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选帝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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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

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

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段时间内,德国和意大利两个国家出现了独特而复杂的政治制度。

德国采用了神圣罗马帝国制度,而意大利则形成了城邦制度。

本文将分别探讨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的政治制度,并进行比较。

德国的政治制度在中世纪时期被称为神圣罗马帝国。

该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公元843年的《维尔分约》。

根据这个约定,神圣罗马帝国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的州组成的。

这些州拥有自己的统治者,被称为“选帝侯”或“公爵”。

通过选举,这些统治者中的一位将被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的国王。

国王拥有限制性的权力,需要与其他统治者共同管理帝国事务。

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的核心是选举。

选举的过程相当复杂,需要各个州的统治者参与。

选帝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势力影响,投票选出国王。

然而,这一过程经常受到各种权力斗争和利益争夺的干扰,导致选举的结果不稳定,政治局势颇为混乱。

该制度中还存在着宗教与世俗权力的矛盾,使得政治管理更加复杂。

与德国的神圣罗马帝国制度相比,意大利在中世纪时期形成了城邦制度。

意大利半岛上的各个城市国家独立于中央集权的统治。

在这个制度下,城邦享有自治权,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和统治者。

这些城邦根据地理、文化和经济因素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特点。

意大利的城邦制度是相对分散且多样化的。

城邦的政治体系包括共和制和君主制两种形式。

共和制城邦由市民组成的自由政府管理,市民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权。

而君主制城邦则由君主或贵族家族统治,市民的政治权力受到严格限制。

无论是共和制还是君主制,城邦中的政治生活活跃且有着相对独立的外交政策。

中世纪的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的不同源于历史、地理和文化的差异。

德国的神圣罗马帝国体现了中央集权的追求,但其选举制度的复杂性和权力斗争的频繁发生给整个制度带来了不稳定性。

相比之下,意大利的城邦制度强调地方自治和政治多样性,城邦在很大程度上享有自主权。

总之,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的政治制度体现了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路径。

霍亨索伦王朝——从勃兰登堡选帝侯到普鲁士国王再到德意志帝国皇帝

霍亨索伦王朝——从勃兰登堡选帝侯到普鲁士国王再到德意志帝国皇帝

勃兰登堡选帝侯弗里德里希一世(1417--1440)┏━━━━━━━━━┻━━━━━━━━━━━━━━┓选侯弗里德里希二世选侯阿尔布莱希特·阿希来斯(1440--1471)(1471--1 486)┏━━━━━━━━━━━━━┳━━━━━━━━━━┫选侯约翰·西塞罗弗里德里希西格蒙德(1486--1535)(1460--1536)(1486--1495)┃┃选侯约希姆一世阿尔布雷希特(骑士团首领1512年;(1499--1535)普鲁士公爵1525--1568)┃┃选侯约希姆二世公爵阿尔布雷希特·弗里德里希(1535--1571)(1568--1618)┃┃选侯约翰·格奥尔格普鲁士的安娜(1571--1598)(卒于1625)┃夫:勃兰登堡选侯约翰·西吉斯蒙德选侯阿希姆·弗里德里希(1598--1608)┃选侯约翰·西吉斯蒙德(1608--1619)┃选侯格奥尔格·威廉(1619--1640)┃选侯弗里德里希·威廉(1640--1688)┃国王弗里德里希一世(三世选侯)(1688--1701年任选侯;1701--1713年任国王)┣━━━━━━━━━━━━━━━━━┓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奥古斯特·威廉(1740--1786)(1722--1758)┃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1786--1797)┃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1797--1840)┏━━━━━━━━━━━━━┻━━━━━━━┓国王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皇帝兼国王威廉一世(1840--1861)(1861--1871年任国王;1871--1888年任皇帝)┏━━━━━━━━━━━━━━━━━━━━━┫皇帝兼国王弗里德里希三世路易丝(1888年)(1838--1923)┃皇帝兼国王威廉二世(1888--1918年;卒于1941年)霍亨索伦(Hohenzollern)家族简介这个德意志家族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1世纪,这个家族姓氏可能是取自德语zö;;;ller,意为了望塔又或是城堡。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又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德国历史-萨克森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和汉诺威选帝侯(国王)

德国历史-萨克森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和汉诺威选帝侯(国王)

德国历史-萨克森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和汉诺威选帝侯(国王)1、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1235年-1252年:奥托 Otto das Kind 绰号“孩⼦”,1252年-1279年:阿尔布雷希特⼀世 Albrecht I. der Große 绰号“伟⼤的”,1279年分为不伦瑞克-格鲁本哈根、不伦瑞克-哥廷根和不伦瑞克-沃尔芬⽐特尔(第⼀次分封)。

