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通信运行管理,确保电力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电力通信系统的管理由电力通信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一)制定电力通信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二)组织制定电力通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计划,并进行实施;(三)负责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监测和故障处理;(四)组织开展电力通信系统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升系统运行水平;(五)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电力通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协调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三条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监测:监测电力通信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二)通信线路的管理:建立通信线路的巡检制度,定期检查通信线路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通信设备的管理:建立通信设备台账,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维修和更换;(四)通信系统的备份和恢复:建立通信系统的备份和恢复制度,定期进行备份,确保在系统故障或灾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恢复;(五)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电力通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通信系统的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六)人员培训和考核:组织电力通信系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升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条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和设备的工作情况;(二)对通信线路的巡检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巡检记录和问题处理情况;(三)对通信设备的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维护记录和设备更换情况;(四)对通信系统的备份和恢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备份记录和恢复效果;(五)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六)对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培训和考核记录。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在电力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电力通信网及其承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力二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目标是保障电力生产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的安全,落实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实现信息安全可控、能控、在控.防范对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恶意攻击及侵害,抵御内外部有组织的攻击,防止由于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崩溃或瘫痪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
第五条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坚持“三纳入一融合”原则,将等级保护纳入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信息化日常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融入公司安全生产中。
在规划和建设网络与信息系统时,信息通信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第六条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坚持“双网双机、分区分域、安全接入、动态感知、全面防护、准入备案"的总体安全策略,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其中“双网双机”指信息内外网间采用逻辑强隔离设备进行隔离,并分别采用独立的服务器及桌面主机;“分区分域”指依据等级保护定级情况及业务系统类型,进行安全域划分,以实现不同安全域的独立化、差异化防护;“安全接入”指通过采用终端加固、安全通道、认证等措施保障终端接入公司信息内外网安全;“动态感知”指对公司网络、信息系统、终端及设备等安全状态进行全面动态监测,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审计;“全面防护”指对物理、网络边界、主机、应用和数据等进行深度防护,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防护各层次、各环节、各对象;“准入备案"指对所有接入公司网络的各类网络、应用、系统、终端、设备进行准入及备案管理.第七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防护原则,并遵照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Q_GDW 114-2004 国家电力调度数据网骨干网运行管理规定
7 技术管理
7.1运行环境要求
7.1.1
0
网络设备一般应安装在专用机房或设备间,温度应保持在18~24 C;湿度应为30%~70%。
7.1.2网络设备应由 UPS供电,一般配两路交流电源,电源必须稳定可靠。交流电源失电后, UPS应能维持设备运行不少于 1小时。
7.1.3网络设备必须按要求良好接地,接地电阻一般应小于 0.5欧姆。 7.1.4进出机房的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应用金属套管或屏蔽电缆槽隔离屏蔽,金属套管和屏 蔽电缆槽须在每楼层可靠接地。 7.1.5防辐射、防尘等其它环境条件应满足网络设备的要求。 7.2 地址管理 7.2.1SPDnet-GW网络按两种方式分配 IP地址:地址预分配和按需分配。 7.2.2SPDnet-GW核心层和骨干层网络地址由国调统一按需分配,接入层网络地址和应用系 统地址由各区域网管中心按预分地址进行分配。 7.2.3区域网管中心负责制定和管理本区域网络的地址编码,地址编码方案须报全网网管中 心备案。 7.2.4SPDnet-GW内部 IP地址编码方案遵照 RFC-1597,采用 A类地址,编码方案见《全国 电力系统信息网络 IP地址编码规范(试行)》( 原电力部办公厅[1997]43号文)。 7.3 资料管理 7.3.1各设备运行单位应妥善管理 SPDnet-GW技术资料,包括:设备台帐、设备说明书、网 络拓扑图、安装接线图、验收测试报告、运行记录、故障处理记录、设备变更记录、设备参 数配置清单等。 7.3.2网络系统参数配置、网络系统运行统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备份,应由专人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SDH (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 SDH是同步数字传输体系的缩写,采用同步信息传输、复用、分插和交叉连接技术及标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1)
四川省电力公司 2012年12月17日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四川省电力公司 发布
前
言
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保障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法 规和相关规程、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附录内容的变动,以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本规程由四川电力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四川省电力公司科技通 信部(智能电网办)、四川省电力公司信通公司。
3.9 电力调度控制管理 指调度控制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 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控制系统及其人员业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 调度控制管理、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和安全 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及新能源管理、调度 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0 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 包括各级调度控制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含在线安全分析工程师,下同)、 监控员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 3.11 调度同意 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提出的工作申请及要 求予以同意。 3.12 调度许可 设备由下级调度控制机构调度管辖,但涉及该设备的有关调度业务,下级调 度控制机构需向上级调度控制机构申请,并征得同意。 3.13 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委托方)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 式。 3.14 委托操作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委托方)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操作。 3.15 调度关系转移 经两调度控制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将一方调度管辖的某些设备的调度职权, 由另一方代替或暂时代替行使。转移期间,设备由接受调度关系转移的一方全权 负责,直至转移关系结束。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2篇)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市电网调度各专业管理的内容与要求,适用于电网调度所涵盖的各专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电调[xx]968号电网县级供电企业调度所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3 职责3.1 本标准的主管部门是供电有限公司调度所(简称县调)。
