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附全套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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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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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年月日

执行日期:年月日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完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2.释义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本公司工作,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劳务派遣关系范畴员工。

4.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1.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标准及规模;

4.1.2根据用人部门需求,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含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派劳务派遣工,并定期组织用人部门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

4.2用人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合理使用、培训、考核等工作。

5.使用原则与权限

5.1各部门、分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辅助性岗位可使用劳务工。以下岗位可申请使用劳务派遣工:生产辅助工人(前场、后场)、机械设备操作(维护)辅助人员、试验辅助工、保卫人员、驾驶员、炊事员、库管员及其他后勤岗位辅助人员。

5.2每年初,各部门、分公司在提出正式用工计划的同时,报送劳务工需求计划。

各部门、分公司有计划外的劳务工使用需求时,需另行填报《人员需求申请表》(见附件01),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配置劳务工的依据。

5.3派遣年限及试用期规定

劳务派遣期原则上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6.招聘

6.1招聘条件

6.1.1基本条件: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6.1.2特殊工种、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特种作业证或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6.2招聘流程

6.2.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分公司的用人需求,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并筛选出符合任职要求的派遣人员。

6.2.2派遣人员认真填写《劳务派遣用工个人资料审核表》(见附件02),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对其填写的《劳务派遣用工个人资料审核表》及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查验证,并对通过验证人员进行初试,初试合格人员推荐至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6.2.3用人部门就应聘人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岗位胜任等方面进行评定,作出复试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人力资源部。必要时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安排笔试或实际操作考试。

6.2.4对通过复试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按公司《员工健康体检规定》执行。

6.3入职程序

6.3.1公司根据体检合格人员情况,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确定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通知到公司报到,并开具《劳务派遣用工入职报到单》(见附件03)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入职登记手续。

6.3.2入职登记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安排新进劳务工进行入职培训,并进行考核。

6.3.3入职培训完毕并考核合格,新进劳务工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安排通知单》(见附件04)到用人部门报到。用人

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试用。

6.3.4对入职培训或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立即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及本人,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7.薪酬福利管理

7.1薪酬及福利构成

7.2工资标准(含交通费、劳保费)(详见附表05),试用期工资按不低于岗位标准工资的80%执行,试用转正后的次月起按岗位标准工资执行【说明:附件05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仅供公司领导查阅】。

7.3工资调整

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经济效益情况,适时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建立岗位工资薪级制度,根据考核情况定期进行薪级调整。

74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具体由劳务派遣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

7.5工资发放

公司每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考勤日,实际工资按公司考勤规定确定,于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直接发放或委托本公司代发。

8.考核

8.1试用期考核

8.1.1在试用期满前15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组织用人部门对试用劳务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并填写《劳务派遣用工试用合格审批表》(见附件06)。用人部门(班组、科室或主管)对劳务工业务技能、行为表现及能力素质进行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人资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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