2.1、不伦瑞克-格鲁本哈根公爵1279年-1322年:亨利⼀世 Heinrich I of Braunschweig-Grubenhagen "der Wunderliche" 阿尔布雷希特⼀世长⼦,绰号“古怪的”1322年-1351年:亨利⼆世亨利⼀世第三⼦,绰号“希腊的亨利”1322年-1361年:恩斯特⼀世 Ernst I 亨利⼀世第六⼦1322年-1360年:威廉 Wilhelm 亨利⼀世第七⼦1351年-1399年:奥托 Otto der Tarentiner “希腊的亨利”独⼦,塔兰托亲王和亚该亚亲王,⽆嗣1361年-1383年:阿尔布雷希特⼀世恩斯特⼀世次⼦1361年-1401年:约翰恩斯特⼀世第三⼦,⽆嗣1361年-1402年:恩斯特⼆世恩斯特⼀世第四⼦1383年-1427年:埃⾥希⼀世 Erich I 阿尔布雷西特⼀世长⼦1402年-1420年:弗⾥德⾥希 Friedrich 恩斯特⼀世第五⼦1420年-1452年:奥托⼆世弗⾥德⾥希之⼦,⽆嗣1427年-1464年:亨利三世埃⾥希⼀世长⼦1427年-1466年:恩斯特三世埃⾥希⼀世次⼦,⽆嗣1427年-1485年:阿尔布雷希特⼆世埃⾥希⼀世第三⼦1464年-1526年:亨利四世亨利三世之⼦,⽆嗣1485年-1551年:菲利普⼀世 Philipp I 阿尔布雷西特⼆世次⼦1485年-1496年:恩斯特四世阿尔布雷西特⼆世第三⼦,⽆嗣1551年-1567年:恩斯特五世菲利普⼀世次⼦,⽆嗣1551年-1595年:沃尔夫冈 Wolfgang 菲利普⼀世第六⼦,⽆嗣1551年-1596年:菲利普⼆世菲利普⼀世第七⼦,⽆嗣1596年,不伦瑞克-格鲁本哈根绝嗣,归于不伦瑞克-沃尔芬⽐特尔。

德国选帝侯制度

德国选帝侯制度

德国选帝侯制度
德国选帝侯制度,又称法兰克室国制,是由多代君主和政治首领组成的政治集团,建
立在其境内控制地方政权的基础上。

历史上,其组织形式存在差异,源于古代、中世纪和
新时期的宪章,被认为是欧洲历史上一个大的联邦。

它在法兰克王朝的支配下,组成了德
意志历史上与罗马帝国相竞争的重要政治体系。

德国选帝侯制度是由一个贵族联盟组成,他们中有新教徒君主、主教、大主教和等级
愈来愈低的头衔,他们都有自己的统治特权。

特权主要表现在钱币上,包括收入,主权和
明确的土地领地。

欧洲各地的王公贵族互相间的传统权益,是德国选帝侯制度的基础。

此外,德国选帝侯制度中还实行了选帝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每个国家的宗教元首和贵
族选出一个新的帝王,来替换旧的帝王,以维持政府的稳定及宗教集会,一般情况下,新
帝王必须经过授予荣誉称号及许可、警告、召集和证明等多种方式来得到选举。

明确规定,每次选帝都由德国国教元首及他所政治宗主国家中的贵族共同决定。

德国选帝侯制度在欧洲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确立了欧洲王权的稳定性,为欧洲国
家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和经济的历史基础,在欧洲史上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德国选帝侯
制度已不复存在,但它为欧洲历史上发展提供了难能可贵的贡献。

极简欧洲制度史——欧洲各国爵位制度

极简欧洲制度史——欧洲各国爵位制度

极简欧洲制度史——欧洲各国爵位制度我国古代就有公侯伯子男五爵,西方的贵族等级是按照我国的爵位翻译过来的,在汉语中,通常以英国和法国的贵族制度为参考,将西方贵族制度依中国爵位分为五个等级,依序是:公爵(Duke)侯爵(Marquess)伯爵(Earl,在英国以外的伯爵称Count)子爵(Viscount)男爵(Baron)除了这五等爵位之外,还有亲王(或王子)、从男爵、爵士、骑士等贵族封号。

其他西方国家的贵族制度与英国的五等爵位相似,但亦有出入,比如德意志的爵位分为15等,有的国家(如波兰)实行四等爵位(没有子爵),有的国家如匈牙利实行三等爵位(没有侯爵、子爵)。

英国Rex et Imperator / Regina et Imperatrix 国王兼皇帝/女王兼女皇,1876年维多利亚女王加冕为印度女皇,至1947年印度独立期间,英国君主的称号King/Queen 国王/女王Crownprince 王储,在英国称Prince of Wales,即威尔士亲王Prince 亲王或王子。

通常只表示“君主之子”(或女君主之夫)之意,而非具体的爵位。

女性称Princess(公主),国王长女称Princess Royal,即“大公主” Royal Duke 大公Duke 公爵Marquess 侯爵Earl 伯爵Viscount 子爵Baron 男爵Baronet 从男爵Knight 骑士其中皇帝/女皇和国王/女王称“Your Majesty”,亲王和公主称“Your Highness”,公爵称“Your Grace”,公爵之子、侯爵、侯爵之子和伯爵统称lord,即勋爵。

