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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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

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

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 1 -第二章................................................................城市性质及职能- 2 -第三章................................................................人口及用地规模- 2 -第四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 -第一节 ............................................................. “三区〞划定-3-第二节 .......................................... 城乡统筹及城镇化开展战略-4-第三节 .......................................... 城镇空间、等级及职能构造-5-第四节 .................................................................... 产业布局-7-第五节 .................................................................... 旅游开展-8-第六节 .................................................................... 生态建立-9-第七节 .................................................................... 综合交通-12-第八节 ............................................................. 重大市政设施-15--19-第五章......................................................... 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23 -第一节 ............................................................. 城乡统筹策略-23-第二节 ........................... 重点建立地区空间构造和“四区〞划定-25-第六章............................................................ 中心城区总体布局- 27 -第一节 .................................................... 空间构造及开展策略-27-第二节 .......................................... 各城区定位及重点开展方向-28-第七章................................................ 中心城区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29 -第一节 ............................................................. 公共中心体系-29-第二节 ............................................................. 行政办公用地-30-第三节 .......................................................... 商业金融业用地-31-第四节 ............................................................. 文化娱乐用地-32--34-第六节 ............................................................. 医疗卫生用地-34-第七节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35-第八节 .......................................................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36-第八章...................................... 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及居住用地规划- 36 -第一节 ................................................................ 保障性住房-37-第二节 .................................................................... 居住用地-38-第九章.............................................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用地规划- 39 -第十章.............................................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及水系规划- 41 -第一节 .................................................................... 绿地系统-41-第二节 .......................................................................... 水系-43-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 45 -第十二章................................................ 中心城区老城保护及更新- 48 --49-第二节 ............................................................. 文物古迹保护-51-第十三章................................................... 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利用- 52 -第十四章................................................... 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53 -第一节 ................................................................ 目标及战略-53-第二节 ............................................................. 城市对外交通-54-第三节 ............................................................. 城市道路系统-55-第四节 ............................................................. 公共交通系统-57-第五节 ............................................................. 静态交通设施-59-第六节 .................................................................... 步行交通-59-第七节 .................................................................... 旅游交通-60-第八节 .................................................................... 交通管理-61-第十五章............................................. 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61 -第一节 .................................................................... 供水工程-61-第二节 .................................................................... 排水工程-62-第三节 .................................................................... 供电工程-63-第四节 .......................................................... 通信和邮政设施-64-第五节 .................................................................... 供热工程-65-第六节 .................................................................... 燃气工程-65-第七节 ............................................................. 环境卫生设施-66-第十六章...................................................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67 -第一节 ....................................................... 城市应急保障体系-67-第二节 .................................................................... 防震减灾-68-第三节 .......................................................... 防洪〔潮〕排涝-69-第四节 .......................................................................... 消防-69-第五节 ............................................................. 气象灾害防御-70-第十七章................................................... 中心城区分期建立规划- 71 -第一节 ............................................................. 近期建立规划-71-第二节 .................................................................... 远景规划-72-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工程背景为适应城市开展新要求,落实国家建立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与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强化大连市在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核心地位与龙头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编制?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2021〕?。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业经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以全面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为指导,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建设亚太对流枢纽、环渤海创新策源中心,打造魅力宜居城市,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为总目标。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大连2049城市愿景规划》为统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实施,实施规划全周期管理;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管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预览:修筑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造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造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造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 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 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 1.1 建造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 1.2 市区 35-500KV 高压架空电力路线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罗列或者单杆多回垂直罗列)2、依据建造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造(含高层建造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0 米,并应留出暂时停车或者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 隧道外边线外测 50 米; (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路线轨道边线外侧 30 米内; (3) 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30 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允许,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造物檐口及±0.00 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造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辟区民用建造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造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建造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份开辟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 (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四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五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第六章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容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大政办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5日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规划局,挂大连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规划局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职责。

(二)加强规划的统一管理,整合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建立统一协调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三)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四)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研究;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的镇(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

