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
[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
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流变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体现出中央集权统治,也是从另一侧面也是防止滥杀无辜,维护人生命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为后朝代的死刑复核的产生奠定基础,是死刑复核的渊源。
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自汉朝萌芽,对于疑案、重案、两千石以上俸禄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
此后,三国鼎立,国家未真正统一,难以统治,中央机构为集中地方权力,对判处的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采取逐级上报制度,最终须由中央审议后才干够执行。
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隋朝增加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将案件呈报皇帝最后进行“三复奏”后才可施行死刑处决。
唐朝为防止战乱遗留下来的破坏局面,休养生息,建立和制定了独立的死刑复核机构以及复核程序,贞观年间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决前日进行二复奏,处决日还要进行三复奏;成立了“三司推事”及“九卿会审”来复核重大、疑难案件:三司推事指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重大案件;“九卿会审”指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商议审理案件。
死刑复核制度于唐朝成熟。
(三)宋元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宋朝在唐之上细化,以“三复奏”代替“五复奏”,将案件分为有疑难案件和无疑难案件以提高死刑复核程序效率。
而元朝,因少数民族掌握中央政权,中央机构设置繁冗杂乱,在此制度方面并无特殊之处。
(四)明清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更为全面。
明朝设立“会审”和“朝审”:“会审”指对于重大、疑难、再次翻供的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史九卿共同审理案件后再交由皇帝亲自勾选审核批准,史称“三司会审”。
“朝审”指由朝廷最高级的官员一同会审将于秋后执行死刑处决的犯人和案件,但只进行书面审理,认为案件有疑点或者隐瞒的情况则待细细审理问询,无疑问的秋后执行死刑的制度。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一种早期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旨在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再审查和确认。
这一制度起源于远古时代,被广泛运用于各个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中。
在这个系统中,复核机构或特定人员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以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目的是在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被执行死刑之前,提供公正的审判和审议程序。
这样一来,可以防止判决死刑的误判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这个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衡机制。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通常由审判制度中的特定机构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实施。
这些机构或委员会的成员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具备法律知识和判断力。
他们的职责是审查死刑判决的各个方面,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判决的适当性和合理性等。
复核机构或委员会在复审案件时,通常会进行广泛的调查和研究。
他们会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文,听取辩护律师和原告的陈述,甚至可以重新审理案件。
他们的目标是确保任何判决都是基于确凿的证据和公正的程序,以尽量减少对无辜生命的伤害。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实施也涉及到对判决的法律和道德准则的衡量。
复核机构通常会参考国家的法律和道德标准,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判处死刑。
另外,他们还可能考虑社会的舆论和政治环境对死刑判决的影响,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判决是公正和合理的。
虽然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例如复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等问题,但它仍然是一个为公正司法而努力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可以杜绝无辜生命的冤杀,还可以对刑罚的适度性和人权的保护起到一定作用。
因此,在追求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过程中,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总结起来,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古代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它通过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和确认,避免了误判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这个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保证,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作者:郑晓丽来源:《商情》2011年第43期【摘要】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自魏晋南北朝确立以来,被后世封建王朝加以运用和发展,经过隋唐宋元几个朝代的沿革,至明清时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体系。
本文论述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历史。
【关键词】死刑复核;秋审;朝审引言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死刑的案件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查核准,以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并交付执行的诉讼制度。
