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业学院系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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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系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院办综合档案室20XX年7月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学档案是指本校在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教学档案是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四条教学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教学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有利于教学档案的开发和利用。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全院档案,各系部做好本部门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第五条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各职能部门应把教学档案工作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总结部门工作与总结部门档案工作同步。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学校各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业务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教学档案工作,并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兼职档案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教学文件材料,并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

第七条各教学管理部门分管教学档案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⒈制订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把教学档案全面纳入教学管理之中,并监督各部门执行;

⒉加强与档案室联系,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质量;会同或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档案馆制定各种教学文件表格;

⒊对本部门管理干部和兼职档案员提出具体要求,听取他们关于档案工作的合理建议,帮助协调和解决档案工作方面的实际困难;

⒋定期研究教学档案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兼职档案员的职责:

⒈做好本部门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

⒉负责收集(接收)所管辖部门的教学文件材料;

⒊将收集、积累的教学文件材料按照《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等规定分类、立卷,并按归档要求和归档时间向档案室移交。

第三章教学档案的归档

第九条归档范围内的教学管理工作文件,文件形成或事情办结后,应于次年度的六月底前向院档案部门移交;归档范围内的其他教学文件材料,如毕业生成绩表等,归档时间为学生毕业的当年。

第十条移交时填写教学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连同案卷经校档案部门清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存查。

第十一条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执行。

第十二条我院教学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一。

教学档案的归档

根据我国机关档案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教学材料的具体特点,本着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方便保管与利用的原则,本办法将我院各系部教学材料归档采取“按卷归档”和“按件归档”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三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方法和质量要求

1. 立卷原则

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应按问题、时间、重要程度和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适当照顾保存价值,分类组卷,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学校真实面貌和部门主要职能活动,便于查找利用为原则。如,专业建设材料,课程建设材料,实验室建设材料,科研材料等。

2. 立卷分类

1)按年度分开。先将文件材料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一般文件归入文件形成年度;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归入批复年度;跨年度规划、计划,可归入文件内容针对的第一个年度;跨年度的总结、报告,归入文件内容针对的最后一个年度;统计报表、预决算归入针对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一般可归入会议开幕的年度;跨年度的非诉讼案件材料,应归入结案年度;法规性文件归入公布或批准年度;按学年处理的文件归入专门年度。

总结与计划在一起的文件材料,本单位形成的必须按针对年度分开立卷,外来文件可归入计划年度立卷。

2)按问题分开。将文件材料按其所反映的问题分开。短期保管的文件材料,不按作者、文号分类立卷,应按问题分类立卷。

3)按保管期限分开。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将文件材料按保管期限分开。

3. 立卷组合

立卷组合一般应以问题为主,兼顾文件材料的时间、责任者、名称、通讯者等特征。

卷内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4. 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顺序号:以卷内每件文件材料的先后顺序填写的序号。

一般以每份文件材料单独计算为一件,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复文应分别计算件数;文件打印件、签发单和底稿应按一件计算;正件与附件,按一件计算。

文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件字号中的“字”、“第”、“号”字不写;文件编号中的“0”不写,如“07号”,应写成“7”。

责任者:形成该文件材料的单位或对该文件材料负有责任的署名者。一般是指文件材料的落款盖章单位或负责人。联合行文的责任者写前两个单位加等字;责任者字数较多时,应在格子内写两行。

无责任者的文件材料,根据内容自拟责任者,外加“[]”号。

题名:即文件材料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内容的文件材料,可自拟标题,外加“[]”号。

抄录题名时,应顶格写。

题名相同时,不允许在下行打点代替抄录,应再照录一遍。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应写在每份文件材料题名的结束行。

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日数的右下角加“.”号;年代写在格子的上边,月、日写在下边;年代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页号:卷内文件起止页的编号,应写在文件材料题名的结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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