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合集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上证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金融市场之一,也是中国证券交易所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SSE制定了一系列的会员管理规则,以约束和监督会员的行为。

本文将从会员资格、会员责任、会员风险控制和会员管理机构等方面详细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则。

首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机构应具备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并具备良好的商誉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同时,申请机构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特别是在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通过这些要求,SSE确保了会员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和专业能力,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第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强调会员的风险控制。

会员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SSE规定了会员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是会员违约情况的处置。

如果会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交易所和投资者利益受损,交易所有权采取措施限制其交易活动,甚至予以警告、处罚、撤销会员资格等处理。

其次,会员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监测和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自身和客户的资金安全。

最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会员管理机构,对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会员管理机构是SSE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审核会员资格、监督会员行为等。

该机构由交易所的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组成,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确保SSE的正常运转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的会员资格要求、明确的责任义务、严格的风险控制和专门的会员管理机构,SSE能够有效地监管和管理会员,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会员客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会员客户的交易行为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以下是本细则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本细则适用于上交所的会员机构和其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上交所会员机构须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二、交易规则1.会员客户必须遵守上交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成交、交易限制等规则;2.会员客户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性行为等方式干扰或扰乱市场秩序;3.会员客户必须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要求进行交易账户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和信息的真实准确;4.会员客户不得为规避交易规则、盈利或传递利益行为而进行操纵、操控或操纵市场行为;5.会员客户不得通过恶意炒作、传播虚假信息等方式干扰或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

三、信息披露1.会员客户必须按照上交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其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2.会员客户不得在信息披露方面以任何方式违反上交所的规定;3.会员客户须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4.会员客户不得利用信息披露进行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或操纵市场行为。

四、风险管理1.会员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交易的风险可控;2.会员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教育,提供风险警示和风险防范措施;3.会员客户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披露,并充分了解和评估所涉及的风险;4.会员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内控制度1.会员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客户交易符合规定和规范;2.会员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客户交易行为;3.会员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和改进;4.会员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内控审计。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2010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客户交易行为日常自律管理 (3)第三章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 (5)第四章自律协同管理记录和档案管理 (10)第五章罚则 (11)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版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自律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自觉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应有效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第四条公司应当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六条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接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协同管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事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工作,并指导营业部做好营业部层面的监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上证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8〕24号各会员单位: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或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监管措施的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

二、投资者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其名下证券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一)3个月内被本所采取2次书面警示监管措施;(二)被本所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三)被本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重点监控期间为6个月。

被本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的,重点监控期间为纪律处分决定书确定的限制交易期间及限制交易期满后6个月。

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在重点监控期内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控期间顺延6个月。

具体起止时间由本所发送名单时明确。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市场监察专栏”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样张详见附件1)。

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四)项情形的账户,本所将及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样张详见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客户交易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操纵市场,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方式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

2.合法性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其他市场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自我决策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应当是自主决策、自愿交易、自负盈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客户自主决策。

4.真实性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中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夹带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

5.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定投资品种、投资时机和投资金额。

同时,客户还应该加强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严格控制交易风险。

6.诚信原则。

客户要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法的交易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干扰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7.保密原则。

客户要保护自己的交易信息和账户信息,不得泄漏给他人,更不得将账户与他人共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启动监管关注账户、限制交易账户自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启动监管关注账户、限制交易账户自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启动监管关注账户、限制交易账户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7.15•【文号】上证会字[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启动监管关注账户、限制交易账户自查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字〔2008〕44号)各会员单位:为推进会员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会员对监管关注账户、限制交易账户等重点账户的客户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将通过网站()“会员公司专区”的“会员监管-市场监察部发函”栏目向会员定向发布监管关注账户和限制交易账户名单。

监管关注账户实行按季发布,本所将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发布上一季度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限制交易账户采取发生当日发布与按季发布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本所将于对客户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之日,以函件的形式告知会员,同时在网上发布限制交易账户名单;另一方面,为便于会员跟踪监控,及时反映限制交易账户转指定的情况,本所将按季发布限制交易账户名单。

会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从本所网站上接收监管关注账户、限制交易账户名单,并自上述名单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会员公司专区同一栏目填报《监管关注账户、限制交易账户自查表》(见附件)。

对于重复接收到的限制交易账户,提交一次自查表即可。

会员应当使用本所网站会籍的用户名、密码和Ekey进行账户的接收和自查表的填报工作。

监管关注账户或限制交易账户涉嫌进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列交易的,会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报告本所市场监察部,并抄送会员部。

二、首次账户发布工作已经完成,会员可在本所网站查阅本公司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为便于会员确定岗位职责、理顺内部流程,首次自查表的提交时间调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 录【模板】

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  录【模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督第四章自律监管协助第五章附则各会员单位: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现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7年10月8日起,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并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WORD文档形式,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会员公文上传”栏目提交。

联系人:XXX 何卫东联系电话:0755-********,********特此通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九月三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则”),提示交易风险,监督客户交易行为,协助本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第三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四条会员对本所发布的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张贴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刊登于公司网站并长期留存。

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及时张贴、刊登之外,会员还应当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发布提示信息。

第五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O八年五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1-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臵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2-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3-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上证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0〕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08年7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上证会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