确立于魏晋时期,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经过封建社会洗礼,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理论体系。
一、魏晋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汉朝。
汉朝时,郡守为地方最高审判官,具有审判案件做出最后判决的权力。
对于疑难案件、重大死刑案、两千石官吏的死刑案建立了逐级送审制。
三国鼎立之后地方长官司法权力受到限制。
地方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需上报中央审议,特别是一些死刑案,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奏请核准才能执行,不得擅自处断。
隋朝统一全国,规定了死刑复奏具体次数。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正式行刑之前,须再奏请皇帝核准三次。
唐朝时有固定的死刑复核机关和程序,各级司法机关审定的死刑案需上报死刑复核机关统一复核。
死刑复核权早期由刑部独立行使,大理寺和地方州审定的死刑案均由刑部复核。
唐初继承隋制,实行三复奏,即对死囚犯执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贞观时京城死刑案件五复奏,其他地区仍执行三复奏。
后《唐律疏议》法定为三复奏。
对重大疑难死刑案,唐创立了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
三司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审理案件,有明确分工。
京城发生的或者全国范围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司长官负责审理,即“三司推事”;地方重大案件不能审断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大司法机关派特使前往当地审理,即“小三司推事”。
即“九卿议刑”制度。
隋唐时的死刑复核制度,利于防止司法机关专权,减少冤假错案发生,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而现代的死刑制度则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死刑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更新。
以下是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1. 古代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使用广泛,常常用来处置重罪犯和政治罪犯。
古代法律的思想基础是天道、君道和道德观念,因此死刑在当时被认为是治罪的重要手段。
2. 宋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和程序,其中尤以清朝的《大清律》最为著名。
这一时期开始重视司法程序和证据,限制了死刑的滥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公正、腐败的问题。
3. 共和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一整套新的刑法制度。
在新的刑法制度下,死刑并没有被完全取缔,而是保留了一些适用情形,在处理极为严重的罪行时仍可使用。
在这一时期,死刑的限制和严格管理也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4. 当代:中国在加强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在探索新的死刑制度改革方案。
例如,2011年中国最高法院推出的“死刑品质保障制度”,在死刑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各个环节实施了严格的监控和保障措施。
此外,中国还在探索替代死刑制度,例如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和改造计划等。
总体来说,中国死刑制度在法制观念的影响下逐步趋向人道、公正、严格管理和保障遇错案后复查、赔偿的方向。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_规章制度_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死刑的存废问题,由于人权在现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备受法学界争议。
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待死刑立法的态度,却因死刑复核制度的健全而显得非常谨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可谓集古中华法律之大成。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结合社会现状和统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亦即中华法系的会审制度,包括秋审和朝审,【1】就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点。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实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兼收刑法威慑警示与恤刑慎罚两种效果,这就是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沿革死刑复核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秋审则是实践层面对“慎刑”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早在汉律中就开始有了一般规定,后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史载汉代“守令杀人,不待奏报”。
可见,当时郡县守令就有死刑执行权。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对死刑实行“秋冬行刑”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而清朝“秋审”制度亦可能渊源于此。
汉律还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同时还有“录囚”,即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
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
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目录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概述与特点 (1)(一)概述 (1)1. 两汉萌芽 (1)2. 北魏定制 (1)3. 隋唐发展 (1)4. 明清完善 (1)(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2)1.“恤刑慎杀”思想贯穿始终 (2)2. 死刑复核权限的集中性 (2)3. 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言词审理。
