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布局建设若干国家中心城市,是引领全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举措。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郑州作为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区位优势明显,腹地市场广阔,人力资源丰富,文化底蕴厚重,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具有良好条件和巨大潜力,但经济发展体量、科技创新水平、辐射带动能力等仍需加快提升,迫切需要抢抓机遇、勇担使命,实现更大作为。
为加快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引领中原发展、支撑中部崛起、服务全国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引领中原城市群发展和支撑中部地区崛起。
郑州地处国家“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中陆桥通道和京哈京广通道交汇处,是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
但郑州经济首位度不高,高端要素资源集聚力不强,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足。
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有利于推动郑州提升综合经济实力,补齐创新发展和高端功能短板,引领中原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支撑中部地区崛起。
二是有利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带动中部地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郑州坐依中原经济区广阔腹地,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拥有郑东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平台,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有利于郑州整合资源和政策,将人力资源、市场空间、功能平台等优势转化为发展新动能,积极探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模式,带动中部地区加快发展。
三是有利于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积极服务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郑州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主要节点城市,是我国重要综合交通枢纽、商贸物流中心和内陆进出口大市,具有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的先天优势,但开放水平不高、窗口作用不强。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有利于郑州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推动对内对外开放联动,不断拓展开放发展新空间,积极服务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郑州市园林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3)其他土木工程建筑(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郑州市第三苗圃灾后重建项目中 标结果公告
河南省永业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西路生态廊道改造提 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郑州唐通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郑州市文化公园改造提升项目中 标结果公告
郑州领创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1.4.1 重点项目
(1)环境治理业(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装载铲车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河南省育林机械装 备有限公司
321.5
2023-04-27
3/1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TOP3 TOP4 TOP5
郑州博耀科技有限 公司
0.5
TOP3
郑州市园林局电子卖场直接订购 成交公告
河南省博思创伟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
0.3
TOP4
郑州市园林局密码保密柜项目商 城采购成交公告
河南省君临电子有 限公司
0.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9-22 2023-07-07 2023-07-11 2022-09-21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郑州市园林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45.0%。500 万以上大额 项目 5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和生态效益,依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等)、铁路、水系等建设的带状、一般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内绿化和配套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生态廊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和属地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县(市、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廊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经费按属地原则及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纳入市、县(市、区、管委会)政府部门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生态廊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及工作经费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编制生态廊道规划应依据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生态环境需求、公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生态廊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各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和责任,严格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委托权限执法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委内部执法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我委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内五区建设局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市内五区建设局(中原、惠济、金水、二七、管城)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特别是城中村违法建设)。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受阻案件各城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不允许解决不了不报告。
(二)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活动。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生态廊道建设标准
生态廊道建设标准
生态廊道建设标准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为了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确保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要求和设计准则。
1. 生态廊道的规划设计应基于科学调查和生态评估,确定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状况和重要生态功能。
2. 生态廊道的布局应考虑环境条件和生物要求,尽量避免破坏或分断原有的生态连通性和迁移路径。
3. 生态廊道的宽度应根据所连接的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种群需求来确定,同时考虑到特定物种的迁移距离和栖息地要求。
4. 生态廊道应设立合适的边界保护措施,包括建立生态屏障、限制非法采伐和开发、排除外来入侵物种等,确保廊道内的生物群落不受干扰。
5. 生态廊道的建设应采用生态工程技术,如植物引种、生物修复、水土保持等,确保廊道内的生态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6. 生态廊道的管理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廊道的功能和效益得以保持。
7. 生态廊道建设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因素,保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生态廊道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
