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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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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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罢工险条款的承保 风险与除外责任
伦敦协会的货物战争险与罢工险条款所包括的8 项内容与ICC(A)、(B)和(C)所包括的8项内容,除 了“承保风险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 间”3项不同外,其他5项内容完全相同。由于战 争险与罢工险条款完整地包括了8项内容,因而 它们可以独立投保,不再作为特殊附加险依附于 ICC(A)、(B)和(C)。关于ICC2009的海运货物战争 险、罢工险的内容,可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 》(第三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196-197页
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分析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1963 和1981年曾进行过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修订完 成于2009年(简称ICC2009)。ICC 2009扩展了保 险责任起讫,对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作出了限制 ,对条款中易于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了更加明确 的规定。新条款中的文字、结构等也更加简洁、 严密,便于阅读和理解。
1.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的适用。
2.法定除外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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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保险单的准据法条款
解释协会保险基本条款(包括ICC所列的保险事 故)时,必须适用MIA1906及其他英国判例法(Case Law)。海上保险单中订有“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及 惯例管辖(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该条款称准据法条款。准据法条 款旨在向不同的管辖法院,在解释协会保险基本 条款时提供相同的准则,使之能对相同的条款采 取相同的解释,不因管辖法院的国家不同,而适 用不同法律,从而产生解释上的差异。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说课稿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说课稿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课程说课稿一、课程介绍1、课程的定位与目标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业课程。

其目标是使相关专业的学生学习掌握与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相关的理论知识,加强相应的实践技能,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国际经贸发展需要。

2、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本课程的先修课程是经济法,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

通过学习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了解掌握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内容,为本课程相关内容提供可参考的原则及对比内容。

通过学习国际贸易,为本课程的学习提供相关的理论基础。

国际贸易实务、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结算等实务系列的课程与本课程内容联系非常紧密,但又各有侧重及不同分工,本课程侧重于了解国际贸易的一般惯例与规则及其应用,系统学习本课程可以为更好地学习这些课程准备深厚的基础。

3、课程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贸易惯例概述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沿革;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惯例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INCOTERMS2010;其它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惯例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提单主要条款分析第四章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原则与惯例保险原则;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北京理算规则》第五章国际贸易结算惯例规则国际贸易结算票据;国际结算方式: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信用证支付中的风险防范4、课程重点难点本课程属于实务类课程,与其他课程(主要是国际贸易实务和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有重复交叉的内容,如何处理这些内容是授课中的难点,教师交叉授课以及相互交流探讨来解决此问题。

课程内容的重点即根据课程本身的目标和对交叉内容的处理来确定。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五章 常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五章 常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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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开证行又通知食品公司,发现其所提 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信用证规定:“在 或大约在提单日期以电传发出装运通知给开证申 请人,但你方所提供的电传副本系7月13日发出 ,晚于提单日5日,因而不符合L/C的要求。” 食品公司辩称,根据UCP500第46条C款规定, 若信用证使用“在或大约在”之类词语,银行将 作为一项规定解释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期间 ,起讫日均包括在内,因而我方所交单据无不符 点。开证行又指出,你方引用了UCP500第46条 规定,但该条文只能适用于装运到期日,若信用 证规定装运到期日“在或大约在”某日,则可视 为该某日前后5天内进行装运,而不适用于本规 定的发送电传限定日期。 23
食品公司根据开证行的意见对照UCP500条 文,认为该条文规定的前后各5天的幅度确实只 能适用于装运到期日,因而该食品公司只好做出 让步,以降价20%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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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CPT术语下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及买方 通知义务 一份CPT合同,A公司出口3000吨小麦给B 公司(买方)。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 5000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3000吨属于 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 负责分拨。A公司装货后及时发出了装运通知给 B公司。因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恰 巧损失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地。买 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吨 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PT合同,货物风险已 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 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章 常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EXW术语下风险的提前转移及出口商运 输控制权的丧失 在贸易中使用EXW术语,对出口商而言其 好处是,手续简便、操作程序简单,若进口商的 资信程度较高,出口商可适当使用;反之,不应 轻易使用。因为这种术语极易产生货物风险提前 转移的争议,以及使出口商丧失运输控制权,进 而也失去货款控制权。下列案例证明了这一点。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六章 提单及付运单据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六章  提单及付运单据