(2)4. 死刑复核对象的明确性 (3)二、中国现当代死刑复核概述与发展 (3)(一)概况 (3)(二)死刑复核制度仍存在的缺陷 (4)1. 程序方面的缺陷。
(4)2. 关于死刑复核的对象 (4)三、当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古代的借鉴和启示 (5)(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首先值得借鉴之处是其“恤刑慎杀”思想 (5)(二)创设死刑复核责任追究制度 (6)(三)对死刑复核制度对象明确性的借鉴 (6)结语 (7)参考文献 (7)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概述与特点(一)概述1. 两汉萌芽据相关的资料记载,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产生于汉代。
汉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包括一些死刑案件和官吏犯罪案件,均须奏报皇帝裁决。
汉武帝时绣衣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
[1]这是汉朝有关“上请”的规定。
“上请”的案件当然含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这其实就是死刑复核的萌芽,当然还不是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因为上报的案件不只是死刑案件,而且不是所有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只有一部分人的案件能够上报,由皇帝裁决。
2. 北魏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死刑核准权的行使开始受到限制。
如北魏时法律明确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
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诸州国之大辟,皆先献报,乃施行。
”[2].由此看来,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于皇帝,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付诸执行。
自北魏则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从此正式确立。
3. 隋唐发展死刑复核制度在隋唐时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其一,隋唐时期产生了三复奏和三复奏,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三复奏”起源于隋朝,“五复奏”则产生于唐朝。
浅析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1
浅析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摘要:死刑作为中国刑罚史中基本的刑种之一,在古代刑法史上与刑法的产生相伴生,甚至可以说始于法律的产生。
古代的统治者为了防止死刑的滥用,创造了死刑复核制度。
这一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其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功能明确,制度完备,影响深远。
它为我们如何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当代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参考,也对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较大的现实作用。
本文简要介绍了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含义、思想基础及特征,重点分析了其历史局限性及其意义。
关键词: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特征局限性意义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含义及思想基础死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
在中国古代相关的法律起源论中,死刑都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不管在“刑起于兵”,或是刑起源于苗人的“五虐之刑”,死刑都是其中的一个种类。
此外传说中虞舜时期的法官、中国古代法官之祖——皋陶就制定过“昏、墨、贼,杀”的法律,这里的“杀”就是死刑。
此后在相关信史中,不管是奴隶社会的“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其中的一种。
所以说中国刑罚史中死刑是基本的刑种之一。
中国古代死刑适用中虽然历朝不断,甚至出现滥用的现象,但不能说明死刑在古代可以无限的适用和滥用,历朝历代几乎都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便是其中的一种限制死刑滥用的手段。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者皇帝进行审查核准,以便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一项诉讼制度。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正式形成一种对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适用的复核制度,是在北魏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个国家处于四分五裂的局面,中央很难控制杀人权,但有的皇帝出于慎刑的考虑,仍然要求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于杀人案件必须奏请核准,不得擅自刑杀。
北魏太武帝时规定:死刑案件应一律奏报中央核准。
《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作者:薛元昌来源:《商情》2013年第20期【摘要】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
该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唐代使其完备,明清时还发展为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制度的思想基础是慎刑思想。
这一思想起源于先秦时期,以后不断被继承和发展,成为确立死刑复核制度的想依据。
【关键词】死刑复核制度思想基础历史考察现状反思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指由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复核,以确定是否交付执行死刑的一项诉讼制度。
在刑罚较重的封建社会,死刑复核制度起到了一定程度的防止错杀、实现少杀、控制死刑运用的作用,对于我国现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仍有许多可供资鉴之处。
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一)明德慎罚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的法制思想。