通过遵守生态廊道建设标准,可以有效保护和恢复城市和自然生态系统的连续性,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清洁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需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备案后开工建设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五号《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30日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2023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五章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
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龙湖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发挥龙湖综合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龙湖保护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龙湖保护区域,是指龙湖、龙子湖、象湖、如意湖及其相连的河、渠等龙湖水域和湖心岛、环湖等相关区域。
具体范围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保护原则】龙湖的保护管理遵循科学利用、保障功能、加强管理、生态养护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郑东新区内设有派出机构的,由其派出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龙湖保护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派出机构的,可以委托郑东新区相应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保护规划】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龙湖保护规划。
编制龙湖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公共设施】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龙湖保护区域的公用码头、栈道、驳岸、闸坝、桥梁、环湖截污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设置保护区域标识、安全警示标牌、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动与龙湖保护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生态建设】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龙湖保护区域内绿化覆盖、景观亮化、路面铺装等工程项目,改善和维护龙湖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龙湖保护区域纳入本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
第八条【水工程管理】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龙湖保护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水资源调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同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运行龙湖水域的水量调度计划,满足防洪、排涝、调蓄灌溉和生态景观用水需求。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2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25号)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0月29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第37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志;(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杨梅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杨梅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赵晓涵【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赵晓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杨梅;梁铁占;张瑞青;梁铁桩;李久玲;梁国安;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后梁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杨梅梁铁占张瑞青梁铁桩李久玲梁国安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后梁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杨梅梁铁占张瑞青梁铁桩李久玲梁国安【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后梁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梁彦林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卫若楠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李辛育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彦林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卫若楠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李辛育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彦林卫若楠李辛育【代理律所】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后梁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杨梅;梁铁占;张瑞青;梁铁桩;李久玲;梁国安【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案涉的土地租赁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涉的土地租赁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上诉人称该协议是受民法调整的民事合同。
因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之目的,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协议的核心是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
具体本案而言,在主体要素方面,案涉租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从目的要素来看,协议是因上诉人豫兴路办事处为了推进连霍高速生态廊道绿化工作的开展而签订,从内容要素而言,协议虽然名为租赁,但实际上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且该权利义务取决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
大型廊道管理制度
大型廊道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型廊道的建设已成为城市规划和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型廊道由于其规模大、功能多样、涉及面广,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其运营和服务质量。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大型廊道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品质,增强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型廊道管理的概念大型廊道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一种将多种交通方式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多层次立体交通系统,并通过空中和地面走廊相连的城市建设形式。
大型廊道管理是指对城市中的大型廊道进行综合管理,包括对其建设、维护、使用及发展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
三、大型廊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综合管理原则大型廊道管理制度应该遵循综合管理原则,将大型廊道的设计、建设、维护、使用等方面进行整体统一的管理,保障大型廊道的运营和服务水平。
(二)分类管理原则大型廊道一般包括不同的功能区域,如交通区域、商业区域、休闲区域等,需要根据不同的功能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分别设置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法制管理原则大型廊道的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保障管理的合法、合理和合规性,维护大型廊道的运营秩序和安全。
(四)科学管理原则大型廊道的管理制度应该依据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运营,注重管理创新和提高管理效能。
四、大型廊道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规划管理1.编制大型廊道的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大型廊道的定位、规划范围、功能布局等内容。
2.根据城市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规划调整,保障大型廊道与城市规划的协调一致。
3.建立大型廊道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理制度,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建设管理1.明确大型廊道的建设可行性和投资分析,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2.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大型廊道的使用效益。
