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不正当竞争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违反了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和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保护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各方公平地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自由选择市场竞争方式,自由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并遵守市场规则进行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定禁止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的秩序。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产权之一,也是创新经济的重要支撑。
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对伪造、抄袭他人的商业秘密,滥用他人的商标、著作权等行为进行制裁,维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诚实信用,禁止虚假宣传、网络谣言传播、不当比较广告等行为。
诚信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建立可靠商业关系的前提。
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了商业信用的正常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为了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各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
下面将从立法、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
1. 立法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
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2. 行政监管制度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并恢复市场秩序。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间的竞争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采用虚假、误导、欺诈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主体多为企业或个人;二是行为手段多为不正当的、违法的;三是行为目的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行为结果多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一)法律规范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保障。
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企业自我保护企业自我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自我防御手段。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避免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同时,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企业遭受不正当竞争侵害时,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的实践应用(一)案例分析以某地区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当地一家企业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重要作用。
(二)实施效果通过法律规范、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保护等多种手段的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法律制度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市场竞争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打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四、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则和准则,对于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心和底气。
五、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还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诚信、公正、公平的市场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规制市场主体在市场公平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种特殊法律规范,旨在防止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欺骗性标示等。
2) 不正当斗争行为:包括不正当与竞争对手的价格、服务、信誉等斗争行为。
3) 不正当贸易秩序行为:包括采用垄断、限制竞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和破坏市场竞争等。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意义与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价值。
它既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它的法律意义与价值不言而喻,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作用。
希望在未来的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和执行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上就是我为您撰写的《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文章,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和执行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是法律的界定和适用。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样化、变化迅速,导致法律规定可能滞后于市场实践,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明确界定和适用。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认定需要更加严密和明确,以便加强其监管和执行力度。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背景、原则、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改进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欧洲,当时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涌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各国开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出台,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法规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禁止干扰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确保交易公平: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确保交易公平、诚实守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对于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法律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进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如“刷单”、“刷屏”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及时这些新问题,并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挑战。
从法律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界限的模糊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一)1. 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驱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台的,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分析和探讨,在阐述其意义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混淆同类商品、恶意降低竞争对手声誉、垄断经营、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需要法律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非商业领域,如医疗、教育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不一致。
其次,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如哄抬价格、不正当捆绑销售等,给执法与裁判带来了一定困难。
最后,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难以明确,如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个人自由权的界定模糊不清。
5. 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
虽然在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浅析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2 0 - 0 2
竞 争是市场 经济 运作 的灵魂 , 社会发 展的动 力 , 科技 进步 的 国家和 社会 的整体 影响较 大 , 而非 仅仅 为私人之 间 的纠纷 。 因此 源 泉 。在 当今 的市场 经济 时代 , 竞 争无 处不在 , 无时不 在 。然 而 它 的调 整措施 , 制 约方式 主要 由国家来进行 , 进 行宏观 调控引导 ,
法 律 对不 正当竞 争做 出 了相 关规 定 。然而 由于各 国的政治 ,历 依赖 并接受行政 的保护管 理 , 较容 易认 同接 受行政控 制为主 的模 史, 经 济, 文化等 因素 的不同 , 导 致各 国对 不正 当竞 争的规 定也有 式 。 因此 , 在我 国立法 中行 政控制 为主 的模 式便 成 了很 自然 的选 所不 同 。本 文对我 国现今 的《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和 国外的制 约不 择 。这种 模式 的优 点 是: 一是行 政控制 具有较 大的 自由度 , 可以
任, 只有少 数 条款涉及 到刑 事责任 。 二、 中西方 对不 正 当竞争 的控 制模 式及特 点
于市场竞 争主体 的独 立意识 和法律 意识 的形 成和培养 , 不符合法 治思想 ; 二 是容 易造成 行政对 竞争 的过分 干预 , 妨碍 经营者 的正 常经营 活动 ; 三 是行政 机关 的权 限过于 宽广 , 比较 容易造 成腐败
式和对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关键 , 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采取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相结合的模式, 但是没有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 欠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关键 词 控 制模 式 一般 条款 比较 法 不正 当竞争行 为 作者 简介 : 周斌 杰, 厦 门金 龙 汽车 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法务部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2 .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反不正当竞争法简介
反不正当竞争法简介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
该法包括了一系列规定,禁止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主体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这包括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虚假质量标识等。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了规定,对于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和惩罚。
其次,不正当竞争法还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禁止任何人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惩罚。
再次,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恶意垄断和不正当限制竞争的行为。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自由竞争,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法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制裁。
最后,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鼓励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禁止任何人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罚。
总的来说,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对虚假宣传、商业秘密侵权、恶意垄断、知识产权侵犯等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制裁。
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虽然不正当竞争法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法律漏洞,通过各种手段继续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一些小企业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承担法律诉讼等成本,导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抵制和维权不力。