这一思想后来被儒家学派所大力倡导,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并成为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主要思想渊源。
(二)君权独断与制衡思想自先秦以来,实行分封制度。
秦汉时期,中央集权得以加强,封建大一统格局逐步形成。
随着中央集权趋势的不断发展,地方各机关的权力不断缩小,而大大小小的权力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
为了更好地实现皇帝对死刑复核权力的独揽,对应的便是司法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以严防大臣得威擅势,三法司的推事、会法制度及九卿等高级官员的会审制度都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权制衡的体现,这些会审制度越是完善,各司法机关的权力也就因互相牵制而不断削弱。
(三)时令行刑思想“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思想在春秋时期开始就有确切的文字记载。
在司法时令思想发展与演变过程中,董仲舒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充分体现了董仲舒主张秋冬行刑的思想观念。
古代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过着靠天吃饭的日子。
春季是万物所生的时期,夏季是万物所长的时期,一年的收成全靠春夏两季的农业活动,此时,如果进行行刑等司法活动,将会对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破坏。
清朝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上。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当今死刑复核的借鉴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当今死刑复核的借鉴作者:方胤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摘要】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不能复生,死刑是对犯罪分子最严重的惩罚,对待死刑案件不可不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特有程序,但是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我们从历史的角度去解决。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蕴含着先哲智慧,从历史的角度看,它相对完善的程序设计以及重视生命、慎重行刑的思想都是值得我们深度发掘借鉴的。
【关键词】死刑复核制度;三司推事;秋审一、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现状及不足死刑复核权下放至省高院的这段时间,出现了诸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极大刺激社会公众原本就敏感的神经,公众甚至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与担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最高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收回地方高院的死刑复核权。
随着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权从地方高院手中收回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的改革的进行,一些表层的制度构架似乎发生了变化,但是深层次的体制设计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即延续千年的司法裁判行政化趋势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具体来说,就是最高法院现行的死刑核准程序仍旧是延续了司法裁判行政化的历史传统,并没有真正摆脱行政化的复核方式。
这种裁判方式的典型特征就是通过秘密、书面和间接的阅卷工作,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裁判进行“复审”。
死刑复核权在收回最高法之前的方案讨论中,主流观点是希望控辩双方都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由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但这个方案最后没有被采纳。
唯一被吸收的就是最高法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可以介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承办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仅此而已,但是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这个程序律师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根本不知道法官是谁。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操作,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一般无需听取检察官或者辩护人的意见,更不需要在法庭上公开进行,而直接采取一种非正式的单方面接待或者直接审阅案卷笔录。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一、清朝死刑复核制度内容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指由乾隆帝制定的《清宫礼部每月节
祀专栏》中的《死刑复核礼制》。
它规定,所有死刑从太子国礼大夫转交
朝廷之前,都要经过复核,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错误,以免政治失败或政
治灾难发生。
复核制度由乾隆帝下令制定,乾隆十二年(1747年)正式
上路,清末民初期间一直延续至1911年,止于清朝被弹劾。
复核制度的具体程序为:步骤一,由县官向朝廷呈报案情,审查完毕
及时准备复核文件;步骤二,可能被处以死刑的案件必须由拥有乾清宝符
职权的太子国礼大夫统筹和审核;步骤三,由太子国礼大夫签发的复核令,由护卫骑兵将其带到朝廷;步骤四,死刑复核令被太上皇审阅完毕后,太
上皇下达“收令”,宣布批准复核,被定死刑之罪犯便执行死刑(枪决或
官刑),案件此时结束。
二、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由乾隆帝实施,是在前朝清初朝廷完善刑事司法制
度的基础上出现的,是一个新型的制度,乾隆皇帝形容它“法责勤用,有
助于审批各省案件,为王法之盔甲”。
乾隆帝行使死刑的批准权一直延续
到清末民初,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而太上皇朝廷的神圣威严也使它长期受
到尊崇。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
因此,为了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
而死刑复奏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就已出现。
死刑复奏复核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