3.2 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县调在业务上服从福州电业局调度所的指挥。
4 管理内容及方法4.1 调度运行管理4.1.1 调度安全管理4.1.1.1 工作中没有发生误调度事件。
4.1.1.2 严格遵守上级调度纪律,无违反调度纪律行为。
制定并执行县调调度对象违反调度纪律考核规定。
4.1.1.3 有调度操作指令票管理规定;防止电网调度值班人员误操作规定;省公司两票实施细则。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格式规范、统一、内容正确,无安全隐患。
定期进行两票检查、分析和讲评制度,两票合格率100%。
开展调度员千项操作无差错奖励活动。
4.1.1.4 应制订调度员岗位任职资格标准。
调度员需持证上岗。
制订且执行年度培训计划,并有培训和考试记录。
每年进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考试。
4.1.1.5 每季度开展一次反事故演习活动。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日活动,进行运行分析和危险点预控,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
每月每人完成一篇书面事故预想和技术问答。
发生事故后应有事故分析报告,对事故处理进行评价。
4.1.2 制度管理4.1.2.1 调度台应具备省、地、县调调度规程;所辖变电站运行规程及事故处理规程。
4.1.2.2 设备异动单管理应按县网设备异动管理规定执行。
4.1.2.3 具备并执行调度运行岗位值班日常工作规定及运行交接班规定。
调度记录实行微机化管理。
4.1.2.4 调度台应制定地调许可县调管辖设备等相关规定。
4.1.2.5 认真做好电网事故紧急限电和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的管理,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方案严格执行。
4.1.2.6 各变电站一次系统图完整,配备与生产运行实际相符的主网、配网及地理接线图。
国家电网通信系统日常巡检
查
周
边
机房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机柜的防
环
火材料封堵是否完好;机房烟感器状态;机房内以及
境 , 办
附近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接地系统检查,每 年对机房接地电阻例行测试,地阻符合要求。根据电
理
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的要求。
工
作
票
通信电源设备巡检,交流分配屏、开关电源、直流分
,
配屏、蓄电池。
查询设备的状态及性 能、日志、 事件、 当前告警、历史告警 等记录。
10
三、通信电源设备巡视要点
交流分配屏
测量或查看输入交流 电压值、三相电流; 检查防雷装置是否完 好。
高频开关电源
பைடு நூலகம்
直流分配屏
检查两路输出电压、 输出总电流与配电屏 表头显示核对(直流 输出电压范围为57.6V~-48V)。检查 防雷装置,直流输出 有避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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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信电源设备巡视要点
检查开关电源系统各项参数设定
• 进入开关电源各项菜单分别检查 各项参数设置。
• 检查浮充电压:按蓄电池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设置,(一般在 2.23V~2.28V/只范围内选定、温 度为25℃时)。
• 检查均充电压:2.30V~2.35V/只。 • 检查限流值:直流系统限流值按
通信网故障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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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故障处理流程
故障发现
故障处理
分析评价
以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骨干通信网故障处理流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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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故障处理流程
流 程 之 一 故 障 发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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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故障处理流程
流 程 之 二 故 障 处 理
30
通信网故障处理流程
流 程 之 三 分 析 评 价
信息通信网路机务员试题与答案
信息通信网路机务员试题与答案1、一般电力载波通道的储备电平不应低于()dB。
A、4B、4.3C、4.6D、4.7答案:A2、无源光网络的双向传输技术中,采用什么方式实现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被调制为不同波长的光信号在同一根光纤上传输?()A、空分复用B、波分复用C、副载波复用D、码分复用答案:B3、想要将M路视频信号输出至N路显示设备中,需要下列哪种设备()。
A、VGA分频器B、电视墙C、信号放大器D、视频矩阵答案:D4、下面哪一项不属于通信设备运行统计指标?()A、告警确认率B、设备运行率C、电路运行率D、业务保障率答案:A5、PTN技术是下列哪两种技术的结合()。
A、SDH技术和WDM技术B、OTN技术和MPLS技术C、分组包技术和SDH技术D、MSTP技术和SDH技术答案:C6、电功率的单位是()。
A、WB、AC、AhD、J答案:A7、独立通信站、综合大楼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每()进行一次测量,变电站通信接地网应列入变电站接地网测量内容和周期。
A、年B、季度C、月D、两年答案:A8、以下关于子网连接保护(SNCP)的描述错误的是()。
A、利用连接功能HPC和LPC提供的保护倒换功能称为子网连接保护B、子网连接保护分为高阶通道保护环和低阶通道保护环C、它有一个或几个的二纤单向通道倒换环组成D、子网连接通道保护中不能够提供VC-3/VC-4级的通道保护答案:D9、对于交换机数字中继电路故障的判断和处理,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A、查看告警记录B、调用诊断程序C、采用自环检测D、以上三种皆可答案:D10、系统误码性能测试采用()指标,测试时间分为24h和15min两种。
A、分时系统误码B、分时系统性能C、短期系统误码D、长期系统误能答案:C11、调度指令是信息通信调度员对运行维护单位检修维护人员或下级信息通信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执行”的决定。
A、强制B、请求C、要求D、协商答案:A12、R-LOF产生的原因()。
DLT 547-94 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547—9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7-14批准1994-11-01实施1总则1.1光纤通信是通信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一种先进实用的通信手段。
在电力系统运用光纤通信具有其它通信方式不能比拟的一些优点。
鉴于电力系统光纤电路日益增多,为了加强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光纤通信的管理,更有效地为电网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直埋光缆、管道光缆(含利用缆沟、廊道敷设方式的光缆)、架空光缆(含同杆架挂、自承式光缆)、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架空地线缠绕光缆(GWWOP)、架空地线加绑光缆等敷设方式的光纤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3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管理手段,提高光纤通信的运行管理水平,保证运行设备和电路传输性能符合技术标准,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为电力调度、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4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光纤通信电路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2.1管理体制2.1.1光纤通信电路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区段服从全程、支线服从干线的原则,努力做好本单位所辖电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2光纤通信电路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地区局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所辖范围内光纤通信电路的实际情况,可分别设置光纤通信总站、光纤通信中心站、光纤通信枢纽站和光纤通信站。
2.1.3在光纤通信电路较少的网局、省局、地区局,可暂不设光纤通信总站和中心站,但应指定有关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予以管理。
2.2职责划分2.2.1国电通信中心负责部属光纤通信电路及部属北京地区光纤通信电路的管理指挥和运行维护。
2.2.2光纤通信总站应负责全网、全省光纤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管理指挥。
电力系统运行规程
电力系统运行规程引言:电力系统是现代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可靠运行,确保供电质量和安全稳定,制定了一系列电力系统运行规程。
本文将重点介绍电力系统运行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力系统组织管理、设备运行和维护、应急措施等方面。
一、电力系统组织管理1. 组织架构电力系统的组织架构应合理、清晰,包括供电企业、电网调度中心、维护单位等各个环节。
供电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
2. 运行指挥电网调度中心是电力系统的指挥中枢,负责全网运行的监控和调度。
应建立完善的运行指挥系统,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 安全管理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是确保运行的基础。
应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培训、检修检查、事故调查等环节,提高运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设备运行和维护1. 运行参数监测电力系统内的各种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等运行参数应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防止设备故障对系统运行的影响。
2. 预防性维护根据设备的运行寿命和维护周期,制定预防性维护计划,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定期检查定期对电力系统内的各项设备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绝缘电阻、温度等参数,及时发现设备的隐患,防范设备故障的发生。