苏格兰Thane 伯爵Laird 男爵法国Empereur 皇帝Roi 国王Dauphin 太子Prince 亲王Duc 公爵Marquis 侯爵Comte 伯爵Vicomte 子爵Baron 男爵Chevalier 骑士神圣罗马帝国Kaiser 皇帝K?nig 国王Kurfürst 选帝侯Fürst 亲王,或译侯爵Prinz 亲王、王子Erzherzog 大公Herzog 公爵Pfaltzgraf 宫廷伯爵Markgraf 边疆伯爵或边境总督Landgraf 伯爵Graf 伯爵Baron 男爵Freiherr 男爵Freier 男爵Ritter 骑士Junker 容克或乡绅荷兰Koning/Koningin 国王/女王Kroonprins 王储Prins 亲王Aartshertog 大公(已废弃该等爵位)Hertog 公爵Markies 侯爵Graaf 伯爵Burggraf 子爵Baron 男爵Ridder 骑士荷兰现有2个亲王家族,31名伯爵、103名男爵和8名骑士比利时Roi/Koning 国王Prince/Prins 亲王Duc/Hertog 公爵Marquis/Markies 侯爵Count/Graaf 伯爵Viscount/Burggraff 子爵Baron 男爵Chevalier/Ridder 骑士Squire/jonkheer 乡绅截止至1986年,比利时有9位亲王、5位公爵、10位侯爵、85位伯爵、35位子爵、317名男爵和113名骑士丹麦Konge/Dronning 国王/女王Kronprins 王储Fyrste 亲王Hertug 公爵Marki 侯爵Vicegreve 子爵Baron 男爵Ridder 骑士瑞典Kung/Drottning 国王/女王Kronprins 王储Kronprinsessan 女王储Furste 亲王Prins 王子Hertig 公爵Markis 侯爵Greve 伯爵Vicegreve 子爵Baron 男爵Friherre 骑士挪威Konge/Dronning 国王/女王Kronprins 王储Furst 亲王Hertug 公爵Greve 伯爵Visegreve 子爵Baron 男爵Ridder 骑士芬兰Keisari 皇帝Prinssi 亲王Arkkiherttua 大公Herttua 公爵Markiisi 侯爵Jaarli 伯爵Varakreivi 男爵Ritari 骑士芬兰贵族制度从属于瑞典的贵族制度。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怎么样的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怎么样的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怎么样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中欧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下面是分享的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怎么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德国的选举制度1、法律依据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

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

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

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2、选举原则《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3、选举程序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划分选区。

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

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

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

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

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

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

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

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德国的议会制度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民主德国亦存在许多群众组织,以鼓励整 个社会中对政治较少关注的民众参与到统 一社会党引导的政治生活中来。这些组织 包括: 民主德国妇女联合会(DFD) 自由德国青年团(FDJ) 恩斯特· 台尔曼少先队(JP)儿童大众政治 组织 德国工会联合会(FDGB) 文化联盟(KB) 农民互助协会(VdgB)
①帝国议会议员通过选举产出生来,选民为帝国居民中 年满25岁的成年男性公民,帝国议会没有固定议席,参 选者得票超过半数便当选,不足者落空。 ②帝国议会所通过的一切决议须得联邦议会同意后才能 生效,以限制帝国议会的权力。
帝国议会
奥托· 爱德华· 利奥波德· 俾斯麦 冯·
Otto Eduard Leopold von Bismarck 1815年4月1日-1898年7月30日), 劳恩堡公爵、普鲁士王国首相(1862年- 1890年) 德意志帝国首任宰相
Einblick in das politische System 德国政治体制简介
德国人在论述其帝国历史时,将神 圣罗马帝国定义为“第一帝国”; 与后来的德意志帝国(1871年- 1918年,史称为第二帝国)与希特 勒执政时期(1933年-1945年,史 称为“第三帝国”)加以串连论之。
简分德国政治制度五大阶段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在凡尔赛宫镜厅 宣布成立。白衣者为俾斯麦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4月颁布帝国宪法,是按普鲁士宪法
基础而成的,加入了有关帝国的新内容,它 明确规定德意志帝国是联邦制国家,由22个 邦、3个自由市和2个直辖区组成。各邦把军 事、外交、海关立法、银行立法、间接税、 刑法等权力交给帝国政府,只保留教育、卫 生和地方行政等权力,同时保留自己的君主 政府和议会