3.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大型廊道建设的社会监督机制。
2019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5页精选文档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城市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1.3 【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1.4 【适用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1.5 【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须一并遵守执行。
1.6 【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筑规划设计2.1 【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2.2 【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2.3 【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 建筑间距3.1 【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3.2 【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郑州市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郑州市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6 2018年)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 创新㊁协调㊁绿色㊁开放㊁共享 的发展理念,加快落实国务院 大气十条 ㊁ 水十条 ㊁ 土十条 工作部署,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治理,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打造与国际商都相协调的生态环境,制订本行动计划㊂一㊁总体要求以国际商都建设为统揽,以航空港实验区建设为引领,以 三大一中 为路径,以开放创新为动力,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 预防为主㊁综合治理㊁全面推进㊁重点突破 的原则,落实 党政同责㊁一岗双责㊁失职追责 ,健全政府负责㊁部门联动㊁企业施治㊁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以大气㊁水㊁土壤环境治理为重点,围绕 精准治理㊁科学治理㊁依法治理㊁综合治理 ,运用法律㊁经济㊁科技和行政手段,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倡导绿色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建设国际商都提供生态支撑㊂二㊁总体目标通过强化生态治理,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大气㊁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 天蓝㊁地绿㊁水清㊁河美 的生态郑州㊂(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㊂2016年,化学需氧量㊁氨氮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5%㊁5%㊁4.5%㊁4.5%;2017年分别比2015年削减9%㊁9%㊁14%㊁14%;2018年分别比2015年削减12%㊁12%㊁18%㊁20%㊂(二)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天数明显增多,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中退出倒数后10位㊂2016年,城区P M10㊁P M2.5平均浓度分别不高于150㊁79微克/立方米,分别比2015年下降10.2%㊁17.7%;优良天数达到190天,达标率52%;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中退出倒数后5位㊂2017年,城区P M10㊁P M2.5平均浓度分别不高于136㊁74微克/立方米,分别比2015年下降18.6%㊁22.9%;优良天数达到195天,达标率53.4%,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中退出倒数后10位㊂2018年,城区P M10㊁P 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达到省定目标要求;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中稳定退出后10位㊂(三)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㊂2016年,全市5个国控地表河流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达到省定目标要求(详见附件1);2017年,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 2018年,生态水系建设取得成效,城区6条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详见附件2)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98%以上(详见附件3)㊂(四)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㊂到2018年,全市土壤污染得到控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㊂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企业落实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㊁经济㊁行政㊁技术各种手段,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㊂(二)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以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为着力点,强化专项攻坚治理,加快解决大气㊁水环境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㊂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奖惩问责,提升环保意识,严格责任落实,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化㊁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㊂(三)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扬尘㊁燃煤㊁工业㊁机动车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㊁城市河流整治㊁饮用水源地保护㊁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为重点,全年改善水环境质量;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㊁管理㊁监管㊁修复为重点,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通过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提升㊂(四)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加快转变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严格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引领,全面实行污染治理清单式管理,健全完善考核㊁评价㊁奖惩等体制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党委统领㊁政府负责㊁部门协作㊁企业施治㊁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㊂四、重点任务围绕 建设国际商都㊁生态郑州 和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要求,重点实施生态环境治理 三大工程 ,即:蓝天工程㊁碧水工程㊁土壤污染防治工程㊂第一大工程:蓝天工程,共开展9大类45项治理工作㊂紧紧围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抓实㊁抓细㊁抓严,突出防治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协同联动联防,重点从优化城市布局㊁调整产业机构㊁控制燃煤污染㊁深化工业治理㊁控制机动车污染㊁遏制扬尘污染㊁防治低空面源㊁实施生态增容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9大方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㊂对市内五区,郑东新区㊁经开区㊁高新区三个开发区实施大气污染重点防控,全市其他区域实行联防联控,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实行周边城市区域联防联控㊂(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1.科学规划城区功能㊂认真落实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完善功能布局,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强化资源㊁环境约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开展城区通风廊道规划研究,推动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㊂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科学规划城市园区布局㊂合理规划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和禁入行业㊂绕城高速和沿黄快速路围合区域㊁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污染项目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3.加快大围合区域工业企业外迁㊂制定2016-2018年绕城高速和沿黄快速路围合区域工业企业外迁计划,根据县(市㊁区)主导产业定位,推进大围合区域内工业企业有序外迁㊂2016年完成10家企业外迁,到2018年底力争完成区域内不符合主导产业定位㊁不符合环保要求㊁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企业外迁㊂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二)调整产业结构4.