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

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东北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 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转变发展方式 改善民生、以人为本
2007年
大连 天津滨海新区
上海浦东新区
深圳特区
大连市规划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1.3
城市发展总目标:
充分发挥改革开放与自主创新的优势,实现经济发 达、社会和谐、文化繁荣、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 发展目标。 将大连建设成基础设施完备、城市功能完善、产业 集群高端、具有较强辐射和服务功能的东北亚重要 国际城市。
文化、旅游城市和滨海国际名城:大连的人文历史资源、风景旅游资源丰富;大连城
市环境优美、滨海特色尤为明显,在国内外享有盛名。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下大连 应依托人文历史资源、风景旅游资源大连等市核规划心局竞中争国力城市,规建划设设计滨研究海院国际大连名市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1.3
市域常住人口规模预测
旅游型 旅游型 商贸型 工业型 商贸型 综合型
工业型 旅游型 综合型
综合服务 型
大连市规划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1.3
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与战略
发展目标:
以资源保护为前提,以创新机制为保障,通过产业合理布局,带动人口 集聚,推动城市组群化发展,形成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功能结构合理配 置、生态环境和谐优美、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社会服务统筹管理的城乡 社会经济一体化发展格局。
用地规模: 现状: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387.7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 106.3平方米。 预测: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49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 99.2平方米。
大连市规划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1.3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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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本预览: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隧道外边线外测米;()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米内;()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表用地平衡表.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表经济技术指标表表建筑一览表、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1

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1

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大连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相关要求,坚持“品质立市”的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的开展,提升全市空间品质、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彰显城市风貌特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域范围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指导工作,负责市内各区城市设计管理、监督工作;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设计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制度和技术创新,强调自然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开展城市更新、景观环境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等均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制定与修改第五条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区段(含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第六条总体城市设计从宏观层面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是指导下层次城市设计的纲领。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七条分区城市设计是从大连市下辖区(市、县)层面进行总体风貌塑造的城市设计。

编制分区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总体城市设计相衔接。

分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第八条区段城市设计包括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一般地区城市设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中心和城市副中心;二、滨海(水)地区;三、临山地区;四、新城新区;五、重要旧城更新区域;六、历史文化风貌地区;七、交通枢纽地区;八、重要街道;九、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批准部门】8;806;80601;【批准日期】2009.05.27【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6.09【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2009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6月9日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它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镇、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但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暂缓制定村庄规划的村庄除外。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4.09•【文号】国函〔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4.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大连是北方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大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大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和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55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5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96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大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 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市区35- 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 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 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 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 0.00 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表1.3用地平衡表表1.4经济技术指标表表1.5建筑一览表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说明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说明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说明《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项目是市人大确定的2020年立法项目。

一、条例修订的法律和政策背景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启动。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条例修订,着眼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国土空间规划提供地方立法依据,突破了原城乡规划条例范畴。

修订后共5章69条。

本次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性。

强调全域管控并“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各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管控作用。

(二)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要求。

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统筹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除庄河市、瓦房店市和长海县三个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外,在十个市辖区(先导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三)明确各级政府作为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任主体,强化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

(四)清晰自然资源部门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在市辖区(先导区)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相关规划。

(五)简化村民住宅审批程序,下放权限。

为方便群众、简化程序,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和涉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并将有关规划要求纳入用地条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围绕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目标,全力推行全域城市化战略,大力开展城市建设与开发,不断加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与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改善软硬两个城市环境建设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在全面整合行政资源、细化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理顺城市建设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系,进一步实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重、部门管理责任衔接落实与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协调有力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建管并举、强化管理的原则;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原则;部门配合、协调有序的原则;快速推进、维护稳定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一)理顺关系。

按照一个党委、独立运行的模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挂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大连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53号)的规定,目前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辖的大连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建成区域和高新园区建成区域。

其中,甘井子建成区域是指甘井子、椒金山、南关岭、周水子、泉水、机场、兴华、泡崖、中华路等9个建成区域街道所辖区域;高新园区建成区域是指北起高新园区红凌路向南接新红凌路沿小磨盘山底线连1号路至黄浦路半月广场以南、以东区域。

(二)明确职责。

在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责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在已经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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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预览: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表1.3 用地平衡表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1.8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表1.5 建筑一览表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3. 物业、经营用房建筑面积应为开发总建筑面积的0.7%;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每400M/1000户进行设置。

4.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参见表1.72表1.6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表1.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控制指标10、总建筑面积为地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为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及人防工程中平时用于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

各种设备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

11、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只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12、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及绿地率控制指标应按表1.8的规定执行。