此外,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难度也较大,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手段。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伤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公平竞争为原则,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明确法律框架,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有效预防、打击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造成误购、欺诈等行为。
这类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企业之间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包括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行为。
商业贿赂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
3. 不正当比较广告: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实、不公正的比较,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4. 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企业之间通过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5. 不正当契约:不正当契约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待遇、欺骗或限制交易条件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6. 商业恶意侵权:商业恶意侵权是指企业明知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存在,但故意仿冒他人商品、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
商业恶意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和效力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出现。
为此,中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一部分是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开始,简单介绍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同时对新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不合法、不公正、不诚信或有误导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虚假交易等方面。
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网络商品营销中的虚假宣传规制第十条规定,禁止虚假宣传。
网络商品营销方在商品介绍、广告宣传时,禁止作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指的是明知不实而作的宣传,严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
同时,如果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营销方进行惩罚或取缔。
第十四条商业口碑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商业口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口碑指的是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商品或服务评价。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购物网站或其他评价网站上的虚假评价、排名。
商业口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评价、排名、刷好评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规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在购物网站等网上交易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售卖盗版软件、游戏、音乐等。
在新法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十九条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新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的不足之处尽管新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法律适用难度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质和匿名性,对互联网相关行为进行追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适用问题研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适用问题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格局的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给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将对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一、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内容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简称,于199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共八章,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范围,规范了竞争者的行为,保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较为广泛,包括了泛商业公司相互之间的竞争、企业内部之间的竞争以及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竞争,其中包括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标侵权、不正当契约等行为。
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禁止虚假宣传:不允许虚假、夸大宣传,不得损害他人商誉或进行误导。
2. 禁止商业诋毁:禁止恶意诋毁他人商品或商业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3.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4. 禁止商业贿赂:禁止以行贿、请托等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的利益。
5. 保护商业秘密: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机密泄露。
6. 保护商标权益:禁止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权益。
7. 禁止制止合理竞争:禁止与合理竞争相抵触的限制竞争协议或捆绑交易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在实践中,由于竞争形势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以下是一些研究者对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问题的研究成果:1. 不正当竞争的标准: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有些模糊,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
因此,研究者提出了“一般竞争秩序标准”和“特殊竞争秩序标准”等不同的标准,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为情形。
2. 不正当竞争的异议投诉:由于市场竞争的复杂性,纷争难免会出现。
因此,建立健全的不正当竞争异议投诉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以确保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详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详解1.保护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范围以及具体的监管措施,有效防止了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出现,确保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进行。
2.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视维护消费者权益,通过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细则,如要求宣传广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误导消费者,禁止以低价诱惑消费者,禁止销售伪劣产品等等,这些规定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3.规范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多种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以规范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
通过司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违法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为市场经济的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促进企业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所有经营者,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它的目的是保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明确了竞争的边界,促进了企业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了企业的自律意识;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有效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合法经营者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5.保障创新和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禁止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对于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通过创新来提高竞争力,而商业秘密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创新成果的合法利益。
纵观以上分析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如执法难度高、构成要件不明确等等,为了更好地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需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无处不在。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呢?简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它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多种表现形式。
比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想象一下,您满心欢喜地买了一个以为是知名品牌的商品,结果发现是假冒的,质量低劣,这不仅损害了您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真正的品牌所有者造成了伤害,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再比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种行为就是在利用他人的品牌声誉来谋取不当利益。
商业贿赂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暗中给予交易对方工作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让那些依靠诚信经营和优质产品服务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虚假宣传同样不容忽视。
一些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这些虚假信息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遭受经济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也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往往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等。
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首先,它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一旦经营者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写作提纲:一、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状况(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方式规定11类不正当行为欠妥,法律规范抽象(二)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未赋予监督检查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三)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力,操作性不强(四)行政干预大,很难依法执行(五)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困难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对策(一)增加新的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二)强化查处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三)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丰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四)限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赋予工商部门独立的执法权限(五)增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深度(六)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关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内容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内容摘要:竞争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是市场经济基本的运行机制。