4. 设备更新根据设备的老化程度和技术发展趋势,及时对电力系统内的设备进行更新和升级,提升系统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三、应急措施1. 应急预案电力系统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供电中断、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运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实际应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供电的连续性。
3. 信息共享加强电力系统与其他行业、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外部环境和其他行业对电力系统的需求,做好配电和资源配置工作。
四、负荷管理1. 峰谷电价制度根据电力系统的负荷情况,制定不同时间段的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在峰谷时段合理用电,减少负荷波动,提高系统的稳定性。
DL 548—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DL 548—9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994-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48-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1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站(设施)的雷电过电压及电磁干扰防护,是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是确保通信线路、设备运行率不可缺少的技术环节、是电力通信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重点组成部分。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站的防雷技术标准及措施(见附录A)、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采用有效技术措施,不断提高通信站的防雷运行水平。
1.3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1.4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2管理原则和职责2.1 管理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作应在部、网局、省局、地区局、县局(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通信站防雷主管部门。
2.1.2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设防雷负责人,一般应有主管通信的领导担任。
2.1.3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设防雷专责(专职或兼职)工程师(技术员)。
2.1.4 个通信站均应设防雷专责人,做好本站的防雷工作。
2.1.5 防雷专责工程师(或技术员)和防雷专责人应有经过防雷技术培训的,具有一定防雷知识的通信专业人员担任。
2.2 各级防雷主管部门职责2.2.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防雷规程、规范及有关技术措施,结合所辖范围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防雷规定及措施。
2.2.2 负责编制通信防雷工作计划,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2.2.3 负责所辖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和合建通信站的防雷设计审查,防雷工程施工检查及竣工验收审查。
2.2.4 指导和协调所辖通信站的防雷工作,下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站防雷工作情况。
2.2.5 负责所辖通信站的防雷运行统计,雷害调查分析,逐级上报统计报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通信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通信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公司2018 年 3 月2 基本要求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经医师鉴定,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力通信专业知识,掌握电力通信专业工作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力通信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通信工作的外来作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电力通信运维单位(部门)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电力通信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参加指定的工作。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事故防范措施及紧急处理措施。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电力通信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现场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器具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在电力通信系统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工作票制度。
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终结制度。
`2工作票制度。
在电力通信系统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填用电力通信工作票。
电力通信工作票格式见附录 A,也可使用其他名称和格式,但应包含工作负责人、工作班人员、工作场所、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安全措施、工作票签发手续、工作许可手续、现场交底签名、工作票延期手续、工作终结手续等工作票主要要素。
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
应填用电力通信工作票的工作为:a)国家电网公司总(分)部、省电力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本部和县供电公司以上电力调控(分)中心电力通信站的传输设备、调度交换设备、行政交换设备、通信路由器、通信电源、会议电视 MCU、频率同步设备的检修工作。
b)国家电网公司总(分)部、省电力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本部和县供电公司以上电力调控(分)中心电力通信站内和出局独立电力通信光缆的检修工作。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新设备接入系统的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新设备接入系统的管理第1条新设备接入系统前,对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接入系统设计、初步设计、设备招标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邀请调度机构参与评审,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调度关系。
项目主管部门应于会议前两周向调度机构提供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以利调度机构进行研究,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2条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电网配套工程,应与发电、变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3条本网内220kV变电所和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经省调批准。
其它厂、站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经相应调度机构批准。
省调调度管辖和接入220kV电网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由省调负责命名。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由上级调度机构(或委托省调)负责命名。
第4条省调或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及许可的新设备,建设单位应(通过运行主管部门或所属地调)于启动前3个月向省调提供有关工程资料,其内容包括: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厂项目批准文件。
2.电气一次主结线图(三份)。
3.发电机及主变参数、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模型和参数(填写标准表格,二份)。
4.线路长度、导线型号及原线路改接情况示意图(二份)。
5.继电保护配置图、装置施工原理图及装置使用说明书(二份)。
6.调度自动化、远动设施及设备情况(二份)。
7.通信工程相关资料。
8.设备命名编号的建议(一份)。
9.其他设备资料及说明(一份)。
第5条在收到工程资料后的一个月内,省调将正式的新设备命名及调度关系发文下达给有关的设备运行维护单位。
第6条工程建设部根据工程施工、投运计划提前两个月会同生产、调度部门协调工程施工停电计划及启动投运的相关工作。
第7条新设备启动前1个半月,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向省调提出接入系统运行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1.主变等设备实测参数。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情况。
3.启动试运行计划及负荷要求。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部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重要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作为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的重要文件,承担着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等方面的重要责任。
它不仅规范了电力系统的各项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还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2. 电力系统的信息安全电力系统的信息安全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电力系统的实时数据、监控信息、通信传输等方面。
在信息安全方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信息交换标准,以确保电力系统的信息不受到未经授权的访问、篡改或破坏。
3. 电力系统的电力通信安全电力通信在电力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涉及到电力设备之间的通信传输、指令下达、数据交换等方面。