世界史的86个易错易混概念与知识拓展概念归纳

世界史的86个易错易混概念与知识拓展概念归纳

一、世界古代史【波斯帝国】古代伊朗以波斯人为中心形成的帝国。

公元前558年居鲁士二世在波斯称王都帕塞波里斯。

大流士一世统治时期,波斯趋于鼎盛,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帝国。

公元前492—前449年发动希波战争结果以失败告终。

此后,波斯国势渐衰。

公元前330年波斯帝国被亚历山大所灭,西亚北非古代文明终结。

波斯文明在古地中海文明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影响深远。

【大流士一世改革】公元前6世纪波斯国王大流士一世推行的改革。

公元前518年为了适应统治一个庞大帝国的需求,大流士一世实行改革:(1)建立完备的军、政分权的地方行政制度。

(2)统一货币铸造制度,规定帝国中央铸造金币,行省铸造银币,自治城市可铸造铜币。

(3)修筑道路,设置驿站。

(4)改革军事。

(5)整顿税收制度,对各省实行定额包税。

(6)以琐罗亚斯德教为国教。

改革增强了波斯帝国的军事力量,客观上促进了帝国内部经济、文化的交流,奠定了波斯帝国主要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础。

【希腊化时代】古希腊文明与西亚文明、埃及文明以及印度文明相融合的历史进程。

时间上通常是指从亚历山大东征以来到希腊化王国托勒密埃及并入罗马帝国。

希腊化国家主要包括马其顿的安提柯王朝、埃及的托勒密王朝、西亚的塞琉古王国和小亚细亚的帕加马王国和本都王国。

希腊化时代的文化具有希腊古典文化和东方文化相结合的特点。

希腊化时代的文化对后来的罗马文化乃至近代欧洲文化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罗马元首政治】古罗马元首屋大维创立的统治制度。

元首乃元老院中首席元老和公民中第一公民之意。

公元前27年屋大维在取得罗马的统治权后,宣布实行共和制,自称罗马“第一公民”。

屋大维表面上并不称帝,但拥有同共和国相违背的绝对权力,因此元首制通常被认为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制。

在元首制下,元老院形式上仍然是最高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和审判权,管辖部分行省但实际上受元首的限制。

3世纪末戴克里先执政时,改元首为“多米努斯”(意为主人),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元首制结束。

第一章第 四 节 封建专制制度

第一章第  四  节 封建专制制度
第 四 节
欧洲大陆封建 专制制度
一、 法 国 封 建 专 制 制 度
1、16——18世纪的法国经济:
金融资本发达,农业经济落后
2、法国专制君主制的形成
(1)



战 争
(2)“胡格诺战争”(宗教战争) (1567—1594年)
(3)波旁王朝的建立
3、专制制度的发展和巩固
奖励和保护工商业发展
三、16——18世纪的俄国专制制度
1、沙皇专制制度的形成和特点:
15世纪下半叶,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
建立莫斯科大公国,最终摆脱蒙古金帐汗
国统治,奠定了国家统一的基础。
16世纪 ,从瓦西里三世到伊凡四世,
最后完成俄罗斯的统一事业。
俄国的君主 专制制度是从 伊凡四世开始 的。他改用 “沙皇”的称 号,要建立 “第三罗马帝 国”.
亨 利 四 世
保护关税政策 成立商业公司
实行了重商主义政策
黎 塞 留
发展对外贸易 扩大海外殖民地
马萨林
投石党运动
推行重商主义政策
路 易 十 四
奖励工业生产 大力推行殖民政策
4、法国专制制度的特点:
(1)“朕即国家”。
(2)“君权神授论”。 (3)对贵族的怀柔政策。
(4)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完整 的集权制国家体制。 (5)强大的军队成为专制统治的
六、三十年战争 (1618——
1648年)
1、三十年战争爆发的原因
(1)德国新教诸侯和天主教诸侯围
绕争夺教会财产而展开斗争。
(2)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权与地
方诸侯分裂势力的斗争。
(3)国际原因
2、三十年战争的过程
• 导火线——“掷出窗外事件”。