死刑复奏复核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思想。
这样一种“慎杀”“慎刑”的思想对现代的法律文化仍有着远大的影响。
[关键词]:死刑复奏死刑复核现行程序不足一、典型案例——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大家所熟知的一个死刑复奏案件就是清朝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清末光绪年间,余杭县仓前镇的葛小杜以卖豆腐为生,其童养媳毕秀姑,貌美出众,绰号“小白菜”。
“小白菜”与邻居杨乃武相识有情,与葛小杜圆房后,虽与杨乃武断了往来,但两人仍然旧情难忘。
余杭知县刘锡彤之子觊觎秀姑将其诱奸,并毒死其夫。
案发后,刘锡彤因与杨乃武有仇,愚骗“小白菜”诬陷杨“谋夫夺妇”,将其屈打成招。
该案发生于1873年10月,1876年2月审结。
1873年12月12日就作出了第一次判决,即从案发到第一次判决作出仅用了2个月时间,而复核该案则费时两年多,历经杭州府、浙江按察司、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刑部、浙江巡抚,几番周折,最终在三司会审后推翻原判,并在报请两宫皇太后与光绪皇帝后,最终定案。
这起冤案历经三年又四个月,案情曲折,轰动朝野。
若没有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的死刑复奏程序,杨乃武与小白菜只怕早已成刀下冤魂了。
二、死刑复奏复核制度的定义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
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包括两种:一是死刑复核,二是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对死刑案件,在普通审判程序结束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甚至皇帝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死刑案件在复核之后,执行之前,要奏请皇帝进行最后审查,并考虑是否给予宽宥的一种制度。
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对死刑判决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该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在不同的历史时
期有不同的形式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从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时期,分别
对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进行探讨。
古代时期,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主要以皇帝为中心,具有强烈的官方
色彩。
在这个时期,死刑判决往往由皇帝个人及其制定的法律官员决定,
复核的程序相对简单。
通常是由皇帝亲自或是委派内廷官员负责进行复核,一旦经过复核确认无误,判决便会执行。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复核程序相对
简单,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代表的行政命令来确定,但也存在着相关程序和
规程的局限性。
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更
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清朝时期,死刑的复核程序主要由六部
(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刑部、工部)和一个与会的大学士组成的委
员会负责。
这个委员会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将复核结果准备报给
皇帝,最终由皇帝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判决。
这一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相对
于古代而言,更加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三
个时期的演变和发展。
从皇帝以个人意志决定的制度,到法律机关参与复
核审查的制度,再到今天由最高法院进行复核的制度,中国的死刑复核制
度逐渐变得更加规范、公正和合法。
这个制度的发展,既是中国法制史上
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死刑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斩、烹、箍、锯等残酷方式。
即使在现代社会,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死刑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传统的战国时期,当时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国家的治安维护和权力巩固。
秦朝时期,统一中国后,死刑制度更加完善并广泛使用。
封建社会时期,死刑被用来满足统治者的权力需要,用以对抗政治反对派,维护社会秩序。
到了清朝,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更具有仪式感,例如凌迟、车裂等残酷方法被广泛使用。
中国死刑制度的现实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死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对严重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他们认为,死刑对于严重的恶意犯罪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此外,他们主张中国社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决定了死刑的必要性。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作为最高刑罚,不可避免地存在执行失误和冤假错案的风险。
他们指出,死刑仅凭证据不足或审判不公而导致无辜人被处决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他们指责死刑的过度使用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
他们主张在追求社会安全的同时,应该更注重法治和人权的平衡。
面对这些争议,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死刑案件上报死刑审查与判决程序,增加对死刑的限制。
此外,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死刑复核案件司法解释,要求对所有死刑裁定案件进行检察复核。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判决质量和司法公正。
然而,中国死刑制度的问题还远未解决。
冤假错案在中国仍然时有发生,执行死刑的问题依然存在。
同时,重要的是要深入研究和理解中国社会的特点和文化传统,以寻求更好地融合死刑制度和人权保护的平衡。