市场竞争的本质即是逐利性、对抗性,对市场机制的运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双重性,推动抑或阻碍,因而现代国家通过竞争立法,规制市场上存在的竞争行为。
竞争法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部分。
其中对于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活动进行有效规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于1992年,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展露,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的发展,政府加强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经济问题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经济全球化是指各国在世界市场中,诸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经济活动的诸环节在世界范围内运作,经济相互依赖,呈现整体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竞争的全球化,其必然推动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竞争法律体系的发展。
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者:左玲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2期【摘要】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屡屡出现,不断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首先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史,其次谈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最后提出了完善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史德国是最早进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大陆法系国家,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但该法只保护具有经营者利益,而忽略保护消费者权益。
20实际30年代以后,德国竞争法逐渐认识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经营者利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65年7月21日对该法的修订时赋予消费者协会以诉权,在社会团体组织(工业工会、商业工会)设立仲裁庭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70年代至80年代,该法继续改善消费者权益。
21世纪以来,德国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保护对象有三个: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一)欺骗性交易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
下面是对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目的:1.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参与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1.损害竞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诽谤、误导消费者等。
2.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恶意串通、抢占市场、恶意垄断等。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恶意诋毁竞争者、侵犯商业秘密、恶意拖欠付款等。
三、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适用范围:1.平等自愿原则:禁止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他人进行交易,并保护合同自由。
2.公平原则:禁止欺骗消费者、误导投标、假冒他人商业声誉等行为。
3.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恶意侵害竞争者的商业声誉,保护商业秘密。
4.优胜劣汰原则:对于恶意垄断、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5.全面协调原则: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四、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措施:1.虚假宣传:包括虚构事实、模糊用语、不实比较等违法行为。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虚假宣传、恢复商业声誉、赔偿损失等。
2.误导消费者:通过广告、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正广告、赔偿损失等。
3.不正当竞争取得权利: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专利、商标权等。
处理措施包括撤销专利、商标权等。
4.不正当竞争干涉交易:通过妨碍竞争、阻止交易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易等。
五、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制度:1.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泄漏、侵犯。
2.比较广告制度: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禁止虚假、夸大等误导性广告。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极大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日益突出,函待修改。
一、适用范围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有限制的,其业务被定位在了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这两项服务都体现了经营者是以追求市场利益为目标的,是有偿的,具有营利性。
商品经营是指从事工商业生产制造、销售等活动,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动、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具有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非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则不适用。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仅仅使用经营者根本不能概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的所有主体,对适用主体做这样的限制与其后面的一些规定相冲突。
如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这些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既有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有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这些与前文的一般规定存在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法律域外适用规定。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国内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情况。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对那些发生在域外,但对我国(包括我国企业、国内消费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相关规定,这便造成了我国消费者或是经营者受到损失,无法可依。
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思考
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思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颁布实施已经有20多年。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弃权的情况下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此在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我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认识:首先,保留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关于原则性的规定。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一条是著名的原则性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发挥着“一般条款”的作用。
在实践中,当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具体条款能够评判但是又确实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时候,往往可以通过对第二条的解释来进行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仍然保留这一条款,说明其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在实践中“一般条款”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判决中指出:“虽然该条款可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同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一是法律对某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道路的探索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近些年,先有“老干妈”辣酱的商标车轮战,后有加多宝,王老吉的“正宗之争”不断爆出的“商标大战”,一次次地将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舆论的重心转向这个对我们来说还有些新鲜的领域。
本文将从剖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开始,逐步探讨商标保护的具体问题,找出现行体制中的不足,努力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
一.司法解释
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源泉的体现,是消费者充分享受经济利益的保证。
然而现代社会中,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妨碍了市场运行秩序,还使得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人们急需一部能够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在这时应运而生。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与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立法目的有三:1.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是这么说明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具体的不正当行为在第二章的第五条做了15种行为的规定,其中较为常见的,且常引起经济纠纷的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各类标识;盗取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誉诋毁等等。
除此以外,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商标法》;《专利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大陆法系的特点,以竞争法为主体、其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立法模式来规范整个市场行为。
二.案例分析
1.红绿之争
提到不正当竞争,首当其冲的是近些年闹的沸沸扬扬的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红绿之争”,俗称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
广药集团曾于香港的鸿道集团合作,允许鸿道集团使用旗下的“王老吉”凉茶品牌。
随着,01年后凉茶行业的逐步兴起,鸿道集团为了寻求续签,与广药打成了一份延续至2020年的合同,每年支付500万元的以继续使用“红罐王老吉”的经营权。
然而,10年广药旗下王老吉的品牌价值被评估至1080亿元,位列中国品牌价值之首。
此时广药想招募新合作伙伴,扩大经营,并指出先前与鸿道集团的合同系鸿道集团贿赂广药高管所签订,广药方面不予
承认。
双方就此展开一场司法大战。
最终,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第一战,商标争夺案,以广药集团胜诉,判断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的商标。
此后,鸿道集团将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并打出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一广告语,为此引发了双方的第二战,广告语之争。
王老吉认为这是虚假宣传,会误导老百姓,让人以为两者是同一个产品,或者王老吉已经改名为加多宝。
最终,一审判决加多宝方败诉,被责令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销毁有关宣传物品,并赔偿王老吉1000万元。
没多久双方第三战又已打响。
一直以绿盒示人的广药集团在得到“王老吉”商标后,随即推出红罐王老吉,市场上出现了加多宝红罐凉茶和广药生产的红罐凉茶两种包装十分相似的产品同时销售的局面,由此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
“红罐之争”的焦点在于商标权和装潢权是否分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第五条有如下规定:“(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然而在这一次的纷争中,商标已经归属王老吉,而红罐的装潢是由加多宝一方设计并投入大量广告打造而成。
加多宝认为外包装属于商标的部分属性,可与之分离开,广药使用红罐损害了加多宝的利益。
广药则坚持装潢应与商标一同归属自己。
针对这种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具体说明。
案件开庭后,广东省高院法庭归纳了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
1、涉案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什么?