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

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

普鲁士的准确
• 腓特烈一世时,普鲁士的居民大约共有300万,腓特烈一世却把军队 从38000人增至83000人,到了腓特烈二世时期,普鲁士的军队则增加 至20万人。 • 普鲁士规定士兵服役的期限为25年,这些士兵在服役期间的生活极 其艰苦。军队训练的目的是要把士兵变成没有个人意志和没有自己思 想的工具,而把士兵变成没有思想和意志,变成只能对上级命令盲目 服从的工具的唯一办法,就是进行严格的毫无实际意义的操练,对微 小的错误都实行最残酷的体罚。 • 鲁士王国时期,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管理机构。在国 王下面设枢密院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对国王负责。枢密院 下分三个部:外交部、内务部和司法部。还有三个管理委员会:财政 管理委员会、军事管理委员会和王室领地管理委员会,均直辖于枢密 院。在三个委员会中,军事委员会是编制最大和最有权威的委员会。 • 普鲁士的官僚机构和军队一样是按照绝对服从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下 级必须绝对地盲目地服从上级,按照等级的不同,严格地按照上级的 指示办事,并养成所谓的“普鲁士的准确”的习惯,普鲁士是典型的 军事官僚的警察国家。
萨克森王朝
Hale Waihona Puke 神权与俗权的对立与“教皇革命”
• 鄂图在得到皇帝的称号后,承认了教皇对意大利地产的要 求,却保留了德意志皇帝对地产的所有权,而且要求教皇 就职后应向德意志帝国皇帝宣誓效忠,鄂图还不经教皇同 意便撤换了拉文那大主教,引起了教皇约翰十二的极大不 满,从而开始了世俗政权与罗马教皇之间的长达几个世纪 的关于主教授职权的争论。这场争论实际上是一场世俗政 权高于教权还是教权高于世俗政权的争论。 • 12世纪德皇亨利五世与教皇卡立克斯特二世签订沃姆斯 和约,规定主教和修道院长由教士选举,德皇归还所侵 占的教会财产,由教皇赐与指环和权杖表示对世俗政权的 承认,但德国主教和修道院长的选举应在皇帝或其代表的 参加下进行,并由皇帝赐与节杖作为认可的象征,这项和 约虽使争议暂时告一段落,但争议并未结束。

第2课 西方国家古代和近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第2课 西方国家古代和近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重要概念解:
• 贵族:政治经济特权阶层。 • 平民:自由人,经济能力有限,有一定政治权力。 • 公民:本邦成年男性(贵族和平民中的一部分人) • 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的“人”。
一、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3、古罗马政治制度演进:
① 前9世纪——前509年:君主制。 ② 前509年——前27年:贵族共和制。
➢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奠定雅典民主政治基础。 • 内容:废除债奴制(解负令);财产等级制;公民
大会;四百人议事会;公民陪审法庭; ➢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民主制。 • 内容:五百人议事会;十将军委员会;陶片放逐法。 ➢公元前五世纪,伯利克里,雅典民主制黄金时期。 • 内容: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民众法庭。
• 三权分立,分权制衡。 • 联邦制,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 • 内阁没有宪法上的独立地位和法人代表权。 • 总统行政权特殊时期比较突出。 • 总统不对议会负责。 • 精英政治。
三、西方近代政治制度
3、法国共和制的基本特点:
• 一票共和,妥协的政治智慧。 • 规定总统有比较大的权力(连选连任) • 参议院有权否决众议院。 • 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 • 总统和内阁部长对议会负责。
三、西方近代政治制度
3、德意志帝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 国王拥有比较大的权力。 • 首相是帝国唯一的大臣。 • 议会行使一定的权力。 • 联邦制。 • 浓厚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传统。
德国统一的特点及历史影响?
➢特点:
• 皇权与贵族结盟。 • 杰出领导人和强大邦国发挥重要作用。 • 带有争夺霸权性质。
英国君主立宪制形成的背景和影响?
➢历史背景:
• 经济:新航路开辟,圈地运动,资本主义经济。 • 政治: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力量壮大。 • 文化:文艺复兴、宗教改革。 • 历史及传统:《大宪章》、议会君主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

国成为两次世界大战的发源地,直到二战后,德国的民
主政体才真正成熟。
5、艰难发展
(1)一战后期帝国被推翻,后来建立魏玛共和国,但民主共和的 社会基础薄弱。 (2)1929—1933年经济危机打击下,德国法西斯上台,接着发 动二战。
(3)二战后进行民主化的改革,民主政治发展。
课堂小结
封建割据现状
王 朝 战 争 德 国 统 一
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
属于皇帝。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 命的帝国宰相……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 时受皇帝指挥……
宪法内容
(1)帝国宪法规定是个“永久性联邦”,实行君主立宪政体。
长期以来德意志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到长期以来德意志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到1818世世纪后期德意志全境分布着纪后期德意志全境分布着296296个邦国个邦国10001000多块领地各邦有自己的货币制度自己的关税和各种领地各邦有自己的货币制度自己的关税和各种工商条例各邦之间关卡林立
德国君主立宪制代议制的确立
西门子
评价
意义
促进了德意志地区资本主义的发展 改变了欧洲的政治力量对比
局限性: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和专制 主义的传统。
二、德意志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标志: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正式颁布
阅读思考: 根据德意志帝国宪法,德意志皇帝、 首相、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分别拥有哪些 权力?
二、德国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政体的一种形式。议会和
君主分掌政权,君主拥有全部行政权并 任命内阁,政府不对议会而对君主负责,

欧洲爵位制度

欧洲爵位制度

在英国5级贵族中,伯爵出现最早。

个别学者认为伯爵爵位来自欧洲大陆,至迟在公元900年的法国,伯爵已成为公爵的封臣。

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英国伯爵(Earl)与法国伯爵(Count)并无继承或连带关系;而且英国伯爵称号是5种贵族称号中惟一的英文词,是由古英语eorl 转化而来;大约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后期,因王权不够强大,英格兰广大地区曾划为几个较大的伯爵管辖区(great earldom)。

