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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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的限制
1、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
2、严禁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 之间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3、单个股东股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 10%以上的, 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金融机构(城 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不得向 个人募集股本。
第六条 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 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 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 (二)清晰的职责边界; (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 责任; (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一、形势背景及单位特征
1、社会形势背景 2、单位性质特征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及相关规定分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
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 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 事由。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 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 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第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 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 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 化;
(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 任;
(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商业银行董 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 监管要求。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 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 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 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 股东进入。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 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 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 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 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 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并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 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 本行董事会;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 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 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四)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 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3、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投资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证券公司用资本金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资本金的20%;
4、工商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用自有资金, 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 最近3 年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 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累计 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 企业净资产的50%;
《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
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 率为8%,投资累计金融不得超过资本 金的20%,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 资本金部分, 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第一节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 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 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 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 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 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 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 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 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 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 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 (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 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 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 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 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 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 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 案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 行董事会负责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 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 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 回避等。
第八条 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 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 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 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
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
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 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 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一、关于投资单位
禁止投资的单位
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 的事业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 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
2、可以投资的单位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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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条件的允许投资的单位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 设银行、中国银行;
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可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 作银行投资外, 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
二、投资条件
1、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 由中 国人民银行核实, 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 机构投资;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
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事项:
(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 施;
(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政策;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 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 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 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 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 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 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 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 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 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 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 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 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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