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承载证券交易、结算相关的各类业务系统,包括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测试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三阶魔方入门教程魔方结构魔方配色魔方有 6 个中心块、 8 个角块、 12 个棱块,和一个主轴,共26 个块组成;中心块有 1 个颜色,角块有3个颜色,棱块有 2 个颜色。

在正式开始学习魔方复原前,先掌握一些魔方的基础知识,会有利于后面的学习。

下图是本教程介绍的三阶魔方入门的玩法(层先法)复原的基本步骤示意图:第一步:小白花(又称顶层架十字,黄色的中心块花蕊,四个白色的花瓣棱块)注:(本教程以白色为底面,为了方便交流与学习,请统一把白色作为底面)。

图1拿到一个打乱的魔方,先找到黄色的中心块,保持黄色中心块在上,开始找四个白色的棱块在哪里,如果有找到白色的棱块是已经在了上图中白色的位置,这代表该棱块已经完成,继续找其它没有完成的棱块。

图101图102如果是图101或图102的情况,让该棱块的白色面对着自己,该棱块在靠左手位置,同时黄色面的左边没有白色花瓣,就向上转动左手一次,把该棱块的白色转动到黄色面,形成一个白色花瓣;如果在右手的位置,同时黄色面的右边没有白色花瓣,则向上转动右手一次,把该棱块的白色转动到黄色面形成一个花瓣。

公式符号说明左层向下转动90度左层向上转动90度右层向下转动90度右层向上转动90度上层向右转动90度上层向左转动90度前层顺时针转动90度前层逆时针转动90度魔方整体右转一次魔方整体左转一次如果是上图的情况(白色棱块白色面在中间层),请保持黄色中心块在上,整体转动魔方,直到该棱块的白色面对着自己。

两次图103如果是图103或图104的情况,该棱块在靠左手位置,同时黄色面的左边没有白色花瓣,就向上转动左手两次,把该棱块的白色转动到黄色面,形成一个白色花瓣;如果在右手位置,同时黄色面的右边没有白色花瓣,则向上转动右手两次,把该棱块的白色转动到黄色面形成一个花瓣。

两次图104图105如果是图105或106的情况,用右手手掌心对着前面的中心块,转动一次右手,这时图105和图106的情况,就转换成图01和图02的情况。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交易会员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交易席位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

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会员、拥有或租用本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合理进行程序化交易,规范运作,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优势,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操纵市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第五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

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接受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申报及报备管理第六条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实施申报及报备管理。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报。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汇总并核查客户当日申报信息,并向本所报备。

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向本所申报。

程序化交易者的申报信息拟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对变动情况进行申报。

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申报及报备时间应当遵守本所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前条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申报及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二)用于程序化交易的账户信息;(三)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四)程序化交易的资金来源类型;(五)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六)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七)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八)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九)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的通知-团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以于保护市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目标,对会员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并探讨其重要性和意义。

首先,细则明确了一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交易、非法交易、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严厉打击和惩罚。

其次,细则规定了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违规处罚。

对于违规行为,上交所可以采取警示、公开谴责、限制交易、责令改正、暂停交易和罚款等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的严厉程度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对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交所要求会员单位对其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客户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

如果会员单位发现客户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并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客户交易。

首先,细则的出台可以有效减少不法分子和市场操纵者的活动。

在充分监管的基础上,可以阻止虚假交易、非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其次,细则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通过规范会员客户的交易行为,可以使交易行为更加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交易的发生,提高市场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细则的执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合理且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为市场的繁荣做出贡献。

总之,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对于规范会员客户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执行和有效的监管,可以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地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地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地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地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地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地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地相关法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地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地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地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地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地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地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地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地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地咨询.
第十条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限和授权范围,但客户已提供经公证地书面授权委托书地除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地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地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三条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地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地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四条会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提供地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章交易行为地监督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地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
督管理职责,并配合本所市场监察工作.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了解客户地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会员向客户提供地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地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根据本所要求,会员应当定期向本所报告客户情况.
第十八条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会员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地,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地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地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相关规则地规定.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会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地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地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下列情形,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地异常交易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地;
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地;
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地;
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地;
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地;
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地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地;
会员所属营业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地,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会员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地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地;
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地;
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地;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地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地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地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地;
本所认为需要关注地其他情形.
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地,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证券账户地交易行为:
(一)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账户;
(二)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为监管关注账户;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控地账户.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录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地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地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会员应当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该等账户相关地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提交自查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述账户涉嫌进行第二十条所列交易地,会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三条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地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地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四章自律监管协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当协同本所对会员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相应地协同制度和流程,明确合规负责人职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五条本所负责受理会员咨询,指导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地监督、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本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地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七条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所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协助了解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以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控制地其他账户等情况地,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所要求地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八条本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地,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告知本所地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合规交易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地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二)愿意配合本所及相关会员采取相应地措施;
(三)自行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地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会员及其营业部收到本所有关调查函、监管函等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地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地第三方.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十条本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地,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本所在约见时提出地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地负面影响.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十一条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地,本所可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地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受理和审核会员地交易权限申请、会员资格相关业务申请等业务.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对于在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表现突出地会员,本所将对其合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增加会员分类评级分值地自律监管建议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异常交易行为:指本所《交易规则》第条所列地异常交易行为.
(二)限制交易账户: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内曾被本所限制交易地账户.
(三)监管关注账户:指本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监察中发现地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地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