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8适当进行调整。

基地绿化环境景观应利用地形、地貌、植被合理设置,绿化种植应以本地区植物配置为主。

丘陵、坡地建筑应充分利用地形,依山就势。

挡土墙高度不得超过3米,由于地形坡度因素必须超高的,应做二级或三级挡土墙处理,并做好垂直绿化。

居住区内应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共绿地最小规模1.00ha,居住小区绿地0.4 ha,组团绿地0.04 ha,且有大于1/3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其规模指标:组团不小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带状公共绿地宽度应大于8米,面积不小于0.04 ha。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基地总平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标高设计,应合理确定竖向规划,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表1.8 居住区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表13、我区重点地段停车位规划设计,应符合下表规定:表1.9 重点地段停车位设计标准表14、重复报批项目要附上次审批总图(原件或复印件)及所有相关文件复印件。

15、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因不严格执行规范、规定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由设计单位负全部责任。

16、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17、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如需更改应上报申请,说明必须更改的原因,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报审。

大连开发区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理导则(民用建筑部分)一、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政府第17号令)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大规国土发[2004]284号)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总图制图标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文件汇编》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文件要求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2、大连开发区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4、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项目)5、方案报批图:1)方案总图8套;2)建筑平、立、剖方案图3套,蓝图A4盒装;3)管网综合及基础数据表3份;4)效果图1套(A1);;5)方案简本2份(内含效果图、总平面图、环境设计图、管网综合图、建筑平立剖面图、)A3纸装订盒装;6)环境设计图纸(蓝图)3套、效果图一套(A1); 7)光盘1份(内附所有图纸和文件)6、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7、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住宅项目需另行提供户型比例测绘报告)、8、日照分析报告(涉及挡日照问题)。

三、工程设计方案总图规划设计、建筑物设计要求(一)、总图规划设计要求:1、总图编制深度要求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总图制图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所有图纸需加盖注册建筑师章(管网综合及总平面图除外),且编号应与设计院编号相符;注册建筑师应在签字栏签字,且签字栏必须完整。

3)、总平面图应在近期实测电子地形图上绘制,实测范围包括用地界限内及用地界限外50-100米范围(包括周边城市道路)的全部现状情况,要求能显示出现状及规划道路另一侧的现状建筑。

4)、周边现状、规划道路的高程及路名、红线及断面落于总图上。

5)应标明道路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及控制点之间的长度及纵坡。

道路、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应用坐标、相关尺寸定位。

6)、周边有规划道路、城市轨道等应同时上报其相应审批过的规划依据资料。

7)、应标注用地红线(有曲线部分的应标注半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交点坐标(每栋建筑物至少2个以上转点坐标),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距离;标注建筑物间距(横向及纵向)。

设计方案要求采用大连市城建坐标系统,长度单位采用米制且精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8)标注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使用功能、外框尺寸、编号、层数、檐口标高;单独建筑物各层功能有变化的应将所在层数和功能标于总图上。

9)标注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10)总图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

表格形式详见第2条第8小条。

11)、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时,应将相对于不同高程地坪的室内标高及入口室外标高落于总图上。

2、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求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大连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为依据。

2)总图规划设计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同时应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1)、卫生视距及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空等其它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1)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表1.1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3)、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4)、建筑日照间距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4.1)住宅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1)单元户型为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一个居室,单元户型为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各105度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多于该居住建筑全部窗数的一半。

(2)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不小于18米;建筑的短边相对时,不小于8米,其中一侧或二侧有阳台、客厅或卧室的窗时,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短边相对时,不小于11米。

(需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卫生视距要求)(3)新建建筑(含居住建筑及公建)与原有居住建筑考虑卫生视距要求不得小于18米(避免阳台、客厅或卧室的窗互视)。

4.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1)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① 低层、多层、小高层(7-11层)住宅建筑群体(长边平行有重合面)布置时,对新建及已有住宅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新建建筑物对遮挡建筑物有夹角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物最近距离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建筑朝向不同方位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极困难地段可采用表1.1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表1.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2、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条式住宅。

② 新建多层建筑山墙面正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复杂建筑群体布置时(有平行与垂直或非平行与垂直,含低层、多层、高层)无法按①②条核定间距时要求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窗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2)高层(≥12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高层(≥12层)建筑与其北侧住宅建筑的间距,可按照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内,建筑物主要采光窗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执行,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板式高层(≥12层)建筑与北侧住宅建筑平行、垂直布置时,当南侧建筑与北侧住宅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0米;当南侧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没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13米(同时应满足卫生视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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