而伯爵爵位却是在11世纪初由丹麦国王克努特引进英格兰的。

11—12世纪中叶之前的伯爵多是镇守一方的诸侯。

他们大多是一人治理数郡,所以又被称为“方伯”。

诺曼大公威廉侵人英国后,担心他们权势过重,危及王权和国家统一,遂将方伯权力加以分割,移交给他的亲信,每个伯爵的辖区仅限一郡,与国王有着极其明确的封君封臣关系,伯爵倘敢兴兵作乱便会被王军镇压,或受其他贵族制裁。

伯爵职权名号可由后代继承,但会因为有的伯爵缺少继承人而使总数有减无增。

斯蒂芬在位时,破格加封格奥弗雷。

德。

曼维尔为艾塞克斯伯爵。

14世纪以来,伯爵数目攀升。

1307年计有9名。

1327年爱德华三世即位时仅余6名,10年后增至12名;爱德华在位晚期增至14名。

14世纪20年代之前,伯爵作为高级贵族,是男爵的“天然领导人”,在地方上负有对男爵、骑士的管理责任。

但在1327年政治危机[指爱德华三世废黜其母法国伊沙贝拉公主的摄政,登极亲政时,伯爵曾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政治群体独立行动,与男爵们的“距离感”突然产生。

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玛奇伯爵领地之后,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职责。

在重大正式场合,伯爵穿着镶有白色毛皮边的深红色丝绒外套,软帽上缝镶着三条貂皮以表明爵位级别,冠冕上有一镀金银圈,上沿饰有8个银球;而国王则称伯爵为其“真正可信可爱的伙伴。

”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已有男爵一词(Baron),但无男爵爵位,而且词义不够确定。

似有“自由者”或“国王的臣仆”之意,但无尊贵的含义。

德国历代君王系表

德国历代君王系表
3奥托二世(955-983.12.7)(德意志国王961-983,罗马帝国皇帝967-983)
4奥托三世(980.7-1002.1.23)(德意志国王983-1002,罗马帝国皇帝996-1002)
5亨利二世(973.5.6-1024.7.13)(德意志国王1002-1024,罗马帝国皇帝1014-1024)
13查理六世(1685.10.1-1740.10.20)(匈牙利国王,波西米亚国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711-1740)
14玛丽亚·特蕾西亚(1717.5.13-1780.11.29)(奥地利大公,匈牙利、波西米亚女王1740-1780)
弗兰茨一世(1708.12.8-1765.8.18)(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745-1765)
1丕平三世(714-768.9.24)(法兰克王国国王751-768)
2查理一世(742.4.2-814.1.28)(法兰克王国国王,皇帝768-814)
3路易一世(778-840.6.20)(法兰克王国国王,皇帝814-840)(注:三个儿子签订《凡尔登条约》,法兰克王国分裂,下面是德意志的东法兰克王国)
8路易四世(893-911.9.24)(东法兰克国王900-911)
第一帝国——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
法兰克尼亚王朝(911-918)
康拉德一世(?-918.12.23)(德意志国王912-918)
萨克森王朝(919-1024)
1亨利一世(876-936.7.2)(德意志国王919-936)
2奥托一世(912.11.23-973.5.7)(德意志国王936-973,罗马帝国皇帝962-973)
3马克西米连一世(1453.3.22-1519.1.12)(德意志国王1486-1519,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493-1419)

第2课 西方国家古代和近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课件--2022-2023学年高中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一

第2课 西方国家古代和近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课件--2022-2023学年高中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一

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决议
一旦形成不能随意更改。这种简朴的参政方式鲜明的表现了雅典民主政治
的直接性。雅典法律规定,公民没有抛弃公务照管私务的自由,相反他必
须奋不顾身地为城邦的福祉而努力。 ——蒋云芳、胡长林《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及对西方民主
的影响》
1、直接民主
2、公民主权
二、中古欧洲的封建制度 问题探究:阅读教材P10,分析中世纪的法国和英国是怎样的政治制度? 温故知新:根据下图理解中古欧洲的封建制度及特征
封君封臣制
特征一: 封君封臣制度
(1)背景:西罗马帝国灭亡,日 耳曼人建立了王国。 (2)实质:是封建贵族等级制度 (3)特征:君臣之间互为权利和义 务关系 (4)结果:查理大帝时期,达到 鼎盛;后一分为三,形成法、德、 意三国的雏形。
特征二:王权和基督教会长期并立,互相利用
(1)关系:国王依靠教会 支持获得政权的合法性;
政教合作
教会依靠王权扩展基督教, 维护教会权威。
政教冲突
教( 家权的2)过冲程突中:,在王走权向与统教一王会国权
多次发生冲突。
497年克洛维接受洗礼
卡诺莎之辱
中古西欧封建社会是二元社会以国王为代表的王权和与以基督教教会为代表的教 权互相依存,共同维护封建秩序。王权与教权既依存又斗争。
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
【课标要求】 了解古代至近代西方政 治体制各主要类型的产 生和演变过程。
【学习目标】 (1)古希腊罗马、中世纪西欧、近代西 方各阶段政治制度的演变及特征。 (2)西方政治体制产生和演变差异性和 延续性。
时空定位:
这些图片反映了古 代希腊雅典的一种 什么政治制度?