2.转运提单或联运提单(Transshipment B/L, Through B/L)
3.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C20o21/m7/2bined Transport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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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提单格式,提单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 单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七)依提单使用的有效性,提单可分为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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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为了适应“门到门”运输,将 提单包括在“运输单据”中,其第14条规定:“ 运输单据”是指承运人按运输合同签发的单证, 该单证(1)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已按运输合同 收到货物;并且(2)证明或包含一项运输合同 。其第15条规定:“可转让运输单据 ”是指一种 运输单证,通过“凭指示”或“可转让”之类的 措词,或通过该单证所适用的法律承认具有同等 效力的其他适当措词,表明货物按照托运人的指 示或收货人的指示交付,或已交付给持单人,且 未明示注明其为 “不可转让”或“不得转让” 。其第16条:“不可转让运输单据”是指不是可 转让运输单证的运输单证。可见,《鹿特丹规则 》对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的界定更为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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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装箱提单上不出现“甲板(On Deck)货 ”字样,但承运人对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如同装 在舱内一样负责,而不必注明“On Deck”。
在集装箱运输中,为了保持船舶平稳,有些集 装箱必须装在甲板上;由于货物在内地先装箱, 不可能事先知道哪个箱子装在舱内或甲板上,只 能在装船时才能决定;承运人对装载于甲板上的 集装箱或装载于船舱内的集装箱承担相同的责任 。因此,签发集装箱提单时,承运人即使将来把 箱子装在甲板上,也不加批注。这一点与海运提 单不同。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1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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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 贸易惯例成文化、非由国家制定以及其约束 力也为仲裁机构所承认等。由此可见,目前 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并驾 齐驱,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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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国际商业惯例”, 没有既定的概念。特别是“惯例”(Custom) 与“习惯”(Usage)两词经常相互混用。就 一般字义而言,“习惯”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 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惯例”则是 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 规则,它因从业人员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 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 意义而言,惯例不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 10 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Practice)。
而这与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要求迅速、节省、 低成本背道而驰。因此,这无疑给国际贸易 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 的顺利发展。 为克服因各国国内商法的分歧所导致 的法律障碍,摆脱国内法的限制,近几十年 来,国际社会不断努力促使国际贸易法的 统一,通过编纂国际贸易惯例和缔结国际 条约,形成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贸易 关系的统一的实体规范。这一时期是国际 7 贸易惯例产生的第三个阶段。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 (一)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二)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权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 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 (四)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 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 (五)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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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一)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可以避免被动 局面 (二)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 五、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业务中往往比国际立法 更具影响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随着 现代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 不断迅速发展和变化,尤其是随着通讯技术 的变革,贸易过程不断缩短,手续更加简便,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概述在国际贸易中,准守相关的贸易惯例与规则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护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中的几个重要的惯例与规则,以及它们的作用和应用。

1. Incoterms 2020Incoterms 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贸易中最为广泛使用的惯例之一,用于明确买卖双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承担。

Incoterms 2020 是最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Incoterms 2020 将货物交付的责任和义务分为不同的规则,例如:EXW (Ex Works,工厂交货)、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和运费)等。

这些规则提供了一种统一的语言,方便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明确各自的权责。

2. WTO 的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中最具权威的机构之一,其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WTO 的规则涵盖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多个方面。

WTO 的规则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WTO 成员国应相互对待,除非有特殊的例外情况,否则不应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贸易征收不同的关税或限制措施。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公平和非歧视性贸易。

,WTO 还设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该机制通过听证、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确保贸易争议的公正与公开。