严格行业准入㊂以环境容量定项目,实施 等量置换 或者 减量置换 ,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集聚区项目,优先保障 低能耗㊁低污染㊁资源节约型 重大项目㊂全市禁止新建钢铁㊁水泥㊁电解铝㊁平板玻璃㊁炼焦㊁有色金属冶炼㊁电石㊁铁合金㊁沥青防水卷材等高耗能㊁高污染项目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5.加大结构调整力度㊂严格按照国家㊁省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对电力㊁钢铁㊁冶炼㊁水泥㊁碳素等重点行业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工作㊂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㊁信贷管理㊁项目审批㊁土地审批㊁生产许可㊁工商登记等限制措施㊂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三)控制燃煤污染6.严格削减煤炭消费总量㊂坚持能源安全保障与清洁发展并重,加大改造力度,扩大治理区域,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设施建设,构建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城市能源体系,逐步削减燃煤总量,完成燃煤消费量实现负增长的目标㊂2016年至2018年,每年削减燃煤总量25万吨,到2018年,燃煤总量从2015年的2857万吨削减到不超过2782万吨(含巩义市)㊂各县(市㊁区)年度燃煤削减任务详见附件4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7.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㊂2016年10月底前完成5家上网燃煤电厂11台共467万千瓦机组和4家自备燃煤电厂7台共70.5万千瓦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㊂具体改造清单详见附件5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8.对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提标治理㊂65蒸吨以上燃煤供热锅炉实施燃煤电厂提标改造㊂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二马路热源厂4台燃煤锅炉 煤改气 改造㊂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热力公司经开区热源厂2台75蒸吨燃煤锅炉㊁中原环保新密热力有限公司3台80蒸吨和荥阳市坛山热力有限公司2台70蒸吨共7台燃煤供热锅炉提标改造㊂见附件6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9.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㊂2016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要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依法取缔㊂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10.加强煤炭生产管理㊂强化煤炭质量㊁储煤场环保设施及扬尘污染管理工作㊂控制高硫高灰煤开采,不断提高原煤入选率,到2018年底全市地方生产煤矿原煤入选率达到80%㊂加强对生产领域储煤场地煤炭质量监管,每季度对地方正常生产的煤矿(煤质㊁储煤场环保设施)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煤炭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㊂牵头单位:市煤炭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11.严格监控煤炭质量㊂本市用煤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劣质煤㊂(1)发电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要使用灰分≤32%,全硫含量≤0.5%低硫优质煤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㊂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 零销售 为目标,组织对全市散煤销售点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抽查频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2016年10月底前取缔到位㊂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12.加强民用煤管理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㊁使用民用蜂窝煤和其他高污染原煤㊂压缩㊁削减居民生活用煤总量,直至全面退市;2016年,市区民用煤总量控制在2万吨以下, 2017年控制在1.8万吨以下,2018年控制在1.5万吨以下; 2016年,完成全市民用煤总量调查,制定削减计划,每年削减量在10%以上㊂保证现阶段民用煤灰分≤32%,全硫含量≤0.4%㊂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13.工业企业提标治理㊂严格按照国家㊁省新标准要求,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治理㊂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377家碳素(见附件7)㊁耐材(见附件8)㊁石灰行业(见附件9)㊁铝压延加工行业(见附件10)㊁刚玉行业(见附件11)等工业炉窑企业提标治理㊂2017年至2018年,逐步推广工业企业烟气回收治理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14.挥发性有机物治理㊂2016年7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行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78家表面涂装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见附件12)㊂2017年至2018年底前,逐步推广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15.加强重点行业监管㊂对照国控㊁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时更新本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加快重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㊂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6年9月底前全市范围水泥㊁碳素等高架源行业以及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照省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市环境监控平台联网,纳入在线监管㊂2016年12月底前,全市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均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㊂(见附件13)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16.持续整治土小企业㊂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㊁断水断电㊁吊销执照等措施,对小作坊㊁小工厂等 小散乱差 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 小散乱差 企业关停㊁清退㊁淘汰到位㊂加强动态监管,发现一起,整治到位一起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五)控制机动车污染17.严格黄标车管理㊂(1)加快 黄标车 及老旧车辆淘汰进度,2016年8月底前全部淘汰2.4万辆(其中重型车约2万辆)黄标车,淘汰车辆实行就地拆解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按照市政府‘关于对无有效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区域交通限行的通告“要求,严格查处 黄标车 ㊁ 无标车 违规行驶㊂牵头单位:市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3)在主要路段安装 黄标车 监控设施,将 黄标车 限行纳入交通违章电子监控系统进行管理㊂牵头单位:市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18.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控制㊂(1)2016年8月底前划定重型柴油车禁行区域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2)国三重型柴油车提标治理㊂对现有约3.8万辆国三重型柴油车实施排查整治,对没有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柴油车实施治理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3)严把入户管理㊂申请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㊂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21外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㊁转移登记手续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㊁市环保局㊁市交通委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4)加大尾气联合执法力度㊂成立联合执法组,定岗定人,持续加大对重点区域周边重点路口㊁路段的重型柴油车尾气监督性抽测力度,依法予以处罚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㊁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1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㊂(1)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划定并公布市区三环以内(含三环)及三个开发区(郑东新区㊁经开区㊁