总的来说,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不断变迁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死刑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讨论。
尽管近年来已经出台了一些措施,但中国死刑制度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未来,中国政府需要采取更多措施,以确保死刑制度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人权的保护。
法制史 古代司法制度之死刑复核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 PART 2 制度的历史演变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PART 4 之当代启发
PART 1
古代死刑复核的概念和 特点
PART 3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评价
PART 5 结语
PART 1 古代死刑复核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特点
古代死刑复核的概念
概念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虽然具有中国古代封建专制色彩, 具有一定的人治性,但是总体上是进步的,具有积极的 意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是我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一项非常值得重视的宝贵的财富。古代死刑复核制 度和今天中国当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相比较,在本质上, 它们是一致的,是存在紧密关联的。
死刑罚是一种非常严酷的生命罚,是国家对破坏社会秩序破坏者给予的严厉惩处,不 仅对死刑犯本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对其他民众也有巨大的指引作用,以引导人们依 法行事。清朝统治者对最高刑罚的监控,既是最高统治者集权的表现,同时在一定程 度上减少死刑适用的随意性。
PART 3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评价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评价
PART 2
北魏 隋唐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演变
宋元 明清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魏
秦暴政,汉代采取了减刑的措施; 汉文帝 汉景帝相继减刑,尤其汉景帝在位期间多次减轻刑罚; 汉武帝将儒家思想与法结合,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将礼法融合在一起; 汉武帝“二千石者,奏而杀之。其千石以下,则得专诛。” 北魏孝文帝创设了存留养亲制度。“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之当代启发
现代死刑复核权有一段时间曾下放到了省高级人民 法院,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本着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 格限制死刑的基本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1日 又将死刑复核权收回,由最高院统一行使。在以后的司 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汲取以往的教训,必须坚持由最高 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
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2016年第4期法治研究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高若辰 高铭暄* 摘 要:清代秋审在承袭明代朝审的基础上演变而来。
清代秋审自清顺治时期产生,在康、雍、乾时期逐步完善,并伴随清王朝始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尽管从当今的视角来看,其有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尤其是清代对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仍对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秋审 死刑复核 审级制度 逐级审转复核制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作者简介:高若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① 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29页。
死刑是最为严厉的生命刑。
在中国古代,死刑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死刑复核的出现,体现出慎用死刑的精神。
死刑复核的萌芽,最早可追溯至汉朝,但当时并无成文法典对其加以规定。
死刑复核制度以立法形式正式被确立,是在几百年后的隋唐时期,自此,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不断演化、革新,一直延续下去,直至清王朝结束。
清承明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自于明朝天顺年间的朝审制度,自明朝中叶开始形成制度化,至清朝达到顶峰,成为清朝死刑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复核程序。
在清朝,秋审和朝审是死刑复核机制的两种主要体现形式。
区分两者的标准在于刑事案件的发生地点,朝审仅适用于京畿地区,而秋审的范围更加广泛,其适用于全国除京畿地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清代秋审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制,在经历从州县造册审录、督抚司道会勘,定拟具题等地方秋审程序,到刑部秋审处复核会勘、刑部堂议、金水桥西九卿会审会题、皇帝勾决等中央秋审程序的步骤后,被判处斩监候、绞监候的死囚被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类。
入于“情实”的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我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包括两种:一是死刑复核,二是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对死刑案件,在普通审判程序结束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甚至皇帝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死刑案件在复核之后,执行之前,要奏请皇帝进行最后审查,并考虑是否给予宽宥的一种制度。
1复奏中又有“三复奏”和“五复奏”之分。