遵守WTO的规则对于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3. 贸易融资规则国际贸易中,贸易融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贸易融资规则为进出口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资金流动的问题,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上最常用的贸易融资方式包括信用证、保兑付款、跟单托运等。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在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提供了支付的保障。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概述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概述
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通过磋商,确定各 自应承担的义务。作为卖方,其基本义务是,提 交合格的货物和单据,并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担 保和转移;作为买方,其基本义务则是,接收货 物和单据,并支付货款。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 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是交易双方在谈 判和签订合同时必须加以明确的重要内容,因为 它们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对于上述问题,通 常采用贸易术语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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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 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 释,使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 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解释的贸易术语 。因此,采用Incoterms,可以避免不同国家对 这些术语作不同的解释,或者至少可将这种情况 减少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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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除了包括内 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国际商会的 Incoterms之外,还有下列两种国际贸易术语惯 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1932) 19世纪中期,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 中被广泛地采用,但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关 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 解释,因而给国际贸易双方带来不便。为此,国 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的华沙开会,专门为解 释CIF合同制定了统一规则,称其为《1928年华 11 沙规则》,共包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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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术语产生的原因及其作用 国际间的贸易是跨越国界的,具有距离远、环 节多、涉及面广、风险大等特点,交易双方在洽商 和订立合同时,会遇到许多国内贸易所没有的问题 ,如卖方在什么地点(内陆、港口、车站、飞机场 )、以什么方式交货(直接交给买方或交给指定的 承运人)?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 转移给买方(交货时或到货时)?由谁负责办理货 物运输、保险以及海关过境等的手续(卖方或买方 )?由谁负担运费、保险费、检验费、装卸费、进 出口捐税及其他杂项费用(卖方或买方)?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国际贸易管理规则
涉及贸易主体资格、进出口许 可、贸易融资、关税和非关税
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贸易程序规则
包括贸易合同的签订、履行、 争议解决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与意义
简化交易过程
国际贸易惯例明确了交易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有助于减少交易纠纷, 简化交易过程。
提高交易效率
通过使用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 可以更快地达成交易协议,提高交 易效率。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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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贸易
中世纪的国际贸易主要是在欧洲的十字军东征时期发展起来的。这个
时期的贸易主要是以货币交换和商品贸易为主。
03
现代贸易
现代的国际贸易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断扩大和深化。二战
后,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关贸总协定的建立,国际贸易逐渐走向规
范化、法制化和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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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
CIP(Cost and Insurance Paid to): 卖方支付货物至 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买方承担风险。
*FOB(Free On Board): 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买 方负责装运。
国际贸易惯例的分类
国际贸易术语
如上述EXW、FCA、CPT、CIP 、FAS、FOB等,用于确定买卖 双方在货物交接、费用承担、 风险转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就业机会
资源优化
国际贸易的发展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大 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和 优化。
国际贸易使得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更加有效 地利用其资源禀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 利用。
国际贸易的历史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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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贸易
古代的国际贸易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丝绸之路和古罗马帝国的扩张时期

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精选文档

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精选文档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第三版)
姚新超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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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 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和 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双方 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即由当事人在他们 的具体交易中自愿使用,没有强制性。在 目前世界上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 的进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日益重要的 作用。在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
要使国际立法经常、及时地随形势变化 进行调整,以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的需要, 既不现实,也非常困难。而通过国际组织 或团体根据不同时期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 要,及时并相应地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修 订、补充或编纂,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 目前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 统一的实体法国际公约,它为国际贸易创 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政府已核 准了该公约,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
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 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贸易 客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发生相应的 变动和修改。因此,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 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 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 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它们一经形成和 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 的影响,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对 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起着一定的指导 12 和制约作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 (一)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二)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权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 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 (四)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 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 (五)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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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一)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可以避免被动 局面 (二)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 五、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业务中往往比国际立法 更具影响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随着 现代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 不断迅速发展和变化,尤其是随着通讯技术 14 的变革,贸易过程不断缩短,手续更加简便,