在电力通信安全方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建立健全的通信保障系统,定期进行通信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并制定应急预案以防范通信故障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
4. 电力系统的电力监控安全电力监控是电力系统的“大脑”,负责对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
在电力监控安全方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强调了监控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要求制定完善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监控系统故障或异常情况。
5. 深入理解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把握。
在实际操作中,要重视规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和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积极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挑战,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6. 个人观点与总结从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等方面来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确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以谨慎的态度对待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来说,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在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等方面的要求都是很具体和必要的。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完整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1 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网电力系统通信网是国家专用通信网之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管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通信为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燃料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远动、计算机通信、生产管理等提供多种信息通道并进行信息交换。
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
1.3 通信技术政策要点遵照国家“通信技术政策要点”精神,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系统通信网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将主干网路基本建成与电力系统相适应的、能传送多种信息的综合数字网(IDN)。
电力系统通信主干网路应以数字微波为主,积极推广和采用数字光纤电路,优先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最终实现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ISDN)。
电力线载波是电力系统特有的一种通信方式,仍是电力系统的主要通信手段之一,应予以充分利用。
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电力系统通信的技术政策要点,明确各级通信机构的职责,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
1.5 全国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现有条件下,通信网分设五级调度,即国电通信中心调度,网局通信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通信调度、地区(市)局通信调度和县局通信调度。
并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
1.6 本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通信机构与职责2.1 机构设置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理的原则。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完整
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公[20 05]739号)、DL516 -1993年修订《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随着我国电网调度自动化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DL 516-1993中有很多地方不能满足电网调度的要求。
新形势发展,急需修订,引领新时代。
国家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管理。
本次修订充分考虑电网调度自动化相关技术发展和电力市场运行等系统的建设、运维,广泛征求国家调度系统、发电企业、运行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标准与DL 516-1993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以下变化:——补充了变电站的主要设备和主站的主系统;——职责分工一章改为经营管理职责,合并相关机构职责;——增加厂站信息参数管理内容;——增加AGC运行管理内容- 增加了EMS应用软件功能应用要求。
为适应正在修订的《电力调度管理规定》,本标准名称改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本标准对总的部分进行了规定。
一些新建的系统,如电力市场运行系统、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监控系统等,仅在部分单位投入运行,缺乏运行经验。
因此,本条例并未对它们提出更详细的要求。
为保障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新增应用功能的正常运行,各主管单位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规定(条例)。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 516-199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网络运行与控制标准化委员会归口,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俊杰、毛毅、王永福、王忠仁、高福英、永伟、卢昌彦。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1993年6月22日。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页,4/20 DL/T 516-20061 周长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组成及其设备的运行管理、检验管理和技术管理,并规定了各级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部门的职责分工。
通信线路规章制度
通信线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通信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规范通信线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通信线路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通信线路应当根据通信部门的规划和要求进行建设,各类通信线路应当遵循合理、科学、节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通信线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通信线路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通信线路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通信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六条通信线路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通信线路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服务。
第七条通信线路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通信线路的运行提供保障。
第八条通信线路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通信线路的发展和建设。
第二章通信线路建设第九条通信线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和要求进行,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通信线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通信线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通信线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二条通信线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确保通信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通信线路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通信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通信线路维护第十四条通信线路维护应当及时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通信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通信线路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检制度和维护记录,及时上报问题,保障通信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六条通信线路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通信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通信线路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处理问题,确保通信线路的正常运行。
DLT 544-2012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通信调度管辖范围communication
3 13
dispatching range
通信机构拥有通信调度指挥权限的所有通信网资源,一般指承载本级电网通信业务的通信网资源。 通信资源communication
resources