高新区)建成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Ⅰ及以下标准),2016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建委㊁市城管局㊁市交通委(2)加强对新建㊁在建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㊂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内,对新建工地使用的非31道路移动机械,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要求,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对在建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㊁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地使用㊂牵头单位:市城建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㊁市交通委㊁市园林局㊁重点项目办㊁水务局㊁市环保局,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3)加强对拆迁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㊂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内,对拆迁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㊁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地使用㊂牵头单位:市城建委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4)加强对工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㊂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内,对工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41(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㊁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厂内使用㊂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5)加强对物流企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㊂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内,对物流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㊁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物流企业内使用㊂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6)集中整治,联合执法㊂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内,定期对所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各类施工项目和工厂㊁物流等企业,由联合执法组实行 拉网式 执法检查,对冒黑烟㊁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离开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㊁市城建委㊁市城管局㊁市交通委㊁市园林局㊁市工信委㊁市商务局㊁重点项目办㊁水务局(7)关于禁用区域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管理㊂在禁用区51域外,发现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责令停止使用;在省环保厅颁布实施‘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和检验方法“后,相关部门应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和检测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市区范围内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加大执法检查及处罚力度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㊁市城建委㊁市城管局㊁市交通委㊁市园林局㊁市工信委㊁市商务局㊁重点项目办㊁水务局20.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㊂严格执行机动车准入制度,强化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完成机动车环保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实施在线远程监控㊂加强路检执法,在市区主要交通路口逐步建成固定遥感检测系统,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污行为㊂2016年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2018年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1.严格查处违规行驶㊂采取在主要出入市口定点把守㊁重点地段集中整治㊁加强巡逻管控和科技设备巡查等措施,将低速货车㊁三轮汽车㊁拖拉机㊁摩托车㊁重型货车纳入日常严管严查对象,加大闯禁行的现场查处力度,禁止违规进城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61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2.全面提升油品质量㊂(1)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加强对油品生产企业的监管㊂加大油品生产抽查频次,确保油品供应质量㊂定期对企业生产的油品进行专项检查㊂严厉查处各类生产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劣质油品注入市场㊂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3)加强对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管㊂加大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抽查频次,确保油品质量㊂定期对销售的油品进行专项检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销售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㊂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经开区㊁高新区管委会23.优化道路交通管控(1)严格过境车辆管控,将过境车辆禁行区域扩大到107辅71道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2)严格规定重型运输车穿行市区线路,划定禁行区域,严控重型运输车行驶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3)强化管理,科学论证,对市区道路交通禁行优化与管控,降低机动车拥堵,减少怠速排放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24.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㊂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大检查频次,组织各县(市㊁区)加强对油库㊁加油站㊁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5.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㊂(1)加快全市公交车㊁出租车㊁城市专用车等车辆清洁能源改造进程,积极推广应用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㊂201681年起,新增公交㊁出租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㊂牵头单位:市交通委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㊂制定全市加气站㊁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规划,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新能源汽车能源供应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6.打造绿色交通㊂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打造立体化㊁快速化交通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车辆行驶中的污染物排放,2018年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车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㊂完善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㊂牵头单位:市交通委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六)遏制扬尘污染27.强化施工扬尘监管㊂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 六个到位 ,即 审批到位㊁报备到位㊁治理方案到位㊁配套措施到位㊁监控到位㊁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㊁责任部门监管人员) ;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 六个百分之百 ,即 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㊁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㊁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㊁施工现场91地面百分之百硬化㊁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㊁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两个禁止 ,即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㊂全市建筑工地,全部达到以上要求㊂所有未达到 六个到位 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未达到 六个百分之百 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城区内所有未做到 两个禁止 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㊂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㊂牵头单位:市城建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㊁市交通委㊁市重点项目办㊁市轨道公司,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8.