我国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但正式的死刑复核制度到隋唐时期才确立,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三复奏”起源于隋朝。
“五复奏”则产生于唐朝。
实际上,这“五复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京师里发生的死刑案件。
司法官违反了复奏制度,还会受到处罚。
2宋元时期,死刑仍需经中央有关部门统一核准。
《元史·刑法志》载:“及中原略定,州县长吏,生杀任性,甚至没人妻女。
耶律楚材奏请:‘囚当大劈必待报,违者论死。
’从之。
”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备并出现了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是会官审录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由中央司法机关或中央司法机关与行政等其他机关定期、不定期,共同审理以死刑案件为主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朝的会审分为“三法司会审”、“圆审”、“热审”“大审”等。
清朝的会审则有“秋审”、“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等。
这些特殊的审核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滥行死刑。
明清时期的死刑分立决和秋后决两种。
秋后决的案件则要进行秋审和朝审。
由于秋审和朝审都是事关人命的重大活动,因而在清朝被称作“一朝之大典”。
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的历朝的精华而建立起来的最完善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议制度。
31陈永生,《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2《后汉书·后汉书》转引白:王立民,《古代东方死刑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3《清史稿·刑法志三》转引自:王立民,《古代东方死刑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从历朝的规定来看,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4第一,死刑的最后决定权由中央统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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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03-15死刑的存废问题,由于人权在现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备受法学界争议。
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待死刑立法的态度,却因死刑复核制度的健全而显得非常谨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可谓集古中华法律之大成。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结合社会现状和统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亦即中华法系的会审制度,包括秋审和朝审,【1】就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点。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实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兼收刑法威慑警示与恤刑慎罚两种效果,这就是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沿革死刑复核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秋审则是实践层面对“慎刑”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早在汉律中就开始有了一般规定,后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史载汉代“守令杀人,不待奏报”。
可见,当时郡县守令就有死刑执行权。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对死刑实行“秋冬行刑”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而清朝“秋审”制度亦可能渊源于此。
汉律还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同时还有“录囚”,即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
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自汉至唐,从宋到清,大致完善了死刑复核制度。
从北魏时起确立了对死刑的判决须经复奏获准才能执行的法制,一直沿用至清末。
地方上的死刑案件,必须呈报中央复核,地方司法机关无权随意处决。
隋开皇十五年(595),曾立死刑须“三奏而后决”之制。
唐承隋制,亦行“三复奏”和“五复奏”制。
唐代还首创对死刑判决“九卿议刑”制度。
宋代基本沿袭唐代的“三复奏”制度,但未严格执行。
明基本上继承唐制,并严格执行,于是,建立了“朝审”。
清朝入关后,为维护其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建立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而秋审制度也被确定下来。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
从顺治到康熙年间,秋审制度在清初就确定下来,并为后世沿用。
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于“霜降前奏请定夺”。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
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二、秋审的程序清朝的死刑案中,由初审机构逐级向上审转复核,最终由督抚向皇帝具题。
按《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的犯罪,应判处“斩立决”或“绞立决”。
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可暂判“斩(绞)监候”,缓期处决,延至秋天由刑部三法司或九卿会审。
【2】作为“秋审大典”的秋审,是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会同审理各省的死刑复核案件。
会审以后由刑部向皇帝具题。
我们平常在清朝影视剧上看到“秋后处斩”的案件就是“斩(绞)监候”案件。
“秋后处斩”并不是说等秋天就处死,而是要经秋审,待核定为“情实”,且经皇帝勾决的,才执行死刑。
1. 地方秋审清代秋审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阶段进行。
各省秋审又可分为两审。
以司道为第一审,以督抚司道为第二审。
第一审及第二审的审判事务均由按察司(臬司)负责处理。
《大清律例》第411条附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务须先期定稿,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榷,联衔具祥,督抚复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俱赴督抚衙门办理。