《国际贸易惯例》PPT课件

《国际贸易惯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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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 常用贸易术语 其他贸易术语 其他国际惯例
案例分析 思考题
1.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 2.它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
3.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4.它的内容随着国际贸易实际的发展不断更新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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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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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1.
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 常用贸易术语 其他贸易术语 其他国际惯例
案例分析 思考题
作有时化 用利间交价 。于,易格
国促内术 际进容语 贸成,可 易交缩以 发,短起 展从谈到 的而判简
价 格它 的可 构以 成表 。示
商 品
的说 性,价 质它格 。表术
明语 合一 同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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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约与惯例 (一)价格术语是表示不同的交货地点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 常用贸易术语
1.出口方A工厂可以在法国巴黎A工厂所在地交货。EXW即“工厂 交货”。 2.出口方也可以在巴黎火车站交给承运人。FCA,即“货交承运
其他贸易术语 人” 。
其他国际惯例 案例分析
3.出口方还可以承担更多的义务,如租船,在马赛港装船交货,还 负责代为保险,然后由船方将货物运往大连。CIF,即“成本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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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
常用贸易术语 其他贸易术语 其他国际惯例
案例分析 思考题
6.1国际贸易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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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教学课件 PPT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教学课件 PPT
1)可以避免被动局面 2)可以做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
国际贸易惯例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具有 重要作用,它可以扩展合同调整范围,补充合同 条款的不足,有助于当事人迅速达成交易或及时 解决交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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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是国际 法协会于1928年制定的,1932年最后修改定稿,在欧洲大陆有广泛使 用。
析 • 步骤四:深化(时间:20分钟) • 实例1、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两种情况 • 实例2、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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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
• 步骤五:案例分析(时间:10分钟)
• 某年中国A公司作为卖方与非洲B公司签订了出口小麦的FOB术语的合 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规定:买方接货船只必 须于装船前8日内到达装运港口,否则,由此引起的卖方的任何损失 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同时还规定:买方必须于船只到达港口前5天将 船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以电讯方式通知卖方。在合同的执行过 程中,前三批均按合同顺利执行,但最后一批,买方迟迟不派船,A 公司反复催促,B公司回电称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推迟2个月交 货。A公司立即复电指出: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必须派船接运,如确 有困难,我方可例外同意你方延期装运,但B公司应当赔偿合计达20 万美元,此后A公司和B公司展开讨价还价,将赔偿金额降到15万元, B公司得以缓期2个月派船。
通过对FOB术语的学习,能在实际业务中正确使用FOB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案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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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设置
• 步骤一:宣布教学内容、目的(时间:5分钟) • 新课导入:关于FOB起源,一种说法是,FOB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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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纪60年代,《海牙规则》本身存在的 严重缺陷和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 特别是其中的部分规定已明显过时;偏袒承运人 利益的条款过多等。为此,国际社会要求修改该 规则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货主国家的要求更 为强烈。为了缓和承运人与货主的矛盾,国际海 事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 书,即《维斯比规则》。该规则对《海牙规则》 的适用范围、赔偿限额、集装箱和托盘运输的赔 偿计算单位等方面的问题作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 。但对一些重要问题,尤其是有关承运人的不合 理免责条款等实质性问题,丝毫没有触动,对承 运人和托运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也未作实质性的 修改。