具有直接或间接构建通信能力的硬体或软体,包括设备、线路或管(沟)道设施、通信机房、无 线电频率、电力线载波频率、通信带宽、通信号码、IP地址及相关通信软件等。
5 1
4各单位均应按照电力通信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通信机构。
5.2运行管理职责
5 2.1电网通信机构
电网通信机构运行管理职责如下:
a)
贯彻国家及电力行业颁发的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下级 通信机构通信运行及有关管理工作。
b)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电力通信网运行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检修communication
3 8
maintenance
对通信电路、设备等进行的计划、非计划维护,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紧急检修。 计划检修scheduled maintenance 为检查、试验、维护、检修电力通信设备,电力通信机构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参照设备技 术参数、运行经验及供应商的建议,列入计划安排的设备检修。
i)
负责与并网发电企业之间的通信工作联系。
5 2 2发电厂通信机构,
发电厂通信机构运行管理职责如下: a)建立健全通信维护机构。 b)贯彻国家及电力行业颁发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标准,接受所并网的电网通信机构指导和考核。 c)按照并网协议的有关通信要求,负责并网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技改、大修等工作。 d)服从所并网的电网通信机构下达的通信运行方式和通信调度指令。
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所称全国互联电网是指由跨省电网、独立省电网、大型水火电基地等互联而形成的电网.1.3 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的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即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1.5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互联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6 与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国调直调的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1.7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2.1 国调调度管辖范围2.1.1 全国各跨省电网间、跨省电网与独立省网间和独立省网之间的联网系统;2.1.2 对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影响重大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2.1.3 有关部门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2.2 国调许可范围:运行状态变化对国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以下简称国调管辖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非国调调度管辖的设备.2.3 网调独立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另行规定.2.4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2.4.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4.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4.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4.4 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2.5 国调的主要职责:2.5.1 对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5.2 依据年度计划编制并下达管辖系统的月度发电及送受电计划和日电力电量计划;2.5.3 编制并执行管辖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和特殊日、节日运行方式;2.5.4 负责跨大区电网间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交换的考核结算;2.5.5 编制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受理并批复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2.5.6 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2.5.7 指挥管辖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并组织实施;2.5.8 指挥互联电网的频率调整、管辖电网电压调整及管辖联络线送受功率控制;2.5.9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和通信设备运行协调;2.5.10 参与全国互联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2.5.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2.5.13 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5.14 负责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工作.2.6 网调、独立省调的主要职责:2.6.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2.6.2 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6.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2.6.4 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2.6.5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频、调峰及电压调整;2.6.6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核准下级电网与主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运行和检修方式;2.6.7 负责编制所辖电网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联络线月、日送受电计划;2.6.8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2.6.9 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2.6.10 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2.6.11 负责调度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及时提出调整发电计划的意见;参与协调主要水电站的发电与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6.12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6.13 参与所辖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并严格执行;2.6.15 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它职责.2.7 其他各级调度机构的职责由相应的调度机构予以规定.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3.1 国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3.2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应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3.3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3.4 如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国调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执行.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运行值班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3.5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3.6 对于国调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向国调申请,在国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国调汇报, 当大区电网或独立省网内部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网调、独立省调值班调度员不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进行本网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但必须及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3.7 国调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要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调度机构、厂站等运行值班员下达调度指令,有关调度机构、厂站值班人员在执行指令后应迅速汇报设备所辖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3.8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3.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者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3.10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四章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4.1 国调于每年年底前下达国调管辖系统的次年度运行方式.