选侯和选帝侯的具体区别在哪里?

选侯和选帝侯的具体区别在哪里?

选侯和选帝侯的具体区别在哪里?两个词语所指的意思实质上没有任何区别。

是同一个名词的不同翻译。

一般而言,“选帝侯”这个翻译表达了该词的实际内涵意思,而“选侯”的翻译是一种直译。

选帝侯(德语:Kurfürst,英语:Elector)是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

这个词被用于指代那些拥有选举“罗马人的皇帝”权利的诸侯。

因为是要对罗马皇帝进行选举,所以称拥有这项权利的诸侯为“Elector”,直译为中文即是“选择者”。

而一般情况下因为这些诸侯拥有选择皇帝的权利而被称为“选帝侯”。

所以两个词实质上是同一个词,没有实质性差别。

选帝侯一制度从13世纪中开始实行,一直到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灭亡结束。

初期帝国境内有七个选帝侯,实行这项制度五百余年。

1356年,查理四世皇帝颁布了《黄金诏书》,以诏书的形式,确认皇帝由选帝侯选举产生,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以实力而言坐第一、二把交椅的选帝侯无疑是哈布斯堡帝国选侯(首都:维也纳)和勃兰登堡-普鲁士选侯(亨索伦家族,首都:柏林)。

其次还有萨克森公国选侯(韦蒂纳家族,首都:德累斯顿。

该国邦君自1697年曾兼任波兰国王)以及普法尔茨选侯。

以及美因茨、特里尔和科隆三个地区的大主教。

其中前四个为世俗选帝侯,后三个为教会选帝侯。

过去的书刊里翻译成选帝侯的居多,近年来认为译成选侯比较合理一些。

因为该词的实际意义就是“选择者”。

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被拿破仑勒令解散,选侯权失去了意义。

选帝侯在后来的德意志帝国以一种荣誉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与原意相去甚远。

直到今天,原选帝侯国的纹徽在德国均被传承下来,用来当作今天的州徽或城徽。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莱茵兰-普法尔茨州的州徽。

因该州在历史上有三个选帝侯国:特利尔、美因茨和普法尔茨,故该州的州徽即由这三个选帝侯国的纹徽三合一组成。

选帝侯制度

选帝侯制度

选帝侯制度
选帝侯是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

这个词被用于指代那些拥有选举罗马人民的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利的诸侯。

此制度削弱了统一皇权,形成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但同时这种原始宪政性质的封建割据状态又推进了地方自治的历史实践。

1356年,卢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金玺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皇帝的合法性。

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

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藩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以及波希米亚国王。

事实上,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罗马人民的国王”,只有经过进军罗马,并由教皇加冕后的“罗马人民的国王”,才能使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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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选帝侯制度
在德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和特色的就是选帝侯制度,选帝侯,德语:Kurfürst,复数为Kurf ürsten,是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由少数几个具有选侯身份的高层人士通过有限的**选出国家***,而不像同时代其他国家那样世袭君主制,也有别于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全民或贵族选举,感觉更像两者的混合产物,此制度严重削弱了皇权,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事实上,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德意志国王”,只有经过进军罗马,并由教皇加冕后的“德意志国王”,才能使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

美茵茨选帝侯徽章(教会选帝侯)
特里尔选帝侯徽章(教会选帝侯)
科隆选帝侯徽章(教会选帝侯)
波希米亚选帝侯徽章(世俗选帝侯—国王)
普法尔茨选帝侯徽章(世俗选帝侯—伯爵)
萨克森选帝侯徽章(世俗选帝侯—公爵)
勃兰登堡选帝侯徽章(世俗选帝侯—侯爵)
1356年,德意志卢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金玺诏书(也称黄金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皇帝的合法性。

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7”在基督教教义里是神圣吉祥的数字。

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边地侯爵,普法尔茨伯爵(或称莱茵行宫伯爵),以及波希米亚国王,因为当时的波希米亚是卢森堡家族的领地(卢森堡、奥地利和巴伐利亚是最有势力的三个大族)。

现在让我们看看这七个名额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七个选侯里美茵茨、特里尔和科隆这三个最古老、富裕的教区代表了德意志教会的力量,在选举中起领导作用,其余四个世俗选帝侯
是根据古代宪法,应当是4个德意志最古老、最主要民族的公爵代表他们各自的民族来充任选帝侯,这四个古老日耳曼民族分别是法兰克人、施瓦本人、萨克森人和巴伐利亚人,他们的公爵还同时兼任皇室宫廷中的四个显职。