安装视频在线监控系统㊂2016年9月底前,重点区域内所有建筑工地安装远程视频和P 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筑工地远程监控中心;2016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安装远程视频和P 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筑工地远程监控中心㊂牵头单位:市城建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㊁市交通委㊁市重点项目办㊁市轨道公司,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29.控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㊂(1)定期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㊁高速公路和省市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㊂02。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旳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行城镇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都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河南省<都市规划法>实行措施》、《郑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旳都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旳《郑州市都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旳区域;本规定所称旳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改江河湖渠、变化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旳规划设计应当按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2〕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8日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生态郑州、美丽郑州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制定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法桐绿城、月季花城”建设为目标,紧紧围绕“增绿量、提品质、添色彩、精管理”工作任务,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复查为抓手,以公园、游园、生态廊道项目建设为带动,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以公园绿地灾后恢复重建及提升改造为重点,丰富完善城市绿地品质和文化内涵;以月季花城打造、花卉常态化布置为亮点,逐步打造城市花卉景观特色;以精细化管理提升为保障,全面提升完善城市绿地管养水平和服务功能,着力打造与国家中心城市定位相匹配、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盼相适应、具有中原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生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需要为目标,坚持高标准规划设计引领高质量绿地建设,通过规划建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留白增绿,强力推进公园游园、生态廊道、河道绿化和街头绿地建设,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郑州市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郑州市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郑政[2017]3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2【实施日期】201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郑州市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17 年郑州市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月22日2017年郑州市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方案为做好2017 年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载体,按照“大生态、大环保、大格局、大统筹”总体要求,以“一环、一路、一圈、一带、一河、多园、多廊道”建设为重点,积极开展造林绿化和森林(湿地)公园体系建设,加强森林抚育和管理工作,不断巩固和提升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水平,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政策引导,多元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生态优先,产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一)推进“一环、一路”生态景观带建设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抓住春季有利季节,持续推进“一环、一路”生态景观带建设,加快沿线规划区内的拆迁清理、垃圾清运工作,按照导则要求和规划,加快树木的栽植和生产消防通道建设,确保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沿线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节点:2017 年3月底前完成绿化栽植任务,5月底前完成基础配建任务。
(二)抓好环城都市生态农业产业带建设在郑州主城区周边2400 平方公里区域,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苗木、花卉、林果、蔬菜、牧草等产业,建设郑州环城都市生态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打造中心城区农业生态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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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功能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依据《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廊道概念)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铁路、水系建设的线状或带状、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一般由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构成。
第四条(管理内容)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内绿化、路面、硬质铺装、标识、休闲服务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1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办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建设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生态廊道的建设,负责辖区内生态廊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生态廊道建设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
第九条(鼓励参与)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规划总要求)生态廊道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郑州都市区、荥阳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部署,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现有的地势、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体现提高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宜居质量和景观美化水体的总体要求,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交通道路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2 —和协调。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生态廊道专项规划由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的编制)生态廊道设计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报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要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按照“公交进港湾、行走在中间、辅道在两边、休闲在林间”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即在两侧50米宽廊道内设微地形、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及服务休闲设施,乔灌花草相结合,突出生态,兼具景观文化、服务、交通、休闲功能。