国调管辖系统所涉及的下级调度、生产及运行等单位,在11月20日以前向国调报送相关资料.4.2 国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2.1 上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总结;4.2.2 本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及稳定运行规定;4.2.3 本年度管辖系统新设备投运计划;4.2.4 本年度管辖系统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4.2.5 本年度管辖系统分月电力电量计划.4.3 国调依据年度运行方式,以及有关的运行单位对月、日运行方式的建议等,编制国调管辖系统的月、日运行方式.4.4 所涉及有关调度依据年度运行方式和国调下达的月、日运行方式以及本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编制相应的月、日运行方式,并将月运行方式报国调备案,月运行方式修改后,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的修改内容要及时报国调.4.5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运行单位每月20日前向国调提出次月运行方式建议,国调于每月25日前向有关运行单位下达次月月度运行方式.4.6 国调编制的月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6.1 上月管辖系统运行总结;4.6.2 本月管辖系统电力电量计划;4.6.3 本月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4.6.4 本月管辖系统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4.7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向国调提出次日国调管辖系统的运行方式的建议,国调应于12时前确定下达次日运行方式.4.8 国调编制的日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8.1 国调管辖系统日电力计划曲线;4.8.2 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变更;4.8.3 有关注意事项.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管理5.1 电网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计划检修是指电网设备列入年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临时检修是指非计划性的检修,如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检修.5.2 计划检修管理:5.2.1 年度计划检修:每年11月底前,直调厂站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送国调,国调于12月25日前批复.与国调管辖系统相关的各网省调的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国调备案,国调可在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5.2.2 月度计划检修:国调根据管辖系统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和电网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制定月度检修计划.有关运行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国调报送下一月度检修计划建议,国调于25日前随次月运行方式下达.5.2.3 已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1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国调于当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5.2.4 未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2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国调于开工前1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于休息日前2个工作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5.2.5 节日或重大保电时期计划检修:有关网省调等应于保电时期前4天将设备检修计划报国调,经平衡后国调于保电时期前2天正式批复下达.5.2.6 计划检修申请应逐级报送到国调,国调的批复意见逐级通知到检修单位.检修工作内容必须同检修票项目一致.临时变更工作内容时,必须向国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对调度员无权批准的工作项目应重新申请.检修工作在国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下开工令后方可开工,完工后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汇报国调值班调度员销票.5.2.7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如不能如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计划检修工期过半前向国调申请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如遇节假日应提前申请.5.3 临时检修规定:5.3.1 遇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5.3.1.1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5.3.1.2 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5.3.1.3 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5.3.2 临时检修其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需经有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5.4 检修申请内容包括: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检修起止时间、对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的要求以及其它注意事项等.其中设备检修时间为从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检修工作完工并汇报可以恢复送电时为止.第六章新设备投运的管理6.1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统称新设备需接入国调管辖系统,该工程的业主必须在新设备启动前交流系统3个月,直流系统4个月向国调提供相关资料,并于15天前提出投运申请.6.2 国调收到资料后,进行有关的计算、核定和设备命名编号,应于新设备启动前2个月向相应网省调及有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6.3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6.3.1 设备验收工作已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关运行单位向国调已提出新设备投运申请;6.3.2 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单位如需要在启动过程中测量参数者,应在投运申请书中说明;6.3.3 生产准备工作已就绪包括运行人员的培训、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设备命名、厂站规程和制度等均已完备;6.3.4 与有关调度部门已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设备及厂站具备启动条件;6.3.5 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准备就绪,通道畅通.计量点明确,计量系统准备就绪;6.3.6 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已批准.6.4 新设备启动前,有关人员应熟悉厂站设备,熟悉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及相应运行规程规定等.6.5 新设备启动调试后,经移交给有关调度及运行单位后方可投入运行.6.6 新投产设备原则上不应降低已有电网稳定水平.网省调新投产设备启动调试期间,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的,其调试调度方案应报国调备案.第七章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7.1 互联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Hz,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在AGC投运情况下,互联电网频率按50±0.1Hz控制.7.2 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的需要,国调值班调度员可改变直调电厂或有关网省调的区域控制模式;直调电厂或有关网省调因所辖电网运行需要变更区域控制模式须经国调许可.7.3 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监视并控制本网区域控制偏差ACE在规定范围内,同时监控网间联络线潮流不超稳定限额.联络线计划送受电曲线由国调下达;国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修改联络线计划送受电曲线.7.4 国调直调发电厂在出力调整时,应同时监视电网频率,当频率偏差已超过±0.15Hz时,应及时汇报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修改管辖发电厂的计划出力曲线.7.5 国调管辖系统内为保证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各种自动装置,如自动发电控制AGC、低频自起动、高频切机等均应由国调统一制定整定方案;其整定值的变更、装置的投入或停用,均应得到国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当电网频率偏差到自动装置的整定值而装置未动作时,运行值班员应立即进行相应操作,并汇报值班调度员.7.6 有关网省调在平衡日发用电时,应安排不低于网内运行最大机组出力的旋转备用容量.7.7 为防止电网频率崩溃,各电网内必须装设适当数量的低频减载自动装置, 并按规程规定运行.第八章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8.1 电网的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电网各级电压的调整、控制和管理,由国调、各网省调和各地区调度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8.2 国调管辖范围内500kV电网的电压管理的内容包括:8.2.1 确定电压考核点,电压监视点;8.2.2 编制每季度电压曲线;8.2.3 指挥管辖系统无功补偿装置运行;8.2.4 确定和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位置;8.2.5 统计考核电压合格率.8.3 国调负责国调管辖系统的无功平衡分析工作以及在相关各网省电网的无功分区平衡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全国互联电网无功平衡分析工作,并制定改进措施.8.4 国调管辖系统各厂、站的运行人员,负责监视各级母线运行电压,控制母线运行电压在电压曲线限值内.8.5 国调、各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监控有关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的运行电压,当发现超出合格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调度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经过调整电压仍超出合格范围时,可申请上一级调度协助调整.主要办法包括:8.5.1 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投切电容器、电抗器、交流滤波器达到无功就地平衡;8.5.2 在无功就地平衡前提下,当主变压器二次侧母线电压仍偏高或偏低,而主变为有载调压分接头时,可以带负荷调整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8.5.3 调整电网接线方式,改变潮流分布,包括转移部分负荷等.8.6 国调负责国调管辖系统和汇总各网省一次网损情况,并定期进行全网性分析,提出改进意见.