这四个公国前两个已经亡国,他们的地位和权利传给两个起源较晚的国家,即莱茵地区的帕拉丁(普法尔茨伯国取代了之前亡国的代表法兰克人的洛林公国)和勃兰登堡侯国(勃兰登堡侯国的霍亨索伦家族就出自南德意志的施瓦本地区),不过要说明的是巴伐利亚的选帝侯资格实际上是普法尔茨伯国(也可称帕拉丁伯国)的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因为巴伐利亚的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同时拥有巴伐利亚公国和帕拉丁伯国,但是其他选侯不允许同一家族拥有两票,因此最终由普法尔茨伯国拥有选帝侯资格,至于波希米亚是由于1289年鲁道夫一世的支持,而其他选侯是不支持波希米亚成为选侯的,理由是虽然它是卢森堡家族的封国,但不是纯粹的德意志国家。

现在我们要了解这七个选帝侯在皇帝的宫廷里分别担任何种要职:马西留在《罗马帝国论》中提到美茵茨、特里尔和科隆大主教都是帝国的掌玺大臣,三个大主教选侯还依次为德意志、高卢(特指法国)、勃艮第和意大利的大议长。

萨克森公爵担任皇帝陛下的大元帅,帕拉丁伯爵是管饭的—主膳大臣,勃兰登堡侯爵位御前大臣,波希米亚国王为侍臣,同时规定每次德意志皇帝选举要在法兰克福举行,美茵茨大主教为选举的召集人(也就是选帝侯中地位最高者),世俗选帝侯以波希米亚国王最为尊贵,其次是帕拉丁伯爵(而并非是爵位在其上的萨克森或勃兰登堡),这种较为稳固的调整直到德国三十年战争爆发时为止仍无变化,但是三十年战争由于缘起波希米亚王国的首都布拉格,所以皇帝菲迪南剥夺了波希米亚国王菲特烈(英王詹姆斯一世的女婿)的选帝侯资格,于1623年把此资格转给皇帝自己的党羽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利安,特别注意的是这时还是七个选侯。

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法里亚和约签定时波希米亚国王又恢复了选侯地位,但没有取消巴伐利亚人的资格,附加条件是维特尔斯巴赫德一个支系如果绝嗣,他的选侯资格将由维特尔斯巴赫的另一支系拥有(1777年莱茵行宫伯爵帕拉丁伯爵绝嗣,其领地因继承原因移转于巴伐利亚选侯而被取消选侯地位),此时的德意志实际上有了八个选帝侯。

潘多拉的盒子既然被打开就很难关闭,七大选侯的固定数目传统已经被破坏,1692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利奥波德一世授予布伦瑞克-吕内堡公爵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成为第九个选帝侯(但实际上直到1710年才为帝国议会承认),当时这个家族占有汉诺威,因此也可称汉诺威选帝侯,在1714年他的家族继而又得到了大不列颠王位,在得到帝国议会同意后,英国国王也可以像500年前的英王理查一世那样参加德意志皇帝的选举。

选帝侯最后的辉煌是在拿破仑皇帝(对皇帝陛下致以我最崇高的敬意)进入德意志时。

1803年,拿破仑取消了科隆和特里尔的选帝侯职位,这两个教区的土地已在1801年被并入法国,
美茵茨大主教的选帝侯职位被转给雷根斯堡主教(它的CITY VIEW币相信大家都喜爱),因此这时教会选帝侯仅他一位。

同时拿破仑将选帝侯头衔作为国王以下最高的职位授予符腾堡公爵、巴登侯爵、黑森-卡塞尔领主和萨尔斯堡大主教(要注意的是萨尔斯堡大主教是以世俗身份接受选侯头衔的,因为他为了奥地利皇帝的利益已经世俗化)。

此时德意志一共拥有十一个选帝侯,这个数量的猛增预示了它即将沉没于历史。

不久的1806年,在拿破仑的强迫下,奥皇取消了延续近千年的神圣罗马帝国称号,奥地利只能以帝国的称号与德意志诸邦国分庭抗礼而无法再继续名义上的统治,这些后增加的选侯们(刚刚三年,屁股还没有坐热)没能参加一次德意志皇帝的选举就失去了选帝侯的身份,唯一的例外是黑森大选帝侯。

黑森大选帝侯未被取消头衔的原因是使德国人能够很容易的区分选侯的黑森大公国(黑森-卡塞尔)、黑森伯国(黑森-洪堡)和黑森领地,他们都是一个政治实体。

当然虽未被取消头衔,但是已无意义,德意志皇帝都没有了留一个选侯岂不可笑,终于在1866年黑森选帝侯被废,因为这一年黑森大选帝侯的封地并入了普鲁士王国。

存在于德意志500多年的选帝侯制度终于被划上了句号,选帝侯的光荣落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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