规划建成区外,以种植乔木、亚乔木为主,形成生态林带,结合地形,随行就势,体现节约园林理念。
新建设的交通道路,单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米宽绿化带;双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20米宽绿化带;双向4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30米宽绿化带;双向6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50米宽绿化带。
过城(镇)区的绿化带设计要兼具休闲、交通功能。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生态廊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生态廊道规划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规划的控制宽度及实施建设的时间安排。
—3 —第十六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确定的生态廊道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对生态廊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不减少生态廊道总长度和面积,不影响景观、廊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规划配套设施)生态廊道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配套设施1. 交通设施: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2. 服务设施:加油站、公建综合体(公厕、小超市、休闲驿站)、管理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3. 基础设施:给排水、弱电、照明等设施;4. 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三章建设第十八条(建设原则)生态廊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廊道建设技术导则,规范全市生态廊道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生态廊道包含的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4 —第二十条(建设责任)市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廊道建设,其他生态廊道建设由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生态廊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生态廊道工作机构报告廊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组织建设)生态廊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建设模式上,推行工程招标制度,优选施工单位,严格各项施工操作规范;在资金管理和拨付上,坚持建设资金与任务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挂钩;在质量管理上,严格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使用规格大、株型好、无病虫危害的适生植物,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再生资源的使用,配置雨水收集系统。
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历史古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三条(备案和竣工验收)生态廊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标后、开工前到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工程竣工后,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组织参加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予以整改。
第四章管理—5 —第二十四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负责。
市生态廊道牵头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技术导则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管养技术标准附后),统一全市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生态廊道的管护、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生态廊道管护中的问题,确保生态廊道景观良好,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管理移交)生态廊道竣工验收后,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310号),进行管理移交。
第二十六条(管理模式)生态廊道管理由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明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可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成立生态廊道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化公司具体管理。
第二十七条(管理内容和要求)生态廊道内的地形地貌、土壤、水体、植物景观;各类设施、历史人文资源要素,包括绿化系统、慢行系统、游憩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
生态廊道管理按照“绿化示范道路”标准实施一级管理,招标管理要采取高资质、大标段,严奖惩和监管连带责任机制的办—6 —法,强化对管养公司和监管单位的约束。
第二十八条(占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生态廊道,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以及其他设施等。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生态廊道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请临时占用和挖掘生态廊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行为管理)生态廊道内禁止下列行为:1. 摆摊设点,占道停车,堆放杂物;2. 乱丢乱扔垃圾,破坏生态廊道环境卫生及景观;3. 擅自挖掘生态廊道;4.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5. 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生态廊道的附属设施;6. 在生态廊道配套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7. 破坏生态廊道环境的活动,包括移伐树木、毁坏花草、挖沙取土等;8. 其他占用和破坏生态廊道的行为。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生态廊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态廊道管理制度,对生态廊道的状况、范围界限、会议纪要、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建设情况等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认管和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参与生态廊道管理—7 —与维护。
对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生态廊道管理维护的企业,可以在生态廊道设施上冠名或者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生态廊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8 —附件荥阳市生态廊道管养技术标准一、根据《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的管养工作。
二、生态廊道管养技术标准(一)绿化养护管理1. 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复层配置,比例适宜;物种多样,层次丰富,季相变化明显;景观特色突出,效果良好。
2. 植物生长健壮,叶色正常,无死株、缺株、残株;无干枯、劈裂、丛生枝,无残花败絮;生长季节无卷叶、焦叶、枯萎现象;倒伏、倾斜处理及时。
3. 草坪平整、均匀,无杂草、漏草、斑秃及明显践踏现象,修剪及时,边线清晰。
4. 树木修剪适时合理,形状良好,剪口平滑,抹芽及时彻底,树形美观。
5. 绿篱、模纹植物修剪三面平整,直线笔直,曲线流畅,无缺株断带现象;造型植物修剪符合造型要求,形似神似。
6. 及时浇水,适时施肥,无干旱、积水、缺肥及肥害生长不良现象。
7. 病虫害防治及时有效,无明显病虫危害现象。
8. 土壤疏松,土地平整(起伏自然),无板结,无明显石粒。
—9 —(二)环境卫生管理1. 廊道园貌干净、整洁、美观;公厕无污秽、无异味、无破损;垃圾日产日清。
2. 各类建筑物、结构物及公共设施外观完好,无污染,无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拉乱搭现象;各类设施定期清洁、整洁美观。
3. 无违章搭建,乱设广告,侵占绿地现象。
(三)设施管理1. 公交港湾、加油站、公厕、自行车驿站、售卖铺、休闲设施、公共电话亭、信息指示牌、座椅、路灯、硬化铺装、园林小品、自行车道和人行步道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完善实用,与景观相协调,布局合理,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2. 硬化铺装、自行车道、人行步道和游路平整自然,无积水、破损现象。
花坛挡墙、侧石、围栏破损及时修复。
3. 公建综合体和各类公共设施外观完好,功能齐全,构建完整无损。
4. 公交港湾、加油站、公厕、自行车驿站、休闲设施、公共电话亭、座椅、路灯、浇灌、垃圾箱等设施完好,能正常使用。
5. 售卖铺、信息指示牌位置合理,牌示整齐美观,用语及文字书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