第九章电网稳定的管理9.1 电网稳定分析,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进行.网省调按分析结果,编制本网省稳定规定,对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的报国调批准.9.2 电网稳定分析,按照统一计算程序、统一计算标准、统一计算参数、统一计算模型的原则,国调、网省调各自负责所辖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和制定稳定措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9.3 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稳定限额由国调组织计算.由各级调度下达相应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稳定限额.9.4 国调、相关网省调和生产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落实保证电网稳定的具体措施.9.5 有关网省调和生产运行单位因主网架结构变化或大电源接入,影响国调管辖系统安全运行的,需采取或改变安全自动控制措施时,应提前6个月向国调报送有关资料.第十章调度操作规定10.1 电网的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国调调度管辖设备,其操作须由国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指令方可执行,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应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执行.国调调度管辖设备方式变更,对下级调度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国调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通知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10.2 调度操作应填写操作指令票,下列操作调度员可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做好记录.10.2.1 合上或拉开单一的开关或刀闸含接地刀闸;10.2.2 投入或退出一套保护、自动装置;10.2.3 投退AGC功能或变更区域控制模式;10.2.4 更改电网稳定措施;10.2.5 发电机组启停;10.2.6 计划曲线更改及功率调整;10.2.7 事故处理.10.3 操作指令票制度10.3.1 填写操作指令票应以检修票、安全稳定控制定值通知单和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和日计划等为依据.10.3.2 填写操作指令票前,值班调度员应仔细核对有关设备状态包括开关、刀闸、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安全措施等.10.3.3 填写操作指令票时应做到任务明确、字体工整、无涂改,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拟票人、审核人、预令通知人、下令人、监护人必须签字.10.3.4 计划操作指令票必须经过拟票、审票、下达预令、下令执行四个环节,其中拟票、审票不能由同一人完成.操作票必需经审核后方可下达给受令单位,受令单位如无疑问应尽快准备好厂站操作票,待接到正式下令时间后方可执行.10.3.5 临时操作指令可不经下达预令直接执行,值班调度员必须认真拟票、审票和监护执行.10.4 操作前应考虑以下问题:10.4.1 结线方式改变后电网的稳定性和合理性,有功、无功功率平衡及必要的备用容量,防止事故的对策;10.4.2 操作时所引起的输送功率、电压、频率的变化.潮流超过稳定极限、设备过负荷、电压超过正常范围等情况;10.4.3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是否合理,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无功补偿装置投入情况,防止引起操作过电压;10.4.4 操作后对通信、远动、计量装置等设备的影响.10.5 计划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下列时间进行:10.5.1 交接班时;10.5.2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10.5.3 电网发生异常及事故时;10.5.4 电网高峰负荷时段.10.6 并列条件:10.6.1 相序相同;10.6.2 频率偏差在0.1Hz以内;10.6.3 机组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以内;电网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5%以内.10.7 并列操作必须使用同期并列装置.解列前调整电网频率和有关母线电压,尽可能将解列点的有功功率调至零,无功功率调至最小.10.8 解、合环操作:必须保证操作后潮流不超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电压在正常范围.合环操作必须经同期装置检测.10.9 500kV线路停送电操作规定:10.9.1 互联电网500kV联络线停送电操作,如一侧发电厂、一侧变电站,一般在变电站侧停送电,发电厂侧解合环;如两侧均为变电站或发电厂,一般在短路容量大的一侧停送电,短路容量小的一侧解合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10.9.2 应考虑电压和潮流转移,特别注意使非停电线路不过负荷,使线路输送功率不超过稳定限额,应防止发电机自励磁及线路末端电压超过允许值;10.9.3 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停电和送电;10.9.4 500kV线路高抗无专用开关投停操作必须在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下进行.10.10 开关操作规定10.10.1 开关合闸前,厂站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后,厂站必须检查确认三相均已接通;10.10.2 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进行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10.10.3 交流母线为3/2接线方式,设备送电时,应先合母线侧开关,后合中间开关;停电时应先拉开中间开关,后拉开母线侧开关.10.11 刀闸操作规定:10.11.1 未经试验不允许使用刀闸向500 kV母线充电;10.11.2 允许使用刀闸切、合空载线路、并联电抗器和空载变压器;10.11.3 用刀闸进行经试验许可的拉开母线环流或T接短线操作时,须远方操作;10.11.4 其它刀闸操作按厂站规程执行.10.12 变压器操作规定:10.12.1 变压器停送电,一般在500kV侧停电或充电,必要时可以在220kV 侧停电或充电.10.12.2 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10.12.2.1 结线组别相同;10.12.2.2 电压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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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日期:2008-05-12]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网电力系统通信网是国家专用通信网之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管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通信为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燃料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远动、计算机通信、生产管理等提供多种信息通道并进行信息交换。
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
1.3 通信技术政策要点遵照国家“通信技术政策要点”精神,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系统通信网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将主干网路基本建成与电力系统相适应的、能传送多种信息的综合数字网(IDN)。
电力系统通信主干网路应以数字微波为主,积极推广和采用数字光纤电路,优先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最终实现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ISDN)。
电力线载波是电力系统特有的一种通信方式,仍是电力系统的主要通信手段之一,应予以充分利用。
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的作用、服务X畴,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电力系统通信的技术政策要点,明确各级通信机构的职责,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
1.5 全国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现有条件下,通信网分设五级调度,即国电通信中心调度,网局通信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通信调度、地区(市)局通信调度和县局通信调度。
并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
1.6 本规程适用X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通信机构与职责2.1 机构设置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电业部门都应建立相应的通信机构,对所辖X围的通信网规划、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等实行统一领导。
2.1.2 各级通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努力做好所辖X围内通信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3 各级通信机构应根据通信专业特点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通信专业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化管理。
各级通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有一名熟悉通信业务的领导,主管通信工作。
2.2 各级通信机构职责2.2.1 部通信机构。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受电力工业部委托负责全国电力专用通信业务的行业管理;国电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电通中心),负责和承担全国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建设。
国调中心与电通中心在电力专用通信业务方面职责划分如下。
2.2.1.1 国调中心主要职责:a.负责组织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b.负责协调电力系统生产、调度各专业与电力系统通信的工作关系,监督电力专用通信网的运行,以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优质运行。
c.组织制定电力专用通信网的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X、标准。
