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条例
山东特检院工程中心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 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 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 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 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 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文件需要鉴定或者产品需要进行 型式试验的,应当在鉴定或者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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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 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 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 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
山东省特种设备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试题答案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一、判断题(正确的请在试题答题卡对应的方框内划“√”,错误的请在方框内划“×”每题2分,共50分)1.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答案:(√ )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监督管理的原则。
(× )答案:答案:()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答案:()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 ) 答案: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监护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答案:()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答案:(√)7.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答案:×8.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无关。
(× ) 答案:()9.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不参与电梯选型意见。
(× )答案:()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知识竞赛考试试题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一、判断题(正确的请在试题答题卡对应的方框内划“√”,错误的请在方框内划“×”每题2分,共50分)1.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答案:(√ )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监督管理的原则。
( )答案:答案:(×)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答案:()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 ) 答案: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监护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 答案:(×)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答案:(√)7.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答案:(√)8.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无关。
( ) 答案:(×)9.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不参与电梯选型意见。
( )答案:(×)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规总的原则和基本规定的总纲。
它是整部法规的灵魂。
总则中的条文,一般不宜放在对某一方面的具体规定之中。
总则与其他各章的关系总的说来是:总则统率其他各章,而其他各章的规定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呼应。
举例来说,总则第二条将特种设备的销售环节纳入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为落实该规定,条例在第二章第十条专门细化了销售单位的义务。
因此,学习和贯彻本条例,应当将总则与其他章节的规定紧密结合,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的本意。
本条例的总则部分共有6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政府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管理体制以及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进行理解:首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历年来,各地因上述特种设备爆炸、泄露、坠落、倒塌等原因发生的灾害性事故时有发生。
我省是经济大省,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也比较多。
据统计,目前全省特种设备共计37万余台。
这些特种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对其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其安全使用,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下面将从规范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规范的制定背景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较高危害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由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涉及的领域广泛、类型多样,它们的使用和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水平,防止事故发生,山东省决定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一)管理责任规范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二)设备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维修,确保其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安装、维修、检验等情况。
(三)操作人员管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和操作经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
(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措施为了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山东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省级主管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宣传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级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单位将给予处罚,并通报其上级单位。
(三)加强协作机制山东省将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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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重要特种设备及事故隐患整治的监管,预防特重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特种设备,是指高参数、高温高压锅炉和压力容器;毒性较大、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以及在公众聚集场所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一)额定蒸发量≥400t/h,额定工作压力≥10Mpa的电站锅炉。
(二)人员密集区的蒸汽锅炉;公共场所的乘客电梯。
(三)易燃易爆介质且容积≥100m3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各类压力容器。
(四)剧毒介质的工业气瓶。
(五)易燃易爆剧毒介质承压槽罐车;超高压容器。
(六)多人医用氧舱。
(七)GC1级管道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易燃易爆剧毒介质压力管道。
(八)客运索道。
(九)A级大型游乐设施。
(十)额定起重量≥100吨的起重机,提升高度≥100米的升降机。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园、公园等场所.第三条重要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要特种设备隐患:(一)无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二)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而运行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四)未进行定期检验的;(五)超参数规定运行使用的;(六)设备存有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七)安全装置不全、超期未校验的。
第四条加强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的监管,要由所在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专职执法机构、区域监管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全力予以配合.省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抽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权利和义务。
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当地质监局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考试题2
一、判断题1.阀门是用来控制管道内介质的,具有可动机构的机械产品的总体。
(对)2.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对)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将压力容器分为第I 、II 、III 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
(对)4.压力式温度计主要用于就地测量腐蚀性介质的温度。
(错)5.检验中对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对)6.液面计超过检修周期应停止使用。
(对)7.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对)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错)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错)10.《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人员,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错)1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错)1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错)13.根据阀瓣开启高度的不同、安全阀分为全启式和微启式。
(对)14裙式支座由裙座、基础环、盖板和加强筋组成。
(对)15.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最常见的为卡箍式与齿啮式结构。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领域中用于特定目的的设备。
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四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凡在山东省境内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本省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正确使用特种设备。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维修保养,并按照规定备案登记。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应当及时向设备制造或安装单位或者有关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向使用人员告知,保证设备持续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操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保证设备操作安全。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二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十四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监测,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者的安全主体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条例》D23,使用单位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条例》D5,一把手责任。
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即附有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特种设备。
《条例》D24,使用合格、合法设备的责任。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承租、安装并使用以下专用设备:(1)非法制造、特种设备改造;(2)无本条前款所列有关文件的特种设备;(3)未使用注册文件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二手特种设备;(4)国家正式淘汰的特种设备;(5)按有关规定应报废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化学清洗、维护保养等工作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自主选择委托权,但未经相应许可,不得委托单位或个人从事上述业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条例》D17、D19,合法委托履行监督责任。
五、每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使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放置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100%。
《条例》D25,注册明示使用责任。
六、使用转让的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文件,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山东条例》D15,合格转让重新登记责任。
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护技术文件和数据;(3)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和自检记录;(4)特种设备日常使用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和控制装置及相关辅助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7)注册信息。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鲁市监特设规字〔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特设规字〔2024〕10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第三章差异化监管第四章信用调整与修复第五章信息化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充装)的单位进行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精准监管。
在进行特种设备全覆盖监管的基础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级,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二)源头管控。
把风险管控挺在前面,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单位。
(三)综合治理。
以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结果为参照,对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高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监督检查、驻点监督、行政执法多措并举,融合发力。
(四)失信惩戒。
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加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部门联动多元共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页眉内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八稿(doc13)
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八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销售、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等重大问题;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通报、解析、布置、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锅炉房、压力容器厂房、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土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以及输送有毒、易燃易爆介质压力管道的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经省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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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R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山东省)】考试及答案1、【多选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 AB )A、客运架空索道B、客运缆车C、客运架空索道5台以上(含5台)D、客运缆车5台以上(含5台)2、【多选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 ),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 AC )A、熟悉相关法律、法规B、熟悉安全技术规范C、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D、熟悉国家标准3、【多选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 BC )A、重大B、重特大C、批准D、认定4、【多选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AB)A、安装说明B、使用维护保养说明C、检验说明D、管理说明5、【多选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BCD )A、伪造B、涂改C、倒卖D、出租、出借6、【多选题】报告事故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 ABC )A、事故简要经过B、现场破坏情况C、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D、到达现场的上级领导7、【多选题】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ABCD )A、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B、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C、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的D、未依法设置定期检验标志的8、【多选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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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第三章使用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关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氨制冷压力管道禁止通过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十六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巡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第三十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鼓励电梯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三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救援演练。
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三条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运行安全负责,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记录;设备发生可能影响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故障时,应当立即处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止使用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主办方应当对其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