2、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
3、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
4、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此案还未宣判,不过对于双方来说,这一仗都是至关重要的,谁能使用红罐,将成为下一步的焦点。
对于红绿之争,我有一些个人的看法,首先我想引入经济学中的“外部性”这一概念。
外部性,是指一方的行为和决策是另一方主体受损或收益的情况。
虽然不管从盘面上还是前两次判决结果来看,都是广药集团占据了上方。
但是这里,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探讨一些更为客观的东西。
按出厂价计算,加多宝红罐王老吉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约为160亿元,而广药绿盒的王老吉销售额仅为19亿元,近10倍的差距。
不可否认加多宝一方在产品设计,广告投入,各方宣传上进行了巨大的投入,这才会有今天凉茶行业的繁荣景象。
广药的一纸公文抢回了王老吉的商标后,从客观上来说是一种外部经济行为。
即广药从加多宝的投入花费中获得了收益。
其次,2012年6月18日,广州市国资委对于王老吉商标案回应媒体表示,广药集团依法拥有王老吉商标无形资产,广州市国资委支持广药集团依法收回红罐、红瓶王老吉生产经营权,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这条新闻从表面上来看很正常,但仔细琢磨总有些耐人寻味,法院仍未判决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就急于表态,而广药作为国营企业,而加多宝作为私营企业,在案件判决方面,难免让人感觉有失公允,再者是否也有一定的舆论导向作用呢。
2.爹妈大战
我不禁想到另一起商标纠纷案—“老干妈”与“老干爹”的“爹妈大战”。
“老干妈”是大家所熟知的辣酱品牌,其独特的商标是采用了创始人陶碧华的头像,知名度很广泛。
而它状告同省的另一家辣酱厂商“老干爹“侵犯其商标,借相近包装与名称以混淆消费者,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其实在此之前,早在1998年贵州省陶碧华的老干妈就层起诉湖南省的一家同名为“老干妈”的辣酱厂商,控告对方假冒自己的品牌,最终法院判决陶碧华的老干妈胜诉。
然而,今天我们要谈的爹妈大战,重点并不在法律层面。
这一案件从2004年到今天近十年的时间仍未得出结果,令人难以理解。
其实,案件陈述的事实并无争议,老干爹辣酱也确实沾了老干妈的光,获得了外部经济的收益。
对于是否侵犯商标,只要查询工商注册部门的数据,得出老干妈先注册的事实,这一案件也就将落定。
然而,这一案件之所以拖延了十年之久,不光是两家企业的纠纷,更是两地政府间的博弈。
老干妈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资产达数十亿,近些年纳税额也达到了6亿元,是驰名中国的商标品牌。
而老干爹则位于南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虽然产值比不上老干妈,但也是一大型食品厂家。
而且,老干爹也曾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等多项荣誉称号。
是想,一个涉嫌侵犯他人商标,假冒他人产品的企业怎么会得到政府的认可,获得多项荣誉呢。
造成这一矛盾局面的原因,归根结底是政府的失职。
同一个市内的两家企业,在当初注册商标的时候,政府就没有做好审查工作,导致商标想象。
而后,为了税收等政绩考虑,
对案件的审查不能做到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甚至可能干扰司法的公正,这才导致一件案件拖延如此之久,成为众人的笑柄。
此外,长达十年之久的官司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导致消费群体的逐渐丧失。
并且产生不好的司法示范作用,遇到纠纷不思解决,反而大打拖字诀,实在称不上是良策。
其背后表现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商标问题的重视,也暴露出中国商标使用中种种现象亟须规范。
三.总结陈词
法律是主持正义的武器,是维护秩序的保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指南针,有效地遏制了恶性竞争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法规仍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仍有一些企业大打擦边球,获取不正当利益,相关细则亟待规范与完善。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滥用这把利器,甚至勾结政府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扰乱司法公正。
切实做到有的放矢,逐步推进,公平公正,我们才能早日拥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与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彭真军·经济法学—I, 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2013.3
2.黄欣芳·关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几点思考—A,F272.9 湘潭
3.储敏·对著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反思—A,D923.43 南京
4.李友根·论竞争法中的法定赔偿: 制度变迁个案的解剖—基于不正当竞争案例的整理与研究—07 SF B1007,我国民法实效制度创新研究课题成果
5.李冰·“老干妈”打官司上瘾背后—经济导报2012 02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