d.组织或参与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监督和协调重点,电力通信工程建设工作。
e.承担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2.2.1.2 电通中心主要职责:a.负责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的运行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b.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经营管理工作。
c.为电力系统生产、调度、自动化和行政管理提供可靠、优质的通信服务。
d.受中国联合通信XX委托,负责管理联通电力通信分公司及其电信业务活动。
e.承担电力通信干线工程及重大工程配套通信项目的建设工作。
f.参加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g.参加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
h.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培训。
i.承办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技术业务工作。
2.2.2 网局通信机构。
在网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网局所辖X 围内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a.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X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网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专业规程、导则或规定。
b.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网通信规划和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实施有关通信工程的建设。
c.指导和协调所辖省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管理工作;审查或批准所辖省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
d.负责电力线载波(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频率管理和配置,负责信息传输通路的使用分配。
e.负责网局所辖通信网主干电路和本局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办理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移设及报废的审批。
f.组织技术考核,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
g.负责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统计分析通信网各种运行数据,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资料。
h.设置在网局通信机构内的网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网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本网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单位(包括当地部属电力系统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建设等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2.3 省局通信机构。
在省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局所辖X围内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其职责是: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专业规程或规定。
b.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通信规划和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设计审查,组织实施有关通信工程建设。
c.指导和协调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网管理工作。
审查和批准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
d.负责电力线载波(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的频率管理和配置;负责信息传输通路的使用分配。
e.负责省局所辖通信网主干电路和本局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办理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移设及设备报废的审批。
f.组织技术考核,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
g.负责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统计分析通信网各种运行数据,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资料。
h.设置在省局通信机构内的省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单位(包括当地部属电力系统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建设等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2.4 地区局、县局(所)或厂(所)通信机构。
在地区局、县局(所)或发电厂、变电所的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本地区局、县局(所)或厂(所)所辖X围内的通信网或通信设施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a.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X及有关规章制度。
b.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县、直属厂、所)或本单位通信规划和通信工程项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c.具体负责所辖通信站的运行值班和维护,组织对通信事故、障碍的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d.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电路质量和运行水平。
2.2.5 通信站。
通信站是运行维护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a.按照规程、规X要求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本站所辖电路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b.及时消除电路和设备的故障及缺陷,保证电路畅通和安全运行。
2.2.6 通信调度:a.为确保电力系统通信网可靠、灵活地运行,各级通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通信调度。
b.各级通信调度代表各通信机构实施所辖运行网路的管理指挥,负责所辖通信网的监测及故障处理时各通信专业间的协调。
c.通信调度工作必须由熟悉通信网路及业务全面的技术人员担任,并需经考核及批准后方可上岗。
3 通信人员与上岗考核制度3.1 人员及培训3.1.1 通信运行维护及管理部门的定员,应参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标准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
3.1.2 省局及以上单位的通信人员须具有通信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地区局(含网、省局直属电厂、变电所)以下的通信人员须具有通信专业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3.1.3 各通信站、通信调度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保持人员结构合理。
3.1.4 通信人员应相对稳定。
主要技术骨干确需调离通信岗位时,须提前培养替岗人员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3.1.5 通信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网、省局的技术骨干,业务干部的新技术培训,以及由电通中心组织实施的专项通信工程的专业生产人员的培训,主要由电通中心负责;网、省局及所属单位通信人员的技术培训一般由各网省局负责。
3.1.6 通信人员系生产人员,其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应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享受合理待遇。
位于高山或偏远地区的通信人员,应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合理的补贴。
3.2 上岗考核制度3.2.1 各级通信运行人员均须经上岗考核后方可上岗值班。
3.2.2 上岗考核内容由各网、省局根据部颁规程、规X及有关要求、结合本网、本省实际情况,按岗位职责、专业设置等情况自行制定。
3.2.3 因故离岗一年以上的通信运行人员,恢复上岗前需重新进行考核。
4 技术管理4.1 通信电路主要质量标准4.1.1 通信电路主要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尚未制定的一些专业通信标准,亦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建议推荐值执行。
4.1.2 网、省局可根据本网、本省通信电路和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全网、全程电路传输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局部电路质量标准实施细则、调试导则等。
4.2 设备供电电源4.2.1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尤其要保证在电力系统事故时,通信设备供电电源不中断。
设在发电厂,重要的变电所,开关站及装有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或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传输设备的通信站,必须装设通信专用不停电电源。
4.2.2 当交流电源中断时,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如下设在发电厂内的通信站:不小于1h。
设在调度局(所)、变电站、开关站内的通信站:1~3h。
交流电源不可靠的通信站除应增加蓄电池容量外,还应配备其他备用电源。
4.2.3 通信设备直流供电电源的杂音电压不得大于2.4mV(用杂音计测量)。
4.3 与其他有关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4.3.1 电力线载波。
a.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线路阻波器、接地开关、绝缘架空地线的巡视、维护、拆装,在发电厂内的,由发电厂高压部门负责;在发电厂外的,则由当地供电部门的送、变电高压电气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