”(乾隆三十二年定例) 监候的死刑犯人,一般都押在原审州县监狱中。
每年年初(离京较远的省份在上一年尾),各州县就开始审录这些犯人,查其案情是否属实,证据是否确凿,定罪有无枉滥。
如审录无误,则造册登记。
州县办完造册,则将犯人连同案卷一起经府解省,交省按察司收押。
后为避免道路迂回延误时间,就不再经府而直接解省。
又因犯人解送,屡屡奔走于路途多所不便,于乾隆年间定例“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如无案情变化,“停其解审”,《大清律例有司决囚等第》乾隆二十五年定例,即在原审州县候旨待命。
全省的秋审犯人或案卷都汇集到省按察司,由按察司逐一审核,将各案的看语、案由判决词、略节、案情摘要先期定稿,有时也要会同布政司及在省道台一起商榷定案,而后即请督抚定期会审。
在预定的日期,督抚率同在省司道和首府首县一起会审,或审录囚犯,或审录案卷。
审录的主要目的是将秋审犯人分为实、缓、矜、留几大类。
会审完毕,督抚将全省本年度秋审案件汇集作一本简明具题,以便皇帝和刑部审阅。
除题本外,督抚还缮造黄册奏报,以备皇帝浏览。
各省秋审应注意截止秋审日期。
截止日期以前题结的案件,均可入当年秋审。
反之,截止日期以后题结的案件,归入下年秋审办理。
2. 中央秋审各省秋审后,照例奉旨。
刑部奉旨后,正式开始办理该年中央的秋审。
在秋审实际运作上,刑部各司应先核办各该省秋审案件,各司核办后应送秋审处汇办,然后呈报堂官批阅,再送九卿会审。
等皇帝裁决后,再行办理复奏与勾决。
(1)刑部定拟看语。
中央秋审系以九卿会审方式进行,九卿会审之前,刑部应就各省秋审案件先行定拟看语。
各省督抚秋审本上,刑部便开始进行审核。
秋审案件人犯都不解京,刑部所谓看详实际上是审录案件,“以次摘叙案由,分别实、缓、矜、留,出具看语”。
刑部的审核其实是先期进行的,并不等待各省的秋审题本,而是“依原案”核拟,“待五月中旬前后各省题本到齐,再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3】(2)九卿会审与具题。
刑部定拟看语后,应将秋审案件刊刷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行九卿会议。
秋审的会审即所谓“秋谳大典”。
每年八月中旬的某一天,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后来扩大到内阁学士、太常、太仆寺卿等齐集天安门前、金水桥西,凡“三品官衔则与会审”。
朝审先于秋审一天进行。
秋审过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
此项具题系逐次分省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四本。
另外,有关“服制”案犯、“官犯”均单独作一本。
情实类另造黄册,随同进呈。
(3)皇帝裁决。
清代诸帝均极重视秋审,乾隆帝曰:“秋审为要囚重典,轻重出入,生死攸关。
直省督抚皆应祥慎推勘,酌情准法,务协乎天理之至公,方能无枉无纵,各得其平。
”又曰:“国家秋谳大典,上系刑章,下关民命,虑囚时设情法未衷于至当,何以弼教之用心?”九卿会审各省斩、绞监候案件后应具题奏闻,皇帝须为裁决。
裁决时,皇帝常与内阁大学士及军机大臣商酌,皇帝对情实的招册最为重视,经常一一披览。
凡奉旨情实的死罪人犯,行刑前仍须复奏及勾决。
三、秋审的内容凡“斩、绞监候”的案件都要进入秋审程序。
何种罪名立决,何种监候,《大清律例》均有明文规定。
按乾隆五年修订之《大清律例》计,立决有132条,另有凌迟17条也是立决,监候有287条,总的说来是监候多于立决,也就是大部分斩、绞死罪案件都要纳入秋审程序。
经过秋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衿、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奏请执行死刑外,其余三类均可免于死刑。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无不当的意思。
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凡入情实,除幸免于勾者,均要勾决,执行所拟死刑。
所以,入情实是秋审人犯中最重者。
这类案件多属谋杀、枉法赃、奸等严重犯罪案件。
2.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继续在原审州县监候,本年不执行死刑,下一年再入秋审,如此往复,直到减等或改入情实。
一般地说,秋审缓决案犯可获得减等处罚。
凡属缓决的案件一般是戏杀、误杀、擅杀等。
3.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节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什么样的罪名是情有可原﹖《大清律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
乾隆二十七年所定条例中举一例:“如子妇不孝,詈殴翁姑,其夫愤激致毙”者为可矜,因其“情切天伦,一时义激”所故。
凡可矜,或减流,或减徒。
4.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但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独子)者可免于处死。
但仅仅适用于非“十恶”【4】的死刑案件。
这个量刑条件是中华法系量刑中非常特别的一点,体现了封建社会重视宗祠的方面。
以上四类的会审结果,都必须奏请皇帝裁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秋审的意义秋审是清朝特别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与意义。
其意义包括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1.历史意义秋审在清朝作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
从顺治元年刑部建言朝审起,直到宣统三年的档案中仍能发现秋审黄册,可见秋审制度与清朝相始终。
清朝统治者如此重视秋审制度,根本原因是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
秋审将死刑案件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了国家严格的司法程序中,使生杀大权出之于朝廷,从而使封建专制皇权统治得到了保证。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同时,在“慎刑”思想基础上,秋审制度使死刑的威慑力量与恤刑仁政的社会、政治得到了统一的体现。
根据史料记载,以乾隆朝为例,每年斩绞重囚约计3000人左右,其中立决与秋审情实勾决相加约占1/3到1/2,也就是说大部分斩绞重囚都纳入了缓决。
值此正当清朝鼎盛之时,司法制度可以有保证地在既定轨道内运行。
但是到了清末,由于封疆大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司法权,可以先斩后奏,不必遵守法定的程序,秋审制度也就废弛了。
2.现实意义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给今人留下何种思考呢?近年来,随着一批冤假错案的披露,死刑复核问题在我国社会上引起了激烈震荡。
法学专家异口同声,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收回死刑复核权。
多年来,社会对于死刑的争议主要在于死刑复核程序有名无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来没有得到执行,“两法”关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