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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4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实施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为针对1号令自3月1日施行以来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要求,并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的工作。

以下是有关具体执行的问题(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

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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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1号令)1年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日起施行1月3年2016本规定自则总第一章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第一条《中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法规,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普、(以下简称客车)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第三条节能环保的原则。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第四条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视情修理、周期维护、正确使用、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第五条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二章: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第七条(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的要求;GB 1589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GB 18565(《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三))的要求。

JT 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法》((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背景及意义1990年,原交通部颁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年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施行25年以来,对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及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13号令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急需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目标导向,制定符合行情民意、具有时代特征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大胆作为,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满足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需要。

(一)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

200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道路运输条例》,原交通部及时组织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构筑了道路运输法规体系。

可是,在车辆技术管理方面,一直沿用13号令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修正,以下简称4号令),体现《道路运输条例》要求的内容散见于各项规章中,不全面、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车辆技术管理的系统性、完整性,削弱了车辆技术管理应有的作用。

由于13号令酝酿、起草于上世纪80年代末,企业主体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界定不清,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往往越俎代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

因此,需要对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汲取发达国家车辆分类管理经验,重新确定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方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准入、维护、检测、监督政策措施,并将13号令和4号令进行整合,出台一部新的规章予以规范。

【最新】2021-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最新】2021-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平安,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第一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平安,节能减排,开展绿色道路运输,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那么。

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所属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运距、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开展规划,对运力规模和运力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运力。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开展规划,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符合运输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车辆,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车辆技术档案应当涵盖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的记录,记载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并妥善保管。

车辆过户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辆完整移交。

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根本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维修合同、结算清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车辆运输技术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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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一、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车辆运输行业亦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障车辆运输的安全和提高业务效率,制定并执行车辆运输技术管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家车辆运输公司为例,从车辆维护、驾驶行为、货物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

二、车辆维护1. 车辆定期检查为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司机应定期进行车辆检查。

具体操作如下:- 每日出车前进行车辆外观检查,包括车身、车窗、轮胎等是否完好无损。

- 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发动机、刹车系统、照明系统等的检查。

2. 车辆保养司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以确保车辆的性能和使用寿命。

具体操作如下:- 定期更换机油和滤芯,保持发动机的正常工作。

- 定期更换刹车片,以确保刹车系统的灵敏度和安全性。

- 定期更换轮胎,保证车辆行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车辆修理如果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司机应及时进行修理。

具体操作如下:- 在车辆出现故障时,司机应第一时间联系维修人员。

- 在维修过程中,司机要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维修人员快速解决问题。

三、驾驶行为1. 速度控制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司机应注意控制车辆的速度。

具体操作如下:- 在城市道路上,司机应保持适当的车速,不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

- 在高速公路上,司机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车速,以确保安全。

2. 安全距离在行驶过程中,司机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前车碰撞。

具体操作如下:- 当道路条件良好时,司机应保持至少3秒的安全距离。

- 当道路条件较差(如雨雪天气)时,司机应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3. 道路交通规则司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具体操作如下:- 严禁超速行驶,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规定。

- 禁止酒后驾驶,确保司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

四、货物质量1. 载货动作司机应正确操作,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具体操作如下:- 货物装车时,司机应按照装车单上的要求进行动作,确保货物不受损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xx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xx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 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含内容ppt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含内容ppt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那可以选择“文件——另存为”,并在打开的窗口中选择保存幻灯片类型为“PowerPoint放映(*.pps)”。以后在“资源管理器”中双击该文件,PowerPoint就会自动播放该幻灯片,而不是打开它来编辑。如果已经制作完成了幻灯片,以后再用到时只是播放幻灯片,而不用修改它LHJ+FHX。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
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
目的
那可以选择“文件——另存为”,并 在打开 的窗口 中选择 保存幻 灯片类 型为“ Power Point 放映( *.pps )”。 以后在 “资源 管理器 ”中双 击该文 件,PowerP oint就 会自动 播放该 幻灯片 ,而不 是打开 它来编 辑。如 果已经 制作完 成了幻 灯片, 以后再 用到时 只是播 放幻灯 片,而 不用 修改它LHJ+FHX。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 三、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修改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修改 为“《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删去“《道路运输车辆技术 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一、绪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公路上运营的车辆进行技术上的管理,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应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

2. 制度健全:建立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合规运营。

3. 定期检测: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的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符合规定标准。

4. 全面管理:从车辆自身到车辆使用者,实现全方位的技术管理。

三、车辆注册和管理1. 车辆注册:所有公路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行驶证和车辆号牌。

2. 车辆标识:车辆应配备明显的标识,包括车辆型号、最大核定载重量、车身颜色和单位名称等信息。

3. 变更管理:任何车辆信息的变更都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和备案,并更新车辆登记证。

四、车辆技术要求1. 车辆尺寸和重量: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尺寸和重量标准,包括车辆长度、宽度、高度和整车重量等。

2. 发动机排放:车辆所搭载的发动机应符合国家对排放标准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环保认证。

3. 制动系统:道路运输车辆的制动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制动性能的可靠性。

4. 灯光设备:车辆的前后灯光设备应完好,并符合国家对灯光使用的规定。

5. 轮胎磨损:车辆轮胎的磨损程度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以确保驾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技术检测和维修1. 定期检测:道路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时间间隔进行技术检测,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和安全评估等。

2. 维修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并每年定期向相关部门备案。

3. 维修资质:车辆的维修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且维修材料和零部件应符合国家认证标准。

六、技术管理责任1. 车辆使用者责任:车辆使用者应对车辆进行定期的技术检测和维护,并确保车辆符合道路运输相关标准。

2. 政府监管责任: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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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3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3.07【实施日期】199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990年3月7日交通部令第13号发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运输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运输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输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二)依法制定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三)负责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三)对本地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四)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五)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种咨询服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进行管理而制定的。

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全国各类道路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技术管理,包括社会营运的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以及其他检验管理有关的运输车辆,但不包括政府特定用途的运输车辆。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设备的种类和标准;车辆所需的安全装备;车辆调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车辆设备的维护及故障诊断;车辆安全检测;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准入条件;车辆保险;车辆运营管理。

规定规定,客货运输车辆须经国家规定的技术性能检验,并持有由国家部门颁发的相关准驾证书;货运车辆须依法投保保险,并在使用时尊重相关道路管控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并
服从规定的驾驶规范;车辆管理者应加强对车辆及驾驶人员的职业培训,定期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确保所有车辆安全运营;车辆驾驶人员应定期接受由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主管的安全驾驶的培训;车辆管理者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随时维护和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完好无损。

规定规定,任何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由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对其及其他参与人员进行追究。

规定旨在促进有效的、安全的、合理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更有效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3号令(征求意见稿)

《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3号令(征求意见稿)

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是对本规章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为规范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是对本规章适用范围和道路运输车辆的分类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第三条【本条是对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应当坚持的原则的规定】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优化配置、安全高效、节能环保、权责明确、分类管理、科学使用、定期维护、综合检测、适时更新的管理。

第四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采取的方法、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规定】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通过信息化、网络化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运输保障能力。

第五条【本条是关于鼓励使用先进车型的规定】鼓励发展使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及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车型。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使用封闭厢式车、多轴重型车。

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运输车。

第六条【本条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辆技术管理中的职责和达到目标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所属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履行车辆技术管理职责,按照本规定,建立机构,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本条是关于车辆技术管理主管机关和具体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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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题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

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

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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