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和其他具有易制毒特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环节,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被用于非法用途。
第三章购买和使用管理第八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购买资格。
第九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销售单位或者个人索取合法的发票或者其他交易凭证,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条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十二条运输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格,并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第五章废弃处理第十三条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将废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从事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理管理制度,确保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得到妥善处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制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2.《处方管理办法》(卫政部令〔2007〕第53号)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第三次修订)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三、名词定义1.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四、内容1.医院向具有麻醉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线上采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医院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采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禁止现金或实物交易。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做到账物相符,记录完整,记录保存药品的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与麻醉药品管理要求基本相同,存储于麻醉药品柜内,纳入麻醉药品管理程序。
6.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入库、出库双人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7.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开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处方。
8.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麦角新碱注射液处方开具按麻醉药品管理要求执行,处方保存3年。
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核查、发货、送货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10.在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了解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记录。
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同时按《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报告。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监管,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确保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二、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2. 安全优先原则:在管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过程中,安全至上,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须合法取得有关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工艺和条件进行生产。
2.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记录和档案,保留至少5年。
3. 生产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无泄漏、无浪费、无残留。
五、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须合法取得有关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销售。
2. 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买方进行身份核实,并记录相关信息。
3. 销售单位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报备、登记和备案。
六、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和设施,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
2. 储存单位须制定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操作和管理。
3.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储存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七、使用管理1. 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2.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并按照规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保护,防止泄漏、丢失和盗窃等情况的发生。
八、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易制毒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易制毒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易制毒品是指能够通过简单化学合成而制得的毒品原料、物质、产品和工具等。
第四条易制毒药品的安全管理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
第二章易制毒药品的管理第五条易制毒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易制毒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易制毒药品的目录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目录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关台账,对易制毒药品的进出库、使用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九条对于易制毒药品的销售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购买者的资质和用途,并留存相关销售记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药品,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易制毒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关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的进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易制毒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采取防火、防盗、防爆等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易制毒药品进行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演练。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易制毒药品的跟踪管理,了解其流向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易制毒药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对易制毒药品的审查意识。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易制毒药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发生的易制毒药品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4篇)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其被非法使用和非法交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单位应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和库存管理,核实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进行合法采购,并按照规定方式储存。
第五条本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意识。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用途和使用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本单位应严格控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防止非法使用和滥用。
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制度,对过期和废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专门处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十条药品采购部门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进行审核和核实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确保采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来源合法。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进行管理,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安全,并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并定期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盘点和检查。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确保其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和使用款项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相关款项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相关措施第十五条采购措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应由专门部门负责,采购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核实其合法资质,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来源合法,并按照规定方式采购。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被违法分子非法制毒和滥用,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医药生产、科学研究、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的物质,其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分,且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特征的化学品。
第四条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并支持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
第六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和证书。
第七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级管理第八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危险程度和使用领域分为多个等级,分别进行管理。
第九条不同等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其管理措施和防范要求不同。
第十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等级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其危险程度、滥用风险和社会需求情况确定,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管理第十一条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有相应的销售许可,对购买人进行核验,保持销售记录,严禁向无购买资质或者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销售。
第十三条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设置专门的存储区域,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其不被非法分子获取。
第十四条运输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其泄漏、丢失或者被非法分子抢劫。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十五条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按照标准操作,防止发生事故和意外。
2024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被非法使用、非法交易和滥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存储、使用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以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地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规定的手续和要求具备。
2. 分级管理:根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用途,分级管理,实施不同层次的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
3. 信息录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交易、使用等环节必须进行信息录入,确保可追溯和监控。
4.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2. 配备专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台账,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留样等;4.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和监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禁止非法交易和转移等行为;5. 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第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设立专用生产区域,对进出口通道进行控制,限制非生产人员进入;2. 安装监控设备,对生产现场进行24小时监控;3. 对危险区域、危险设备进行标识和管理,确保员工安全;4. 设立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设置应急出口和避难设施;5. 建立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严格管控;6. 做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保密工作,禁止泄露和散布。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六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许可证范围内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活动;2. 配备专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台账,包括采购、销售、库存等信息;4. 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和备案,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准确可查;5. 对于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客户,进行身份核实和资质审查;6. 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易制毒易制爆药品使用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药品使用制度
1. 法律法规,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管理易制毒易
制爆药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规定了对
这些物品的合法使用条件、申请程序、审批机构以及违法行为的处
罚等。
2. 许可证和登记,为了使用易制毒易制爆药品,通常需要获得
相应的许可证或进行登记。
这些许可证和登记通常由相关部门负责
发放,申请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合法
用途等。
3. 严格的审批程序,在申请使用易制毒易制爆药品时,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这包括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如使用目的、使
用计划、安全措施等,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评估。
4. 安全措施,使用易制毒易制爆药品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物品不会被滥用或造成危险。
这包括储存设施的安全性、使
用过程中的防护措施、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等。
5. 监管和执法,相关部门会对易制毒易制爆药品的使用进行监
管和执法。
他们会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的合规性,确保合法使用,并
打击非法使用和滥用行为。
总体而言,易制毒易制爆药品使用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防止这些物品被滥用或用于非法活动。
通过法律法规、许可证和登记、严格的审批程序、安全措施以及监管和执法等多个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些物品的使用。
这样可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
稳定,防止潜在的危险和风险。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4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制备毒品的化学物质。
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具有潜在的危险性,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我将为您撰写五千字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包括定义、分类、管理、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进出口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制备毒品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麻醉剂、镇痛剂、精神药品、盗窃化学品、腐蚀剂等。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原则是以防控为主,打击为辅,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危险性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麻醉剂:包括芬太尼类、阿片类、巴比妥类等。
(二)精神药品:包括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类等。
(三)腐蚀剂:包括硫酸、盐酸、氢氟酸等。
(四)农药:包括乙草胺、苯醚硫酸钠等。
(五)其他易制毒化学品:包括盗窃化学品、合成类药物前体等。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定。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未取得许可证书的禁止从事相关活动。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禁超范围、超限量的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以防止这些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制造毒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过合法授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和储存,以确保其合法使用和防止滥用。
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按照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易制毒性等级,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 生产、销售和使用许可: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许可和登记,并设立相应的准入门槛,以确保合法生产销售和使用。
3. 监管措施和责任: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管理人员,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4. 安全生产和储存要求: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提出严格的安全生产和储存要求,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购买安全设备和进行安全培训等。
5. 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监管,设立标识和追溯体系,加强警务合作和信息共享,防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运输和使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防止毒品的制造和滥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口和进口
第三章生产和经营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本条例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制备毒品的化学物质,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国际禁毒公约中规定的毒品的前体化学品.
