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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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赔 外汇
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 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 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若为退货赔付的, 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 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四、退赔 外汇
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 行合同的,提供: 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 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 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 口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一、贸易外汇收入管理原则
境内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出口收汇)必须 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 在境外。
境内企业出口收汇,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 如何,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 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经银行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 查或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对外理赔是指出口单位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后,因退 货、产品质量、市场、终止合同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 出口单位退还或赔偿进口商货款或损失而需汇出的外汇。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 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 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 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 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
境 外 境
出口 数据 中心
海 关
国税
货 款

9 、 收 汇 数 据
5、上网 核查、验 放货物
8、办理核销
外汇管理局
2、领取纸质单
4 、 申 报 出 口 企 业
3 、 上 网 备 案
外汇指 定银行
1、上网申请领单 6、上网交单
7、收到货款后出具收汇单证
二、业务操作---领单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 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 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 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 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 核销单长期有效。 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 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差额处理----差额备查
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 差额 备查 种类
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 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 闭
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 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手续,经核实缺无下落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
四、退赔 外汇
பைடு நூலகம்
二、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180 天内收汇, 并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 30天内,持核销单、 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 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补充;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 子数据不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核 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二、业务操作---核销单注销
当出口单位已领用的核销单发生填错、破损、 退关时,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 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 “退关”。
注销的核销单留存外汇局妥善保管。
二、业务操作---核销单禁用
当出口单位出现下面4种情况时,外汇局将 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 用”操作; 1、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 再经营出口业务; 2、发生合并、分立的; 3、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 4、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 的。
境内企业的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 收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二、 出口收汇核销概念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 1991 年 1 月 1 日,是 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 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
海关报关单 银行的收汇凭证 外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的出口货款
二、业务操作---流程
不可抗 力因素 其他
收汇核销专用联; 1、“差额原因说明函”需经出口单位法人代表签 证明材料。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外汇局留存全套单据;
三、差额处理----差额备查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 料的,可作差额备查.
(1) 出口单位法人代表提供书面担保,保证其不存在逃骗 汇及其它违法律行为,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A=出口总额 B=备查额 A1000万美元, B5%A且 40万美元 1千万美元A5千万美元, B4%A且100万美元 5千万美元A 2 亿美元, B2%A且200万美元 A 2亿美元, B1%A且300万美元
三、 差额处理----差额核销
差额核销: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0美元,或多收超过等值5000美元。实行 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企业提交:
差额核销说明函; 合同; 核销单; 报关单;
市场行 情变动 进口商 倒闭
质量 原因 溢短 装
鲜活品 非正常 损耗 汇率 变动
二、业务操作---口岸备案及报关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 的口岸备案。 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实际报关前可以撤消 备案。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 式,并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 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信息,保证报 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业务操作---远期收汇备案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后 180 天以上(含 180 天) 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 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 远期收汇备案。 远期收汇备案需提交: 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 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 报关单。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注明预计(远 期)收汇日期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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