第八章 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指规定承运人对其运送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应承担责任的基本 原则或制度。承运人责任基础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始终处于一个核心地位,决定着货物运输公约的 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也是货方最为关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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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国家,承运人对船 载货物承担绝对的安全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 当时的货物管理包括交付、接受和提货的全过程 ,承运人有义务保证在航程结束时,所交付的货 物与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完全一样。因此,承运人 是货物安全运送和交付的担保人,只有能够举证 证明货损或灭失归因于不可抗力所致才有可能免 责。绝对责任原则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只 有承运人而不是托运人能够直接有效地控制货物 ,并采取措施处理所发生的与货物有关的具体问 题。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世纪初,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原 则得以实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国拥有世 界上最大的商船队,承运人有能力避免立法对契 约自由的干预。但这种状况不能阻止其他国家, 特别是美国和国际社会对此的干预。1924年的《 海牙规则》和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关于承运 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海牙 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提单中的承运人免责条款 ,促使提单成为更加可信的海运和贸易单据。它 以过失责任为原则,以列明的过失为例外,换言 之,原则上承运人对货物在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 或损坏是否负责,依其本人、船长、船员、其他 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无过失而定,有过失则应负责 ,无过失则免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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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了一 个新的承运人责任基础。该规则构建的承运人责 任基础,既不是《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错责任 制,也不完全是《汉堡规则》的推定过错责任制 ,而是在平衡船货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吸收了这 两个公约的合理成分,形成了独特的承运人责任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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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的适航义务 (一)适航的概念 所谓船舶适航(Make the Ship Seaworthy) ,通常是指船舶在各个方面都能够满足航程中的 一般安全要求,保证在航行的可预见的风险中安 全行驶,不会导致损失发生。船舶适航一般有狭 义适航与广义适航之分。《海牙规则》规定的船 舶适航义务包括狭义与广义的适航。狭义适航指 船舶本身应具有克服海上一般风险,从而保证安 全航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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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完 全过失责任,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所 造成的损失均由承运人负责赔偿,除非承运人能 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已经为避免事故的 发生和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汉堡 规则》的这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又称过失推定 原则)与一般过失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不同。一 般过失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属于受害人,而该规 则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属于承运人, 即承运人须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责任,否则 推定为有过失而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作为例外,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船长 (员)等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致,承运 人仍可免责。《海牙规则》通过建立责任标准和 确立强制性的最低赔偿责任,制止了承运人在提 单中滥加免责条款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调整 了船货双方的风险责任关系,使货主的利益得到 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当时参加制定该规则的国 家主要是代表船方利益的航运国家,该规则的许 多规定明显地偏袒船方利益。例如,承运人的航 行与船舶管理过失免责、赔偿限额过低、责任期 限和诉讼时效过短及规则适用范围过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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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没有从根本上 得以解决,因此,《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 》的修改是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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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完全 过失责任原则。在《维斯比规则》通过之后,广 大发展中国家继续强烈要求对《海牙规则》进行 全面的、实质性的修改。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 召开大会,签订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即《汉堡规则》。该规则除了对承运人的责任 期限、赔偿责任及限额、诉讼时效等作了重大调 整、修改之外,还废除了《海牙规则》中偏袒承 运人利益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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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中世纪后期,契约自由原则广泛盛行,最 终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此时,提单逐步演变成 一种由承运人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自主制定,且具有 固定格式和内容的货物运输合同。至此,承运人所 承担的严格责任原则被打破,取而代之的则是承运 人不负过失责任原则。承运人往往凭借其在航运方 面的垄断地位,并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开始在提单 中增加免责条款,甚至将不公平的条件强加给托运 人。于是,承运人免责条款大大增加,海上风险或 意外事故免责广泛流行。由于英国是当时的海运大 国,海运业对其有着重要的利益,为此,英国的立 法者和法官对承运人的免责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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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世纪末,提单中的免责事项多达六七十 条,以致在英国出现了“船东除了收取运费外, 几乎没有责任了”的说法。而且,这些免责或责 任限制也得到了英国法院的默许。承运人免责事 项的无节制发展,不仅极大地损害了货主和提单 持有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保险人和银行的 风险,从而导致提单转让性的减弱。这些都对国 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为 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货主国家以及保险人和银行 极为不满,强烈要求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或规 范,抑制船东免责的泛滥,维护航运业的秩序, 保护货主和相关行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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