③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准备程序(包括可调用的物资准备,是否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④预警准备是否充分,应对响应措施是否有效;⑤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工作要求;⑥预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⑦与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内容相互衔接;⑧是否建立了应急工作、预案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规定。
2.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应包括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等有关人员。
3.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
4.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由主要领导签批后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编制的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按上述程序进行评审,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应急办备案。
区(县)安监部门、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区县级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等专项预案的评审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评审要求办理。
(三)各经济功能区和街镇(乡)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参照以上评审要求办理。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措施,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相关部门、车间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要求进行评估或论证。
评估或论证要形成文字材料,并附有参加评估人员签名材料;企业评估或论证完成后,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后在企业内颁布,并于预案颁布后5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
(五)以下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市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2.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街(镇、乡),各经济功能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3.国有集团(总公司)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
4.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含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处置、运输和非煤矿山、冶金,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并经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