3.国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出口和进口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附: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易制毒化学品:制备毒品的化学物质,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国际禁毒公约中规定的毒品的前体化学品.
生产和经营:指化学企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环节的管控管理.
使用:指企业在进行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
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的共同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国务院令:由国务院定期发布或者根据需要颁发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指国务院颁布的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麻醉药品:指具有镇痛、镇静、催眠、麻醉等作用的药品.
精神药品:蕴含着某些成份的药品,有临床医学效果和表现,多用于精神障碍、精神恐怖症、抽搐症、神经痛、头痛等治疗。
易制毒类化学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易制毒类化学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从合法经营渠道购买进易制毒化学试剂,并建立完整的购用相关档案资料。
二、建立完善的易制毒化学品账册,做好购进、消耗、结存等详细记录,严格做到专人、专账、专柜加锁、确保帐物相符。
三、发现被盗、丢失、短缺应及时查找原因,保护好现场,立即逐级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四、人员变动时,需做好交接记录并签字。
五、易制毒化学试剂不得借用及挪作他用。
六、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
严禁随意排入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
七、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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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1.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持有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院,可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3.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无需备案。
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5.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人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7.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管理、专柜储存、专账记录。
药库、药房对进出专库(柜)的易制毒药品逐笔记录,领用人和复核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
8.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
9.易制毒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易制毒药品的管理制度
易制毒药品的管理制度
1.采购管理:所有易制毒药品的采购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采购台账,记录采购时间、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
2.使用管理:使用易制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方式。
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记录使用时间、用途、用量等信息。
3.安全管理:使用易制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存放和使用。
同时,使用单位还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防止丢失或被盗用的情况发生。
4.信息公开:使用易制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相关信息,包括采购情况、使用情况、库存情况等。
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加强对易制毒药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易制毒类化学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易制毒类化学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易制毒化学药品,仓库设立专柜储存。
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设置监控设施,报警装置。
二、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账册,账册保存期不少于2年,出、入库双人复核,账物相符。
三、领用量应不超过每周用量,在领用凭证上签字。
四、易制毒化学药品原则上不予门诊使用,因治疗疾病需要必须使用的,由患者、及亲属或委托人凭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购买,不得超过单次最大量。
五、使用科室,专人保管,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数量、日期、使用人、使用原因等情况。
六、过期、损坏的易制毒化学药品登记造册,向食药监管部门申请销毁。
七、发生易制毒化学药品被盗、抢、丢失,立即报告公安和食药监管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全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全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范和打击制毒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生产毒品的化学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法》(以下简称《管制法》)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涉及制毒的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严格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用于非法制毒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一)严格管理。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二)分类管理。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三)综合管理。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环节的监管。
(四)重点管控。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实行重点监管和管控。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应当依法、科学、严格、便捷。
第二章生产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能力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监控,保障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应当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客户档案,对向非法生产窝点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者进行实名注册,并建立随时控制和追溯的机制。
第三章销售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购买和使用。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管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格履行购买者实名注册、购买许可和出库登记等控制措施,同时加强对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认证。
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那些可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或辅助化学品,并且列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和出口等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生产与经营许可第七条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流程第十条申请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初审、现场检查、评审等程序。
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储存安全、运输安全等方面。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泄露、丢失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监控与报警设施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控和报警设施,确保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监控和报警设施出现故障时,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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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药品使用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易制毒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为加强易制毒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采购易制毒药品应根据经审批的采购计划执行,向有供应资质的单位购买。
禁止向不具供应资质的单位购买易制毒药品。
3.易制毒药品入库前均应按入库单、采购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
验收内容包括:商品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信息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为防止差错,对易制毒药品第一类必须参照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对易制毒药品第二、第三类必须参照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二类精神处方)、专册登记)。
5.要对易制毒药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易制毒药品的保管、使用、调配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安全规定经行操作,保证易制毒药品的使用安全。
6.要加强负责易制毒药品的保管、使用、调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7.负责对易制毒药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记录、原始单据、销售台账和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药品有效期后5年;易制毒药品处方按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以便备查。
药剂科
2012年8月附:我院现有易制毒化学药品分类和目录
第一类:盐酸麻黄碱注射液(30mg)—使用麻醉处方
第二类:高锰酸钾外用片(×24片)—使用二类精神药品处方。